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发现企业侵权时间晚如何处理

从源头有效遏止国有企业职务犯罪_长大导航
您当前位置: >
> 从源头有效遏止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从源头有效遏止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典型、最集中的表现,主要表现为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虽然职务犯罪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法律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公务人员论。据有关资料表明,就全国而言,国有企业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且发案呈上升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呈下降的态势,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我们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国有企业仍是所在地的经济支柱,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立足自身职能,有效预防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更好的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即是工作重点,又是工作难点,现结合近年来查办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及近期有针对性的开展调查的情况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谈几点浅显的认识。一、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2004年,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侦察职务犯罪案件337件,其中,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248件,占立案总数的73.5%,通过去年的情况,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呈现以下主要特点:1、从犯罪主体看,中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所占比重较大,在查办的337件中,涉及中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223件,占总数的66.1%。2、发案率居高不下,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三种犯罪占较大比重。尽管这些年来,国有企业犯罪案件的查办一直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查出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但是发案率仍居高不下,每年涉及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占检察机关立案数的60%以上,在立案侦查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中又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比例最大。3、从案情看,重特大案件频发。如陕西西飞集团财务公司经理王瑛违反金融政策法规,挪用200万用于其董事长宣志林个人炒股;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经理侯万万在未履行必要手续的情况下,让非公司人员为公司做生意,致使挂欠公司37万元。4、犯罪手段多样,作案方法日趋隐蔽。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有以下几种。一是一些犯罪分子假借联营损公肥私。。二是内外勾结,相互利用,谋取私利。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瞄准企业经营、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与客商恶意串通,制假造假,损害企业利益。三是转移视线,隐匿赃款。一些犯罪分子将到手的赃款不在本地银行存取,或汇往异地、或投资兴办实体、或借予清幽、亲友,这给获取案件线索、破案后追缴赃款增添了很大难度。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对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在依法惩治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做了大量工作,如同步预防、案后预防等,这些预防在一定时期,就某一个案件涉及的领域和环节,产生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整体而言,这仅仅是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预防,预防效果不甚理想,我们认为现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对策研究的滞后性。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纪检监察机关把更多的精力倾注在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上。对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较多的关注“发生后怎么查”问题,相对少的关注“为什么发生”的问题。因此,对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及防控措施缺乏系统的、深入的、有预见性的对策研究。其次,理论与实践脱节。对国有企业现状与改革方面缺乏理性认识,不能很好的将对策研究与预防实践结合起来。三是对策研究的质与量都有待提高。从事预防工作的同志不能静下心来,扑下身子,脚踏实地的用心思去摸实情、想实招、求实效。研究一般是表面的多、形式的多,实质的少、可行的少。对策研究从认识的程度、深度、实效性等方面都是相对滞后,很难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现实、科学的指导作用。(二)预防实践的被动性。从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看,绝大多数工作都是“因案预防”,即查办案件是预防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预防工作的启动是因案而起的。形成“案件―预防―再案件―再预防”的模式,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始终跟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之后。“亡羊补牢”式的预防当然是必要的,在某些方面也显得很重要,但要实现预防工作质的飞跃,提升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整体水平,提高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整体防控能力,就必须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才能实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最终目的。(三)预防效果的不确定性。由于目前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没有权威的评价标准,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没有相应的预防手段作保障,在对国有企业实施预防措施后,是否真正产生了作用,作用与效果的大小,预防产生影响的深浅以及对职务犯罪实际的防控程度,是很难予以评价的。影响预防效果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一是对预防价值的认知程度;二是开展预防工作需要的社会环境;三是具体实施者的主观因素。如工作责任心、工作水平、协调能力等;四是预防工作本身存在的缺陷。(四)预防行为有较多的随意性。国有企业对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近年来才逐步开始认识和接受,而预防工作是一项新业务,没有固定模式,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都是探索性,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作支持。在工作实践中,预防工作开展的比较好的国有企业,都是企业领导人认识到位,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而在一些国有企业预防工作推不开,长期打不开局面的,一般都是企业的管理层对预防工作在认识上有差距。如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接连发生。这样的现状,充分反映了国有企业预防工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面临的新形势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论述为下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面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预防工作也要在新的形势下从执法观念、预防理念等方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正能够把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规律、预测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实现预防工作目标。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出现新形势、新任务,预防工作就应有新思维、新理念。(一)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预防工作整体上缺乏前瞻性、预见性,导致我们现在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预见性的预防,甚至是被动性预防。因此,不能很好的掌握预防工作主动权,无法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有预见性的措施,从源头上防控职务犯罪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多发的实际情况,围绕防止职务犯罪发生,作了大量预防工作,如果就局部或者个案来讲应该是有效果的。但是,由于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整体上缺乏全局性、前瞻性的研究,因而在实践中又缺乏超前性预防措施,所以从目前的发案情况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还没有实现有效的控制。