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人员退休后领取的职企业年金退休后给几年中含单位所交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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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解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交的疑问
来源: 南方都市报作者:
1月15日,国务院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后,作为该办法重要配套项目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出台。
“记账利率”到底和什么挂钩?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也就是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看得见摸得着的个人账户。
而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包括700万公务员群体所在的政府机关,其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中,单位缴费的8%将采用“记账”办法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是一种部分的“名义账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告诉南都记者,正因为账户中的这笔钱是记的账,而不是实打实存在于账户中的“真金白银”,因此公务员单位缴的8%职业年金将不参加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而是根据记账利率计息,最后在公务员退休前才记实。
庹国柱表示,采用部分积累的办法管理公务员职业年金,可能是出于财政较大的压力,“相信有关部门也经过了精算平衡,能够让这部分不投资的职业年金不会贬值缩水”。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此前坦承,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在职职工3000多万人,退休人员1500多万。改革后,既要为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筹资,又要保证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资金的需求量确实很大”。胡晓义同时透露解决办法就是通过现收现付,部分积累,“主要是代际赡养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
“这也可能说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改革面临着阻力,现在不想拿钱,把支付责任延后”,上海财大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也对南都记者说,目前财政在养老金转轨中出现一些困难,采用这个办法延缓拨款。
“记账利率”怎么计,将会成为公务员职业年金的一个焦点问题,郑春荣说,统一公布职业年金的记账利率到底和什么挂钩,是和什么期限的银行利率挂钩,目前利率市场化竞争,商业银行利率可以进行浮动。“这很关键,决定了公务员职业年金到底有多少,是否可能跑赢企业年金”,郑春荣说,“估计不会很慷慨,现在是生蛋的老母鸡也没有。”
采写:南都记者 王道斌 吴斌 实习生肖桢 综合新华社 南都制图:林军明
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也就是你缴的年金全部进入看得见摸得着的个人账户,“我的是我的,单位交的退休后连本带息也是我的”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
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划入核定账户形成职业年金基金,按投资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怎么投资
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换单位怎么办
新单位已经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移
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退休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
退休后选择按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发完为止
1和2为单选项,参保人选定后不得更改
出国(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事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带来的退休金收益,按社保法规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时候开始交
自日起实施,也就是说要从去年10月起缴交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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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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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机关事业单位日之后退休的人员都将领取养老保险,不再领取退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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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玉米丸子 于
16:57 编辑
“徽州热点”获悉,今日上午市政府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该项工作情况。
发布会介绍,改革的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算呢?发布会指出:
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方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以日为改革界线,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累计本息来决定,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改革后设定10年过渡期,即日至日。凡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分别按照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出新待遇标准、按照原来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出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标准对比。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执行,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保障改革前后退休的人员待遇水平大体平衡。
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需要说明的是,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此次改革的相关问题如下:
问:此次改革,哪些人属于改革范围?《实施意见》规定,这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四个问题:一是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事业单位参保范围。我省确定:①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②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③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④尚未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三是编外人员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处理。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问:此次改革,单位和个人怎样缴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多少?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和企业一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保底限高”,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问: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怎样计算的?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以日为改革界线,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累计本息来决定,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改革后设定10年过渡期,即日至日。凡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分别按照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出新待遇标准、按照原来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出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标准对比。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执行,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保障改革前后退休的人员待遇水平大体平衡。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需要说明的是,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问: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有哪些变化?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一般随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调整的办法一般为依据本人职务职级确定调整水平。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既有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又使他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领取待遇的不平衡。
问: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会存在挤占、“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国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是,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负担系数”、“养老金替代率”比企业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避免了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问: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相互怎么转移接续?随着城镇化加速,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跨险种间流动就业更加频繁。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目的主要是实现两地之间的基金利益平衡,避免产生流动阻碍。这种转移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受损。
问:职业年金是怎样规定的?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另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人员(主要是“中人”)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分两种方式: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
问:改革后,如何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意见》对单位、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责任作了明确。作为单位和个人,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做到应缴尽缴。作为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作为政府,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问:改革后,原来劳模等人员奖励部分如何处理?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计发退休费可以提高一定的计发比例。改革后,在计发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均按照统一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对改革前已经获得过上述荣誉称号且在退休时仍然保持的,退休时按照前后平衡的原则由原渠道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补贴标准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问:改革的启动时间迟于实施时间,工作人员如何参保缴费,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因此,《实施意见》规定改革实施时间为日。即自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日(含)后退休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计发退休待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改革的具体启动要迟于改革实施时间,因此,对工作人员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费用已经实行了“预扣”;对日(含)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均参照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预发”了退休待遇。改革启动后,将对“预扣”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费用进行重新核定,多退少补;对日(含)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均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与“预发”的退休待遇比较,多退少补。对“预扣”费用和“预发”待遇重新核定的具体办法,省人社厅将另行规定。
问:改革后,如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转企改制,涉及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已引起国家高度重视。我省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如何与新制度衔接,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省人社厅将进一步调研,适时统一出台政策或指导意见。上级部门的政策一经出台,我市将认真贯彻执行。
(转自:徽州热点)
还是公务员好,大家都做公务员吧,
那你先得吧书念好然后去考。&
有谁知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高档与低档有什么区别?高档9百多,低档才5百多,就按15年算的话那高档要比低档多8万元,不知道以后的退休金怎么算?有懂的朋友请先诉我。拜托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外地缴了几年的养老保险,想转到黄山市继续缴,怎么转?
