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农业经营单位是单位人口普查的对象表的登记对象

10年等一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来了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于日全面启动。这是继1996年和2006年两次全国农业普查之后,我国又一次摸清全国“三农”家底的大普查。
10年等一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都要查些什么?为啥这么重要?今年的普查有啥不一样?
普查都查些什么?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从国际上看,农业普查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基本农业统计调查制度,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定期进行农业普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立足农业,覆盖“三农”,以查清农业基本情况为主,兼顾农村和农民。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此次普查聚焦农业现代化、农村新面貌、农民生活新方式等方面,重点反映我国“三农”发展的新情况,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农业用地、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国家粮食安全、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农产品销售渠道和农民生活方式变化等13个方面情况。
按照方案,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为啥这么重要?
10年一次,全国动员,农业普查为啥这么重要?
总的来看,开展农业普查,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需要,是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说,通过普查,获取丰富的“三农”基础信息和最新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农村发展特点,找准“三农”工作的主要问题,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而深远。
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支撑。如何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尽早补齐农业现代化“短板”,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
“通过普查,摸清我国农业基本状况、生产方式、动力源泉,全面揭示农业现代化状况及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矛盾,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坚持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宁吉喆说。
2006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以来,我国“三农”情况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农村治理方式更加完善,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国际农产品市场波动对我国农产品供求影响加大,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之间的关联程度提高、相互影响加深。
“通过开展农业普查,摸清‘三农’新底数,全面认识、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这些新变化,事关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治理的精准性,是十分重大、非常必要的基础性工作。”宁吉喆说。
普查难点在哪?
农业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项重大社会动员。据了解,这次农业普查将对全国所有的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经营户、行政村和乡镇进行全面调查,涉及3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村委会、2亿多农户和300多万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对象众多、居住分散、流动频繁,同时要克服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公民和企业更加注重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普查难题,任务极为艰巨复杂。
“农业普查,福到农家。”宁吉喆说,农业普查不仅是国家的大事,也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造福惠农工程,需要得到基层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需要得到广大农户和村民的理解、关心、支持。农户数据是农业普查的源头活水,只有农户数据报准了、报实了,国家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数据。
这次有啥不一样?
此次普查最大的不同是新技术的应用。国家统计局介绍,在普查方式上,将全力推进遥感、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PDA)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利用互联网对普查数据进行联网直报,全面提升普查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是应用遥感技术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这次普查要对我国重点地区主要农作物稻谷、小麦、玉米、棉花的播种面积进行遥感测量,测量出它们的时空分布,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加准确的决策依据。
二是大力推进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采集数据。在对普通农户、规模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进行普查时,使用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入户访问登记,并将普查数据实时传输,将大力提高我国统计的信息化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普查员的负担,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三是推进联网直报在普查中的应用。在对行政村和乡镇进行普查时,将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在所有乡镇实行联网直报,并且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对行政村的普查也实行联网直报。
此外,这次农业普查在保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基本框架的同时,对普查表和普查内容进行创新设计,以更好地适应当今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
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是首次将规模农业经营户和普通农业经营户区别普查,规模农业经营户的普查内容更加全面翔实,以准确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新情况。二是在乡镇普查表中增加建制镇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行政村普查表在反映行政村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的同时,重点反映乡村基础设施情况和农村人居环境情况。(来源:新华社 记者:陈炜伟)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农业普查?
农业普查是一项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它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表式和统一内容,主要采取普查人员直接到户、到单位访问登记的办法,全面收集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情况,为研究制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政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我国农业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我国分别在1996年和2006年开展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2016年开展的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二、为什么要进行农业普查?
农业普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一方面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需要农业普查提供准确的决策信息,另一方面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农业普查提供大量的基础信息。
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农业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
海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为海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为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
四、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什么?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
(一)农作物种植业;
(二)林业;
(三)畜牧业;
(四)渔业;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
五、农业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六、普查表种类有哪些?登记原则是什么?
