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更换法人代表流程能跟成员更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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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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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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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名称吗?法律法规对名称有什么规定?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作为与其他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同为市场主体,在名称的保护和规范管理方面具有一致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管理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讲: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这主要是为了同各类企业、其他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名称进行区别。
  2、问: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一样,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登记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3、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地域上是不是有限制,是否只能在农村开展经营?能不能跨地区经营?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经营地域的限制,既可以在农村,也可以在城市开展经营活动,还可以跨地区经营。但是,应当在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4、问: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5、问:有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也适用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都是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同样适用。基本程序是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到工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或批准文件。再凭这些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比如说,设立经营食品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应当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凭许可证方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6、问:已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退社等原因达不到法定成员比例怎么办?
  答:为了防止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问: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就已经设立的合作社,还需要登记么,这些合作社该如何进行登记?
  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1年的登记过渡期,即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8、问:要到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主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因此,申请人应当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县、县级市或者市辖区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9、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80%以上的成员必须是农民,怎样来确认农民的身份?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成员身份证明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成员为农民的,其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有的地方因户籍制度改革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顺便说一下:成员不属于农民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其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10、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能够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什么方式出资?
  答:为了便于操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出资不需要经过专门的验资程序,成本很低,简便宜行。
  12问: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申请,应在多长时间内办完登记手续?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设立登记的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能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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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人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登记依据:(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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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依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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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人法人与合作社创办人,领办人在法律上的区别。
甘肃-张掖&04-15 21:15&&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农民专业合作人法人与合作社创办人,领办人在法律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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