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撤村改制建居和集体经济改制工作

【撤村建居】民政局撤村建居指导意见_牛宝宝文章网【撤村建居】民政局撤村建居指导意见专题:为稳步推进撤村建居工作,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结合相关街道和村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2012年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共3个,分别为:北海街道西郊村、府山街道金鸡塘村、府山街道府山村。[wWw.nIubb.nET)二、工作目标在总结完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总体部署,分阶段推进,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力争10月底完成西郊、金鸡塘、府山等3个村的撤村建居任务。三、实施方式按照“街道主责、行政村主体、部门指导”的原则推进撤村建居,即由街道为主组织行政村实施撤村建居,区建立业务指导小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其成员由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农水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帮助指导街道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区撤村建居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相关街道阶段性进展情况汇报。四、工作步骤整个撤村建居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1.召开会议。区撤村建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动员部署2012年撤村建居工作。2.成立组织。区成立业务指导小组,相关街道、村两级成立撤村建居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职责、纪律和工作任务。3.调查摸底。开展村情调查,全面掌握干部群众对撤村建居工作的思想动态,全面掌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全面掌握户籍、用房、公益设施等基础性资料。4.制订方案。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街道、村两级工作计划和初步方案。(二)实施阶段1.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宣传,特别是要宣传“撤村建居”工作的意义、有关政策法规、具体做法等,提高认识,营造稳定有序的社会氛围。2.召开动员会议。街道组织召开撤村建居工作动员会议,部署工作,统一思想。3.开展清产核资。村委托中介机构,全面清理集体资产、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资产权属关系。4.核实村民基本情况。开展村民在册户籍、农转非时间、土征安置、就业、养老保险、军转退伍、大中专毕业生、死亡人员等基本情况的核实调查工作。5.处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按照“能变现则变现”原则,根据村集体资产构成情况,由村资产处置小组提出村集体资产处置初步意见,经村两委会讨论修改后形成《资产处置方案》(草案),在征得区指导小组同意的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组织实施。6.制定资产量化方案。按照“先保、后提、再量化”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由村两委会制定《村集体资产量化方案》(草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组织实施。7.建立资产处置组织。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为及时处置一时难以变现的村集体资产,应建立村集体资产处置组织,人员3-5人,由村两委会提名,报街道同意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原则上半年内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如确需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还应推选产生股东代表,制定和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8.方案报批。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撤村建居决议,表决通过《资产处置方案》和《村集体资产量化方案》后,自下而上,由村、街道逐级提出要求撤村建居的请示,同时附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区政府审核批准。9.建立社区组织。在区政府批复同意撤村建居后,街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新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10.做好政策衔接。社区居委会成立后,相关街道组织人员及时做好农转非、社会养老保险、抚恤优待、福利救济等政策衔接工作。(三)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10月底前)1.检查验收。组织开展撤村建居工作的检查验收,书面上报检查情况及结果。2.总结经验。总结撤村建居工作经验,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完善撤村建居工作。3.资料归档。收集有关资料并归档,特别是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的移交和集中保管。4.指导监督。街道要帮助新成立的社区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管,督促资产处置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产处置工作,确保新建社区的平稳有序运作。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撤村建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街道、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区撤村建居工作领导小组、街道要加强对撤村建居工作的领导,相关街道要牢固树立主体意识,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作用,切实抓好撤村建居工作。(二)完善方案,规范程序。相关街道要在充分调查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村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到位,手续齐全完备,困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相关街道要按照撤村建居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牢牢把握关键环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深入撤村建居行政村,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开展工作。(四)严肃纪律,确保稳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严肃各项纪律,严密工作环节,做到依法、有序、规范、平稳。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督查,严肃纪律,确保撤村建居工作圆满完成。转载请保留本文连接:分享到:相关文章声明:《【撤村建居】民政局撤村建居指导意见》由“tennia”分享发布,如因用户分享而无意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TA的分享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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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第第卷卷第第期期湖湖北农业科学北农业科学第卷第期湖北农业科学No.7No.1555528Vol.Vol.5555No.4564Vol.56第期4年年月月年月,,,Apr.Jan.2HHubeiubeiAAgriculturalgriculturalSSciencesciencesFeb2017HubeiAgriculturalSciences撤村建居中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和农民利益保护研究方文1,陈英2(浙江科技学院社科部杭州;浙江树人大学现代服务业学院杭州),,1.0015摘要撤村建居是伴随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和城乡统筹改革的必然产物和根本要求以农村集体土地:。为核心的集体资产处置和农民利益的保护是推进村改居工作顺利开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关键在借鉴“”。各地撤村建居的实践探索并结合对杭州市周边城乡结合部撤村建居的实地调查对撤村建居中集体资,产处置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及农民利益保护进行分析旨在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撤村建居集体资产处置农民利益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F299.27F321.32A-04DOI:10.ki.issn17.04.044RearchonRuralCollectiveAssetsManagementandtheProtectionofFarmers'BenefitsintheProcessofCountrytoResidence12,FANGWenCHENYing(,,,;1.DepartmentofSocialScienceZhejia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Hangzhou310023China.InstituteofModernService,gShurenUniversity,angzhou310015,)2ZhejianHChinaAbstract:“Countrytoresidenee”istheinevitableoutcomeandfundamentalrequirementoftheurbanizationprocessandtheoverallreformofurbanandruralinChina.Withtheruralcollectivelandasthecoreofthecollectiveassetdisposalandthe’“”protectionoffarmersinterestsisthekeytopromotethecountrytoresidenceworksmoothlyandtheprocessofurbanization.Weanalysedandresearchedonthecontradictionsandproblemsexistinginthemanagementofvillagecollectiveassetsandtheprotectionofthefarmers’interestslearningfromthepracticeexplorationofthe“countrytoresidence”inallplacesand,combinedwithfieldinvestigationinthecombinationofurbanandruralareasofHangzhoucitysurroundingtargeted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wereputforward.Keywords:countrytoresidence;disposalofcollectiveassets;theprotectionoffarmers'interests的民房的区位价值在城市开发中日益攀升导致开村改居的由来与发展,1“”发成本过高开发商对此望而却步加之一些民房位,;城市化和工业化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主于景观控制带受容积率等因素的限制使得这些地,,线这一进程必然伴随在城市化和社会转型的过程方的开发活动无利可图也无法改造这种局部开发。。