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研发分期付款购进无形资产产,领用生产用材料(购进时支付了进项税额),各路大神们,分录怎么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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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单位是生产企业,2006年3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4月开始试生产,试生产购入材料取得专用发票,试生产领用的材料计入“在建工程”,且进行进项抵扣;试生产过程中产出的成品取得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并申报销项税。2006年5月试生产结束后,收入小于,试生产期间的净损失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问试生产期间生产领用材料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对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解释为: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因此,若你单位在试生产期间购进原材料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若你单位在试生产期间购进的原材料、水电气用于试生产产品,并且已作销售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应同时符合在购进时已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政策规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请您结合该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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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一般纳税企业购进生产用原材料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按支付的外地运杂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应计入购进材料的采购成本中。()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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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领用材料的进项税转出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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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研发活动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相关税务法规没有规定研发费用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故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研发活动属于无形资产的创制行为,不属于生产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两种观点的政策依据如下:
& &&&一、认为研发活动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法律依据及观点论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 &&&因研发活动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而上述法规条款中又未说明增值税应税产品的研发活动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故该观点认为增值税应税产品的研发活动领用的材料不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 &&&二、“无形资产创制”说的法律依据及观点论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是指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在内的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但企业的研发活动不能归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
&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以及“形成无形资产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税法上所指研发活动也是指企业创制无形资产活动,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和工艺显然不属于货物的范围,因而开发新技术与开发新工艺可以归属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并不是生产新产品,而是寻找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或者新的生产产品的方法。而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或者新生产产品的方法在本质上讲仍然属于技术的范围:如果申请了专利,则属于专利技术;如果未申请专利或者申请了专利但未获得批准,则属于非专利技术。因而,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仍然不能作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也就是说不能归属为增值税应税项目。故研发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三、笔者点评
& &&&1、相关税务法规均未就企业增值税应税产品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做出明确规定,故而引发争论。
& &&&2、站在税务法规条款的角度,本人更赞同“无形资产创制”说。此外,研发活动不能形成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故其消耗材料产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应该抵扣。
& &&&3、站在国家鼓励研发和创新的角度而言,我更倾向于赞同前述第一种观点,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率政策完全能够证明税总对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我相信税总不至于没有大局观念,一方面为应付差事,在所得税上为企业的研发活动出台鼓励政策,另一方面又在增值税上悄悄收回这个政策。
& &&&4、站在实务角度分析,我认为按前述第二种观点操作更为现实,目前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已要求企业将研发费用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因该观点更符合税务机关的利益,税务机关自然会强势地在法律空白地带朝着对其有利的方向进行解释和利用,企业在与税务机关博弈的过程中几乎没有胜算。
等待进一步明确,各地乱七八糟
请注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即,研发是为了形成用于转让的无形资产才构成进项转出的前提。创制无形资产和转让无形资产是两个概念。
你的观点有问题
外购无形资产(软件)进项可抵扣,为何自创不能抵扣?
周运考 发表于
外购无形资产(软件)进项可抵扣,为何自创不能抵扣?
要区分情况,若外购无形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能让你抵扣?!
如果税局这样搞,不是开历史倒车吗?
如果这种观点成为主流,不是与国家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政策相悖吗?
