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录单投保人是什么意思显示3个以上怎么处理

太保宁波分公司前员工被刑拘 涉嫌诈骗投保人千万|太保|保单|本金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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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际金融报》收到宁波数位投保人举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宁波鄞州支公司和北仑支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欺骗消费者和兜售假保单的材料。
  根据举报人透露,本案涉及被骗本金1010万元,袁女士、张女士(化名)、杨先生受骗本金分别高达480万元、330万元和200万元。
  据记者核实,以上三位受骗人均是宁波分公司鄞州支公司曾经的业务员隋晶2012年至2016年的客户,其中两位是隋晶在太保任职时被骗取了本金,杨先生则是在不知隋晶离职的情况下购买的保单。目前,隋晶已经涉案被警方刑拘,但以上三位投资者的本金去向依然是谜。
  真假保单难辨,高息回报诱人
  袁女士表示,自己涉案的产品主要是四种:利赢年年年金保险、幸福相伴尊享版理财计划、万能型客户财富升级版、东方红财富升级系列等,理财周期在1个月至2个月;杨先生200万元购买了名为“东方红财富升级版”的保险产品,期限一个月,收益率为4.06%。
  张女士是直接或间接通过隋晶及亲戚账户打款购买理财产品的,她虽然不清楚自己购买的具体保险产品,但她反映,销售人员最初推销短期理财产品时介绍,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上海自贸区项目、高铁项目等,承诺收益率在5%-15%不等,期限一般在1个月至4个月不等。张女士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投入的本金小部分直接转账给隋晶个人帐户,大部分则是通过隋晶的阿姨转交。
  以上人士反映,“被骗”的套路相同:均是一份真保单后面补充一份假协议,一步步被诱入高息理财陷阱。
  大家最初购买的都是货真价实的真保单,金额比较少,返利均正常。多次操作成为老客户后,受“内部销售产品”、短期高额回报、买保险赠送礼物以及支公司高管上门协助推销增加可信度等因素诱惑,警惕性放松。过分相信“熟人”后,在正常投资时将资金随意打入业务人员私人账户的事情时有发生,加上无法辨别真假保单,出具的所谓盖有太保人寿公司公章的“补充协议”也信以为真,最终导致了今天的“糊涂账”。
  隋晶背后的高管真的无责?
  以上三位投诉人反映的同一个事实是:在购买太平洋人寿多个理财产品前后,除了隋晶这位主力销售人员外,太保宁波分公司北仑支公司和鄞州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胡君良、连永成等人都曾出面帮助推销、并证实所买产品的真实性。
  然而,在隋晶被逮捕后,这些高管均推卸责任,与隋晶划清了界限,并以隋晶在2016年不再是公司员工为由,拒绝返回本金。据多位投资者陈述,案发后,太保方面称,隋晶已经于2016年1月离职。
  投资者质疑:既然隋晶这位业务员已经离职,为什么支公司高管会出面为其“站台”?
  他们认为,正是因为支公司高管(主要是连某和胡君良)在场支持,才让他们打消了高息回报的疑虑,并义无反顾地投入更多资金。
  五年间,这些高管为什么没有纠正隋晶的错误做法?据悉,案发至今,这些支公司高管依然在任。记者也在多方核实下发现,2012年-2015年,隋晶并未离职;2016年案发前,1-9月,隋晶依然在太保参加各种活动和推销业务,与太保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投诉人袁女士对本报记者反映,最先购买的真保单没问题,“太保所谓的高利益回报就是卖一份真保单,配一些补充协议及虚假宣传高息万能险回报来混淆我们消费者。我们毕竟是消费者,对保险销售里的‘坑’并不清楚,又加上支公司高管人员的站台,以及对产品高收益高回报的推崇,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掉进了诈骗陷阱。”
  据悉,以上三人并不是隋晶案件的全部受害人,隋晶本人的亲属也成了“受骗者”。
  在接到举报材料后,《国际金融报》记者也向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发出了采访函,分别就“客户举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部分高管是否依然在职、公章为何出现在假保单上、公司如何管理离职人员及通知客户以防受骗、质询客户投保资金为何可以进入私人账户、公司高管在业务员销售产品过程中现身是否应该在案发后承担相应责任等问题”进行询问。
  太保方面回应称,“公司知悉宁波分公司原业务员隋晶在离司后涉嫌诈骗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已第一时间要求宁波分公司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同时开展其名下客户及内部涉案风险排查。公司一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落实监管要求部署风险和内控自查,排查非法集资、舞弊欺诈等高发风险。一经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将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侦办查处,对基层机构、人员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坚决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以上三位投资者于去年9月相继报案,并向当地保监局递交了举报材料,但是至今各方均未将此事解决,保监局方面也没有正式回应,而保监会方面表示不可越级投诉。
