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契约和交易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契约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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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制私募基金收税及税法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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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少不了经济活动的运作,作为投资方式的一种,以其收益高等特点,受到人们更多的青睐,同时金钱的往来,就会涉及到相关的税收。那么,契约制私募基金收税及税定是怎样的?下面由365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一、契约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而没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来规范。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及税法规定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下面是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及税法规定(一)对信托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二)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机构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三)税收优惠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只限于公司型基金,故信托型基金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契约制私募基金收税及税法规定的具体介绍,契约型私募基金即人们常说的信托型基金,也就是帮助别人理财,并从中获取一部分收益。其中契约型私募基金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是由受益人负责缴纳的。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365的相关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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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契约是一种税收上的契约,税收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的安排、对应纳税额的安排和对纳税时间的安排等。
  税收契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税收契约合法性的不同,可以分为合法税收契约与非法税收契约。根据税收契约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与征税机关之间的税收契约、征税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税收契约、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以及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等。根据税收契约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针对纳税人的税收契约、针对应纳税额的税收契约和针对纳税时间的税收契约等。
  综观国内外相关文献,我们发现对税务契约的研究并不深入,许多有关税收契约的研究散布于多个领域,视角各异,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主要归因于税收契约的特性难以把握,基本分析如下。
  (1)税收契约是经济契约的一部分,研究“法定税收契约”和“交易税收契约”必须在经济契约的约束下展开,因此极易被忽视。也有人认为,税收契约难以独立存在,只是经济契约或财务契约的一部分,其实这种认识很难透彻把握税收契约对经济的深度影响,这也是造成税收契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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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税收的强制性与契约性1215年英国大主教和贵族共同起草《大宪章》。税收强制性与契约性的关系税收的强制性意味着国家可以无须顾及纳税人的意愿而强行向其征税,而税收的契约性则说明税收是依据国家与纳税人达成的契约而征收的,然而,契约订立的前提是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且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是自愿的。由此而言,税收的强制性和契约性似乎是完全对立,不能共存的,承认税收的契约性就是否定税收的强制性。其实不然,辩证地理解两者的关系,可以看到,税收兼具强制性和契约性。税收的全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税收制度、政策的制定过程——也就是征税规则的制定过程,即税收立法过程,二是税款的征集过程,即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在征税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尊重税收的契约性。权力与义务总是相伴相随的,国家征税权力的取得是以履行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为前提条件的。税收是因为国家提供了公共物品才产生的,类似于市场交易中的卖方,国家因此拥有了收取公共物品价款的权力,即税收的征收权。这时,国家和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存在其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可见国家向公民征税的行为类似于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市场交易行为。税款的征集是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的,因而税收的征收管理是税收全过程的第二个环节。征税规则要解决对什么东西征税、征多少税、如何计税等问题,现实中,征税规则就是国家的税收制度。征税规则是在纳税人(公民)代表的同意下制定的,也就是全体公民同意这一规则,因此这个规则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具体到公民个体,由于税收是无偿的,纳税总是会对个体的利益形成损失,公民不会自愿纳税,此时,就需要利用国家的行政权力,强制公民个人依法纳税。由以上分析可知,强制性和契约性虽然看似矛盾,其实可以共存于税收中,税收的契约性存在于税收的立法环节,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中,承认税收的契约性并不否定税收的强制性,反之亦然,只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模糊了对现代税收是公共物品价格的根本属性的认识,只强调契约性则忽视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强制性。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加冕仪式以及英国光荣革命后威廉和玛丽加冕仪式。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强制性与契约性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也事关税收的合法性,乃至国家存在的合法性,还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方式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传统的税收学理论对税收强制性的认识实际上与国家的暴力性有关,这种认识片面强调国家的权力而忽略了国家的义务,税收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使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处于紧张的对立之中,并由此形成严重的政治对抗甚至战争,欧美国家的历史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例如,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虽然都有各自的历史背景,但是不合法的征税就是其中很重要的导火索(熊伟,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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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价格论与税收法定主义
