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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
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初探_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篇一
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初探
一、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根据PPP项目具体运作方式的不同,相关主体会计处理各异,现分类介绍如下:
(一)BOT类
BOT:建设-运营-移交,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此类PPP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承建、维护与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并在合同期内,获得该公共项目的特许经营收费权以及一部分政府付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等文件,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2、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
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对于ROT(改建-运营-移交)模式,因项目公司负责对基础设施进行改建与运营,同时也不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其会计处理与上述BOT模式基本一致。
(二)BOO类
BOO:建设-拥有-运营,该模式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类似的还有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与BOO相比,该类模式合同期满需要移交。
会计处理上,BOO、BOOT可参照BOT。鉴于此类PPP项目,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拥有基础设施或公共项目的所有权,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计提折旧。在BOOT情况下,合同期满基础设施移交时,按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
(三)O&M类
此类模式主要包括O&M、MC等运作方式。
O&M: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MC:管理合同,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此类PPP项目均不涉及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的建造与所有权转让,政府仅是将公共项目的运营管理、用户服务等业务委托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进行,因此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仅就取得的运营服务费或管理费确认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四)TOT类
TOT:转让-运营-移交,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此模式下,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不涉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拥有基础资产的所有权。项目公司拥有的基础设施等公共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期满将资产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时,按处置固定资产处理。
二、PPP项目的税务处理
PPP项目涉及的税务处理应区分相关法律主体分别进行。承担项目建筑工程业务的公司取得的建筑工程劳务收入,以及项目公司运营项目取得的日常收入,应按照收入的性质、金额大小、结算方式等确定流转税纳税义务。
从上述PPP项目会计处理规则就可以看出,项目公司无论是建筑工程外包还是自营,在“营改增”后,付出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永远也达不到PPP项目的概算销项税额。
现对具有代表性的BOT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说明如下: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原则,项目公司无论是向授予方取得的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权利,还是基础设施在运营期间取得的运营收入,均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收入。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也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相应地,项目公司为建造该项基础设施的总投入应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在运营期间分期摊销扣除。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提供建筑工程劳务的一方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
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的当期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确认的预计负债暂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予实际发生的当期据实列支。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三、PPP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PPP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有: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3、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4、预缴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主要留存备案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2、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预缴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主要留存备案资料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PPP项目相关财务及税务梳理_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篇二
PPP项目相关财务及税务梳理
涉及到的主体有:
(1) 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
(2) 社会资本:代表非政府企业,一般是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且有与标的项目相关资
质的法人企业,由政府机构按照招标等政府工作程序,从多家候选企业中择优选择;
(3) 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中标社会资本企业,针对特定项目共同设立,具体负责项目
的设计、建设等各项工作;
(4) 施工主体:负责承建标的项目的施工方,可以是项目公司自行设立,也可以是独立
的第三方施工企业;
(5) 金融机构:为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的银行等机构;
(6) 保险机构:项目公司购买防风险产品的保险公司;
(7) 其他服务机构:提供运营、财务、法律服务的各类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下面从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施工主体展开,梳理与PPP业务相关的财务处理、税务规定
一、 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通常直接以资金出资;
1、根据其所占股权比例,及与政府机构合作协议具体规定,分如下三种情况
(1) 持股比例50%以上,且能控制项目公司,按长期股权投资处理,采用成本法核算,
并将项目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 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但不能控制公司,或持股比例未达到50%,但具有共同控
制、重大影响,按长期股权投资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纳入合并范围,应将关联交易涉及损益按持股比例抵消;
(3) 持股比例较低,不具有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2、相关税务规定
(1)如果采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按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适用5年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财税〔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如取得分红,可适用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项规定)
(3)退出项目公司,转让股权时,按转让股权公允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中标社会资本企业,针对特定项目共同设立,具体负责PPP
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项工作;PPP项目获取回报的实现方式,通常不是由政府直接回购,而是在项目建成后,给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以项目的运营相关收益,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获取合理回报;在考虑实际投资额、贷款成本、各项税费等前提下,考虑合理比例的回报,结合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方式,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双方谈判确定;