  袁女士表示,她的诉求是希望太保能兑付480万元投资本金以及全额退还手头的一份价值200万元的保单。张女士也希望通过司法进程尽快查清案情并归还本金330万元;杨先生在寻求追回本金200万元的同时,也希望当地保监局能够彻查太保分公司管理混乱的局面,以防更多消费者受骗。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该举报材料分析,即便隋晶是离职人员,但仅凭其一人根本无法单独完成这些真假保单,所以,太保人寿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较大,有集体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如果警方根据购买保险产品时的付款记录追踪,这样的诈骗案件并不难突破。
  监管令如何规范此类案件
  5月1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销售乱象。《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要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加强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
  《通知》列举了人身险销售存在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包括:
  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等。
  对于以上情形,《通知》明确要求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省级分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12个月的监管措施。人身保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保监会将依法对总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的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尤其是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此外,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通知》还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从严从重给予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限薪、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要进一步强化总公司责任,对因制度规定缺失、监督执行不到位、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还应当对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以下为客户阐述受骗过程详情
  投诉人之一:袁女士
  袁女士是太平洋公司在宁波的客户,目前本金480万元未追回,还有一份200万元保单未退。
  ▲袁女士提供的太保补偿协议文件
  她于日,在太保老客户邵某的介绍下认识太保员工隋晶,两天后在隋晶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100万元的保单。本次投保时,隋晶的上司、太保宁波北仑支公司总经理胡君良在场。
  据袁女士反映,100万元保单是隋晶用太保的pos机刷卡收费的。“鉴于太保本地公司的高管能亲自到本人的茶馆上门推销保单,我们对其推荐的保险产品比较信任,又于日买一份100万元高额贴息理财产品,周期45天,十月份返还107万元。”
  2015年12月份,在员工隋晶的邀请下,袁女士参加了太保支公司高管胡君良、叶健康、丁某关于理财产品的讲座。期间胡君良推荐的是太保的“幸福相伴产品”,还送了旅游券。“胡君良告诉我,旅游券可以折现,也可以用于旅游。买一份100万元幸福保单就可以送旅游券。于是我就购买了幸福相伴产品一百万保单,当时也是拿太保pos机来刷的,款是打入保险公司。”袁女士表示。
  “之后,在日,对方又推销了高息理财产品了,随后我和另一位客户金某买了200万元理财,我90万元,金斌110万元,第一期利息收益14.5万元,按投资比例分给金斌79750元。第二期利息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期间胡君良、财务王祎颖等一系列工作人员都说钱会到),导致给我们一种假象,到了日,以收取保险产品定金为由,又收取300万元(我220万元,金斌80万元),钱打入太保财务王祎颖个人账户。”袁女士说道。
  然而,直到此时,袁女士并不知道的是,隋晶已经从太保北仑支公司离职。为了证实此类交易在当地的普遍性,袁女士向记者反映,“其介绍人邵某也相继买了900万元太保的理财产品,其中370万元保单是由隋晶和胡君良一起拿卡去刷的保单。事发后,保险公司已全额退款给邵某,并嘱咐邵凌放过太保公司陈兴土、胡君良!此有视频为凭!”袁女士也坦诚,由于疏忽,自己的一些刷卡票据并未妥善保管,但她认为,只要调查她与邵某同一天刷卡的记录,就可以找出她资金的去向。
