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转让之后需要再签订新的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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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期间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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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也是有效的。但易引发纠纷。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8、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 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金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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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00:0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经复[1986]30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辽宁省高级人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6〕1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佳木斯市轻工机械厂(供方)同抚顺市绣品工艺厂(需方)在佳木斯市签订的购销背心袋制造机合同,经双方与抚顺市包装总厂协商,一致同意抚顺市绣品工艺厂将合同转让给抚顺市包装总厂履行,并在抚顺市办理了转让手续后,新的关系产生,原法律关系消灭。转让合同共同签字盖章的所在地抚顺市应为本案合同签订地。转让合同规定的发货地是佳木斯市,故合同履行地仍在佳木斯市。依据(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据来文反映,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比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早一天收案;而且,本案标的物在抚顺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又是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受理。
  附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依法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和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 辽法(经)请〔1986〕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日,抚顺市绣品厂和佳木斯市轻工机械厂,在佳木斯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佳木斯市轻工机械厂供抚顺市绣品厂背心袋制造机一套。按合同规定绣品厂预付货款6万元,轻工机械厂将机器托运到抚顺市,存放在绣品厂仓库。事后,抚顺市二轻局不准绣品厂上此项目,决定将此套机器转让给抚顺市包装总厂。日,佳木斯轻工机械厂、抚顺绣品厂和抚顺市包装总厂,在抚顺市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背心袋机的购销合同转让给包装总厂,三方均在原合同上签字盖章,履行了转让手续。转让协议达成后,包装总厂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绣品厂货款68000元,把机器运回本厂。佳木斯市轻工机械厂,按协议派技术人员协助安装调试。经多次调试,该机不能正常运转,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双方就质量要求又签订一份新协议,经再次安装调试仍达不到要求标准。因此,包装总厂提出退货,因供方不同意而发生纠纷,于日,包装总厂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抚区人民法院向供方送达诉状时,佳木斯轻工机械厂以“包装总厂拖欠货款”为由,向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区法院就案件管辖问题,协商未果。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以原合同是在佳木斯市签订,标的物是从佳木斯市发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在佳木斯市,认为本案属他们管辖。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认为,抚顺绣品厂和佳木斯市轻工机械厂的购销合同,三方履行了合法转让手续,从三方在转让协议上签字日起,轻工机械厂与绣品厂的律关系已经解除,轻工机械厂与包装总厂双方新的购销关系成立,转让协议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抚顺市,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他们有管辖权。
  两个区人民法院就购销合同依法转让后,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认识不一致,对案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又都坚持在本地起诉,故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定。
  特此请示。
  附二: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抚顺市包装总厂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轻工业机械厂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 抚法(经)请字(86)第2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抚顺市包装总厂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轻工业机械厂购销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因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在管辖权上发生了争议。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日,抚顺市绣品厂和佳木斯市轻工机械厂在佳木斯市签订一份背心袋制造机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绣品厂预付货款6万元,轻工机械厂将机器托运到抚顺市,存放在绣品厂的仓库中。绣品厂的上级机关抚顺市二轻局知道此事后,不同意绣品厂上此项目,决定将此套机器转让给抚顺市包装总厂。包装总厂同意接收。日,在抚顺市包装总厂,由轻工机械厂的代表徐森、绣品厂厂长蔡恩生和包装总厂厂长王连祥等人协商,一致同意将背心袋机转让给包装总厂,履行了合同的转让手续。这样,就解除了由绣品厂和轻工机械厂在1月17日所签订的购销合同。
  转让合同签订后,包装总厂付给绣品厂68000元,将机器拉到了包装总厂。轻工机械厂于5月3日派出技术人员到包装总厂协助安装、调试,经过调试发现该机器未能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于是双方在7月1日就质量问题经协商又达成了协议,规定了四项技术要求,并写明如达到规定的标准即可验收付款,否则退货。经再次调试后,机器仍达不到技术要求,包装总厂便要求退货,被轻工机械厂拒绝,遂引起了双方的纠纷。包装总厂于7月10日诉讼到我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该院收案后,即派出办案人员去佳木斯市向轻工机械厂送达诉状,并征询该厂对背心袋机进行质量鉴定的意见。轻工机械厂提出已于7月11日向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包装总厂索要货款。东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委托送达了诉状。现在双方当事人都坚持在本地法院诉讼。新抚区人民法院赴佳办案人员曾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与东风区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协商未果。他们认为:原合同是在佳木斯市签订的,标的物是从佳木斯市发出的。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他们的辖区,因此他们有管辖权。
  我院认为:抚顺市包装总厂、抚顺市绣品厂和佳木斯市轻工机械厂三方在抚顺市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将背心袋机转让给包装总厂。并重新签订了4月25日的购销合同,这样绣品厂与轻工机械厂所签订的1月17日购销合同已经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6〕15号《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因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应是抚顺市。4月25日的购销合同签订之前。本案的合同标的物即背心袋机已在抚顺市。合同签订后,该机的安装、调试亦在抚顺市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的地点,一般是指合同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应该是抚顺市。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佳木斯市法院没有管辖权。现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坚持在本地法院告诉,两地基层人民法院又都认为有管辖权。故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报请省法院审定。
  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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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合同进行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
正在读取...&|&作者:吉安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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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对合同进行转让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期限内,很有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必须办理必要的批准、登记的手续,手续齐备方可变更。而合同转让则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之一通过与他人订立合同,将自己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履行原合同义务,成为原合同中的当事人,而自己则退出原合同关系。合同转让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但并不改变原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改变了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要约,和相应的限制条件,例如:(一)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性,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有争议的合同债权以及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一律都不允许转让。另外,有些在成立时要经过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也不能随意转让。(二)转让人必须对合同债务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也就是说转让应当是原合同当事人通过与另一位当事人协商建立起特殊合同关系,以承担一定合同义务方式换取自己追求的合同权利。如果是与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不得擅自处分。(三)债权人转让合同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导致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时增加了费用,则合同转让人应当给予补偿。二、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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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6年3月考入区级法院当聘任制法警,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在合同未履行完毕08年11月被中级法院抽调至今。在中级法院(仅办理入职手续)工作一段时间后要求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次(2008年至2010年一次,2010年至2013年一次)之后的至今三年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现如今中院要求我们与私人公司(说是劳动局指派的)签订劳动合同,不签的则立即辞退。请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实际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么?另,在合同期内,我们的工资仅为同岗位的四分之一,可以要求赔偿么?赔偿怎么算?
1、2013年开始已视为你与劳务公司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2、实际单位不足额发放工资违法,可要求差额部分补齐。3、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在上海,已于2008年后与现公司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将于日到期。1.对于此种情况,合同到期后,公司是否必须和我续签?如果不续签,是否违法?2.另外,如果必须续签,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谢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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