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歌类似电视剧厂办理股权质押需要何种程序,剧中股权质押是否设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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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的名义》提醒你,股权质押有风险[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会计师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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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股权质押合同不合法吗?
大风厂股权质押合同不合法 大风厂厂长蔡成功没有召开股东会,就擅自将自己的51%股权和员工的49%股权,全部用于股权质押,从山水集团那里拿到了5000万的贷款,假若没有持股员工的签字,这份股权质押合同就是不合法的。 律师支招-大风厂职工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大风厂职工持股会占有49%的股份,但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
通过采购货物都是水泥,却能售卖复印机、睡衣等各式商品等等,一间仅有3名员工的贸易企业,却能在成立初期创造近3千万的销售额。异常风险让广州某贸易公司进入广州国税南区稽查局检查人员的视线。
经查实,该公司通过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信息,在两年内向58家公司虚开3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高达3400万元。广州国税南区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486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该贸易公司以伪造和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变造增值税发票所列货物名称等欺骗手段,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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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看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厂长蔡成功将该厂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获得一笔5000万元的过桥贷款,后因银行断贷,大风厂无法偿还,法院根据贷款协议直接判决大风厂的所有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持有大风厂股份的员工,对蔡成功与山水集团的股权质押之事毫不知情,由此引发一连串的矛盾纠纷。
一、如何看待大风厂的股权质押问题呢?
《人民的名义》中,蔡成功拥有大风厂51%的股权,职工则持股49%,所以蔡成功是无权质押大风厂所有股权的。
我国法律规定,质押股权,必须经过股权所有人的同意。
股权作为股东的自身权利,蔡成功如要质押大风厂所有股权,前提是必须取得代表职工持股的职工持股会同意。职工持股会的同意也应当依照职工持股会的内部决议程序进行表决才有效。剧中,工人们对股权质押一事并不知情,更谈不上已经取得职工持股会的同意。
《人民的名义》中的大风厂是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有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第78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大风厂股权质押,需要股东会决议,并需除蔡成功之外的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剧中,大风厂并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更没有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蔡成功是不能质押所有股权的。
二、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以及股权质权是否生效?
一个有效的质权来源于两个法律事实:1. 质押合同的生效;2. 质权的生效。
首先看质押合同是否成立。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第三款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以得出,质押合同生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订立书面合同;2. 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虽然蔡成功与山水集团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是并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所以质押合同不成立。
其次看质权是否生效。《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里“其他股权”,是指不在证劵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等。以这些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剧中山水集团的股权质押并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所以质权也是不成立的。
三、法院直接将大风厂的股权判给债权人山水集团,符合法律规定吗?
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质押合同,是以大风厂全部的股权作为质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权属于优先受偿权的一种,约定流质条款无效。
《物权法》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以上是关于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即当事人有流质契约的约定时,此约定是无效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因此,大风厂与山水集团在合同中约定,以大风厂全部股权出质向山水集团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则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条约定为无效条款。
在法律强制性规定面前,任何法官,都不能支持这样的流质契约。所以,《人民的名义》中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四、如果质押期限到了,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呢?
《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五、《人民的名义》中的大风厂职工,应如何维护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
对于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大风厂职工股东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决,还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有证据证明作为大风厂法定代表人的蔡成功有明显过错,侵害了职工股东的利益,还可以对蔡成功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要求蔡成功赔偿。
如有法律问题,请留言或私信,我们律师团队将及时回复。同时欢迎互动,探讨问题。'谁是大boss?《人民的名义》中的法律推理
谁是大boss?《人民的名义》中的法律推理
