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到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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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可以认定工伤的三个文件
时间:&&|&&作者:王金良&&|&&浏览:13232
超龄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而退休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
区别在于在2007年的解答中要求已经交纳工伤保险,但2010年的解答中不再要求。在讨论前,必须先区分开“超龄工伤”与“退休工伤”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超龄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而退休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对于“超龄工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系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于“退休工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我国的退休年龄与退休制度?《》并未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关于退休的规定仍执行国务院于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对于农民工、无业人员等,则不在达到规定年龄就应当退休之列,达到退休年龄不必然就是退休人员。值得一提的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指及实施条例)与员工终止。但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终止劳动合同,则对于农民工群体目前仍然需要承担劳动法上的用工责任而非民法或上的雇佣责任。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日[2007]行他字第6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附:山东高院意见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附:江苏高院的两种不同意见江苏高院审委会多数意见认为: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理由如下:1.应当认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职工退休年龄有延长的呼声,且农民工进城务工有老龄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2.与民事赔偿方式相比,工伤保障更有利于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要求申请人走民事赔偿途径,采用的是过错责任,保障范围相对较窄,且申请人举证相当困难,这不利于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工伤认定采用的是原因责任,在保障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保护因工遭受伤害的劳动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劳动保护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3.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受伤职工除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仅仅一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予工伤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从平等保护角度看,也应当认定符合申请条件。江苏高院审委会少数意见认为: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不应进行工伤认定。理由如下:1.因为当事人与用工单位没有书面劳务合同工;2.超过法定年龄的农民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认定工伤,则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应当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救济。二、关于超龄工伤的相关判例(2014年新出炉)1.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行终字第00180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中,景仁翠虽然到上诉人公司上班时以及申请工伤认定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景仁翠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上诉人称景仁翠与其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缺乏证据支持,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景仁翠遭受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省人民法院(2014)辽中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母亲姜丽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上班期间因身亡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二款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告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姜丽香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具有职权依据。但因该不予受理决定中所适用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不一致,该条例未对工伤人员的年龄上限予以限制,所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母亲姜丽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笔者注:辽宁该法院显然是认为省级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冲突,故而排除或否定了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与南京中院排除当地法规有异曲同工之处。)3.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279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仍系劳动关系。本案中,上诉人日出生,原审第三人从2008年7月开始为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至2012年9月份。日上诉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时,上诉人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用人单位原审第三人仍系劳动关系。上诉人已依据上述规定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而被上诉人作出海人社工伤受(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为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决定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与上述规定不符,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决定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笔者注:广州中院更进一步,明确指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仍然为劳动关系。市区人民法院(2014)松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亦持相同观点)三、基本结论: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如其未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仍系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工伤;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如其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系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作者: [江苏-徐州]专长: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律所: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12808积分 | 帮助5928人 | 409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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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江苏工人报
编辑:周青
【职工在线】1994年,我从农村进城务工,并进入某研究所从事保安工作,单位一直未为我办理社会保险。日,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研究所与我协商,认为我目前身体很健康,希望我留在研究所继续工作,我表示同意。 日,我在骑自行车去研究所上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挂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负全部责任。我认为我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单位却认为,我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因此单位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请问,我这种情况能享受工伤待遇吗?【以法答疑】你尽管达到退休年龄,但是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目前司法审判实践是支持你享受工伤待遇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单位工作,虽然劳动者此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作性质、内容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样,但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然而,本案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那么在其应工负伤后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目前,司法审判实践当中,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是支持其享受工伤待遇的。【特别提示】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但针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而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依然保护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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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还在治疗,但马上就到退休年龄了,我该怎么办?
dongtianjuhuaxia您好,虽然您马上快到退休年龄了,但在工作期间引起的伤害还是会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的,下面是我在百度上搜到的相关信息,希望能给你有所帮助!
关于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一、工伤停工期间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康复费、工资福利、护理费用、伙食补助、交通食宿、假肢辅助器具等单位支付或社保支付;二、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申请审批表;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没有关系,因为工伤是在退休前发生的,按照正常程序理赔
退休后发生的,就不算是工伤了
如果是退休前发生了工伤,退休后,工伤复发的享有工伤的补助、津贴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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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怎么理解?
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怎么理解?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6***帮助网友:5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 您好!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意思就是还有多少个月达到退休年龄。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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