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购买年金保险,能认为是父母对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赠予吗?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 分享到:
&&&&&&&&&&&&&【字体:
保监发〔2015〕90号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规范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五、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六、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强化投保、核保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  中国保监会
                       &&&&&&&&&&&&&&&&&&& 日&&&&&&&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邮编:100033 电话:(010)
版权所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号&最佳浏览分辨率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 子女死亡人身保险有限额要求-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 子女死亡人身保险有限额要求
摘要: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防止道德风险,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防止道德风险,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也不得承保。
赔偿金额起争议
法院调解结案
日,投保人周某某为女儿周小某(14岁)投保定期寿险一份,死亡保险金额为5万元。日,投保人盛某某(即周某某之妻,周小某之母)为女儿周小某投保(分红型)一份,死亡保险金额为6万元。日,投保人盛某某为女儿周小某投保学生一份,死亡保险金额为1.5万元。上述三份保险均未指定受益人。
日,被保险人周小某在非机动车道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人周小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12.5万元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核赔认为,根据《保险法》和有关监管规定,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为未成年的周小某投保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10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同意向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赔付10万元保险金。
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则认为,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日起执行,不能约束该时间之前的保险行为;三是被保险人周小某死于意外车祸,不存在道德风险之说。
本案经一审法院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周小某的父母赔付保险金11.5万元。
法律问题分析
就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笔者做简要分析如下:
一、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的立法
我国1995年《保险法》及2002年和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基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没有自我保护能力,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投保人有可能为了获得高额保险金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并将其谋害。
但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亲伦理关系及未成年人获得保险保障的需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不会为了获得保险金而将未成年子女杀害,法律同时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是为了防止万一,《保险法》仍然从保险金的给付上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同时,立法还为保险公司特别设立行政法律责任,即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
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中国保监会日《关于对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 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保监寿[1999]7号)明确,&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死亡保额的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而后中国保监会于日发布《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通知》(保监发〔2002〕34号),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实施后, 保监会于日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日起执行。该通知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统一确定为不得超过10万元。
调解是妥善解决
纠纷的好途径
本案中,投保人周某某和盛某某分别于日、日为未成年的女儿周小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累计达11万元,超出了当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额(即5万元)。而后投保人盛某某于日又为女儿周小某投保死亡保险金额为1.5万元的学生平安保险,其累计死亡保险金额达到12.5万元,亦超出了自日起执行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规定的限额(即10万元)。
根据《关于对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 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保监寿[1999]7号)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限额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对于本案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额超出规定限额问题,保险公司负有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已向被保险人父母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而对于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额超过限额部分,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在限额内予以赔付。
但基于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事故,能够有效排除被保险人父母存在道德风险,同时考虑到被保险人父母对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认识不准确,且无证明表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已就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了充分的明确说明义务,双方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不失为妥善解决纠纷的好途径。
一是加强销售管控。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政策培训和管控力度,确保在销售此类时,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已投保情况。
二是规范业务流程。保险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准确核定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确保相关业务合规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做好对保险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中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处理。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累计销售:
累计销售:
累计销售:
累计销售:
125,122 份
这年头,P2P会卷钱跑路,银行被允许破产,炒...
目前,税延性养老险方案已经基本成型,预计...
01新农合跟城镇医保合并后待遇提高了!新农...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父母可以拿未成年子女拥有产权的房屋抵押贷款吗?
具体问题是这样的:我的母亲去世了,但是有个店铺的房产应该由我父亲、我、还有我弟弟三人继承。但是我父亲现在要拿这个房屋抵押贷款,但是公证处的人说,因为我弟弟才11岁,未成年。所以不可以把这个房子进行抵押贷款,因为我弟弟有产权,他的财产就算是我父亲这个监护人也不能给他做决定,不能拿来抵押贷款。法律是这样么?那这个房子非得等我弟弟...
