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承包搬运没劳动合同不到期 开除被开除

员工说句“厂都要垮了” 如果你是老板,会不会开除他?_网易新闻
员工说句“厂都要垮了” 如果你是老板,会不会开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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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和康伯特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
因为一句话,陈家就被公司开除了。
一句牢骚话 工作被除脱
30岁的陈家是合川人,2008年6月,进入南岸区康伯特塑胶有限公司工作。两年时间,他从工人干到班长,工资也从最初的1200元涨至接近3000元。
去年12月,陈家被派到李家沱一车间全面负责生产和管理。工作量增加,工资却没涨,陈家反映了多次,公司没有答复。
今年7月中旬,车间货物需要转移,因厂里没有搬运工,陈家只得和工人当搬运,高温下连续干了3天。7月17日,一位客户托驾驶员来拉货,驾驶员让陈家尽快上货,当时车间正在生产,又没人搬货,陈家脱口而出:“急啥?厂都要垮了!”牢骚之后,陈家还是组织工人搬货上了车。
没想到,这句话给陈家惹来大麻烦。第二天,总经理陈华找到陈家,问他为啥要说“厂都要垮了”的话,说驾驶员回去告诉了自己的老板,而对方老板正是公司的经销商,经销商当即一个电话打到公司询问是怎么回事。陈华称,这话给公司造成很坏的影响。
第二天上午,陈华通知陈家回总公司,“你的工作到此为止”,但欠陈家的工资没有付。
签离职协议 承诺不申诉
7月28日,陈家向经开区劳动局电话反映了自己的情况。
在劳动局介入下,8月16日,康伯特公司结清了陈家工资,并要求他签下一份离职协议:“因在工作中未能忠于职守,宣传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信誉,现已不适合在公司就职。”
同时,协议还对陈家进行了限制:“乙方(陈家)在结清一切费用后不再提出任何劳资方面的争议,如再提出任何劳资争议,则甲方保留追诉乙方工作中造成公司损失的权利。”
公司责怪他 损害了形象
昨日,记者与陈家一起来到康伯特塑胶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厂长的陈华承认,开除陈家确实是因为他说了那句“厂都要垮了”,因为这句话损害了公司形象。而公司规定里明确说了,损害公司形象就可以开除。陈华说,公司原本在培养陈家,准备提拔他。
员工是否都知道公司有这样的规定?陈经理称,公司规定虽没有公示,但员工进公司时就曾学习过。
陈家说,进公司两年多,从未有人让他们学过相关公司规定。
记者提出看看该公司规定,遭拒。陈经理称,锁上了拿不到。
本版稿件由 记者 张一叶 见习记者 尹晓帆 报道摄影
仅凭一句话就开除
理由有点牵强
市劳动局和经开区劳动局相关工作人员称,仅凭员工说了句“厂都要垮了”,就开除员工,理由过于牵强。损害公司形象的界定不能只凭他说了这句话,还要看他是否在公众场合,或者通过网上发帖等形式对外传播,目前仅限于在小范围说了这句话,不足以认定“损害公司形象”。此外,公司规定一定要进行公示或通过其他渠道让员工知道才算有效,否则,规定本身的效力就有问题。
劳动部门建议陈家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如此开除决定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单位是否可以凭员工这句话就作出开除决定?本报律师团成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龙涛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按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才能开除员工。目前,陈家这句话并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涉及员工利益的公司规定,也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公示或者用其他方式让员工知晓才有法律效力。否则,这个规定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就无从谈起“按规定开除员工”了。
这事大家说
他说这样的话表明他的工作态度不对,有些消极,但厂里的做法过激了点,可以批评教育,不至于开除。
———南岸区福天大厦B座9-2材料员 彭跃
我觉得公司开除陈家的做法可以理解,在你看来,只是一句不经意的牢骚话,但外人听来,就对公司的形象有负面认识。人在职场,牢骚不是随便可以发的。
———渝北回兴宝桐路1号 彭先生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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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 临时搬运工被砸伤致残遇纠纷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分享到: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
临时搬运工被砸伤致残遇纠纷
一审法院按承揽合同关系判决,搬运工获赔两万元;终审判决认定雇佣合同关系,搬运工获赔7万余元  
  中工网讯(记者邹倜然 通讯员邱春燕)平常在家务农,附近企业仓库需要装卸货物时去搬货挣钱,这样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搬运工和企业之间是怎样的劳动关系?近日,浙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搬运工和公司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
  刘某就是这样一个搬运工,农闲时会与其他村民结伴外出装卸赚钱。日,刘某到浙江某碳酸钙公司仓库做装卸工。一般情况下,该公司会电话通知他去仓库装卸货物的。他再叫几个同村村民一起干活,双方按照每吨12元的标准计算报酬,不签订相关书面合同。
  日,刘某在仓库装载货物过程中,不慎被堆放在仓库中突然倒下的纳米钙压伤左脚,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前后交叉韧带断裂伤、左膝内外侧副韧带断裂伤,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发后,该公司认为刘某在装卸作业时采取了错误的操作方式才导致受伤,且双方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是雇佣合同关系;公司是按照完成总工作量给刘某报酬的,而刘某雇佣同村人装卸,并分别发放工资,故公司与刘某是承揽合同关系,只愿补偿刘某两万元。
  出院后,刘某又就相关赔偿问题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未果。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该公司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定作人”,在该次承揽活动中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故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该公司自愿补偿刘某两万元。刘某对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为雇佣合同关系,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刘某7万余元。
  法官指出,雇佣合同关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由雇员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虽然雇佣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均存在提供劳务的行为,但雇佣合同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手段,以完成某项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并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和管理。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为该公司装卸碳酸钙,提供的是简单劳务,并非以交付某项工作成果为目的;同时,刘某和该公司的员工一起装卸,将货物搬运到指定地点,一定程度上是受该公司的指挥和监督,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双方约定的按吨进行计付,系劳务报酬的一种计付方式,故双方之间为雇佣合同关系。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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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承包人能否开除原单位职工?
14:47&&来源: |
  承包人能否开除原单位职工?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后果是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不能享受因其他原因终止可以取得的相关待遇。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企业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完成工作任务的,&有权予以开除。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3条之规定,对职工的开除,必须由厂长(经理)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企业的承包人,并不属于或等于原单位厂长(经理),也就无权作出对原单位职工开除的决定,他只能将情况向原单位反映,由原单位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最终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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