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财行l 恒生银行南京分行行

恒生财行疑跑路,官网已打不开
1年前发布来源:作者:小芒果
最新消息,位于南京市洪武北路188号和莫愁湖东路2号的恒生财行两家门店,前不久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人去楼空。
  据初步统计,大概有两百多人及家庭在这里投钱,总共金额大概有两千多万。  根据投资者介绍,恒生财行的全称名叫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名叫王成虎,公司于去年9月15号登记注册。  那么,王成虎与深圳恒生财行和南京分行恒生财行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关系呢?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发现,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王成虎,成立日期是日,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金融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商务咨询。  亚洲财经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日。法定代表人是余庆。  其中王成虎是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公司自然人股东,投资金额是100万元,而实缴额没有标注。其中,王成虎同时是监事成员(监事),高管人员,董事成员,并且是公司股东,占股份2%。  那么,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和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没有确切的关系呢?南京分公司有没有得到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当前还不能确定,因为他们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个法人。但是,王成虎既是南京分公司恒生财行的法人,同是也是深圳恒生财行的自然人股东,不可避免的是这两家公司存在着关系。  疑点一: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俊华分析,如果没有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那么南京这边就涉嫌违法集资诈骗、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际上在投资者提供的所有材料中,并没有找到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疑点二:经营范围是否合规?  从恒生财行南京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看,经营范围中明显标注是不得从事金融资产管理项目,并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的资质许可。那么该公司是否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在现场维权的投资者中投资金额已经超过了两千万元。  套路深,投资者受迷惑  首先一点就是恒生财行南京分行外表包装很像银行,看起来高端大气,加上极具诱惑力的宣传,很多市民深信不疑。营业执照,有正规门店,工作人员也有模有样,大家确信这就是一家正规的金融机构。& & 实际上在今年的4月21日,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公开点名恒生财行违规,理由是通过各种方式引导投资者预存资金并对外投资,且明示投资标的对接,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  案件发展 &警方介入调查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了调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民警表示,恒生财行这件事涉及到的人数比较多,金额比较大,公安机关每天都在接待投诉人的报警;并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由于案件正在调查中,涉案的当事人已被警方控制,警方表示眼下不便透露具体案情。  目前,亚洲财经打开恒生财行官方网站发现,网站已经打不开。  思考  此次,恒生财行案件的发生,真的要给投资者提个醒!实际上,受骗的大多数是中老年人。中老年人在选择理财机构的时候,一定要跟家里的子女商量,但实际上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人群,子女经常不在身边,信息比较滞后等情况容易上当受骗。而这些理财机构正是抓住了这个把柄,专门盯着老人。目前,金融机构五花八门,宣传更是五花八门,各种高返利,消费可以在网站换取积分,积分可以在商城买东西等等诱惑,使得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上当受骗。投资者们一定要擦亮眼睛,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需谨慎。特别提示: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也许你是在茫茫理财产品之间看花了眼的投资者也许你才发现从网上借钱还信用卡是个愚蠢的决定甚至或许你正坐在老板桌前抉择是继续提高收益吸金填坑再撑几天,还是干脆一走了之那么,请关注亚洲财经:亚洲财经聚焦每一个事件;汇集每一个观点亚洲财经瞄准每一个风险;整合每一条评价我们从不替你做决定,我们只负责告诉你发生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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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人民法院外景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日9:30直播杨浦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原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担任今日庭审是]:审判长黄洋、审判员何敏、人民陪审员吴奎丽。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今天到庭的有原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科、张亮敏,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冰冰、姚兰,报告完毕。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原告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的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胡]:原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授权代表冯孝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科,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权限同授权委托书记载的一致。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被告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的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郝]: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法定代表人余庆,总经理。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负责人王成虎,总经理。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月浦六村,负责人吴治祥,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冰冰、姚兰,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具体权限同授权委托书记载的一致。