具体问题是这样的:我的母亲去世了,但是有个店铺的房产应该由我父亲、我、还有我弟弟三人继承。但是我父亲现在要拿这个房屋抵押贷款,但是公证处的人说,因为我弟弟才11岁,未成年。所以不可以把这个房子进行抵押贷款,因为我弟弟有产权,他的财产就算是我父亲这个监护人也不能给他做决定,不能拿来抵押贷款。法律是这样么?那这个房子非得等我弟弟成年才可以变卖、抵押之类的?有什么可以变通的办法么?我爸资金现在特别紧张,谢谢大家了。
浏览次数:0
产权人未成年,通通不允许上市交易,银行是通不过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我觉得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一,假设房子为你母亲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母亲去世后该房子的全部都是遗产。你们三人按份继承,就是一人三分之一,你和你父亲的份额加起来就是三分之二了。根据物权法对共有物的处分,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取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的按份共有人同意。那么,你和你父亲是可以对房屋进行处分的,包括买卖和抵押。而且就算房子是属于你父母亲...
我觉得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一,假设房子为你母亲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母亲去世后该房子的全部都是遗产。你们三人按份继承,就是一人三分之一,你和你父亲的份额加起来就是三分之二了。根据物权法对共有物的处分,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取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的按份共有人同意。那么,你和你父亲是可以对房屋进行处分的,包括买卖和抵押。而且就算房子是属于你父母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和你父亲加起来有六分之五大于三分之二,也是可以进行处分的。所以,这里就不讨论这房子是属于你母亲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了。(并不一定产权证上写的是你母亲就一定是你母亲个人所有)二,公证人的说法有一半是对的。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另一半,我保留争议。一般来说,共有包括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家庭成员之间一般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时,处分共有物需经所有共有人同意。鉴于你弟是未成年人,没有处分的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是当你父亲站在你弟的监护人立场时,他不能做出不利你弟利益的决定,在你的描述里处分该房子跟你弟的直接利益确实不大,所以是不同意处分。只要有一个不同意就不能处分,包括买卖与抵押。我个人觉得房子是继承所得,你们三应该是按份共有的。所以综上可以处分。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ask:3,asku:1,askr:208,askz:34,askd:17,RedisW:0askR:2,askD:0 mz:hit,askU:0,askT:0askA:3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家族律评—笨鸟展翅】父母投保人、子女被保险人的年金保单,子女领取的年金可否认定为父母的赠与?
客户情况介绍
老王夫妻辛苦打拼大半辈子,积累上亿资产,有一个宝贝女儿,乖巧懂事,马上要结婚了,老王要给女儿准备一份嫁妆作为对女儿今后生活的祝福,周围人的建议五花八门,买房、买车、现金存款、黄金首饰、收藏品等等形式不胜枚举,最后是理财规划师的建议让老王眼前一亮,年金保险+赠与协议,其中保险的架构这样设计:老王做投保人,女儿做被保险人和年金受益人,附加的赠与协议中明确年金是给女儿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老王很快就办理了投保手续,并为女儿操办了一个热热闹闹的婚礼,但热闹的背后,老王不会想到的是这样一份保险+赠与协议的安排在法律(保险法、婚姻法、继承法)层面仍处于一定的真空地带,目前在业界还是存在很大争议的。
争议观点汇总
A、律师观点: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协议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6年)》(以下称“会议纪要”),“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该投保财产的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为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因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就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财产损坏或灭失获得的保险金,除另有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该纪要已经明确,依据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的性质,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投保人父母的赠与协议无法改变其性质和归属,赠与协议无效,只有夫妻双方才可以将该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B、律师观点: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属于父母的赠与,可适用赠与协议。
父母支付保费,女儿领取生存年金,这本就属于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父母在安排年金保险合同时明确年金只归子女个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至于会议纪要中“夫妻一方因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特指那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及父母给子女购买但没有做特别安排的保单。不能片面的解读会议纪要,需要站在法律宏观的框架内分层次理解会议纪要。因此,父母可通过保险架构+赠与协议的方式给子女购买年金保险,并确保子女领取的年金保险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C、律师观点:赠与协议中父母可赠与的是保费,而子女领取的是生存年金,并非保费,因此年金保单不能适用赠与协议。
会议纪要既然没有区分投保人,就可以理解为无论投保人是谁,都是按保险金性质确定所有权。在保险+赠与协议的配置中,赠与协议中的保费并没有给女儿,而是投了保险,女儿收到生存年金并不是受赠与的财产。赠与合同充其量只是父母的意愿,如果发生纠纷,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D、部分法院观点: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属于父母的赠与。