海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6张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一)农户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登记原则是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不在乡镇的普查区范围内居住,但在普查区内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住户。登记原则与农户普查表相同。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农业经营单位的登记。以在地原则登记,地域范围为县域。在县域范围内的农业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全部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作为一个对象在普查区登记;如果其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域范围之外,则在该产业活动单位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由普查区农业普查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直接填报。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实地核实和调查。
七、什么是农业经营户?
农业经营户是指经营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住户。分为符合农业经营基本条件的户、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标准的户两类。
(一)农业经营户的基本条件是:
1.年内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2.年内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及以上;
3.年内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4.年内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5.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价值达到1000元及以上;
6.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的标准:
1.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3.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4.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或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5.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6.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按规模农业经营户登记。
八、什么是农业经营单位?
农业经营单位指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业公司、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农业经营单位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农业法人单位
1.依法成立,经过正式注册;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4.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5.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或者农林牧渔服务业为主营行业。
(二)农业未注册单位
指除未正式注册外,其余均符合上述农业法人单位的登记条件(2-5)的单位,如尚未注册的农民合作社、&(下转5版)两户以上合伙或联营的经济体等。
(三)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指不以农业为主业的法人单位、未注册单位中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1.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
3.有收入、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4.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或者农林牧渔服务业为主营行业。
九、农业普查的标准时间是什么?
普查时点为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如"您家拥有几处住房?"、"您家2016年生猪年末存栏"等,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如"2016年葡萄产量和销售额"、"2016年肉牛出栏头数"等,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十、普查由谁组织实施?
海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原则为"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管委会)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省、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管委会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计划并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农业普查工作。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村级农业普查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司法系统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普办")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
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在国务院及省农普办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农普办规定,全国分为两类不同要求的测量地区。其中海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B类地区,具体测量要求详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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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方法及有关建议
