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案例50万,连带担保已经超过2年三个月,现在在法院起诉,担保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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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50万,连带担保已经超过2年三个月,现在在法院起诉,担保人有
民间借贷50万,连带担保已经超过2年三个月,现在在法院起诉,担保人有10分
民间借贷50万,连带担保已经超过2年三个月,现在在法院起诉,担保人有承担义务没相关说明:
借款期限是日
担保人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民间有一句话说得好:好吃做媒,赖子做保。担保人不是好做的,何苦要跟人做保呢?搞不好要你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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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定应如何理解?
一个借条上有借款人和担保人
今借运德现金壹万伍仟元(经商使用)月息一分,期限两年
借款人 明祥
担保人 庆林
在追要这项款时担保人又写了如下字据:
关于明祥与运德的账务问题,到2006年农历年底前一定结清.
有我本人负责到底(注:春节前)
1 何时起诉担保人?担保责任期与担保的诉讼时效各是如何?
2 如果只起诉 担保人庆林要债是不是可以??
3 以下的法律规定对此案会有何作用??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4 第三十四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此规定对本案如何影响?此规定应如何理解?
1、按照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所介绍的情况,当事人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按《担保法》第26条及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你所介绍情况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6个月,起算时间从日开始。
3、按照司法解释第34条,你介绍情况的保证人诉讼时效从你在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始计算。
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你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你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起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 何时起诉担保人?担保责任期与担保的诉讼时效各是如何?
可民事诉讼。担保责任尚在期限内。
2 如果只起诉 担保人庆林要债是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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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借款人,不起诉连带保证人。1、判决后,债权人能否再起诉连带保证人?判决后还能再起诉连带保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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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我一次判决的判决书下来了,判决书标注的时间是7月21日,法院到12月15日才给我打电话要我去取。我半年后再次起诉是14年2月份能起诉,还是必须等到6月份才可以起诉?
不服民事判决(书)的,为15日,自收到第二日开始计算,半年后再上诉就过了时效,判决书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只能提起再审,上诉会被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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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今日解答50万贷款逾期未还 6名担保人连带清偿_凤凰资讯
50万贷款逾期未还 6名担保人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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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50万贷款逾期未还 6名担保人连带清偿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审结并执行了一起涉
原标题:50万贷款逾期未还 6名担保人连带清偿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审结并执行了一起涉案标的50万元的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中6名保证人辩称只是签了字办了担保手续没花一分钱,不愿承担责任,但法院仍依法判决借款人还款而6名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责任。
   日,被告干某、李某夫妇与丹凤农商行蔡川支行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被告贺某、詹某、余某、何某、王某和李某某作为保证人,与蔡川支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期间,一直由被告干某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丹凤农商行催要借款本息,借款人与保证人未偿还借款本金,只是由借款人干某支付了部分利息。无奈之下,丹凤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干某、李某偿还借款本息,由贺某、詹某等6名担保人对该笔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丹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丹凤农商行与被告干某、李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金融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后,被告干某、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干某、李某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共同被告贺某、詹某、余某、何某、王某和李某某作为保证人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干某、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凤农商行本金50万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400元,被告保证人贺某、詹某、余某、何某、王某和李某某对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名担保人承担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干某、李某追偿。
   【法官说法】
   一些人碍于亲情或义气,随便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作保,一旦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中,对担保人在不同的情况下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期限内,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实际借款人也受到法律支持。
   【法官介绍】彭家让: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庭长、一级法官、丹凤法院第一批员额法官。
   拍案说法
   每起官司,都有让人悲悯或痛斥的地方,仔细剖析会让我们反省和思考;每件讼案,都有法理结合的感悟或体会,冷静分析能让我们懂法且守法。“拍案说法”栏目邀请判案法官优选最有价值的典型案例,用专业的法律视角为您解析其中的法理,为受众普及法律知识。
   本栏目由华商报商洛记者站、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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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借款合同担保超过期限,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2016年2月,张波(化名)因自家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向王阳(化名)借款50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为给借款加一重保障,王阳要求张波确定一名担保人,张波遂找到张强(化名),张强出于对张波的信任,在王阳提供的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并说明自愿为张波借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担保期限。
2016年10月,因迟迟没有收到还款,王阳将张波及其担保人张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50万和逾期利息。张强辩称,自己已过6个月的担保期限,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阳和张波的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对于王阳要求张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间,故担保期间应认定为6个月,张强的担保责任已超过担保时效,故被告张强对被告张波的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波偿还王阳借款本金和利息,张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债权人风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出现有关担保问题。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对于担保责任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担保期间。法律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起六个月为担保期限。本案中王阳与张波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则张强的担保期限到2016年9月。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间,那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优先于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的适用。
2、债权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的请求超过此期间,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阳未在6个月的担保期间内要求张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6个月后提起诉讼,已超过张强的担保期限,所以张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证据的保留。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定要留有相关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短信、证人证言、催要债权的函件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被法院采信,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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