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和50社保的优惠政策,马上改的上海城镇户口社保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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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在城市工作的,请问社保能否重复享受?
高小姐 发表于 &11:19:13『标签:』
&&&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 我是来农村的女青年,去年,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大专文凭,并且找到了一份好工作,单位为我买了养老保险,请问,将来达到退休年龄后,像我这样的农业户口的,在城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回到老家,是否可同时享受“农保”等待遇? 高小姐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记者回复:记者咨询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员和单位职工在国家事业单位或工矿企业就业,已经享受了该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或者医疗保险等一切待遇或工矿企业的社保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或者将来回到老家,将不再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待遇。&&& 名词解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了解除农民养老之忧而建立的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 , 是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社会政策,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行为。&&& 感谢你在红网留言,祝工作愉快。&&11:29:04
阳光:户口在农村,可以买社保吗?第1楼我的户口在农村,但现在我在城里做小生意.请问象我这种情况可以买社保吗?如果可以的话,又应该需要什么手续呢? 请回复,谢谢!!!&12:13:04dvr:农村户口的养老保险第2楼我是来自河南农村的,我们公司要给员工上保险.将来我回农村还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吗?或者是将来我回老家可不可以把我的保险调到农村去.&11:37:10今年流行什麼:社會保險轉移第3楼我是城市戶口,但很早就出來打工,現家中沒有單位,請問如果有一天我回到汨羅的話,我的社保怎樣處理呢?&14:55:14yantaicly:在外省打工的湖南人参加了企业的养老保险,老了可以到湖南领取养老金吗?第4楼在外省打工的湖南人参加了企业的养老保险,老了可以到湖南领取养老金吗?&17:51:17保险:公司第5楼养老保险必须交满15年&退休后开始领取。领取到人生最后一天。如买商业性质的养老保险,能领多少钱(具体保额)就要看你交的保费多少了。&22:12:01哎:“农民工40现象”第6楼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一个又一个躁动的身影,告别“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模式,义无反顾地闯进陌生的城镇,汇聚成让人叹为观止的亿万农民工大军。他们以打工者的身份吃苦受累,高强度地劳动,支撑起经济的快速发展;他们建设城市,创造财富,提供税收,已成为我们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坚。如今,他们中许多人已青春不再,靠打工那点收入又不足以在城里置业安家,“打道回农村”差不多成为他们必然的归宿。“农民工40现象”集中反映了工业化对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掠夺性使用。“用之而不养之”,农村又怎么可能无限制地成为城市劳动力资源的“蓄水池”?长此以往,将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宗旨,同时还有可能制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这些农民工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更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中年农民工被城市“嫌弃”& 8月14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虎坊桥附近的宣武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从中午一直到下午5点,记者观察发现,年轻力壮的农民工最受用工者青睐,一批批不断被招走。而年纪稍大些的则明显不受欢迎,迟迟找不到雇主。今年42岁、老家湖南的张大亮,等了4天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他对记者说:“外出打工就趁年轻,稍微上个年纪,到哪儿都没人稀罕!”47岁的瓦工王东方告诉记者:“尽管有些手艺,找工作也是一年难似一年!”& 不仅仅是张大亮和王东方。在各地的大中城市里,许多打工多年、人到中年的农民工正切实感受着被城市“嫌弃”的滋味。他们虽然工作更熟练、对城市更熟悉,但在体力和精力开始走下坡路的情况下,正被一批批新下火车、源源不绝赶来的年轻劳力所替代。& 记者在一些地方的劳动力市场了解到,很多用人单位在招收农民工时,一般都明文要求年龄在40岁或者35岁以下,一些服务行业甚至要求25岁以下。而中年农民工之所以会被企业淘汰,主要原因在于体力的下降。京郊某仓库招收民工30名,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负责招工的翟先生告诉记者:“工人主要干装卸的活,年纪大的怕扛不住。”而一家被服厂只招收25岁以下的工人。招工者说:“我们需要常年夜里加班,干的也是精细活,年纪大的精神不好,手头也不活,基本就没法用。”& 返乡农民工与农村“不合拍”& 记者了解到,很多农民工中间流传着这样一句口头禅:“20定出山,40必收山。”讲的是年轻村民必定外出打工,到了中年必然回家。但是,离开城市,“收山”回家的农民工很多又遇到了新的难题:很多人不会干农活,他们或者从零学起,或者成为农村闲人。& 多年来,许许多多十八九岁甚至十五六岁的农村孩子,初中毕业离开校园后就来到城市,走进工厂、工地、车间。由于基本上与土地“断绝”了关系,依靠工资生活,他们在实质上已经转化成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而这些产业工人在城市奉献了青春回到农村老家后,种种不适应必然不可避免。& 记者在河南农村采访时了解到,外出打工的年轻人回家休假的时候,一般都不会操持农活。一是因为他们大部分是离开学校直接进入城市,根本没有进行过农业生产的训练。二是因为他们往往是家庭的收入来源,比较受宠,所以家长也很少要求他们再去干农活。这样,当地农村对打工者有这样一种略含贬义的说法:“在外当孙,回家作爷。”&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一批批从农村到城市的打工者很多已经青春不再,而他们在无奈中回家以后,也很难适应农村的生活方式和农业劳作。在河南省鲁山县金章村,一名姓杜的村干部告诉记者,在他们村,打多年工又回到家中,年龄三四十岁的人很多。这些人大致可分成三类。第一种:就是用打工的积蓄做些小本生意,或者买辆农用车搞些运输;第二种:不会干农活,也找不到好的生意门路,只好在家带带孩子、打打牌,主要依靠多年的积蓄维持生活;第三种:回到农村突然失去了定位,不知道该干什么能干什么,沉溺与打牌、赌博,将积蓄挥霍完了事。这位村干部总结说,打工回来的明显跟农村不合拍,讲究吃穿,不愿下田,半个劳动力也比不上。 