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对出庭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本庭确认今天出庭的人员可以代表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出庭诉讼。 [审判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恒生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黄洋、审判员何敏和人民陪审员吴奎丽组成,由审判员黄洋担任审判长,沈敬杰担任书记员。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上述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当事人关系或不当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基于与当事人关系提出回避申请包括下列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二)基于不当行为提出回避申请包括下列情形: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活动的;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向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原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如无特别说明,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发言是否同时代表三被告? [被]:是的。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先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原]:请求判令三被告:1、停止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和原告享有的第1147931号“恒生银行”、第A号“恒生银行”、第4366624号“恒生”、第号“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三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恒生”、“恒生财行”或其他与“恒生”、“恒生银行”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字号;3、三被告停止使用“恒生财行”、“恒生”、恒生会、恒生宝以及钱币图形等商业标识;4、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0万元。事实和理由同诉状。 [审判长]:原告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是否包含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 [原]:是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行为是被告具体实施的侵权行为。但原告仍坚持第三项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明确认被告的哪些行为侵害了哪个商标权?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由于“财行”不具有显著性,被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中的“恒生财行”和钱币图形,并使用“恒生会”、“恒生宝”侵害了第4366624号“恒生”、第号“恒生”、第1147931号“恒生银行”、第A号“恒生银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在企业字号中使用“恒生”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第58条的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审判长]:原告明确本案中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的比例、以及合理费用的构成? [原]:主张合理费用和损失,但不作具体的区分,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被]:第一、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原告将恒生资讯公司、恒生中国有限公司做了主体上的混同,说明了原告的权利主体不清晰,原告本身并没有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其在中国内地不存在使用行为,只是注册了商标但并没有使用;第二、原告以及恒生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使用情况不具有普遍性,知名度并不高;第三、被告的名称使用方式与原告的商标并不在同一或相似种类的范围内,被告与原告的商品以及服务也并不相同,被告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第四、被告的名称是经过相应工商部门核准后使用的,使用的范围和原告的不在同一个地区和领域范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原告主张经济损失没有依据,被告没有侵权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是否认可证据交换时形成笔录的效力? [均答]:认可。 [审判长]:如果本次庭审和证据交换中意见有异,是否以本次庭审笔录为准? [均答]:是的。 [审判长]: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向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1、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主页“恒生简介”、在内地发展进程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介、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原告的业务领域;
2、第1147931号“恒生银行及图”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第4366624号“恒生HANG SENG及图”商标注册证,第号“恒生HANG SENG及图”商标注册证,第A号“恒生银行HANG SENG BANK及图”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证明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将第1147931号商标授权给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对该合同原告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但是今天不能提供备案的证据;
4、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荣誉证书、原告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所作广告的杂志,证明恒生银行的商誉;
5、被告恒生财行南京分公司装修的照片、(2015)粤广广州第2622号公证书、何治洋名片,证明该被告恒生财行南京分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6、(2015)粤广广州第20258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恒生财行上海分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7、(2015)粤广广州第20262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恒生财行苏州网点状况;
8、(2015)粤广广州第20258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恒生财行桐乡网点状况;
9、(2015)粤广广州第20204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恒生财行主页www.hsch.cn情况;