  宜城市作为湖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唯一的试点单位,此次普查试点涉及两个街道办事处,四个村,共划分四个普查区和38个普查小区,调查摸底总户数为3754户,实际入户登记3416户,非住户生产经营单位、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分别登记240户和94户,农业服务经营户3503户。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法及对完善方案的有关建议如下:
  一、普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经济,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都有了显著变化,农业普查如何反映农村的变化现状,试点方案中对有些问题没有明确界定,我们本着积极实践,大胆探索的原则,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
  (一)以居住地还是以生产经营地为原则进行登记的问题。当前,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城市居民到农村承包耕地、山林、鱼塘等现象较多;农村居民到乡村以外经营农业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农民到城市居住,农村居民异地居住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给普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们认为,要体现普查“不重不漏”的原则,应当以生产经营地进行登记较为科学。如果以居住地进行登记,居住在城市而在农村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己不申报,普查时容易遗漏,且以生产经营地进行登记更能准确地统计各普查区的耕地面积、水面养殖面积、山林面积等重要指标。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是这样处理的:1、在一个普查区内(一般为一个行政村)居民跨普查小区异地居住的,在居住地进行登记,原因是一个普查区内,居住混杂现象较普遍,以居住地登记,有利于摸底、绘图,不会造成混乱。2、常住居民在普查区以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经营地登记其生产经营情况,从事非农产业活动的,在居住地登记其家庭全部情况。3、为了使小区图与摸底登记编号一致,绘图时普查小区对外来从事农业活动者,不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就在其生产经营地方位用虚线画一个方框,并编上序号,作为一个“虚拟户”,登记其生产经营情况,不登记其家庭生活情况。
  (二)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单位院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登记问题。由于企业经营不良或破产,事业单位改革,许多职工下岗,在家待业,为了生计,在单位居住区内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这种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城市郊区。窑湾居委会就有六七个单位,比较典型的如渔业社和航运公司就有400多户,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将这类户以居住地为原则,就近编入各个普查小区,按常住户进行登记。
  (三)有劳动能力又从事一定的农业生产活动的五保户的登记问题。普查方案规定,五保户不属于本次农业普查的范围,但农村的情况千差万别,目前五保户大部分都实行了集中供养,但还有一些地方的个别五保户还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不愿意到福利院,村里给其一定数量的田地,同时还给其发放五保养老金。对这样的五保户,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其一年下来农业收入超过500元,就作为一般农户进行普查登记。
  (四)对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界定的问题。这是本次试点的一个难点和重点,在具体操作中极难把握。我们认为只要其具备了:直接为一产服务的经营活动,并且有服务性经营收入、有经营场所和固定从业人员,无论是否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都应作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
  对于从事农业服务业的个体户,我们是既在户表中有反映,并且要填报农业服务业单位普查表,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不知道农业服务业经济总量的情况下避免遗漏。但我们觉得如果这样填报的话,农业服务业单位普查表中很多指标无法取得,而且有重复计算的可能,建议在正式普查当中,已经对所有农户进行了登记,并且对重点户也进行了单独登记,就无须再对个体户进行单独再登记一次农业服务业单位普查表,若是一定要登记也应该明确年农林牧渔业服务经营总收入的下限,以利于具体操作。
  (五)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问题。对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调查我们采取的主要方法,一是从经济普查的基本单位库里搜集原始单位数据,在认真研究农普试点方案的基础上,一一确定登记单位;二是由普查员在本村范围内进行拉网式的清查,做到不漏一个,不拉一项;三是二个试点镇的全部村都对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摸底,对全镇的农业企业一一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四是请有关部门协助,属于哪个系统的就找它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
  (六)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经营活动承包出去的登记问题。我们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将其作为一个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承包人作为单位的从业人员。
  (七)关于乡镇部分农业服务业单位名存实亡的登记问题。比如乡镇畜牧兽医站,几十号职工都已下岗,仅剩余2、3人在从事畜牧服务,其余人在从事不同的行业,且不属于农业服务业,我们在具体操作中仅将这2、3人作为一个单位,收入指标推算得出。