企业对农民工“用而不养”& 2004年4月,某科研单位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进城农民工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体,年龄从15岁到64岁不等,占90%的人为44岁以下,其中15-29岁者占到了一半(51.5%)。按说,40来岁正是壮年,农民工却为何纷纷离去?& 记者在调查后发现,农民工之所以在40岁以后干不下去,主要是因为体力透支,同时没有其他资本可供出卖。导致农民工只有体力可供出卖的原因,是农民工普遍文化素质不高、技术技能缺乏。而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源,则是企业对农民工“用”而不“养”,从不提供培训和提高的机会,造成他们技能老化、无法与年轻人竞争。& 有关专家也指出,之所以产生农民工的“40岁现象”,其实是一些企业处于控制成本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压低用于农民工的各种支出。大部分农民工无法获得培训机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从事低水平重复劳动,在被透支了体力之后,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技能不够,到40岁左右时由于又被企业嫌弃,无奈之中只好告别城市。& 有识之士认为,这些40岁左右,在城市工作超过10年的农民工,有一定的技术和经验,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不该让他们回流到农村,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工作。& 城市对农民工“取而不予”& 针对农民工40岁后大量返流农村的现象,有专家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城市没有给农民工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导致农民工病无所医、贫无所助、老无所养,被迫返回家乡,去寻求最原始的家庭保障。&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讲师杨桂宏认为,农民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不论从哪种理论来讲,都应该覆盖这一群体,但事实恰恰相反。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最直接的深层原因就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保障体制。眼下尽管全国很多地方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但并没有形成让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下来的制度引导,也没有真正改变原来以户籍为基础二元社会保障体制,自然也就解决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传统体制方面的原因。& 知名国情专家胡鞍钢教授认为,眼下全国约有1.3亿农民外出务工,这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活动,但相对于中国8亿农村人口、5亿农村劳动力来说,这一迁移过程仅仅是个开始,还将延续到2030年甚至更长时间。他说。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城乡两种不同身份居民的制度安排,让农民工处在一个“既不着(农)村,也不着城(市)”的环境里。他呼吁城市不仅要善待农民工,关键还要使他们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并分享成果。& 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张虎林向记者评论,农民工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生产,是城市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被隔离在城市社会保障之外,这种取而不予的做法,本身是对农民工合法权利的剥夺。他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分析,农民工回流农村,是一股逆潮流,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企业,应该纠正这种短视行为,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城市能够留住这些曾经奉献了青春的外来工。& 40岁,对于城市中的企业精英们来说,这正是他们走向事业巅峰的年龄。但是,对于许多民工而言,40岁却意味着他们在城镇打工生涯的终结。& 农民工社保养老险参保率仅15%(链接)& 据一份最新调研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 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据统计,到今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约为6000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近日完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尖锐地指出,“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导致参保困难,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各有顾虑”,“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是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由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如果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多数农民工参保很难达到该年限标准。有的地方还规定退休前5年必须到该地参保,这实际上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排除在外。& 《市场报》&(日&第二版)&22:23:30贫富:差距第7楼贫富差距的形成和扩大& ※&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现状& 本节具体分析了我国城市贫困人口的主要构成、生活现状,以及他们是如何一步步掉落到社会最底层。& ※&杯水车薪的扶贫救济& 阐述了我国现有的社会救济机制的缺陷,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进展,以及一些省会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 ※&分配中的不平等问题& 从非法收入对我国基尼系数的影响出发,探讨了我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过大的状况,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于权力介入市场,分配机制被扭曲为以权力、人情(实际上是金钱)关系和投机为本位进行分配而形成的结果。& ※&收入分配中的金字塔结构& 本节具体分析了我国各阶层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的分布状况,以及近期的发展趋势。& ※&民众的相对剥夺感& 通过我国近几年来“基尼系数”的变化,论述了我国在短短十几年之间,走完了由平均主义到贫富差距过大这一历史过程的事实。用调查结果反映了公众对贫富差距过大不满的真正原因,实际上是对不正当致富的不满,而不是平均主义时代那种简单地对贫富分层的不满。& ※&收入集中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收入严重的集中化,强烈地(从物质和心理上)阻碍了公众对发展的参予,损害了民众勤奋工作的意愿和能力,助长了国民的无责任化倾向。