参考各地法院已有判例来看,目前笔者还没看到夫妻双方对年金保险中生存受益金归属的争议判例,但在夫妻离婚争议中,对于夫妻一方做投保人、子女做生存受益人的年金保险,在财产分割中对于保单的处置,有法院是把保单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的,具体看一下几个地方法院的判例内容。
(2016)鲁14民终1409号判决书,“为婚生子李某乙投保的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的保险金是否应予分割的问题,本院认为,为婚生子李某乙投保险,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应视为对于孩子的赠与”。
(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96号判决书,“本案中对家庭保险的处理,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对未成年人人身保险合同,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视为以共同财产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是夫妻使用共同财产的行为,所缴纳的保险费已经转化为子女的财产利益”。
(2017)皖15民终169号判决书,“王某为子女购买的年金保险,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办理的,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投资,因被保险人是其子女,故也属于对其子女的赠与行为”
虽然截止目前,业界对此问题的争议仍比较大,基于此笔者还没有给客户出具针对生存年金的赠与协议(当然在客户已确定了保险各关系人架构并获知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有赠与协议总是优于没有的)。但笔者还是倾向认为,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属于父母的赠与,赠与协议可以更加明确生存金为子女个人财产,具体观点如下:
一、投保人和生存受益人不同的生存年金保险实质属于赠与。
生存年金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比较多,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生存受益人,虽然就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将保费缴纳给了保险人,生存受益人从保险人处领取了生存年金,看似投保人跟受益人没有直接发生保费/保险金的移转和给付,但保险人也不是保费的受益人和保险金的所有权人,保险人更像是保费和保险金的中转站。
首先,自投保人投保开始,保险合同就约定好了保险金的归属,保险人从来就不是保费和保险金的所有权人,保费所转化的现金价值和生存年金,前者属于投保人,后者属于受益人,无论保单有效还是终止,保险相关利益均与保险人无关,保费向生存年金的转化实质就是财产所有权从投保人处向受益人处的移转。
其次,受益人领取生存金多少是跟保费成正比的。虽然,受益人领取的年金总额会高于投保人缴纳的总保费,这是由年金类保险产品的储蓄/理财的性质决定的,但年金总额与缴费总额是正相关的,所谓多投多得,少投少得。
二、生存年金的分红部分(若有),生存受益人并没有投入精力和时间,即便在婚内取得,笔者倾向认定其为孳息,属于生存受益人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三、生存年金中超出总保费的部分,也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好的,生存受益人未来怎样领取生存金,每次领取多少均可推算出来,并不需要投入精力和时间。因此,将其认定为保费的自然增值或孳息比较合适。
最后,父母投保的生存年金归属问题明确了,一方用个人财产投保的年金保险婚后领取生存年金的归属也就明确了。
(另:笔者去了解了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本文主题的实践,有地区是不需赠与协议直接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从而认定生存年金属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虽然各国各地区的法律环境不同,保险架构也有差异,不能一概而论,但也是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以上为一家之言,关于此话题,包括各国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欢迎大家联系并继续讨论。
谷金铭 律师
具有保险行业和法律行业的复合背景,擅长综合运用保险、保险金信托、各类法律工具为高净值客户做好财富保护和筹划,保险、婚姻家事诉讼经验丰富。
BEN BIRD CLUB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保单中受益人不添对吗?-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
当前位置: >
中顾法律网投诉平台
中顾法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保单中受益人不添对吗?
用户:A311***
| 黑龙江-绥化 |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中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单中受益人一栏保险业务员说不用添(因子女是未成年人,以后出险按顺序也是父母继承)这种说法对吗?个人保险投保单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栏写着:无填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信息的,我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什么意思?是和填写受益人得到的受益份额一样多的吗?不添对不对?如果不对该怎样办?(如果以后孩子也有自己孩子还用往上添吗)我是号投保的。谢谢!
我有更好答案
被采纳后将获得5积分奖励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
全部回答 ()
&&【上海-徐汇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已帮助232085人 &&&&好评指数:19251
不填按法定继承人为准.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黑龙江-哈尔滨】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已帮助38087人 &&&&好评指数:365
您的事情比较繁琐,在这里几句话处理不完全。如果自己仍然处理不了,可以与我提前电话预约后直接面谈效果更好,哈尔滨何律师、张律师会为您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其他类似问题
1位律师解答
3位律师解答
1位律师解答
1位律师解答
1位律师解答
&(你的电话只有律师可以看到)
&(你的电话只有律师可以看到)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律师咨询
受大庆冯志坚律师之邀,为其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16层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父母房产过户子女新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