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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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下,对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一致,导致折旧额不同的调整,究竟要不要考虑取得投资的时点对折旧时间的影响呢?
& &比如某年3月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一项固定资产,账面100,公允220,剩余折旧年限10,余额0。折旧额不同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究竟是-12, 还是-12乘以9个月的-9呢?
& &张志凤是这样讲的“这里只要看投资点上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就会对投资损益有影响。而不应考虑什么时候提折旧的问题”,但是我做题的时候,很多时候都考虑取得时间了。
&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有没有牛人帮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载入中......
本帖最后由 dream08 于
12:14 编辑
cpa教材上没有讲么?
呵呵!楼主是考虑过多了!固定资产是合并时就已经存在账上的!不是你合并时才买的,这和购买固定资产提折旧不一样!固定值产公允和账面只会影响你算今年的投资收益,也就说张老师说的要调净利润,其他的不用考虑!
一生负气成今日,四海无人对夕阳
对取得投资的当年,如果不是在年初的话,对当年归属于投资单位实际损益的影响明显要考虚实际折旧时间,你举的例子答案是-9。
要考虑折旧时间,轻松过关1上很多题都是这样处理的
心若在,梦就在。
楼主说的情况是非同一控制下的,考虑投资后的时间,个人感觉可以理解成替被投资单位补提少提的折旧。投资之前的没有影响。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不需要考虑这么多,在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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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案例解析
  长期股权投资是最为常见的企业投资方式,但也是相当复杂的一个业务。许多纳税人因为不清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导致相关信息填报存在问题,从而引发一些风险。今天为大家分享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涉及到取得、持有期间、转增资本、处置等多个环节,供参考。
  一、取得投资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的初始成本和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方式分成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并不一样,有可能是以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价值的份额来确定,有可能是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来确定。而税法的一般性规定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政策,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即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税法上的特殊规定主要来自重组的政策,按照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来划分,其初始成本分别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来确定。
  不过,企业在取得投资的环节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之所以强调其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是因为在资产转让或处置环节会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不同引起转让或处置所得的差异。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有个专门针对初始投资调整的项目是第五行的&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这一行反映的是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举个例子,P公司出资1000万购买了S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S公司当时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发生投资行为时P公司的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18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万
  营业外收入  800万
  800万的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当期损益,但税法并不认可这部分收入,认为这其实是没实现的&虚增&的会计利润,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这笔投资的会计成本是1800万,计税成本则是1000万,这个成本差异在转让或处置股权的时候又会产生相应的所得差异。而我们看到附表这一行只有纳税调减,却没有纳税调增,是因为权益法核算下只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才要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按实际发生的初始成本入账,会计上不计损益,也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二、持有期间收益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什么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呢,这里就要注意其会计和税务定义的不同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同时在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其免税的范围,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成本法情况下,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间,是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这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进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的分红不需要进行应纳税调整。
  权益法情况下,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基本假设的要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简单的说,就是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要根据相对应的份额反映在投资企业的会计账上。由此可见,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其实是个&虚增&的会计利润,投资企业既没有因为被投资企业盈利增加现金的流入,也没有因为其亏损发生实际的损失,因此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在税收上不予确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举例说明,假设P公司和S公司均为居民企业,P支付300万获得了S30%的股权,P对S能实施重大影响,采取权益法核算。S公司在2016年实现利润200万,2017年3月召开了股东大会,会上做出了将其中的50万税后利润进行分红的决议。P公司的处理如下:
  ①实现利润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200*30%)
  贷:投资收益  60
  2016年投资收益60万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上不计收入,应做纳税调减。
  ②股东决议分红派息时:
  借:应收股利  15(5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
  分红派息在会计上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上计入当期损益,应做纳税调增。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范围,因此15万应确认为免税收入。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P获取S的股票是通过二级证券市场上购买的,那么P必须在持有S的股票超过12个月以后获得的分红派息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持有期小于12个月,则属于应税收入。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到是收入确认的时间问题,很多企业会认为,既然是2016年的税后利润分红,理所当然就应该并入2016年的收入,尤其是在汇算清缴前召开股东大会确认的分红,十有八九会有企业将其反映在2016年度的汇缴中。然而根据79号文的规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2017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分红决议,不管派发的是属于哪一年的税后利润,都应该在2017年确认收入。同样道理,2016年计提的分红也不属于当年度税收确认的收入,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情况
  被投资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都不做账务处理。但税务上以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分红,应同时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何会计不做账务处理而企业所得税要做处理呢,因为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事项,一个是被投资方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另一个是股东将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于公司,所以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增加。
  但并不是所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都要做税务处理,根据79号文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投资方宣告派发和实际发放股票股利。因为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既不影响投资方的资产也不影响其所有者权益,所以投资方不用做会计处理,但要在备查簿上登记。税务上要如何处理税收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股票红利和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本质是一样的,也是要分割成确认股息收入和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两个事项来处理。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于年终要进行测试,确实发生减值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税务上允许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列支呢?根据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只有在满足被投资方破产注销、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资不抵债、已完成清算、或其他等五个条件之一的,投资方才可以扣减股权投资损失。
  五、转让或处置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合理税费和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就是计税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计税成本,收到现金股息不调整,税后利润转增资本或收到股票股利调整,税法不认可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调整。如果企业转让的是限售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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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版,您好,目前,我们项目组正在对A公司进行审计,遇到以下几个长期股权投资的问题,需要咨询您:
(<font color="#)A公司于<font color="#11年投资一新三板挂牌公司B公司,持股比例为<font color="#.75%,不具有重大影响,该公司于<font color="#14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取得挂牌通知书,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font color="#15 年5月18 日公司变更转让方式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现在需审计A公司<font color="#14、<font color="#15年财务报表,对A公司的会计处理,我认为如下:投资时按照新会计准则,对其投资应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按照投资时的成本进行计量,那么于<font color="#14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不存在公开报价转让价格,最近也没有进行定增融资)能否按照B账面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进行核算?还是只需按照原成本,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存在减值)。于<font color="#15年<font color="#月<font color="#日,公司在新三板做市转让存在做市的公允价值,是否按照其做市价格进行计量,调整账面价值和其他综合收益?