益(中央财经大学)&   |
&&&&在西方国家,基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浓厚的民主政治与社会契约观念,产生了林达尔的“税收价格论”。税收价格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交换说,是将交换过程中的税收用价格标签来定性,使社会契约论中契约的实质与精神体现得更为明显。税收价格论基本内容是,认为税收是公民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契约的客体。税收价格基于社会契约论可以很好地解决现实税收过程中的三个疑难问题。&&&&其一,公民为什么要纳税?在市场经济下,纳税人为取得公共产品而纳税。这里涉及到两个社会契约:一是政府代表大众承担公共产品的提供职能,政府的存在与运行是基于社会契约,这是产生政府的抽象契约;二是政府取得税收的功能又基于其与社会形成的契约,这是产生税收的具体契约。社会成员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税收形式让渡给政府,使之能够提供公共产品而服务于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个人产品价格一样,也具有货币支付与利益获得之间的交换关系。税收价格论清楚解释了人们必须纳税的原因:人们是在为自己纳税,而不是为政府纳税。&&&&其二,政府怎样征税?尽管税收的缴纳事关个人切身利益,公共产品具有共同消费性,但人们仍然有着强烈的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的动机与愿望,这就使政府运用权力强制征收成为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一个独立主体,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意志和活动能力,一旦政府不受外力制约,必然导致政府利益欲与权力欲的恶性膨胀,作为政府收入重要来源的税收必然失控和泛滥。因而,不仅要个人愿意纳税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征收活动的正常化。这就又涉及到一个社会契约,即如何使人们在政府强制课税中实现自愿纳税。人们在这一博弈中,又订立契约形成了法律,以至上的法律来规范政府行为。因此,税法的确立,就是税收价格的确定,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产品价格契约的签署,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可以认为,税收缴纳从根本上是一种自愿行为,而政府课税则必须依法进行。&&&&其三,税收目的如何实现?纳税人支付税收的目的在于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就体现了纳税人作为购买者的根本利益。因而作为公共产品提供方的政府“给付”行为,包括对已经取得的税收应当如何安排使用,应当提供何种公共服务,或者说政府支出的具体安排,包括支出的总规模、类别项目及其数额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公共服务的数额、质量和内容等,其决定权也同样属于作为价格支付者的纳税人,即税收价格的支付者也同样拥有“消费者主权”。至此,税收社会契约才算完全订立。主体、价格和等价物在法律契约中都有了准确的定位。税收价格论较那种将税收行为孤立地看成强制无偿的“权力关系”的观点,要更有说服力和现实意义,即:使公众自愿纳税,又使政府依法征税、用税。&&&&将社会契约理论的法治思想运用到税收领域,我们可得税收法治理论的根本点———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该原则的实质是限制国家的权力,即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须得到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以制定有关法律而表示同意,一切税收的课征须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为根据。该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财产权利及其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即要求将私人财富无偿转归国家所有这一重要事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界定,使之规范化并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的渊源与类型。税收法律关系的渊源包括国内法律渊源与国际法渊源。据此,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宪法税收法律关系、普通税收法律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或明或暗地体现了社会契约理论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个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还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关系到税法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关系到整个税收法律制度的设计,关系到整个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关系到整个税收法制的状况。&&&&历史上有两种法律关系的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笔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在自然经济与专制政治状态下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但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状态下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以上述运用以及对税收价格论的把握,可以得出一个逻辑结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社会契约对税收本质与根据的分析,反映到税收法律关系上,就是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这种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我国重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与关系意义重大。&&&&税收法治的主要原则。基于上述税收法律关系平等观,并综合社会契约论各派的法治主张,笔者在此初拟了衡量税收法治的几项主要原则:&&&&1税收法定主义。即对国家税收机关、纳税人、税种、税基、等都有准确完备的界定。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征税,不得多征税。&&&&2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从社会契约论与交换论的角度,可看出国家与个人在税收上的平等关系与对等交换,但到具体某一次征税行为中,就变成了纳税人单方面支付税收给强大的国家。因而,在征税过程中强调保护纳税人权利就显得比较重要。该原则又包括: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合理回避税收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程序法定,是税收法定主义的一个子原则;二是程序正当。制定正当程序的判断标准比较困难,故而有关课税程序的难易,应与被课征税收的质和量的大小成比例。正当程序原则不仅体现在税收执法过程,而且在税收立法与税收司法都应当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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