政府必须在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这二者参加分配的比例上有公正的规定,以防止少数人不正当的收入过高和两极分化的不断扩张。& 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以带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一改革政策已取得重大成就。但在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改革以后,大家不无遗憾地发现,共同贫困的局面虽已消失,但“共同富裕”却也还只是纸上的蓝图。现在深深困扰政府和社会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形成了一种“马太效应”:穷者越来越穷,富者越来越富。由于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有导致贫富分化的自发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坚持共同富裕原则,避免两极分化过度,将贫富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当的程度,也就成了政府必须加以解决的紧迫问题。& 本章不打算论述地区的贫富差距,因为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更多地是由自然条件、历史背景等多种因素造成,与当前中国城市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成因并不一样。本章集中讨论的主要是权力市场化造成的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差距。& 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现状& 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早在80年代中期就已存在,但那时社会公众的不满,和90年代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一份很详细的调查报告说明了当时的社会舆论主要是针对脑体倒挂,个体、私营业主收入过高,承包、承租者和一般职工收入差距过大,地区之间利益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1)而到了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由于权力市场化进程加速,这方面的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是高收入者的主体加入了大批通过非劳动手段致富的人,二是国有企业职工成了城市贫困人口的主体部分,三是收入高低悬殊的情况已比80年代显著得多。由于这三方面的因素,贫困问题也就成为阻碍中国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主要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从1986年到1992年,国有企业职工的人均收入水平和增长速度,远远低于非国有单位:& 表1:(收入总数:亿元)& 类别& 1986年& 1992年& 增长倍数& 国有单位& 1537.3& 3913.7& 1.55& 城镇集体单位& 401.5& 885.4& 1.21& 合营单位& 9.4& 111.1& 10.28& 个体劳动者& 120.0& 495.7& 3.13& 从人均水平来看,1986年至1992年,国有企业单位职工人均收入由2633元增加到3594元,增长率为36.5%;城镇个体劳动者人均货币收入由2484元增至5915元,增长率为138.1%。(2)如果考虑后者的收入透明度远没有前者高,增长率决不止此数。截至1994年8月末,国有企业职工的人均月工资为325元,而其它经济类型企业职工的人均工资为477元。(3)由于国有企业长期亏损,1994年全国有100多万退休职工领不到、领不够或不能按时领到退休金,约有400多万在职职工未能足额领到工资。(4)& 近几年我国贫困人口一直呈递增趋势,这一点可以从居民收入变化中看出来:& 表2:&年居民收入变化表& 增加&(%)& 没有变化(%)& 减少(%)& 1993年& 56%& 31%& 13%& 1994年& 54%& 30%& 16%& 1995年& 40%& 38%& 22%&&22:25:56网友51:回答:养老保险的转移需要什么手续?第8楼一、参加养老保险的保险人向原所在的单位提出转移的申请; 二、原单位向保险所开出转移函,加盖公章; 三、将转移养老保险函提交给新的保险所,由新保险所在转移函上填具新保险所的帐号、户名、开户行、地址等,并新保险所的加盖公章; 四、加盖公章后,将转移函的首联交由新保险所; 五、加盖公章后,将转移的附联交由原单位。原保险所在收到转移函后,就会将你的养老保险金连本带息,按转移函上的帐号,转移新的保险所。&&22:32:51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9楼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略)&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略)&      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略)&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9.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目前各地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   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3.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15.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补缴欠缴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计算办法见附件3。&   1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1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9.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2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算方法按第15条规定执行。&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22.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待遇给付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3.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24.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5.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31.本办法自日起实行。