10、(2015)粤广广州第202041号公证书,证明百度检索“恒生财行”;
11、案外人彭天宇所发信函、南京市莫愁湖东路恒生财行新设网点装修现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回复,证明被告使用“恒生财行”标识商业标识和企业名称,极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12、原告向被告恒生财行、恒生财行南京分公司所发律师函及邮寄凭证;
13、(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902、904号公证书,针对的是“恒生会”网站宣传和微信宣传,证明三被告使用“恒生会”命名其会员俱乐部,销售名为恒生宝的理财产品,发行代理基金、保险产品,且三被告利用“恒生”、“恒生银行”的商誉从事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非法经营活动。被告网站上版权说明中是&,但被告2015年才成立;
14、(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905号公证书,内为查询的企业名称中包含“财行”的其他公司,证明“财行”两字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作用;
15、金融许可证机构查询结果,证明三被告及其关联公司不具有金融从业许可;
16、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名录、私募基金关联人查询、恒生财行基金产品介绍、保险中介监管信息查询、恒生财行保险产品介绍、江苏国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证明三被告非法从事基金代理和保险代理业务;
17、国驰资产关联公司名单、国驰资产与恒生财行签订独家销售合作协议的报道、国驰资产基金业务、国驰资产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查询结果,证明国驰资产不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非法从事基金业务,原告撤回关于格耀公司的证据;
18、恒生财行网站和微信的联系方式,北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证明恒生财行对其北京分所、香港代表处进行了虚假宣传;
19、www.hsch.cn和www.gczg.com的ICP备案,证明上述两网站为恒生财行和国驰公司所有;
20、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2015年中期报告封面、目录,证明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自信和资质及市场地位;
21、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见证书,被告原股东黄金东、庆鑫公司将全部股权低价转让给余庆、王成虎、尤耀辉,该价格较低,不能证明公司的控制关系发生了实质变化;
22、庆鑫公司基本信息;
23、嘉铭(香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
24、江苏禾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
25、江苏禾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司法协助公示信息;
26、江苏国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该公司的产品正被被告销售,国驰公司与嘉铭公司有关联关系;
27、江苏国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8、吴小庆、禾创电气涉诉情况统计表及相关28个法律文书。
证据21-28证明恒生财行与禾创电气公司、吴小庆等存在关联,相关个人吴小庆、禾创公司在28个案件中涉诉,其中绝大部分是民间借贷纠纷,合计至少需承担5200多万元的连带责任,禾创公司的99%股权被冻结,被告的行为存在金融风险。
29、与吴小庆、禾创电气有关的新增文书;
30、禾创电气新增司法协助信息;
31、恒生财行工商信息,证明被告一的实缴注册资本为0;
32、恒生财行上海长宁区支行铭牌和外景;
33、被告网站信息;
34、(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903号公证书;
35、(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906号公证书;
36、恒生中国公司大楼照片、相关新闻报道、杰出贡献奖奖杯,其中部分新闻报道是在恒生中国公司成立之前发布的;
37、原告网站声明、上海银监局和新民网的报道。 [审判长]:上述证据在证据交换时被告已核对原件,并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今天有无补充意见需要发表? [被]:没有。 [审判长]:原告今天有没有带证据3的原件及商标局备案通知?有无带证据11的原件以供核对? [原]:已经向被告提供原件 [审判长]:被告对于原告证据31、33,向当事人核实情况如何? [被]:在信件中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公众对于服务的误解和误认,在信封上寄信的是国家开发银行,之前与恒生银行有密切联系,还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过办公室。原告的证据中还有物业产权证明,不排除由于寄信人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密切联系导致。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地址和恒生银行的地址就在街南和街北的区别,没必要用信件联系。国家开发银行是政策性银行,这封信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诉讼,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审]:被告如何核实彭天宇的工作信息? [被]:在国家开发银行核实过了。彭天宇所用的信封抬头是国家开发银行,这种信封是只提供给单位的,在网页资料中显示相关信息和照片。不作为证据提供,只发表观点。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补充证据提交? [原]:没有。但发表一下对被告质证意见,被告以彭天宇与原告之间存在不正当联系是没有依据的,彭是国家开发银行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当金融知识,注意义务高于一般公众。说明被告的行为极易导致公众混淆。 [审(何)]: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名称、内容以及证明的事实。 [被]: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3、恒丰银行的标识,该银行商标在全国有近千家,业务规模很大,恒丰银行与原告对恒生的理解是一样的,说明了恒生两字对公众的寓意是一样的;
4、恒生商标查询情况,证明有144个含有恒生的商标,158个恒生的商标,使用恒生两字与原告毫无关联;
5、对于恒生评价的网页打印件,证明网上对恒生的不良评价;
6、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在金融领域不只有一家使用恒生的公司。 [审(何)]:对于上述证据在证据交换时原告已核对原件,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今天有无补充意见需要发表? [原]:没有补充意见 [审(何)]:原告对商标代理合同有无异议。 [原]:与本案无关 [审(何)]:被告是否有补充证据提交? [被]: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和商标受理书的原件给被告核实。 [原]: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被告是否申请类似商标,申请的类别以及是否申请与恒生银行相关的商标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还有无补充证据? [均答]:没有 [审判长]:法庭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