建议这些所谓的专家学者,还是研究点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正事为好。
如果将研发出来的专利技术进行了转让,才应该转出
比如 生产软件企业,生产的软件进行销售当然可以抵扣 如果生产的软件形成著作权 再将著作权转让 才要考虑是否进项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采购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以及为实验室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用于公司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研发活动,能否抵扣?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可抵扣的范围,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条例中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扣税凭证,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是可以抵扣的。
研发的新产品销售时,需要交纳增值税吧?如果不能抵扣进项,那不是重复缴纳了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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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分录
篇一 :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分录应缴增值税是二级科目,其下设什么科目,月末、季末、年末怎样结转?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不设置明细账。一般纳税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设置同样的明细账。一、一般纳税人账簿设置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8220;应交税金&#8221;科目下设置&#8220;应交增值税&#8221;和&#8220;未交增值税&#8221;两个明细科目。一般纳税人在&#82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221;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8220;进项税额&#8221;、&#8220;已交税金&#8221;、&#8220;转出未交增值税&#8221;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8220;销项税额&#8221;、&#8220;出口退税&#8221;、&#8220;进项税额转出&#8221;、&#8220;转出多交增值税&#8221;等项目。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8220;未交增值税&#8221;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8220;应交增值税&#8221;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8220;进项税额&#8221;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8220;已交税金&#8221;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8220;销项税额&#8221;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8220;出口退税&#8221;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8220;进项税额转出&#8221;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在&#82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221;科目下还需设&#8220;转出未交增值税&#8221;和&#8220;转出多交增值税&#8221;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82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221;科目转入&#8220;未交增值税&#8221;明细科目,借记&#82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221;科目,贷记&#8220;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221;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82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221;科目转入&#8220;未交增值税&#8221;明细科目,借记&#8220;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221;科目,贷记&#82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8221;科目。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82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221;科目,贷记&#8220;银行存款&#8221;科目。二、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8220;应交增值税&#8221;转入&#8220;未交增值税&#8221;,这样&#8220;应交增值税&#8221;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二)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8220;应交增值税&#8221;转入&#8220;未交增值税&#8221;,即: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三)当月缴纳本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82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221;贷记&#8220;银行存款&#8221;。(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8220;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221;贷记&#8220;银行存款&#8221;。