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针对计划免疫有哪些研究生的国家优惠政策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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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发布单位:农业部兽医局
日期: 00:00
关键词: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
下载文件:&&
  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年)》,切实做好2017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农业部
                        日
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免疫布鲁氏菌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免疫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
  对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规定免疫区域的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对全国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进口国(地区)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对全国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要求,划定为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区域的,可以不实施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对牛羊(不包括种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实施免疫的,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要求执行。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确需实施免疫的,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要求执行。
  在包虫病流行区,对新补栏羊只进行包虫病免疫。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使用疫苗种类
  各地可根据监测结果,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二)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地要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三)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同时,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五)建立养殖档案。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农业部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进一步强化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测,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向社会发布。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疫苗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疫苗供应,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各地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招标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招标采购活动。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采购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要防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应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七、经费支持
  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八、其他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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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免疫疫苗都有哪些呢?谁知道的呢?可否帮忙列一下出来啊?真的非常感谢啊?
宝宝年龄:6岁以上
所有回答:8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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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每个宝宝出生都有疫苗本的,上面都有写的,免费的疫苗都是要打的。我们家宝宝自费的都没打。
12-27 17:55
共有1个答案
宝宝年龄:宝宝2岁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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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率: 0.68%
宝宝2岁5个月
你好,国家计划的棉衣苗有吧过,一干疫苗,还用脑流疫苗等等,还有一些其他的,这个主要是看防疫站
12-27 17:56
你好,国家计划的棉衣苗有吧过,一干疫苗,还用脑流疫苗等等,还有一些其他的,这个主要是看防疫站
菜菜芷 1人回答
妈妈爱希希宝贝 3人回答
gandylababy 2人回答
gandylababy 1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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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明猪 1人回答
小麻大麻1 3人回答
客户端下载目标/国家免疫规划
预防接种全面组织实施扩大国家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到2010年,适龄儿童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包括A群流脑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等11种疫苗的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内容/国家免疫规划
在现行范围内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8种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并将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11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在发生炭疽疫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或钩体疫苗的应急接种。在必要时,对重点地区的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程序/国家免疫规划
1、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各口服脊灰疫苗(液体)1剂次,4周岁口服脊灰疫苗(糖丸)1剂次。
4、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5、白破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疹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8月龄时接种
7、:接种1剂次,儿童18—24月龄时接种。
8、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A群流脑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6—18月龄时接种2剂次,接种间隔为3个月。
10、A+C群流脑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3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11、甲肝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时接种。在部分试点地区使用甲肝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时各接种1剂次。
上述程序为常规疫苗免疫程序,不包括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程序疫苗接 种 对 象月(年)龄接种剂次接种途径接 种 剂 量/剂次备 注乙肝疫苗0、1、6月龄3肌内注射酵母苗5μg/0.5ml,CHO苗10μg/1ml、20μg/1ml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28天卡介苗出生时1皮内注射0.1ml脊灰疫苗2、3、4月龄,4周岁4口服1粒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百白破疫苗3、4、5月龄,18-24月龄4肌内注射0.5ml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白破疫苗6周岁1肌内注射0.5ml麻风疫苗(麻疹疫苗)8月龄1皮下注射0.5ml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疹疫苗)18-24月龄1皮下注射0.5ml乙脑减毒活疫苗8月龄,2周岁2皮下注射0.5mlA群流脑疫苗6-18月龄2皮下注射30μg/0.5ml第1、2剂次间隔3个月A+C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2皮下注射100μg/0.5ml2剂次间隔≥3年;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甲肝减毒活疫苗18月龄1皮下注射1ml出血热疫苗(双价)16-60周岁3肌内注射1ml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炭疽疫苗炭疽疫情发生时,病例或病畜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围高危人群1皮上划痕0.05ml(2滴)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不能接种钩体疫苗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2皮下注射成人第1剂0.5ml,第2剂1.0ml7-13岁剂量减半,必要时7岁以下儿童依据年龄、体重酌量注射,不超过成人剂量1/4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乙脑灭活疫苗8月龄(2剂次),2周岁,6周岁4皮下注射0.5ml第1、2剂次间隔7-10天甲肝灭活疫苗18月龄,24-30月龄2肌内注射0.5ml2剂次间隔≥6个月
时间/国家免疫规划
自日起,按照上述免疫程序,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文件/国家免疫规划
国家免疫规划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委)、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实施国家免疫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免疫规划工作部门协调机制。负责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备和调运,对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进行价格核定;教育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促进国家免疫规划各项政策的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监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和注射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疫苗和注射器将逐步过渡到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配送模式。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为保证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承担。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仍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财政原用于购置疫苗和注射器的经费规模不得减少,并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免疫规划服务在内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加投入,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预防接种等工作所需经费。地方财政投入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财政通过公共卫生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予以必要的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注意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大宣教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积极推广各地在免疫规划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充实免疫规划基层接种人员。加强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各地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地应制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督导方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方案/国家免疫规划
《方案》规定,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和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爆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通过这些疫苗的接种,可以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方案》规定的总目标为: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以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方案》提出了四项工作的指标:一是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二是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三是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要达到70%以上。四是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方案》规定,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接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根据需要国家会制定一些其他病例的强化规定方案。出血热疫苗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的高危人群。
卫生部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因为免疫规划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的经费投入、疫苗供应,以及实施疫苗的一些必须冷链设备保障。同时,要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要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要加强冷链建设。这个冷链指保存疫苗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需要的低温保存的条件设施,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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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是不同的这是湖南省残疾人优惠政策 一、《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五保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减免。” 二、《湖南耕地点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下列经批准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福利企事业单位用地” 第七条规定:“农村(含城郊)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农村的贫困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税和免税。” 三、《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房产税。” 四、《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社会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部、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第七款规定:“造成受害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残废的,对受害者抚养或者生前抚养的人,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支付生活费,不瞒18周岁的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至残废时止。” 六、《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收取杂费的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免收杂费,其他地方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可申请减免杂费,减免的杂费由当地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特殊学校(班)。” 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端正教育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非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拒收应该入学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开除学生或责令学生退学。 严禁体罚学生。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配合学校对子女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 七、《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接种对象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计划免疫接种事处理。” 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利用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史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 专门的管理部门是省残疾人联合协会 你要就业是吗,你去区残联咨询吧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福利企业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扶持残疾人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务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35%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福利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继续按规定实行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退办法。 (四)以残疾人为主的福利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到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如果是身高问题,那就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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