(<font color="#)A公司持有一上市公司C 10.15%股权,A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甲联合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上市公司C实现控制,那A公司对上市公司C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font color="#)A公司持有一公司D 29%股权,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A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甲联合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上市公司D实现控制,那A公司对公司D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1)在2014年当年,因为该公司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同时持股比例为10.75%(除持股比例外,需考虑其他因素是否表明对其无重大影响),应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即2014年当年的投资成本仍为原始成本。对于2015年公允价值能够计量时,则参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六条的处理“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2)问题(2)和问题(3)的思路相同,根据描述A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甲联合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上市公司C/D实现控制,需要考虑甲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若其他企业持股均低于A公司持股,A公司与其他企业构成一致行动人,甲主要通过A来控制上市公司,则对A公司来讲,其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合并,A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则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否则,A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可能更多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根据其持有的目的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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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14年当年,因为该公司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同时持股比例为10.75%(除持股比例外,需考虑其他 ...
资料如下:自然人对上市公司C的控制,主要不是通过被审计单位A来实现即不是单一第一大股东,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但是 该自然人对D公司的控制,主要通过被审计单位A来实现即是单一第一大股东,那么是否需要并表进行核算?
(1)在2014年当年,因为该公司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同时持股比例为10.75%(除持股比例外,需考虑其他 ...
资料如下:自然人对上市公司C的控制,主要不是通过被审计单位A来实现即不是单一第一大股东,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但是 该自然人对D公司的控制,主要通过被审计单位A来实现即是单一第一大股东,那么是否需要并表进行核算?
根据描述A对上市公司C的持股更接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具体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请参照具体条件确定,但肯定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
甲通过A控制D上市公司,需对其进行合并处理,对其投资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描述A对上市公司C的持股更接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具体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 ...
还有一点疑问,对于上述情况的A持有的C上市公司,持有10%的股权,但是自然人对上市公司C的控制虽然不是主要通过A,但是自然人联合A和其拥有的其他公司对其控制,能否合理推断,A对C上市公司存在重大影响,对其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核算?望解答
根据描述A对上市公司C的持股更接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具体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 ...
还有一点疑问,对于上述情况的A持有的C上市公司,持有10%的股权,但是自然人对上市公司C的控制虽然不是主要通过A,但是自然人联合A和其拥有的其他公司对其控制,能否合理推断,A对C上市公司存在重大影响,对其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核算?望解答
还有一点疑问,对于上述情况的A持有的C上市公司,持有10%的股权,但是自然人对上市公司C的控制虽然不是主 ...
能否产生重大影响,建议参照准则进行判断(是否派有董事、是否对该上市公司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等)。
“自然人联合A和其拥有的其他公司对其控制“,这里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更多的是自然人股东,非A公司本身,A公司在此过程中更多的扮演的可能是被其他企业联合起来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的角色,所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暂无法通过现有的描述判断。
感谢独行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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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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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2)以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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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2)以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
  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及债权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二、以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本准则第四条(三)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确认对第三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该项出资形成的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一定的估价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
  (一)企业对子公司投资,日常会计实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除企业对子公司投资外,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也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投资收益的确认
  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即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基于重要性原则,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其他项目如为重要的,也应进行调整。
  比如,某投资企业于日取得对联营企业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被投资单位2007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为500万元,其中被投资单位当期利润表中已按其账面价值计算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为60万元,按照取得投资时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折旧费用为12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计算确定的投资收益应为150(500&30%)万元。按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净利润为440(500-60)万元,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应为132(440&30%)万元。
  2.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有重要性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以及无法合理确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等原因。
  (二)超额亏损的处理
  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应收款,该款项的清偿没有明确的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难以收回的,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存在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应以该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失。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
  第三,长期权益的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需要企业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三)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额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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