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拟定的,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

原告牛甲、张乙、张丙、牛丁、牛某某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牛甲、张乙、张丙、牛丁、牛某某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日
  原告牛甲、张乙、张丙、牛丁、牛某某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人寿保险合同 &射幸合同 &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摘要】
  保险合同属于有偿、双务、射幸、附和、诚信合同。其中,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由此可见,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往往处于劣势,其在诉讼过程中习惯性处于弱势。保险法的出台则最大化的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是否属于意外死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尽最大可能的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属于意外死亡,且证据链能相互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将举证责任的承担向保险公司倾斜,在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时,法院应依法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牛甲,男,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乙,女,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丙,女,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牛丁,女,日出生,汉族。
  原告牛某某,男,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继轩,山东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袁庆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瑞,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田婵,该公司风控专员。
  原告牛甲、张乙、张丙、牛丁、牛某某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张丙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在被告处投保吉祥至尊两全保险,附加重大疾病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牛树傲,保险期间为日至日止,同时约定了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并约定了身故保险金赔偿标准。签订合同后,牛树傲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被告交纳保险费4 507.50元。日,牛树傲因误喝装在饮料瓶里的农药死亡。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牛树傲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被告应按基本保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因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不确定,现原告放弃红利保险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即17万元。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言不能证明被保险人牛树傲系误服百草枯中毒,不能证明属意外死亡。且被告提交的村委会、派出所、县医院病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门诊病历等所有材料中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地点、死亡原因均存在明显矛盾,无法证明被保险人到底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因何原因而死亡,自然也无法推定出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二、被告不应赔偿原告理赔金。被保险人只有死于“意外”,受益人才能获得理赔金,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牛树傲死于意外。被告拒赔是合法及合乎合同约定的。综上,原告举证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张丙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在被告处投保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重大疾病险。吉祥至尊两全保险由保险单、及吉祥至尊两全保险条款、投保单等组成。该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牛树傲,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小时止,每年保险费为4 507.50元,交费期间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85 000元。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三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四款约定,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日,被保险人牛树傲误服百草枯在成武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治疗,日,因治疗无效死亡,经成武县公安局汶上集派出所调查和尸检,排除他杀。
  另查明,原告牛甲系牛树傲父亲,原告张乙系牛树傲母亲,原告张丙系牛树傲妻子,原告牛丁系牛树傲女儿,原告牛某某系牛树傲儿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保险合同、保险单、成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死亡医学证明、成武县公安局汶上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是否属于意外死亡,原告方主张,被保险人系“误服”百草枯经治疗无效死亡,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死亡,被告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住院病历、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村委会、派出所、县医院病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门诊等所有材料中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地点、死亡原因均存在明显矛盾,原告不能证明被保险人系“误服”百草枯中毒,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属意外死亡,被告不应给付原告理赔金,被告对其抗辩主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院认为,关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成武县住院病历入院记录记载,主诉:“误服”百草枯,是指的被保险人发病的原因,而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治疗门诊病历记载被保险人系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是指的被保险人中毒后的临床症状,而成武县公安局汶上集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所记载的注销户口原因“各种疾病死亡”是对死亡原因的概括,牛树傲经成武县公安局汶上集派出所调查和尸检,排除他杀,而中毒治疗无效死亡应该包含在“各种疾病死亡”之中,上述三种机构所记载的死亡原因并不矛盾。成武县人民医院病历中关于误服百草枯的陈述,在抢救被保险人的紧急状况下,当事人陈述应该是真实的,并且有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佐证,能够证明被保险人牛树傲系误服农药百草枯治疗无效死亡。关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原告提交的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记载被保险人死亡时间为日,与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记载死亡时间完全一致,而村委会证明及成武县人民医院病历只记载了被保险人中毒时间,并未显示被保险人死亡时间。且成武县人民医院和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均是国家正规医疗机构,其病历记载应该是真实可信的。至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地点,对于保险责任的认定没有实质性影响。综上,被告的辩称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被保险人牛树傲误服百草枯经治疗无效死亡,应该属于意外死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因保险合同未约定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牛树傲未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五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保险人牛树傲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被告应按基本保险金额85 000元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五原告放弃累积红利保险金,只要求被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即17万元给付保险金,系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给付五原告保险金17万元。
  案例报送单位:成武县人民法院商一庭
  编写人: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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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第三章
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A.有偿合同
B.附合合同C. 射倖合同
D.议商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B.保险经纪人
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 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4.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B.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6.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B.被保险人
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D.变更的受益人
7.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 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8.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射悻合同 D.附和合同
9.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A)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C.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10.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 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D)
A.保险价值 B.实际损失 C.赔偿金额 D.保险金额
1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B)
A.保险人 B.受益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3.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胎儿出生半年后,该女士在一次车祸中遇难。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支付给(B)
A.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B.小孩的监护人 C.李女士的单位 D.李女士的代理人
14.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这说明(A)
A.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B.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C.保险合同已经有效 D.保险合同已经无法变更
15.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C)
A.法定解除 B.自然解除 C.协议解除 D.履约解除
16.保险合同当事人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这说明保险合同当事人遵循的解释原则是(B)
A.文义解释原则 B.意图解释原则 C.专业解释原则 D.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17.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属于(C)
A.明示保证 B.默示保证 C.确认保证 D.承诺保证
1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正确的处理方式是(D)
A.全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部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9.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保险责任 B.保险利益 C.保险标的 D.保险金额
20.在保险合同变更中,其合同当事人或合同关系人的变更属于(A)
A.主体变更 B.权利变更 C.内容变更 D.标的变更
21.在各种类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就不能解除合同是(C)
A.家庭财产保险 B.机动车辆保险 C.货物运输保险 D.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2.在我国,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价值采用的条款是(A)
A.定值保险方式 B.不定值保险方式 C.足额保险方式 D.不足额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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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二章保险合同[1]
14:29 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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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四)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前者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 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保险合同可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六)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非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藉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危险。 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藉以节省保险费。 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比例赔偿方式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和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投保人需具备的条件是: (1)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Bad Req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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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怎么规定的?
我现在想要买一份保险,不知道要怎么订立,想要问一下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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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就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做出以下解释,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a.有偿合同 b.附合合同c. 射倖合同 d.议商合同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a.受益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a.可以是法人 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4(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人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a.投保人 b.保险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6(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d.变更的受益人1/33页7(保险最普遍的原因是(a)。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 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c.履约终止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8(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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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人们工作、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参加保险的人明显增加,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趋势不仅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同时也代表了百姓理财的一种新观念,为了能获得可靠的经济保障。投保保险的时候我们都需要签订保险单,又叫要保单或投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合同的书面要约。签订投保单的时候,签字部分一定要投保人亲自签下自己的名字。因为投保单是一种约束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并且投保单是受到相关保险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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