来源:“法若初心”公众号 蒋蒋《人民的名义》这部反腐剧最近可是火爆荧屏↓老戏骨们的精湛表演让人啧啧称赞检察院抓捕“小官巨贪”的场景看得人触目惊心剧情悬念迭出层层推进观众大呼“过瘾!”“烧脑!”不过一天两集的进度实在让我们看的“捉急”,山水集团和大风服装厂到底签的啥合同?蔡成功咋就把员工的股权给整没了呢?老说大风厂拆迁问题是腐败问题引起的,到底哪里腐败了?谁才是大boss啊?▼本着“为人民观剧服务”的宗旨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剧原则普法君结合电视剧剧情以及小说的内容来向大家逐一推理吧(内含剧透哦)股权质押纠纷的来龙去脉  大风厂的老板蔡成功每年向银行贷款用于厂房经营(以及其他目的),基本都是新贷还旧贷,由于等新贷款下来需要时间,就向高小琴的山水集团借了5000万元资金作为过桥款,偿还银行贷款,并约定了高额的利息,借款期间是6天,并以大风厂的股权作为质押。  本来想着就是周转六天,没想到新的贷款没批下来,大风厂又还不上钱,山水集团就起诉了大风厂要求偿还借款,实现担保物权。最终,法院判决大风厂败诉,大风厂迫不得已将股权转让给了山水集团。股权依法过户到山水集团名下后,山水集团就是大风厂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了,因为拆迁,山水集团和政府签订一个拆迁合同,约定大风厂依法腾退土地,政府给予补偿。这么一看,山水集团确实是合法取得股权的啊,没毛病啊!但是其中有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被他们官商勾结,钻了空子。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关系分析,山水集团和大风服装厂实际签了俩份合同。1一份是借款合同,是主合同。2一份股权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从合同。○借款合同问题在哪里?先说主合同的问题。山水集团和大风服装厂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属于企业间资金拆借,我国大约在2012年后,普遍认识是如果企业不是以拆借为业,而是短期进行资金周转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把电视剧的背景放在现今,借款合同是有效的。进而,我们根据剧情以及民间借贷的惯例我们可以推断,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约定的利息肯定是畸高的,企业拆借,没个月息四五分,日息千分之三之类的,谁肯借那么大额的现金呢?那么,小编大胆推测,电视剧中法院是不是腐败了?支持了借款合同中的高额利息?“ 从而让一个5000万元的借款变成上亿元的巨额负债?○质押合同有猫腻!其实最可怕的是这个质押合同,借款还不上了,大风厂最多赔房赔地,当老赖,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祸不及股东,怎么可能出让股权呢?原因就在于双方还签了股权质押合同,山水集团还可以作为质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股权。那么这又涉及到一个问题了,股权质押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电视剧里一会儿说抵押、一会儿说质押,其实混淆了两个概念,抵押和质押是两码事。电视剧里说的应该股权质押。相关法条:股权质押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考虑到大风厂作为一个1300余人的国企改制的民营企业,应该没有上市,因此,它的质押权成立,必须符合至少俩个条件:第一,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形成合意;第二,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因此,第一个问题出现了,职工作为股东,他们才是出质人,都没有签质押股权合同呢,怎么就给质押了?小编在此剧透了哦,因为后面小说中提到,蔡成功“假造了员工持股会的决议办股权质押”啊!这说明蔡成功应该是伪造了一个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小编推测应该是股东会决议同意了蔡成功与山水集团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因此,这里面的腐败显现了,是不是电视剧里的法院认可了这份股东会决议呢?从而认可了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判决山水集团可以优先受偿股权?不过,即使股权质押合同生效,也不等于可以直接转让股权啊?小说里没解释,小编推测,这里应该有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的勾结,以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以质物折价,将股权过户给山水集团。因为根据《担保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那么,这么明显的伪造,员工们除了信访、占厂,就没有别的救济途径吗?有的!○员工该如何依法维权把资金缺口补上首先,如前述,法院不可能支持那么高的利息,不可能让利滚利的借款合同变成几个亿的欠款。既然不是几个亿的欠款,那么至少不需要质押那么多股权。大风厂想想办法没准能把资金缺口补上的。对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第二,在质押合同的诉讼中,员工股东们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如果签字是伪造的,股东们完全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如果是决议程序违法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这个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的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即使是有签字,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决议。实际股东们可要求撤销原判决第四,质押纠纷诉讼过程中,实际股东们,可以提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没有股权实际所有权人的同意,即使股权质押合同有效,股权也是无法过户的。在质押纠纷官司判决生效后,实际股东们,也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决。这里面,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法定代表人明显有过错,股东们还可以针对蔡成功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要求蔡成功赔偿。不过,小说最后讲的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认定了股权质押合同无效。小编分析,无效的理由可以是以下几项:相关法条:股权质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未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双方均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哎,学多了法律,看什么问题,都是咸吃萝卜淡操心!总之,腐败问题看似简单直接,其牵涉的法律问题是千丝万缕的!通过对本剧法律问题的本格推理,谁是大boss的答案也就呼之欲出了!高小琴及其山水集团必然是黑心商人,幕后黑手必然是与高小琴、山水集团有直接利益输送的人,到底是谁呢?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大家追剧吧!(各位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如果对此剧有更多的见解,欢迎留言来稿)浙江普法 转载发布来源:法若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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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打开""小程序从《人民的名义》看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从《人民的名义》看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八耳bO百家号以反腐题材为主线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走红网络,随着剧情的推进,该剧的好评也不断霸屏着朋友圈和各大媒体,该剧豆瓣评分 9.0。这部没有当下流行的“小鲜肉”参演且制作成本仅仅1.2亿元的反腐剧,反而好评不断。据豆瓣影评介绍:该剧以检察官侯亮平的调查行动为叙事主线,故事围绕一家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的股权争夺展开。相信各路“吃瓜群众”都从各自不同的视角品味各自的观影感受,剧中话题围绕反腐问题、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家庭问题、亲情、友情、爱情问题,让观众大呼过瘾。