1、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2、三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恒生”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果构成侵权,三被告应当怎样的赔偿责任。 [审判长]: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没有异议或者补充? [原]: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没有异议或者补充? [被]: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于争议焦点还有无事实方面的补充? [原]: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于争议焦点还有无事实方面的补充? [被]:被告没有单独使用恒生二字,一直使用恒生财行四个字 [审判长]:原告,就事实部分有无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针对被告指出没有单独使用恒生两个字的说法,原告的证据中都显示被告单独使用恒生二字的事实,原告会在代理词中对使用情况做一个罗列说明 [被]:在上述使用中都有恒生财行的明显LOGO,不会导致指向原告的商标。被告是将恒生财行作为字号来使用,因为搜索恒生二字也会出现许多类似恒生电子的与原告无关的词条 [审判长]:被告,就事实部分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原告是否对自己的店面有企业公众形象设计? [原代]:代理人不清楚 [被]:原告是否声称原告是香港人的银行? [原]:代理人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被告认为原告的地域性强,与内陆地区的银行模式有本质区别,原告对于客户到原告办理柜面业务有无特别的要求?被告想证明原告所占的市场与被告不一致 [原]:代理人需要向当事人核实。原告的业务范围在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珠三角地区,原被告在长三角地区是存在业务重合的,即便业务方式有所区别,也同样可能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商标被侵害,造成公众混淆。 [审判长]:原告企业名称有无在大陆进行商业使用? [原]:2007年之前,外资银行商业化前原告在大陆地区有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后,原告在大陆地区的所有经营都是通过全资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实现的。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何看法? [被]: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不能与原告混为一谈。 [审]:被告有无取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相关资质? [被]:被告经营的业务不需要取得上述资质 [被]:被告是中介机构,向客户介绍产品,由客户和发品商直接签订合同,被告通过中介服务收取佣金,被告不存在销售发型理财产品的行为。 [审]:从被告的网站山如何看出你们只是提供中介服务? [被]:网站只是用来宣传,线上从未提供服务,都是线下进行操作的。但在网站上表明是被告是一家资产管理机构 [审]:被告,“恒生综合理财平台”是何意? [被]:没有这个平台。 [陪审员]:被告对于“恒生”两字有无在先权利? [被]:工商部门并没有指出恒生具有在先权利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或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供的? [原]:原告提出的证据中已经能够证明原告的恒生商标具有知名度,且原告可以从事跨境业务。“恒生银行,中国人的银行”这句话会公众混淆,不同意被告称其为长远目标的说法。原告认为代理销售和推介服务是与原告服务类别相似的。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庭后如有补充证据提交,法庭将以法官助理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不在召开正式开庭。 [原]:知道,没有异议。 [被]:知道,没有异议。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发表辩论意见。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被告使用的文字识别部分与原告的恒生文字识别部分,被告的财行、宝等非识别部分与银行有类似意思,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原告与被告有某种联系。根据高院审理的案件中指出文字读音均相同,在相似的行业经营业务,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被告添加的后缀是不具有意义的,且被告没有正当理由,被告在相关领域和地域有一定知名度,且注意力较高的人群都会误认原被告的商标。被告商业类别与原告注册类别相类似,容易造成混淆。请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1、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被告字母商标图形LOGO与原告完全不一致,被告在使用中一直是字母与图形一起使用,均能通原告的商标进行区分,对于恒生宝该商标并未进行使用,原被告使用的类别完全不同,原告及关联公司的服务、对象与被告不一致,原告从事高端金融业务,主要业务在香港市场,被告从事自然人之间的居间服务,针对社会普通人员,自身不生产也不销售产品,也未在线上销售任何产品,因此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的名称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企业名称经工商注册登记,登记在深圳地区,被告企业名称合法有效,也不是突出使用恒生财行,对外从未单独使用恒生二字,而是突出使用财行二字和企业LOGO,大众不会混淆,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并未攀附原告的商誉;3、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与原告商标不同,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事实,两者服务、对象不同,在中国内地,原告的网店不多,名气并不大,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公众混淆;4、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失。补充: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意见同质证中的意见。 [被]: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被告主张与常理不符。被告在得到法院禁令后仍没有停止使用,且开了第二家支行,明显具有恶意。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公众完全能区分银行和财行的区别。大众可能比较关注恒生电子或恒生地产,对原告的恒生银行关注度不高。 [审判长]: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双方代理人如有补充代理意见,可在休庭后三日内向本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作最后陈述。原告,陈述你方的最后意见 [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你方的最后意见。 [被]: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愿意。[
被]:愿意。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如果双方有调解方案,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原]:宣判时原告就不到庭了,请求法院邮寄判决书。 [审判长]: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每页笔录上签全名确认。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主持人] 说: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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