&22:39:30文件:农民工问题第10楼国务院文件& 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我们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的后备军,要把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十九)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这是农民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三十二)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积极引导东部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也有利于形成东中西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要在产业政策上鼓励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西部地区要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三)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三十四)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六)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必须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八)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四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22:44:47统一:城乡户口第11楼中国拟统一城乡户口? 艳阳天&& &中国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不久前透露,政府正加紧研究改革歧视农民的户籍制度,拟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界限,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北京统计局透露,中国可能会从明年下半年开始实施新的失业率统计方法,农民工等阶层将被首次纳入统计范围。   据陕西媒体报道,陕西省将在五年内统一城乡户口。公安部有关人士介绍说,目前已有山东、辽宁、福建、广东、陕西等11个省的公安机关开展了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工作,为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界限创造条件。   上述消息再度引起中国媒体对现行户籍制度的批评和取消农村户口的呼吁。新华网昨天转引《第一财经日报》的评论说,统一的户籍制度,有利于建立一个更为现代且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根除因城乡身份差异造成的社会歧视,把因社会歧视可能导致的社会冲突消灭于无形。   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始于1950年代。1957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通过严格的户口管理,做好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工作。   日,中国最高领导人毛泽东颁布《户口登记条例》。条例规定,户口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一个公民在同一时间只能在常驻地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地方暂住三日以上的须申报暂住登记;农村户口要迁往城镇,或者城镇之间的户口迁移必须得到官方批准等等,正式确立了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   伴随户籍制度确立的是严重不平等的城乡二元结构。这个结构的特点是:城镇户口所享受的就业、医疗和教育优惠,农村户口统统没有。换句话说,如果不通过考学、参军等个别渠道,农民的后代只能永远是农民!   1980年代以来,大批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虽然他们中许多人在城市长期居住,但大多还是农村户口,城市居民享有的相关优惠与仍然与他们无关。   1998年以来,中国的户籍制度出现松动,一些中小城市的户口已逐步对外地人开放,城镇户口所附加的种种优惠也逐渐减少,但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城市依然实行严格的户口制度。   有关学者指出,虽然当局试图改变目前的户籍制度,但考虑到大城市的承受能力,统一城乡户口并不等于取消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制度,也就是说,这些大城市的户口短期内还不可能向外地户口开放。   学者认为,统一城乡户口,必将进一步刺激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城市居民享有的教育、就业、保险、住房等方面的优惠,也要一视同仁地让外来人口享有,这是一个相当庞大而复杂的配套改革工程,弄不好就会影响社会稳定,中国大城市显然还没有做好这种准备。&23:33:35蓝色海洋:养老保险转移第12楼我2002年在长沙工作,2004年调离长沙,在岳阳的一个县城工作,但养老保险还未转移,不知道要一些什么手续?听说只要开基金转移单,不转钱了,有这回事吗?以前养老保险交的多,现在在县城交得少,矛盾不?&13:39:13秋水依人:蓝色海洋,你是单位缴的养老保险金吗?第13楼&&& 我不知道你的工作单位及你的工作情况,所以我只能就一般情况而言。如你是正式工作调动,带上相关手续到相关地点的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即可。但我要告诉你,你在长沙缴得多,在县城缴得少虽然不矛盾,但以后领取养老金是要受影响的:一、长沙的社平工资高于县城的社平工资;二、你缴得少,你的个人帐户积累也就相对少,这是决定今后领取多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我这么说,你能明白了吧? &16:48:26阳光:咨询第14楼我于今年4月从邵阳调来长沙,此前,在邵阳一直缴纳养老保险费,而现在的单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请问本人在邵阳工作时所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置?&09:09:54可: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第15楼我是一国有煤矿的退休工人,在职时被定为三级工残(矽肺病),享受了工残待遇,请问退休后能否继续享受此项待遇?&09:18:23Mayxiao:咨詢第16楼我是一個因升學從農業戶口變爲非農業戶口的人,如今戶口在家里的縣城里,人在深圳打工,公司也給我們買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請問我們要是沒有交滿15年就回到老家縣城生活,能否領導退休金?假如交滿了15年但沒有辦理保險轉移,我們是否可以領導深圳水平的退休金(因爲這邊交得基本保險費多)?在哪裏領?轉移了保險,是不是只能領當地水平的退休金?可是當地交保險費不要深圳高,這又如何解釋? 急盼回答,謝謝!!&19:02:54心云:咨询第17楼我是一个下岗职工,在80年参加工作,中途工作有调动,在现单位因为工厂倒闭,未倒闭之前,单位一直未交养老保险,现在已到退休年龄,请问,如果退休需补交多少养老保险。&10:25:45月色撩人:想问一下第18楼请问:不出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原单位和现在的单位年龄不一样,有障碍吗?姓名我家庭住址都一样。就是年龄中途改了一下,能行吗?急问。&10:09:50瓢哥:了解保险第19楼农村户口在外务工以买了农村养老保险的&现在务工单位要求买保险是否可以不买?&16:06:58兰儿:社保第20楼我现在在公司上班,买了长沙的保险,如果明年我不在这公司上班了,想回去自己买,但我的户口是醴陵乡下的,应该怎么办?生育保险一般要买多久。&19:52:22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20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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