1、 会计处理(以BOT方式,即建设-运营-移交为例)
(1) 收到投资款,作为实收资本处理;收到融资款,作为企业贷款,确认长期
借款,借款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
理,相应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应资产;不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 发生相关支出时,如可行性研究、设计费、建设方工程款等,根据与政府
前期谈判预期收益实现方式,分别确定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
① 预期能收回确定金额,如政府直接付款,或可行性缺口由政府直接付款,
确认长期应收款,发生支出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相关科目(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等)
未实现融资收益(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② 预期收回金额不确定,如由使用者付款,确认为无形资产,发生相关支
借:无形资产
贷:相关科目
③ 混合模式:预收能收回部分确定金额+不确定金额,总体思路是
借:长期应收款(确定金额)
无形资产(差额)
贷:相关科目
未实现融资收益(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3) 运营阶段:
① 分期收回确定金额时,冲减长期应收款,同时确认相应的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根据是否开票,确认是否按照适用税率,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 收到不确定金额时(使用者付费),确认收入,无形资产摊销入成本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③ 发生运营成本,
借:管理费用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相关科目(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账款等等)
(4) 移交阶段:
① 收回固定金额,已回收完毕的,移交阶段直接移交即可,不再做账务处理
② 收回不确定金额,无形资产摊销完毕,账务处理如下
借: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2、 税务规定:
(1) 基础设施、节能节水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三
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2)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按投资额10%抵
减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抵减不完的,可以五年内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3) 专项拨款:如贷款利息补贴、其他符合规定的专用款项,符合条件的,按
不征税收入处理;对应的支出也不得税前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
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政府往往会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补助。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从
税收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应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
金,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单独核算支出,且拨付资金部
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则该部分政府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
项目公司无须就此缴纳所得税。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取得的其他政府补贴属于应税收入,
仍须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对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
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运营阶段:按所提供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及
其他税种;
① 高速公路收费权: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新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属道路通
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试点前开工
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以上规定,下游企业可以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
抵扣,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全国营改增解答汇编)
②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高速公路。(财税〔2016〕36号)
③ 其他运营服务:按所提供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如现代服务一般适用6%税
率),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如收取管理费、运营费等;
(5) 移交阶段:
参考有关BO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有一种思路如下:
① 以投融资人(社会资本方)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一段时间,
再转让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
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
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
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
的税率计税。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
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
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②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
再交付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
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
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
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
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
的税率计税。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
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注释(出自全国营改增解答汇编)
十六、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先期由市政工程集团建设后由政府回购如何缴
答:PPP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原先营业税时期就比较复杂,同时由于项目运营与交接方式
存在多样性,目前难以笼统概述其营改增后的纳税问题,需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确
三、 施工主体:具体负责项目施工;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1、财务处理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
借:工程施工——成本
贷:有关科目(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工程物资等)
(2)登记已结算合同价款,确认应收款项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收入及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项目建设完工: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税务相关
(1)一般纳税人清包工或甲供材方式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方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不抵扣进项;也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增值税率,可以抵扣按规定取得的进项税额;具体选用哪种方式,需测算能够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的货物或服务价值占总合同金额的比例;{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
注释:财税〔2016〕36号文有关建筑服务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PPP项目金融财务人员岗位职责_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篇三
PPP项目金融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职责描述及工作任务
1.项目融资与财务规划
? 负责对项目拟定实施方案,并进行融资与财务规划;
? 负责组织撰写项目商业建议书中的财务与投融资部分内容。
2.在融资与经济方面的项目可行性论证
? 负责项目融资模式确定与财务模型建立;
? 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成本-效益论证分析;