  投诉人之二:杨先生
  家住宁波鄞州区的杨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我于2016年6月份在太保宁波鄞州支公司经理连永成以及业务员隋晶手中购买的200万元金箔保单,如今成了一纸空文。”
  据杨先生反映,太保曾经的业务员隋晶是其学生。最初,隋某通过短信推销,2016年6月,称她目前所在的太平洋保险公司面向大客户有一份短期保险理财产品,为期一个月,收益率为4.06%。杨先生最初也质疑了这份高回报率理财产品,但与隋晶一起进入太平洋保险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后,该公司经理连永成接待了杨先生,并向他确认了这份理财产品的真实性。
  得到支公司经理连永成的确认后,杨先生放下了怀疑,在日和21日两天内向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去了共计20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了盖有太平洋保险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险理财合同。一周后,在连某的办公室内,隋某与连某一同将一份投保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的金箔保单交给了杨先生(有保单为证)。
  至此为止,杨先生完全相信了这份保险理财产品的真实性。以至于当1个月后该产品到期,隋某向杨先生建议再续期一个月以获得更大收益时,杨先生毫不犹豫就同意了。双方共同约定,日到期,付本还息。然而,保单到期后,太保方面迟迟不退还本金。而在8月2日当天,杨先生还曾收到了第一个月的利息。
  在约定付还本息的日子。杨先生开始向隋某催讨理财款项,而隋某则多次以“因银监会、保监会对于公转私汇款审查严格”等理由,一再拖延。为此,日,隋某与连某一同来到了杨先生家中登门道歉。因为有连某这个公司经理为其“站台”,杨先生选择了再次相信。日,隋某向杨先生发来了一张疑似伪造的公转私跨行汇款汇出回单,声称已经将本金200万元汇出,3天内就能到账,然而杨先生的账户却始终没有收到这一笔款项。
  日,杨先生再次拨打隋某的电话催讨理财款项,不料隋某的电话已经关机。杨先生迅速赶到了太平洋保险宁波市鄞州支行询问经理连永成。“隋晶已经因为诈骗被警察抓走了,你有什么事情吗?你跟她有什么业务上的联系吗?”让杨先生万万想不到的是连永成居然装作不认识的样子。“他明明就是他全程参与的,现在好像一点都不知情一样。”杨先生这样告诉记者。第二天,杨先生随即向派出所报案,举报隋晶与连永成合伙诈骗。
  投诉人之三:张女士(化名)
  投诉人张女士陈述(330万元本金不翼而飞,其中40万元是以短期借钱为别人垫付保费为由被骗走):从2012年12月起,本人多次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员工隋晶推荐的所谓太平洋保险公司“内部理财产品”,产品利息5%—15%不等,内含利息税,存款期从1个月、2个月、4个月不等。据隋晶介绍,这种理财产品一般一年募集2次,分别是年中和年底,隋晶称是太保公司为冲业绩而搞的活动,且只有太保中层以上人员才有资格去购买,隋说她是精英受惠于“公司老总让出的份额”。
  第一年,张女士家通过隋晶亲阿姨介绍,并通过亲戚关系向隋晶账户打入5万元本金,利息5%,扣除利息税后,3个月期返利7000多元。以后每年的6月和12月,张女士都会连本带利一起参与所谓的太保短期理财项目,隋晶介绍称,这次短期理财资金主要用于高铁项目、自贸区建设、养老基金等项目,收益很高。
  因为是老客户,2014年6月开始,每到约定返利的日期,隋晶总会通知该产品又可以续存了,并且在续存截止日前,如果不取出来会有奖励,每100万元存款可奖励“宁波万豪国际旅行社”的“太保专用”旅行券1万元(有实物为证,且使用该票消费过一次)。这一年初,张女士已经存入的本金为150万元左右,据她反映,每次理财到期,太保总会延迟1至2个月才会到期,然后又以五六联动、开门红等原由诱惑其继续存入。期间张女士也有将本利拿出来过,但最后总是会继续投入。
  “之所以没经得住诱惑,主要是隋晶经常在微信群中发一些她跟太保总公司杜文杰、宁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君良、叶健康等的对话聊天截屏,以及她作为太保精英参加高端会议的小视频等,使我们对她的能力和诚信深信不疑,且她的父母等直系亲属都购买了该理财产品,我们绝对相信她所说的太保内部理财是正规产品。几年来,我们陆续将存款投入到‘太保理财’中,总计金额290万元。最后至2016年2月上述理财产品再次续存,存期最长为4个月,本金此时为290万元。本次理财按理6月份到期。”张女士阐述道。
  然而,到了日,隋晶来电说签了张200万元保单,为了月底“冲业绩”而替客户“垫保费”(有微信记录和语音),让张女士给她账户直接打款10万元(直接进入她的交行卡),另外30万元则按隋晶的要求打入邵某的“太平洋寿险专用”农行卡(21184XX)。(注:邵女士为太保客户,并非工作人员)。加上此前的290万元短期理财本金和本次的40万元“垫资”,合计本金330万元。
  然而,上述存入上述银行卡的巨额理财资金至今一直无法归还,致使张女士一家生活陷入困境中。
  (国际金融报记者 王丽颖)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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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好的视频可以传网上的吗?