(五)&#82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221;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六)&#8220;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221;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7、8、9、10月的增值税纳税表的情况如下:6月份情况:每个客户的销售明细已录入完毕:分录: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每个供应商进货明细已录入完毕:分录: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现金月底销项税额合计: 进项税额合计:上期留抵合计:77392.88 进项转出合计:12631 应纳税合计:月底最后一笔增值税各项合计的分录怎么做?7月份情况: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抵扣: ,实际抵扣: 期末留抵:8月份情况:销项: 进项:61393.56 上期留抵: 进项转出:15464应抵扣: 实际抵扣: 期末留抵:30842.469月份情况:销项: 进项:上期留抵:30842.46 应抵扣;实际抵扣: 应纳税额:543510月份情况:销项;进项;应抵扣: 实际抵扣; 应纳税额:4470.89前任会计做的分录如下:6月份: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2631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77392.88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076.147月份: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8月份: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5464.90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61393.56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月份: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842.46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43510月份: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4470.89篇二 : 国税发[2010]40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t262阅读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篇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_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t262阅读网欢迎您转载分享:(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_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篇四 :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开票流程14一、发票领用管理A、从IC卡读入新购发票:持主机IC卡到税局购票-→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从IC卡读入新购发票说明:I、用户第一次领购发票时,需到税务机关的发行子系统进行“购买发票授权”, 然后再到发票发售子系统购买发票。2、如下情况将不能成功读入发票:a、未插入IC卡或插入的不是本机IC卡。b、IC卡中无领购或分配的发票,或发票流水号已读走c、金税卡已到锁死期,不能读入发票3、读入的发票在金税卡中根据读入顺序给出一个卷号。金税卡中最多可装39卷发票。B、已购发明退回IC卡: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已购发票退回IC卡-→选择发票卷-→确认 说明:1、以下情况退回发票将失败:a、金税卡中无剩余发票;b、在读卡器中插入本机IC卡;c、IC卡中已有尚未读走的退票信息;d、因过期没有抄税使金税卡锁死,不能执行退回发票的功能2、分开票机IC卡上退回到主开票机;而主开票机IC卡上的退回到当地税务部门发票发售子系统C、发票库存查询: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发票库存查询专用发票库存查询窗口结构说明:工具条:具有通用功能按钮和数据编辑键发票类别页面:显示专用发票类别信息。以供用户按类别查询发票库存信息状态条:显示当前被激活表格的记录指针位置及记录总数。说明:1、当系统处于&正常处理&状态时,所查询的发票库存为金税卡中发票库存状况当系统处于“备份查询”状态时,所查询的是备份目录中所属账务月份的发票库存状况。2、上面介绍的“从IC卡上读入新购发票”、“已购发票退回IC卡”和“发票库存查询”三项菜单是单开票机、主分机结构中的主机、分均具有的菜单。A、向分机分配发票: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向分机分配发票-→选择发票卷-→选择下一步,系统弹出“向分机分配发票”窗口-→填入分配信息-→分配说明:1、只有带有分开票机的主开票机才具有本菜单功能。2、在本项操作过程中,请注意按照系统提示正确插入分机IC卡和换回本IC。3、分开票机IC卡中不能有未读走的发票。4、金税卡被锁死后,不能使用本功能。B、收回分机退回发票: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收回分机退回发票-→插入分机IC卡-→提示成功。说明:l、只有带有分开发票机的主开票机才具有本功能。2、在本项操作过程中,请注意按照系统提示正确插入分机IC卡和换回本机IC卡。3、分机已退到IC卡上的退票应在本会计月内退到主机,如果未在本会计区间退回到主机,就会影响主机本会计月内发票领用存统计。4、所收回的发票作为独立的一卷,可由本机使用也可以再分配。5、金税卡被锁死后,不能使用本功能。C、主机接收分机领用存数据。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接收分机领用存数据-→弹出浏览窗口-→选择文件-→确认接收说明:1、只有带有分开票机的主开票机才具有本菜单功能2、只有主分机结构的企业需要打印本企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时才需先做此操作,若无此需求时则不需进行此操作。D、分机传出发票领用存数据: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分机传出发票领用存数据-→选择保存目录-→确认说明;1、只有主分机结构中的分开票机才具有本菜单功能。2、如果主分机结构的企业需要打印本企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时才打印。3、如果IC卡上有购票信息则系统提示:“IC卡有领购发票信息,请先读入发票再执行该操作”。二、发票开具管理A、发票填开: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窗口-→填写购方信息-→填写商品信息-→填写销方信息-→打印发票注意:1、填写购方信息时,可以从客户资料编码中选取,也可以直接录入。2、在填写商品信息时,只能从商品编码库中选取。3、发票填开有三种,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销货清单。可以从工具条中选取。4、一张发票只能存在一种税率。所填开的发票一经保存即记入金税卡,无法更改,所以,填写数据时应尽量避免错误,如果出错,只能作废重开。5、在填开发票时,只打印发票,不打印清单,清单可以在查询中打印。6、若当前发票已经填写,则复制后,所填内容将被覆盖。发票复制后,其内容仍可以修改。7、负数发票不可以复制。8、复制发票时,如果所复制发票的行数大于当前使用时发票允许行数,提示不能复制。9、当某一行商品加折扣之后,便不允许修改。若需要修改,应先将折扣行删除。待修改完毕再加折扣,商品行与它的折扣行之间不允许插入其它记录。10、每一个商品行都可以加折扣,也可以对多行商品统一加折扣。11、如果是对多行商品统一加折扣,商品名称处将标识统一加折扣的行数,折扣行也算在商品总行数之内。12、对于开具税率为17%、13%、6%和4%的专用发票,打印出来的发票单价为不含税单价。而对于开具税率为5%的海洋石油版发票,打印出来发票单价为含税单价。 说明:1、销项负数发票不允许附带销货清单,也不能再添加折扣。2、正数发票可以多次红冲,但所开全部负数发票的总金额、总税额必须小于等于对应的正数发票。