? 负责对项目的价值评估——进行物有所值(VFM)价值标杆对比分析; ? 负责项目服务费率的研究论证与确定,并负责制定项目运营收费机制;
3.在融资与经济方面的项目可行性论证
? 负责系统性分析与评估项目融资付款模式和财务规划对政府财政的直接和潜在影响; ? 负责协助并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尽职调查;
? 负责并协助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招标前期的信誉评级。
4.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中金融财务相关的工作
? 负责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的经济相关条款进行分析、确定;
? 负责组织项目招标过程中征集建议书中经济相关内容进行论证或建模分析; ? 负责回复和解答招标过程中反馈的疑难问题;
? 参与项目融资的谈判和签署;
? 负责在项目合同允许下对项目公司的账户进行监管,并对项目公司的财务运营状况进行必要的稽核和;
? 负责组织处理项目后期的再融资与债务重组事宜;
? 组织或协助项目后期服务费率的调整与再谈判。
5.项目融资及其渠道管理
? 负责组织与潜在社会资本投资方的沟通;
? 负责与潜在社会资本方沟通,并优化项目融资方式,增加项目合作机构数量; ? 负责建立并拓展融资渠道;
? 负责组织开发创新的融资模式,提高项目的市场吸引力。
6.资料管理{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
? 负责收集、整理与经济相关的文案资料,并建立资料库;
7.专业咨询顾问与服务的管理
? 参与聘用专业咨询顾问;{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
? 负责第三方专业服务的质量监管;
? 负责第三方专业服务进度的管控。
参考文献《政府PPP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与能力建设》PPP项目财务测算实务_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篇四
PPP项目财务测算实务
(一)财务测算基本要求
项目财务测算通常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年的经济情况及其全部财务收支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应着重测算、分析和评估项目总投资、运营成本、收入及税金、利润、现金流量、政府补贴、社会资本的预期收益等数据。
在财务测算过程中,需要把握数据来源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重要的经济数据和参数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审查核实,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同时,还应分析某些不确定因素对项目财务数据和参数的影响,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经济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对项目经济效益影响大的经济数据和参数的变动趋势,以保证预测的准确性。
(二)项目财务测算收集的主要资料
1.PPP项目可研报告及有关资料,重点是关于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规模及运营成本以及经济效益评估方面的资料和数据。
2.国家财政、当地政府、金融部门有关项目的财会、金融、税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PPP项目财务计算和评价有关的制度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银行部门有关项目融资方
面的规定以及贷款规定和贷款利率等。还应关注贷款及条件、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新变动
3.收集同类PPP项目的有关资料,如投资概算、流动资金占用、运营成本、收费价格及利润等数据资料,以便参考对照。同时,还要收集、了解和掌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概算指标及概算编制方法、定额和取费标准等资料。
(三)财务测算基本思路
对PPP项目的财务测算需要根据项目投资运营安排等明确项目测算的口径,通常选用自由现金流作为收益指标。自由现金流可区分为项目公司自由现金流和股权自由现金流。PPP项目内部收益率分为全投资口径内部收益率和权益资本内部收益率。全投资口径内部收益率和权益资本内部收益率在指标内涵、计算方法、影响因素以及指标作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合理确定PPP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实务中,鉴于负债偿还和结构安排对项目公司股东收益影响较大,一般采用股权现金流。
1.主要财务参数说明及测算
(1)总投资、收入和运营费用项目投资总额一般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概算、施工图设计的预算等数据调整后获得。
项目收入来源一般有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使用者付费三种来源,还可能有其他业务收入,通常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等资料进行估算。使用者付费收入预测时,通常结合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当地物价水平、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以及未来发展变化趋势。
成本费用通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测算,一般包括运营成
本、修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等。{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
税金根据当地实际税收政策进行计算,通常政府补助金额按不交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测算,不考虑可能的税收优惠及年间的亏损弥补。
(3)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和还本金额按项目资金投入以及预期借款条件进行测算,商业贷款利率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债券基金利率按照市场利率确定,并考虑市场利率和政府实际融资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4)折现率
折现率通常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必要时,年度折现率还可结合政府当期合理融资成本的影响、折现率与利润率的相互影响及内在关联等因素作出调整。
(5)项目计算期
项目计算期一般包括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项目计算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特性,对社会资本而言一般就是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和运营期。
表5列出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现金流入、流出涉及的主要科目及参数情况。表5:PPP项目财务测算表
(注:从政府或项目实施机构角度计算财务指标时,预测期应当是项目全生命周期;
从社会资本与融资方角度计算财务指标时,预测期应当到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运营期结
2.财务测算分析
(1)财务测算评价指标
PPP项目参与者众多,财务评价指标也应当体现政府或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融资方等主要参与者的利益诉求,保证其受益情况。表6列出不同参与者关注的PPP财务评价指标以及指标计算方法。表6:PPP项目主要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2)财务测算结果分析
根据财务指标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盈利能力、项目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可以适当调整价格或者政府补助等数据对项目进行敏感性分析等。
九、其他事项除上述事宜外,需要做进一步阐述
与说明的其他事项。PPP项目公司十问十答_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篇五
PPP项目公司十问十答 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重要载体,在PPP项目建设和运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对这一主体有更清晰地认识,下面将对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解析。
1、PPP项目公司是个怎样的组织?
PPP项目公司是为实施PPP项目这一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通常作为项目建设的实施者和运营者而存在,因此,也常常被称作“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PPP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投资人通过股东协议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等事宜。
2、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是否必需?
PPP项目公司的设立完全遵循自愿的原则,现有的政策法规并未对此进行强制性约束,参与PPP项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可自行协商是否成立项目公司。
在PPP上位法体系尚未建立的背景下,2015年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被视为PPP的“基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和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表明开展特许经营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自行选择是否成立项目公司。
2014年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表明财政部并未强行要求设立PPP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认为有需要可发起设立,但要依法合规;当社会资本认为没有必要时,亦可不设立。因此,SPV是个灵活的机制且可有可无。
3、为何大部分PPP项目会选择设立项目公司?