&发表于&15:49&录好的视频可以传网上的吗?
可以的,譬如:优酷、土豆等视频网站都可以的。
学习了&&&&
&发表于&17:15&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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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产保险仙居违法购买加油卡赠送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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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太平洋财产保险仙居违法购买加油卡赠送投保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4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违法购买加油卡赠送投保人,温州保监分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温州保监分局调查、审理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仙居支公司)违法一案,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月,太保产险仙居支公司购买了15.77万元中石化加油卡,并全部赠送给了在该公司购买车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上述费用通过凭证号为3月0543的2笔财务凭证,在“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宣传用品费”科目项下列支。吴保林时任太保产险仙居支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凭证、调查笔录、太保产险仙居支公司的情况说明、领取油卡客户抽查清单等证据证明。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温州保监分局决定责令太保产险仙居支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温州保监分局决定对吴保林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原标题:太平洋财产保险仙居违法购买加油卡赠送投保人)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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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投保提示宣导及新版投保单填写要求(个险、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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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投保后身故拒赔遭起诉 法院判决:太平洋人寿赔100万
作者:华青剑
【投保后身故拒赔遭起诉 法院判决:太平洋人寿赔100万】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向原告栗某赔付保险金1000000元。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投保人栗某向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投保的事实为双方所认可,栗某作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路某死亡后,有权要求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支付保险金。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栗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据了解,原告栗学纳此前为路某投保太平洋人寿安行宝两全保险,2017年1月驾驶员路某驾驶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因交通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栗某向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申请理赔未果,栗某遂诉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向原告栗某赔付保险金1000000元。
  据了解,日,原告栗某在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处投有安行宝两全保险,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向其出具了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单,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栗某,被保险人为路某,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顺位)栗某,合同生效日期为日,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还载明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详见条款。保单显示打印日期为日。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第2.3保险责任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部分约定“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周岁(不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日14时10分,被保险人路某驾驶豫L×××××(豫L×××××)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永登高速243KM+690M(南幅)处时,与高速公路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冲破隔离护栏翻入路边排水沟中,造成豫L×××××(豫L×××××)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驾驶员路某死亡。该事故经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第二执勤大队处理后,日作出豫K公交认字[2017]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路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栗某向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申请理赔未果。
  对此,原告栗某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734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万元。事实与理由,日,被保险人路某在被告处投有安行宝两全保险,合同约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合同按年每期保险费为1778元,共10次交清,身故受益人为原告栗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判决书,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路某的职业身份是营业用货车司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我公司与原告栗某、被保险人路某在订立保险合同履行‘告知事项’时,回答第一部分基本告知事项里第7个问题“是否为职业司机?若‘是’,请详述车辆种类、载重量或载人数等,二人均回答‘否’。事实上,被保险人路某具有准驾车型A2驾驶证,从事货运司机工作已经15年之久。依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第5类0501023营业用货车司机、随车人员(4吨或4吨以上),答辩人是拒保的。据此,可以认定二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路某的职业身份是营业用货运司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答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根据安行宝保险条款2.3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系在驾驶营运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被保险人违反条款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条款采取了黑体加粗,足以提醒投保人注意,且在客户电子签名部分投保人明确注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有上述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表示,首先,对于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是否已履行了提醒义务以及投保人是否明确知道保险合同内容的问题。由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由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内容繁多,非常人所能了解,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实告知投保方保险合同的内容。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针对该免责、限责条款提请对方特别注意,向投保人作明确的说明或特别的解释,以便让投保人能在对主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限责条款充分理解后,决定是否投保。如果保险人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仅以投保提示书及保险合同回执单中投保人栗某和被保险人路某的签名证明其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并不能充分体现其对合同中关于责任条款的约定履行了特别的解释和说明义务,故对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表示其已履行了提示义务且投保人已明确知道保险合同内容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其次,对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主张投保人栗某所投保的安行宝两全保险,关于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条款中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应为非营运机动车,而被保险人路某是因驾驶营运机动车,因而应免除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的保险责任。本案中,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条款中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限定为非营运机动车,缩小了常人对交通工具的理解范围,应属限责条款,对该条款的约定,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庭审中,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仅以投保提示书及保险合同回执单中投保人栗某和被保险人路某的签名证明其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并不能充分体现其履行了特别的解释和说明义务,故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投保人栗某向被告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投保的事实为双方所认可,栗某作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路某死亡后,有权要求太平洋人寿漯河支公司支付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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