中村改居作为农村城市化转型的一种类型是适成本与收益形成的逆差使得这些民房建筑日益处在。“”,应这一过程的一种特有现象村改居顾名思义就城市开发的包围之中而形成城中村如杭州的庆。“”“”,是指将原来的农村村民委员会转成城市社区居委丰村黄龙洞村益乐村等都是典型的代表与成熟、、。会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建制实行社区居委会建制的城市社区比较城中村虽然在地域区位上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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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撤村建居后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199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为确保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完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及分配方式,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规定,现就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撤村建居后保留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应参照股份合作制模式,继续深化产权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一简称“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行使原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二、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按照杭政办〔1996〕27号《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要严格按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的规定,依法界定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为使撤村建居平稳过渡,对成建制设立的居委会,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一次性划拨10—15万元左右的集体资金给居委会;办公用房应归居委会继续使用,面积一般在100—200平方米左右,不是成建制设立居委会的,对于划入人员的居委会,也要适当予以支持。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予以公布确认,并报区农经局审核鉴证,办理产权登记。社区成员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应遵循“民主、公正、合理、稳定”的原则,采取直接将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的方式,以股权的形式明确社区成员(股东)在集体所有者权益中所占有的份额,并作为今后享有股利分配的依据。《章程》中要明确股权管理及转让办法。量化的股权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依法继承,也可以按《章程》的规定在持股成员内部协商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严禁强制要求社区成员现金配股。社区持股成员(股东)自愿用现金配股的,其所有权属个人,可以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抽回。  四、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用以折股量化的应是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金。撤村建居时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含依法应归社区成员的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应全额纳入公积金转入资本金。资本金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一般应在80%以上。不足80%的,要先调整公积金余额;公积金和公益金累计余额为赤字的,可用资本金冲抵后再将资本金折股量化。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股权总额,一般应不低于资本金的80%,今后随着集体资产产权置换和净资产增值(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差额到位)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五、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的方法,原则上按在册社区成员人口和在经济合作社内的“农龄”为计算依据。“人口股”按撤村建居时实际在册的农业人口计数;“农龄股”按社区成员满16周岁至退休前的农业户口身份年限计数。对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的原社区成员,经讨论可按其在本社内的“农龄”,享受一定的折股量化股权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折股量化时对在校大中专学生、入伍战士以及劳教等人员的股权,也可作相应考虑。在折股量化总额中,以“人口股”为主,具体比例由社区成员民主讨论后,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方案确定。   六、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股权确定之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成员(股东)出具统一印制的社区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今后原则上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维持现有持股成员(股东)的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记名股权证的管理,建立股权档案,登记股权转让、股利分配及股额变动等,并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  七、股份合作制改革事关社区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依法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改制程序上,由三分之二以上社区成员参与民主议定本社区改制的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经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抄报市农经委备案;并召开首次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宣告社区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建立。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对原生产组所有的集体净资产,可先由其组内成员全额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统一纳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或直接委托股份经济合作社代为监管。   八、改制后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要重新制定《章程》,《章程》中要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确议事规则。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股东(代表)享有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董事会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资产经营方式,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监事会要对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监缴和收益分配等实行有效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经营性开支,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重视抓好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各项集体收益。年终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依法纳税后,原则上按以下政策规定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金(20%左右);2、提取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合计30%左右);3、股东红利分配(50%左右)。为增加投入,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当年提取任意公积金的,股东红利分配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低于税后收益的30%。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上级农经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并经全体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十、凡撤村建居前已经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要按本意见规定,通过修订“章程”等途径逐步进行完善。凡撤村建居过程中实行改制的,也要按本意见规定规范并办理报批手续。  十一、市农经委和各区农经局要切实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撤村建居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依据政策法规,及时办理有关鉴证、审批、登记手续。对于利用改制之机或职权、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或者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有意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各区农经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正常运作,促进社区稳定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当前位置 :