虽然,对于PPP项目公司的设立并未硬性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PPP项目都是通过设立SPV这一特殊目的载体,负责资本金投资、项目融资、建设、运营期的运营及维护、财务管理等事宜,保证PPP项目正常通行运营。原因有三:
一是表外融资。从政府角度看,推广PPP模式的一大动机是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成立PPP项目公司后,政府并未控股或未实际控制该公司行为,因此,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投资直接显示为对外投资,后续PPP项目公司融通资金后,亦不需计入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中,可使这部分的负债 “脱表”,有效减轻政府负债,与尚未剥离的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后直接计入负债项的会计核算方式不太相同。
二是有限追索,风险隔离。项目公司的设立一定程度上能实现项目风险的隔离,一旦出现风险,债权人只能向PPP项目公司进行有限追索而不会影响到投资人的资产(投资人为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是明确权责利。设立项目公司后,会对各参与方的出资责任、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权责利十分明晰。
4、谁是PPP项目公司的设立主体?
PPP项目公司虽非必需,但是却时常被采用,纵观现有的PPP项目公司,可分为两类:一是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出资设立,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等事项;二是由
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或者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后由政府指定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各项事宜,确保PPP项目顺利运作实施。
5、政府参与PPP项目公司组建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但是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由政府或指定机构参与PPP项目公司时,必须注意的是,政府在项目公司中持有股权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表明在PPP模式中,政府职能发生了转变,不再是传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是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政府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凸显了PPP项目公司市场化运作理念。
6、PPP项目公司应为何种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尚未有文件明确规定项目公司的类型和组织形式,但是已成立的PPP项目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PPP项目中,虽然是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直接实施主体和项目合同的签署主体,但PPP项目的实施仍主要依赖于社会资本自身的资金和技术实力。项目公司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不合适的主体成为PPP项目的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而有可能影响项目的实施。因此,在实践中,政府方往往会通过锁定期、股权受让方主体资格对社会资本股权变更进行限制。在锁定期内,未经政府批准,社会资本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即需要约定一个锁定期,在此期间社会资本的股权变更会受到限制。这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对外转让股权的特征不符,因此,在《公司法》的约束下,PPP项目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7、PPP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有何区别?
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前所述,PPP项目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可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同时,PPP项目常常伴随着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满足固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要求,2015年9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了项目资本金的最低要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为25%,铁路、公路项目为20%,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为2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PPP项目资本金只有实缴才能立项成立,这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是有区别的。
8、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如何设计?
在项目公司的股权设置上,除了满足“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的要求外,政府和社会资本还应当结合项目收益预期、合作期限、融资方式和渠道等因素设置合理的股权比例,实现合作双方的互利共赢。
根据我院统计,按照出资比例可分为三类:一是对于相对比较成熟、易于监管的项目,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全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全资控股,避免参股复杂化;二是政府为了获得一票否决权和知情权,象征性地出资较小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三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满足项目资金需求,这就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财力、项目规模、项目自偿率等多种因素,做好财务方案的平衡设计,确定合适的股权比例。
9、PPP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面临着什么困境?
融资难是掣肘PPP项目落地的主要因素。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工作,包括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事宜。一般来说,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PPP项目通行的PPP融资方式时项目融资,将项目本身的收入(使用者付费及政府补贴等)、资产和合同权益等通过合同安排来分担风险,借此充分发挥项目公司的风险隔离优势,如果项目失败,只是项目公司破产,社会资本的母公司不会受到牵连。
但是考虑到PPP项目周期长、投入大,且产权不明晰(一般项目公司只有经营权,没有产权),缺乏抵押和担保,国内金融机构对PPP项目较为审慎,与传统的信贷流程审核无异,要求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的母公司提供完全担保,甚至要求政府提供相应的担保,导致项目融资在我国极为受限,认可度不高,成功率较低。
10、PPP项目股权投入有哪些退出渠道?
如何退出也是PPP项目参与方十分关注的问题,但是目前地方政府专注于力推PPP项目,重准入保障,轻退出安排。现有的退出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无偿移交,大部分PPP项目属于特许经营类,待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二是由政府回购,在运营期的最后几年政府每年受让社会投资人持有的股权。但是考虑到第二种回购不太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很多项目只能等到期满后无偿移交。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项目结束的正常退出外,PPP项目公司的股权持有者更关注合作过程中的退出机制,2014年12月,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为此指明了方向,“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表明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股权投入可借助合法的产权交易市场完成股权的转让交易等,从而实现股权的有效退出。5 详解PPP模式下的涉税处理_ppp项目公司账务处理篇六
详解PPP模式下的涉税处理
为推动PPP模式的发展,财政部先后出台《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上政策的出台,充分证明政府对公共经济领域中公私合作方向的重视与肯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大力推广项目融资的PPP模式。但是,就PPP项目建设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肖太寿财税工作室通过研究,对我国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总结如下:
一、PPP项目经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以下PPP项目实现的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还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信托周刊章)。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国间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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