要想从根本上做好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首要的问题是准确理解预防工作的含义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二)增强预防工作的可行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社会性工作,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不例外,其主体、客体、措施都是实实在在的,其效果也是可以显现的。预防工作实现社会化,可以说是预防工作各项措施实施的过程也就是变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的人物、时间、环境采取预防措施。突出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强调可操作性,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即要有长期规划,又要有阶段性实施方案。国企中发生的腐败和职务犯罪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问题盘根错节,情况复杂,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必须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消灭腐败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前提和条件。预防工作不立竿见影,立即见效,指定预防目标必须立足全局,着眼将来,从长计议,实现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统一,通过实现阶段性来逐步实现长期性的目标。(三)增强预防工作的职权性。在没有相应权力作保障的前提下,要想在个案之外推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靠查办职务犯罪的优势是远远不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预防工作独立的权威性。因为现有的预防工作从其手段而言,一是以道德教化的软弱性;二是预防措施的非强制性;三是救济手段的缺乏性。非职权化的预防工作,首先表现为预防措施的单一性。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治理工程,需要采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稳步推进。其次表现为预防手段的软弱性。综上,我们认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赋予职权性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否则,预防工作只能停留在较低的层面上,无法向更深的层次发展。四、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强化预防措施、有效遏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今年元月中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措施。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对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结合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势和规律,在深化认识,树立预防新理念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强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纲要》指出,国有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运转协调、合理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严格实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把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与国有企业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只有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才能在国有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运行、监督等各个重要环节,建立全面和完善的制度。(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形成有效监控。从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在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对权利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监督制约机制的表面化、实际操作时的“软弱性”,很难对权力实施有效监控。《实施纲要》为加强监督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化要求,其中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完善企业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等为企业对权力形成有效监控提供了制度保证。结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强化监督。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加强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广大职工的民主监督;落实厂务公开制度,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民主、公正、科学;股东大会应当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并实行监督,以防止权利滥用;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强化外部监督。从审计、税务、工商、监察、检察等方面加强监督。严格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完善企业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三)加强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从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看,权力相对集中的部位是职务犯罪案件易发环节,一些关键岗位多人多次出现腐败,可谓“前腐后继”。加强对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是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犯罪根本措施之一。一要结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关于厂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增强关键岗位工作流程的透明度,强化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暗箱操作”,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二要加强企业内控机制的建设,对关键岗位的办事程序、步骤、环节、手续,审批权限、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三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管理。要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管理人员岗位交流,防止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经营“腐败圈”。(四)强化廉政教育的基础性作用,使廉政意识深入人心。《实施纲要》对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基本要求,强调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要面向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国有企业遏制职务犯罪的第一条防线,就是通过实施“大宣教”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宣传阵地建设,建造广阔的宣传教育平台,形成多方位、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教育格局。要总结经验,增强宣传效果,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宣传水平,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使企业的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学法、懂法、守法。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注重对企业领导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五)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建立高素质企业管理队伍。《实施纲要》对于改革干部管理工作提出了完善民主推荐制度、民主测评制度、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公开选拔制度、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贯彻落实这些制度,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优秀企业家、经理人成长、发展的环境,通过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遴选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建立厂长、经理资格认证制度;建立企业经营者选拔制度;建立厂长、经理廉政、诚信制度;建立工资待遇保障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项科学论证制度。通过不断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向深入。文章来源:(宣教室)
上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从源头有效遏止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一文由免费提供,来源于网络。本文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删除!