& 吴书记,我们想了解一下杏花岭区16年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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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书记,我们想了解一下杏花岭区16年城改 [已回复]
据悉,太原2016年我市将完成31个城中村的改造.家住在杏花岭区柏杨树村。柏杨树村今年被列入16年的城改目标中。不知具体前期工作进展如何,眼看16年就过了一半了,不知何时能开始改造。我们就是想知道下具体时间。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杏花岭区   18:05
    杏花岭区回复: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了解,中涧河乡柏杨树村是列入太原市2016年整村拆除改造城中村之一。目前,该村城中村改造用地已划定,正在进行撤村建居和村集体经济改制工作。因该村尚未确定有实力合作开发企业和改造资金,也不具备办理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编制和报批的条件(办理城中村改造手续需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故尚未启动整村拆除。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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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权 推进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个具有方向性的重大课题。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缺少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支撑,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瓶颈问题和制约因素,本文试就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一些解决思路。改革的核心与底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由农民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为农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农民变股民,按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制度。这项改革将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内在活力,对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建立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90年代经济发达地区,进入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加大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改变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状态,真正做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农民开始享有稳定的分红收益。据农业部2013年度报表统计资料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区、市)的3.2万个村开展了产权制度改革(其中,已完成改制的村23092个),占全国总村数的5.3%。改制村当年股金分红188.5亿元,农民人均分红387.9元。按省份分析,2012年,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和浙江5省(市)完成改制的村占全国完成改制村数的80%左右。其中,上海市松江区14个乡镇、107个村已全部完成改制,共量化集体资产328.2亿元,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7万人,在全国率先以区为单位完成了镇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按改制层面来分类,可分为村级改制和乡镇级改制,以村级改制为主;按改制时间来分类,可分为撤销行政村后改制和不撤销行政村建制直接改制,以撤村后改制为主;按资产构成来分类,可分为存量折股型改制和增量配股型改制,以存量折股型改制为主。从各地看,改制的主要做法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经过清产核资和评估以后,按照劳动年限折成股份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和公积金(集体股),主要用于村委会或社区公共管理和村民公共福利事业支出,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中国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这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前置性举措。在区、乡镇、村不同层级设立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妥善处理账物不符、坏账核销等遗留问题,并明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等相关程序和具体规则,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二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展“农龄”统计。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起点”公平,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与拥护,必须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三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到人,明晰产权。对集体资产因地制宜地采取全部资产折股量化、部分资产折股量化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量化等形式量化到人。对于插队落户、返城知青等人员,原则上以股权的形式兑付量化资产。农户量化后的资产股份,根据情况采取全额入股、按成员资格全额或部分入股、按“农龄”分档入股、存量资产与增量资产合并入股等不同形式,入股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真正成为了股民。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由合作化、集体化形成的一种特殊所有制形态,推进改革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具有排他性、封闭性和渐进性等基本属性,根据不同阶段研究采取不同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既要解决集体经济由极少数人支配使用的问题,也要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果被侵吞。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守住“一个坚持、三个做到、四个有利于”的底线,即: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程序严密,有利于城乡要素资源均衡配置和平等交换,有利于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和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有利于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有利于形成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内生动力。在上述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指导性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注意兼顾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兼容性和关联性。二是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搞“一刀切”,中央、省市出台全国(全省市)通用的标准和规定也不太现实,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认定标准。三是因事制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可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策”的办法,将权利交给村民自己,通过合法性、公开性、民主性相结合,做到“复杂问题民主化、民主问题程序化”。四是尊重村规民约。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尚缺少权威的法律依据,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悖的除外)等习惯法的力量,增进改革的可操作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九个需要探索的问题中国各地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几个需要探索研究的问题:关于思想认识问题。基层干部对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比较有共性的有“五怕”:一怕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政策性很强,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参照,工作难度很大。二怕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复杂,工作量大,势必更多牵制工作精力,难免存在怕烦情绪。三怕乱。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遇到过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少问题都是历史形成的,基层干部不愿去捅“马蜂窝”。四怕失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治理结构,凡涉及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一切权利运作都要在阳光下进行,基层干部因改革后失权难免会有失落感。五怕失利。长期以来,相对于财政资金,乡镇、村领导对集体经济收入的支配权更大,基层干部对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没有积极性。