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子女把房产过户给父母自己子女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父母的回迁房过户给已婚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的回迁房过户给已婚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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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过户到子女一人名下 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过户到子女一人名下 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你好,等级在谁的名下,若是自己自己一方,则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所交的费用除了没有营业税别的税要看房子和你的详细情况而定!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过户时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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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通过赠予方式。 可以的办理房屋事宜时 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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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www.anjuke.com&All Rights Reserved&&&婚姻家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夫妻之间、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争议,司法实务中观点和处理也不尽一致,上海律师对此进行了法律梳理。
.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自由撤销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上答记者问,其中的表述是:“ 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此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 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的,还能够撤销吗?
夫妻间一方将财产已经赠与另一方后,赠与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但婚姻法亦是民法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
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婚姻法亦未排除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适用。
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法律适用》杂志2014年刊发的文章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故,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故受赠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如作为受赠人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甚至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因这些情形大多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与赠与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巩固夫妻感情、稳定家庭的良好初衷是相违背的,虽然这样的良好初衷一般不会写进赠与协议中,但应属赠与协议的题中应有之意,赠与双方对此是心知肚明的。
出现上述情形,既可以说是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亦可以说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应有的义务,赠与人当然享有撤销权。另外,赠与合同在结婚之前订立而婚姻关系未能缔结的,一般认定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赠与,即赠与双方只有顺利结为夫妇,受赠人才能获赠赠与物。如果婚姻关系未能缔结,赠与合同解除。赠与双方虽就赠与物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上述情形下仍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 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在未过户前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自由撤销权的规定;第二种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自由撤销权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带有感情因素,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可以理解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
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又作了例外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父母为子女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赠与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款的立法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关于 “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应当认定为赠与 ”,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本条规定强调的,是如何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问题,不是强调房屋的权属认定,否则会与后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相混淆。
. 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子,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立法依据也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目前子女凭自身能力多半无法买房,父母以全部积蓄为子女买房,而年轻人对感情和婚姻不慎重,闪婚闪离的较多。一旦离婚,双方分割的房产实际上是父母的毕生财产,这与父母当时为子女出资购房、希望其生活美好的目的是相违背的,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权益。因此本条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维护出资父母的利益。
应注意:本条规定的 “出资”是指父母出全资,落脚点是如何认定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强调的对出资的认定不同。
婚后如果父母只是替子女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考虑首付部分的增值,判归支付首付一方的子女所有。
. 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能撤销吗?
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后,子女不赡养父母或出现侵害父母合法权利行为的,父母同样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 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即小三)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个别案例还出现过以夫妻实行的是分别财产所有制为由、认定赠与有效的观点,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1)目前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不分份额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无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一方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小三),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即使夫妻实行的是分别所有制,赠与人一方可以说自己赠与的是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但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也不成立: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的婚外情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赠与行为也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社会的价值取向。如果司法对此予以认可、则裁判的价值取向显然是错误的。
09 .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或第三方,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该遗嘱涉及被继承人擅自处分了应属于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部分无效;应将共有财产中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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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父母将房屋过户至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键词:婚内房产赠与,婚姻财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
案情回顾:婚内父母将房屋过户至一方名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93年6月相识恋爱,于1995年2月登记结婚。2003年3月份,张先生父母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便将位于某区的房屋过户至张先生的名下。
2004年开始,张先生因工作关系不免应酬,而王女士在家中无事总会猜疑许多,渐渐地双方开始争执不断,矛盾不断升级,进而演化到打架。&
2011年10月份,张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但就位于某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分歧。王女士认为该房屋系婚内取得,应当认定为张先生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张先生认为房屋系自己父母赠与自己的,应属个人财产。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的父母赠与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应认定为张先生父母赠与张先生的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答疑:本案房屋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本案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的父母将房屋过户到张先生名下,将该房屋认定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婚姻法》第十八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父母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的名下,并没有赠与张先生夫妻二人的意思。从其父母只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张先生个人的名字即可看出,只是对张先生个人的赠与。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父母担心国家会征收遗产税,故在自己年事较高时会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过户之自己的子女名下,但又担心子女离婚后,女婿或儿媳夺走自己的财产。同时,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又不愿意通过协议来约束双方,故而不知如何处理为妥。
比较好的方式还是各方签署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可到公证机关对签署的协议进行公证,这样更能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作者简介】
谭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宇律师婚姻家事法律团队成员。一直关注婚姻家庭法律研究领域,秉承专业、卓越、责任、合作的态度,并专注于对当事人的家庭关系进行治疗,为婚姻家庭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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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律师婚姻家事法律团队介绍】
余宇律师,博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州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业从事婚姻继承律师业务,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办理了大量案件。
长沙余宇博士离婚律师团队是一支专门从事离婚维权的律师团队。我们将秉承至真至善的理念,竭诚为您服务!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室
联系电话:95、
联系人:谭律师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导读]房产作为不动产,现实中会出现需要过户情况,但是不同过户情况是需要缴纳不同费用的。
  房产作为不动产,现实中会出现需要过户情况,但是不同过户情况是需要缴纳不同费用的。那么夫妻间赠与房产能免哪些税?赠与后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一、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1、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
  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因此该赠与有效。若是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就视为赠与行为完成,受赠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只有协议约定未办理产权登记转移
  夫妻间赠与房产但未过户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法律依据为: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规定为夫妻在此期间对包括赠与房产在内的财产进行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夫妻约定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
  (2)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属于不动产权属变动,应依照登记生效原则,确认房产转让的效力。不能以婚姻财产为由将赠与房产转让的效力置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规定为夫妻在赠与房产过户前对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提供了依据。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撤销的。
  二、夫妻赠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1、赠与合同中没有说明属于夫妻中任何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
  2、赠与合同中说明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间赠与房产过户不需要缴纳哪些税?
  1、不需要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属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
  5、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因此,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不应缴纳印花税。
  以上可以看出夫妻间赠与房产可以少缴纳很多税,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前赠与协议是可以随时取消的。所以如果确认房屋赠与可以及时办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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