  (八)关于在填表过程中犯共性错误如何纠正的问题。一是在户2表中在“H3.2006年经营何种非农行业”中选择“没有”,但是在“H4.家庭收支情况”的经营二三产业及其他收入一栏中有选择项;二是“水浇地面积”大于“旱地面积”;三是“园地面积”理解成菜园面积,同“茶、桑、果园面积”成为并列项。这些问题产生原因主要是普查员对指标的理解不深、不透,和对指标间的平衡关系没有很好地掌握之故,针对这些共性的问题,我们及时做出解释,统一填写要求,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各普查小区做了传达,由普查指导员督导纠正。
  二、对普查方案中技术问题的研究探讨与建议
  1、在正式的普查方案中一定要明确普查的对象和范围。从基层反馈回来的问题来看,绝大多数都是这方面的,占到90%以上,基层普查员的素质毕竟有限,一定要清晰、明确地告诉他们哪些是普查的对象,哪些不是,以便于他们操作。
  2、建议住户家庭基本情况户1表改为短表。一是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大于7人以上的家庭少之又少;二是和后面的几张表大小统一,便于携带。
  3、住户类普查表(A601表)的户2表中“H3.2006年农业收入主要来源”项应加一项“无”。
  4、住户类普查表(A601表)的户2表中“H4.家庭收支情况”一栏里:一是其它收入应作为单列项;二是收入的数量分组第一项“无出售”应改为“无”。
  5、住户类普查表(A601表)的户2表中“H5.生活条件”建议增加住房面积指标。家庭成员居住的住房建筑时间建议改为“离散型分组”,即:1978年以前、年、年、2000年以后”,便于分组。
  6、住户类普查表(A601表)的户2表“H7.口粮情况”当年主要来源选项里的“救济及其它”项,应把“其它”单作为一小项。
  7、住户类普查表(A601表)的户2表“H9.农业生产用地”情况,建议要在表上能够区分大项和其中项,在“渠(井)漫灌面积、喷灌面积、滴灌面积、其他灌溉面积”前加“在耕地总面积中:”,在园地面积后加“其中:”。
  8、住户类普查表(A601表)的户2表中“H10.2006年主要农作物种植情况”,建议加上“其他作物面积”,以便推算农作物总播种面积。
  9、住户类普查表(A601表)的户2表中“H11.2006年畜牧业情况”,建议增加“出售仔猪”这个指标。“2006年末家禽存栏、出栏”应改为“存笼、出笼”, 与年报指标保持一致性。
  10、户3表中货币计量单位建议由万元改为千元。
  11、户3表,“现有规模”编号是H13题,下面的又成了H3题了,这虽说是个极小的问题,但对正式普查也有影响。
  12、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表(A602表)的单2表,“D7.2006年畜牧业生产情况”增加“出售仔猪”指标,因为有的非住户类畜牧业养殖单位以“出售仔猪”  为主,而且规模比较大。
  13、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表(A602表)的单2表,“D7.2006年末家禽存栏、出栏”,应改为“存笼、出笼,与年报指标保持一致性。
  14、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表(A602)的单2表,“D7畜牧业和家禽存栏”都应该加入“其它”选项。因为有许多诸如鸽子等特禽无法归项。
  15、乡镇普查表(A604)中的“公交车通车线路”这一指标,方案中解释,指经过乡镇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的主要在镇区运行的公共交通线路。但目前只有县及县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才有审批权。而且,一条公交车有可能要穿行于几个乡镇,如果各个乡镇都登记的话,汇总时就会重复计算。应在方案中明确规定。
  16、农业服务业单位普查表(A605表),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业服务业单位”建议用全称,即“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单位”;二是“F2.单位性质”建议加一个“其他”项;三是“F4.农业服务机械设备与服务完成情况”填报的位数太少,建议增加到5位数,牲畜防治数量单位改为千头(只);四是“F5.农业服务业单位经营和财务状况”项中“年末资产总计”中加一个“其它资产”。相应的平衡关系应该是“年末资产总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它资产”。五是农林牧渔服务业收入,由于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应加上“财政拨款”这一指标。
  17、试点方案中农产品代码不全,分类不科学。比如香菇、木耳等农产品就查无代码,且代码没有按农产品的大类进行区分,非常不科学。
  18、有些农业企业和服务业的总部不在调查区,但在普查区有其分部或生产经营部门,既没有帐目,也不进行单独核算,这类情况建议在总部所在地原则进行登记。
  19、在试点方案中有些指标解释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农林牧渔服务业普查表中关于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的指标解释就不十分清晰,因为按照这个解释,碾米业也应该划分在这个范围,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碾米业明显的是属于工业的范畴,如果碾米属于工业,那花生脱壳呢?它们的性质差不多,应该在正式的普查方案里明确。二是双季晚稻的指标解释就有人指出,现在有的从成熟到播种在120天的也算晚稻。
  三、其它建议
  1、建议农业普查实行项目制。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进行农业普查,虽说这样一个如此大型的、涉及面如此之广、参与人数如此之多的项目,是目前世界上任何一家大型的市场调查公司力所不逮的,但是否可以借鉴一下它们的运作模式来进行农业普查呢?农业普查说到底还是为宏观决策服务,对下面其作用彰显的越小。普查层层要钱,到下面越来越难要,既然主要是为宏观决策服务的,就应该由国家和省拿钱,充当总项目负责人,层层发包,根据样本量决定各县(市)拨付的金额,统计局只充当一个项目督导的作用,由乡镇和村一级招聘普查员。诚如此,才能迎来普查的春天,普查也既可以达到节省经费的目的,当然这里说的节省普查经费可能是指整个国家为此付出的经费,也可以减少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普查质量也可以得到保证。
  2、建议普查表采用人工录入的方法。第一次农业普查数据的处理首次采用光电录入技术,为保证光电录入表的书写质量,在普查登记阶段,先采取草表入户,然后再向正式表过录,草表仅印刷费就是一笔不菲的支出,而且农民的素质普遍较低,几个阿拉伯数字写清就很不错了,还要让他们那么规范地书写,确实比较困难。建议第二次农业普查全部调查表仍然由经过培训的录入员人工录入,这样反而比光电录入节省人财物。就算还是采取光电录入,也建议在普查表上增加一栏位置,让普查员入户时填写。
  3、建议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经济普查这几个普查统筹兼顾,指标设置不重复。比如人口普查已经涉及到了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那么在农业普查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就应该简化。(宜城市农业普查办公室& 王生国& 李天舒)
(文章来源:农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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