3、开具负数发要时,如果对应正数发票的行数大于当前使用的发票允许行数时,相应的负数发票只汇总金额和税额,不转换明细。4,每一张发票只允许带一张销货清单。5、如果开带销货清单的发票,则只能有销货清单,发票上不能开具其它商品。6、可对清单中多行商品进行折扣。7、若当前发票已经填写。则复制后,所填内容将被覆盖。发票复制后,其内容仍可以修改。8、负数发票不可以复制。9、复制发票时,如果所复制发票的行数大于当前使用时发票允许行数,提示不能复制。B、已开发票查询: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查询-→选择月份-→选择发票号码-→查看明细,查看内容说明:1、若要连续打印发票或销货清单,可以用Ctrl十鼠标左健选择不连续的发票行或Shift +鼠标左键选择连续的发票,再进行打印即可。2、查询过程的各个操作界面,发票及其清单数据都不能修改。3、打印销货清单或连续打印多张发票,只能在“选择发票号码查询”窗口中进行。C、已开发票作废: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作废-→选择发票号码-→点击作废 说明:1、已报税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填开负数发票冲销2、发票作废状态将记入金税卡,己作废的发票无法取消其作废标志,因此要慎重使用本功能。3、对已开发票进行作废时,通常情况下要遵守“谁开具,谁作废”的原则。只有以管理员身份进入系统后可以作废其他操作员开具的发票。D、未开发票作废: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未开发票作废-→在弹出的“号码确认”框中点击确认E、发票修复: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修复-→在“修复报告”框中单击关闭。进入“进入修复发票编辑”-→修改完毕,退出存盘三、票据打印格式设计A、发票打印格式:进入系统-→发票管理-→票据打印格式设计-→发票打印格式-→选中列表中的发票打印格式模板,单击“设计”-→选择发票格式。说明:管理员具有设计和更新的权限,普通开票员不具备此权限。若对发票或清单的格式或模板进行更改,须以管理员的身份登陆。B、销货清单打印格式:进入系统-→发票管理-→票据打印格式设计-→发票清单打印格式选中列表中的一种格式模板,单击“设计-→设计发票打印格式”篇五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要合理避税,需要一个了解国税、地税以及当地优惠税收政策的会计。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要合理避税:首先需要不是公司采购进来的原材料及相关商品的供应商都必须是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同等价格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只有3%,与一般纳税人17%,相差14%。),然后,对于公司的销售可以适当进行变通,降低公司的应税销售额。另外,针对当地的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公司经营扩各方面的调整,以求达到优惠税收政策要求的条件,进行避税。2、企业所得税:首先,根据公司情况对坏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按税务法规定范围进行计提,增加税前可扣除费用;然后,对各项费用有税前扣除比例的,则根据费用的具体进况进行分流,纳入符合税前扣除范畴,比如:员工的聚餐费以及员工出差的餐费则可以做好记录,从业务招待费中分离出来。(税务部门一般将餐费归入业务招待费,按比例扣除后现进行纳说调整)。销售成本的结转:往往一定的商品均有一定的损耗,将合理的行业损耗记入成本,增加销售成本。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税赋的行为。大体上有三种形式:合法型、非违法型、形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具体采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一、转让定价:通过关联企业,达到整体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二、企业存货计价避税: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三、折旧:采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四、资产摊销法: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料的摊销尽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五、筹资租赁法: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基。六、信托手段: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七、挂靠避税: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2,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1)、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矿治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2)、出口退税避税法。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3)、成本费用避税法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可见,在合法范围内运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基本特征。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已经作了重大变革,更趋于公平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主体税制与市场机制协调的原则。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计税简化的特点。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避税服务呢?这里将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结合不同的方法,如利用购进扣税,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利用分散优势,利用联合经营,利用“挂靠”,利用混合销售等等为读者提供实际实践的思路和具体操作的方法。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基本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一、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第一,销售额避税;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计入销售收入;(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计入销售收入;(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计销售收入;(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八)以物换物;(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3%的扣除税率,获得13%的抵扣;(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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