此外,乡镇、村干部反映最突出的是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对股份(份额)分红期望较高,没有分红的盼分红,已经分红的希望分红比例能每年递增,而且村与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会互相攀比,这对基层干部造成了较大的压力,不少乡镇、村干部都提出,担心改制后分红达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预期,会影响自己的威信和日常工作的开展。在村一级,村干部还提出,改制前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管理、公共福利、帮困救助等方面的开支都是“混账、混用”,而改制后细化并落实这些开支,困难很大。在乡镇一级,主要问题是土地补偿费不少已被乡镇用于开发建设,因此,乡镇对改制工作能拖则拖,工作积极性明显不高。上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互相交织、互相影响的。要针对不同问题,寻找不同的办法,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有操作性的指导,妥善加以解决,才会收到好的效果。关于农村集体资产量化范围问题。中国农村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从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演变而来的,与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相对应的分别是组级、村级和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量化,是对被认定为属于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有资产,按照一定标准,采取股份的形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明晰产权的过程。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不能突破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这是推进改革、制定政策的底线。目前,各地对于集体资产量化范围的认识还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进行量化。这种资产量化方式易于操作,可以较好地规避土地等资源难以评估作价的问题,改革的困难会小一些。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把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均列入量化的范围。这样才能保证农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才是彻底的改革,才可以盘活农村集体的全部资产,使其发挥更大的价值,更好地实现并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应该说,上述两种认识都有一定的理由。这是因为集体资产的范围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集体资产仅指集体账面资产,也就是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广义的集体资产还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资源的使用、处置、经营收益分配也是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对于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在中央制定统一的标准前,各地可以先量化非资源性经营性资产,暂不量化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待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各方面条件允许,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制度比较健全后,则可以对这三类资产实行同步量化。主张当前应将集体资产量化的重点放在非资源性的经营性资产方面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三块地”的权益,国家政策制度安排是:农民承包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长久不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入市的改革;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归农户持有,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改革;二是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公共使用的农村集体资产,属纯公益性的,现阶段没有必要折股量化;三是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村承包地)等资源性资产,只登记面积,一般不进行量化作价。目前土地等集体资产尚不能进入市场,价值一时难以显现,评估缺乏实际意义;四是在股权设置方面,上海无论是产权制度改革还是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主要都以农龄分配为主要依据,这是长期以来已得到了基层的充分认可。上海在农龄统计时既涵盖了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已过世曾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农龄为股份设置主要依据的做法较好地体现了人与户的有机结合,与农村土地承包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方式的总体精神是相一致的,体现了两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无法可依,多数处于乡村自我管理的状态,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乡土”色彩较浓。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方法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以农民居住地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作为认定标准。这种以户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的做法在各个地方的执行情况也是不同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需要一个明确的标准,而这个标准不能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定。由于在短期内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也不现实,但城镇化进程中或者“村改居”过程中对集体资产进行量化分配,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制定操作细则。待条件成熟后,由全国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总体考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基于由该组织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成员原则上应该在该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形成事实上与该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该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来认定。在此大前提下,对一些特殊或者疑难问题,可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根据对发达地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实践的观察与总结,以“特定时间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业户口和对集体资产贡献大小”作为依据,是目前能够找到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有效方法,将其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既比较合理,也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大致有两个范畴:一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和特殊群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后者可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具有本村户籍并居住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未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尽义务的人员,例如未成年人、老弱病残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二是长期居住在本组织所在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尽了义务而没有本村户籍或户籍已迁移出去的人,例如超生子女、服役军人等。
鉴于农村各类人员的情况不同,在符合相关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把握以下几个关键:一是涵盖不同群体。农村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累积,因此,成员资格的认定也应涵盖各个阶段的不同群体。二是权利义务对等。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和做出的贡献相当。三是防止政策“翻烧饼”。成员资格的认定涉及每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应当采取一致的标准,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四是坚持程序公开。由于广大群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化情况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应坚持程序的合法性与公开性相结合,将成员资格认定的决定权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他们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五是杜绝侵犯权益。在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股权(份额)设置问题。
在股权(份额)设置形式上,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是以“农龄”还是以“人头”为股份设置的依据,以及股份是否可以转让两个方面。无论是产权制度改革还是撤村建居集体资产的处置,在股权(份额)设置上都应以“农龄”为主要依据,这已得到了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充分认可。以“农龄”为股份设置的主要依据,较好地体现了人与户的有机结合。需要提出的是,农龄是主要依据,但不是P11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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