原文链接:
更新时间: 11:10
长大导航()旗下|陕ICP备号 站长邮箱:|
《从源头有效遏止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友情链接:&职工在线 陕西工人报社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目前 ? 从劳动者的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来看 ?熏 被侵害权益的多为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和一些改制国企、非公有制企业、困难企业、煤矿企业的职工。&&& 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事实?熏记者从劳动部门的采访及现实生活的接触中?熏可以说劳动者权益易受侵害大多集中在建筑企业的农民工、一些改制国企、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和有些煤矿企业职工。特别是一些经营困难企业的职工?熏他们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熏建筑企业尤为突出。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熏有的签订不平等合同?熏甚至还有签订生死不管的“霸王条约”。记者曾看见有农民工手持老板在空烟盒上给签的“月工资450元?熏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所谓“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随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相当普遍?熏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更是家常便饭。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大多没有正常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单就拖欠农民工工资来说?熏仅西安市碑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去年11月到今年上半年?熏就先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突发事件7起?熏清欠金额达1367万元。&&& 一些改制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难以保障。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熏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熏欠缴社会保险费?熏使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无法接续。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欠职工的债务过多?熏根本无力偿还?熏更无能力支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些因各种原因长期游离于企业?熏既上不了班?熏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所谓“两不找人员”?熏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熏引发职工群体性上访。&&& 部分非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多遭侵害。非公有制企业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熏企业不给劳动者参加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熏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得不到保障?熏 特别是在一些小商贸门店和餐饮小店的打工者?熏其劳动权益状况更差。由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频发。据有些县区的劳动部门调查?熏职工因工伤和社会养老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熏占信访和申诉案件的30%以上。&&& 有些煤矿企业职工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遭受威胁。一些国有煤矿企业特别是小煤窑矿主为了获得最大利润?不顾及职工的生命安全。一些小煤矿?熏职工的劳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根本没有劳动保护,伤亡事故频仍。隐瞒事故?熏隐匿处理遇难矿工尸体的事情在我省不止一次的发生。不少煤矿企业不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体检?熏甚至体检后不告知职工体检结果? 还有的国有煤矿隐瞒职工患有职业病?熏还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申请工伤鉴定有意刁难?熏甚至威胁恐吓……&&& 在这些企业中?工伤争议案件有增无减?熏 还有一个困扰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争议案件解决的难度较大。对煤矿隐瞒职工的职业病问题?熏由于卫生部门查处的难度和阻力很大?显得查处无力。&&& 当我们面对终年辛勤劳作的劳动者时?他们为社会和人类创造财富?令人起敬。但是他们的劳动权益屡遭侵害?这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我们呼吁全社会都要尊重劳动者?关爱劳动者?真正让他们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呼吁劳动者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熏既要做个合格的劳动者?熏又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力度?建立应对机制?加大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熏让劳动法规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会组织要把劳动者组织起来?熏团结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周围?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同时?我们还期望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熏认真落实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在口头上懂得?熏还要在行动上懂得没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熏就不会有一个和谐的企业?就得不到企业和社会的最大利润。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法律知识大全|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
10986人阅读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企业要谋求更长远的发展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不断改制,其中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国有企业一旦改制,就意味着会产生大量的人员变动,这时员工的安置问题就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企业改制如果员工安置不妥不合理就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下面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的相关资料。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1、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职工的支付办法;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等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2、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把职工推向社会。”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和挪用的职工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二、职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情况下面,笔者将就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分析:(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42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的办法核定的数额。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五)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停薪留职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产物,主要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另谋职业。主要由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范。我国自1997年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停薪留职早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但相关部门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未明确废止有关停薪留职文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9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此来看,国家不赞成一方面维持劳动关系,一方面又停薪留职在外自谋职业或到第三单位就业。所以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停薪留职期间本人没有工资,可依据时,改制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六)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1、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支付医疗补助费。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七)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1、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若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被鉴定为五、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支付。其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如果在企业改制时工伤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被鉴定为七级至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次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5、劳动者在本单位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涉及分段计算。1、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主要是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职工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1)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2)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半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4.5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工作0.7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4.7年的按5年计算)。(3)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四、职工安置中各种费用的来源1、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2、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号)办理。”“(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内容十分复杂,而且严重影响着员工的生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小编还认为员工也应该对相关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有利于自己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如果不管是企业还是员工如果您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还有任何疑问,你可以致电律师365进行相关咨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延伸阅读: & &
无锡公司经营律师
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南长区
擅长婚姻家庭
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劳动工伤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咨询推荐
热门经营管理法律百科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经营状况良好就可以继续扩大,但是如果欠债过多无法继续经营时,也可以把公司进行注销。那么公司注销流程该怎么走吗?律师365小编就公司注销流程做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地区找律师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最新法律百科
最新法律知识
经营管理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682律师在线
620今日解答
您阅读本文耗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企职工可以开公司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