先到黄山市所属区县咨询下,然后到缴社保的所在地社保中心办转出手续。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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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缴了几年的养老保险,想转到黄山市继续缴,怎么转?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先到黄山市所属区县咨询下,然后到缴社保的所在地社保中心办转出手续。&
怎么都算不过那些砖家
没有发现的贪官也有养老金发放吗?那工人,农民的养老金谁来发?这本是多事一举了!国家把养老院办好什么都解决了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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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可领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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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黄敏)昨天,记者从江苏省政府网站获悉,江苏发布了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作为一种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以后可按月领取,并且可以继承。
记者了解到,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那么,职业年金如何领取呢?据了解,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此外,还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还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不过,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此外,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原标题: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可领职业年金)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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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职业年金 退休后按月领取
记者:刘春华
编辑:王晓勇
  省政府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3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明确,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政府要求各地清理规范并停止执行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清理规范办法另行制定。
  省政府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该《意见》从日起实施。
  原标题:除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还应为工作人员建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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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要交职业年金了 在职期间去世余额可继承
  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从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将为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一致
  今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此次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重申了上述做法,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具体来看,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如果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怎么办?对此,《办法》规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如果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今年就会缴纳,与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同步的。&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在接受采访时说。
  缴费基数是怎么算的
  &我最关心的就是缴费基数是多少!&国家某部委的公务员王钦任职正科3年,月收入5400元左右,其中工资只有1900元左右,其他都是津补贴。&要是按照1900元的工资缴费,那就亏大了。&他说。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
  &改革性的补贴、奖励性的补贴暂时不纳入缴费基数。&这位负责人说。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三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按照工资不同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资结构应该是基本工资占主体,其他工资项目为补充。&李忠说,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机关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
  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3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目前,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钱从哪里来
  建立职业年金,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
  办法规定,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而对于非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由此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所以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财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
  这样会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呢?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认为,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当前实施职业年金的重要原因,在于为养老保险&并轨&减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内确实会带来一些问题,解决之道还在于完善企业年金。
  在职期间去世余额可继承
  根据《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三种条件下领取职业年金。
  第一种情形是退休后按月领取。《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种情况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三种情况则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办法》明确,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对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作用很大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养老&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职业年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投资运营等,预计能将替代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分析人士指出,《办法》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看来,《办法》有三大优点:一是明确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制,&个人预期比较明确&;二是制定了与企业年金相接轨的政策,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变动工作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方便人员流动,公务员如果下海可以带走&;三是建立了类似公积金一样的制度,个人账户财产权归个人所有,比如出国定居个人账户可一次性领取,去世余额可继承等。
  本报综合新京报、新华社、中国证券报、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图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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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提供的数据,2月份浙江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8.5%。11个设区市价格全部上涨,其中杭州、嘉兴和宁波价格分别上涨25.6%、18.4%和10.8%,涨幅比上月分别回落2.0、0和0.4个百分点。
现在游客来一趟宁波,到底能买点什么样的伴手礼适合送人或者留作纪念?宁波发展伴手礼经济,还可以发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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