剧中,山水集团给予大风厂过桥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天,日息为千分之四,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大风厂以其全部股权(股权结构为员工持股49%,蔡成功持股51%)质押提供担保,但因其在城市银行的贷款无法续期,大风厂无力偿还山水集团的5000万元借款。三个月后,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质押协议》,将大风厂全部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本文试图从蔡成功是如何与山水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权设定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一、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股权争议名为公司对外担保,实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1.依据公司法原理,股东是公司股权的权利人,公司不能拥有本公司的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公司股权回购情形除外)。多数观点认为,蔡成功为担保自己公司的债务实现,将公司股权全部质押给山水集团,因对外担保未经过持股员工股东同意(未形成股东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合同无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可知,该条规定内容为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各主体关系如下:3.而具体到本案中,蔡成功为担保大风厂债务,将大风厂的全部股权(包括员工股)全部质押给山水集团,各主体关系如下:据此,本案的法律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非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如适用十六条,担保人应为大风厂,被担保人(债务人)应为大风厂股东(蔡成功本人),显然该案的各主体并非十六条规定之主体。本案应为大风厂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设定的股权质押,法律依据应该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即名为股权质押,实为股权转让。4.关于股权质押合同效力第一,质押合同成立,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本案中,双方订立有书面质押合同,且该质押合同(51%股权部分),经出质人蔡成功签名确认,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质押合同(51%股权部分)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蔡成功在未征得持股员工同意下,私自将剩余49%股权出质,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持股员工事后对蔡成功将员工股质押山水集团,员工对此既不知情也不同意质押,才导致后续剧中大风厂员工护厂行动,进而造成“一一六”群体事件。因此,质押合同(49%股权部分)未经过员工追认,应属无效,不应受法律保护。5.股权质押的设定质权并未生效。由于质押合同的订立和质权的设定为不同的法律事实,质押合同的订立只是质权设定的基础行为,质权的有效设定,除了要具有生效的质押合同外,还须符合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即履行实际交付或其他特定的公示义务。本案中,大风厂以股份设定质押担保,按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须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②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③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依据上述条件判断,显然本案中蔡成功将其在大风厂的股份(包括员工股份)提供质押担保,既未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相关决议,又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依法不符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设定质押时质权生效的公示要件。因此,双方间设定的质权并未生效。二、股东会决议作出的程序。大风厂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召开应当满足一下条件和程序:(1)股东会的召集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2)通知和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大风厂或持股员工的司法维权路径剧中,郑西坡与蔡成功被光明分局警察带至光明区看守所,郑西坡对蔡成功说:“当初蔡成功质押股权的时候,并没有开股东大会。”蔡成功听完恍然大悟,他嘱咐郑西坡让职工们去告自己,这样就能把钱拿回来了,并且让郑西坡去大龙山拆车厂,把他的奔驰车卖了,为职工请一个好律师,然后一起告他,把官司打赢。笔者认为,剧中情节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大风厂的法定代表人蔡成功损害大风厂持股员工权益时,大风厂员工可以据此起诉蔡成功以维护持股员工权益。下一步,作为持股员工或者大风厂而言,可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维护其自身权益。路径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百条之规定,大风厂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员工股东权证等主要证据系蔡成功伪造、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路径二,启动股东代表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剧中大风厂法定代表人蔡成功伪造持股员工股权证明等文件,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导致大风厂股权转移给山水集团(法律禁止留押)。作为京州市存在多年的国有老厂,山水集团很难解释其对大风厂的股权结构不知情(存在员工持股问题),山水集团对此是否明知即可窥见一斑,有鉴于此,作为大风厂持股员工(原告)可以以蔡成功和山水集团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股权质押合同无效,质权未设立。其中,原、被告资格的认定,时效期间,举证责任的分配,前置程序,诉讼利益归属等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进行理清与界定,限于篇幅的限制,此处不再赘述。四、结语随着《人民的名义》的热播,公众对剧中情节和人物的讨论也随之一浪高过一浪,该剧开反腐题材之先河,围绕大风厂与山水集团间的股权纠纷为主线,作为法律人不免借此为由以阐明观点,表达立场。然任何结论的得出,必然要满足其逻辑前提——即案件事实本身和法律规定。大风厂与山水集团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山水集团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院是否可以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等等的诸多问题尚存在讨论的空间与余地,更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本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效果不可估量,真可谓“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借用当下比较流行的评论作为结束语——“厉害了,我的人民”。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八耳bO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八耳娱乐第一时间为你带来新鲜娱乐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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