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天八小时工作制还没有加班工资,刚入职一个月工作总结也还没买社保没签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

五天工作制改为六天工作制,不支付加班工资 - 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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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好学习天向上 于
13:23 编辑
公司考虑将所有员工的工作时间由五天八小时工作制,调整为六天八小时工作制,并通过拆分工资或少许加薪来支付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资(公司的劳动合同,统一签订为五天八小时制,但工资数额仅写基本工资)。
请问这样不合法的情况,应该如何举证,并如何与公司协商处理。$ `* ]) x& y+ h$ f% E
鼓励话题奖励。
是有不少企业存在这种情况,一般是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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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HR还是一般员工,你是想继续在公司任职还是想离开,不同的目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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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大神的评论。。。。
个人想法,如有幼稚之处,还请各位路过的大神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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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13:22 , n( [3 q- L9 z. l+ P
您是HR还是一般员工,你是想继续在公司任职还是想离开,不同的目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8 A0 e* [( h3 O& v, _: N
我是HR,但我觉得这样不合理,希望能有一些合理的法律依据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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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每天8小时,显然超过一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能超40小时的规定,周六要按2倍工资标准支付。若6天每天工作6小时,就可以。单位也不用支付周六的2倍工资。
总评分:&金钱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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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wan 发表于
13:46 + q# {3 u&&R5 p- `8 f6 e0 S
我是HR,但我觉得这样不合理,希望能有一些合理的法律依据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协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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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你拿出法律依据,企业老板也不会只是五天
协商的话说明你已经不想在公司任职了,如果公司已经这样执行了,并且你手中掌握周六多次上班的证据,那就可以和企业协商解除,企业支付你的经济补偿。! N: a' c" i3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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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估计你拿出法律依据,企业老板也不会只是五天' R; ^! |, t) p* S
协商的话说明你已经不想在公司任职了,如果公司已经这样执 ...
公司还未这样执行,只是有这样的计划,让我们摸底了解员工的心态。大部份人都有意见,只是不知道应该怎样提出合理的述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没理由因为这样的原因,就逼着员工自己提出辞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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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佩服这个老板的勇气。1 C/ O# h& R! A8 z
我现在只有听说 把六天变成五天半或者五天的,还真没有听说把五天变成六天的。: y, k* v5 Z: V9 p
对你的老板深表佩服,但是也为他深感担忧,更为这样的老板的思维深感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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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般周六按正常加班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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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为妥当的是,HR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综合计时制,那样,周末可以按1.5计算,而不是2,那样等于双方各退一步,这样企业也没有什么风险。) y' o9 }; V2 j8 X- Y$ Y! p
2、或者可以先选取一个部门实行下,测算下周末的产量和效率和已经产生的人力成本,对比下,用数据说话,看是否有必要5改6.$ s- u+ O7 l3 o& J; f
3、了解下老板为什么要5改6,他的目的是什么,突发奇想还是觉得那样可以增加产出,然后才好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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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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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介绍到武汉装修,结果却在工期内被电火花烧伤。住了19天医院,最终没钱继续治疗。由于没签任何劳动合同,出事单位仅拿出3万元了事。如今,伤者身体愈合需要七八个月,后续治疗费和误工费不知找谁来赔。
43岁的石师傅是陕西人,原先在北京从事石材切割加工。今年10月初,经人介绍到武汉汉街壹号公馆,安装大理石。10月13日,石师傅在该项目22楼意外被电火花烧伤,经医院诊断显示,其全身多处电弧烧伤,烧伤面积达15%。石师傅回忆,那天突然停电,当推上电闸瞬间,电闸报警起火,后被工友紧急送往医院。
本月初,石师傅在医院住了19天后,因欠缴医药费被迫出院。起初,他找到之前的包工头。包工头称,石师傅是在武汉出事的,应由出事单位来赔偿,随后关机失联。出事楼是由亚泰国际建设公司承包装修,该公司袁经理表示,公司已承担石师傅3万元的治疗费用,后期相关费用与公司无关。由于石师傅与亚泰公司并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不存在雇佣关系,况且这属于工伤,应该去北京找雇佣方单位或介绍人赔偿。如今,石师傅一家陷入窘境,后期还要植皮治疗,最起码七八个月都干不了活,拿不到赔偿,治不了病,身体还没恢复又不能出工。
若没签劳动合同,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昨天,记者致电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生林。他认为,石师傅虽没签合同,但与用人单位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出事单位和介绍方应共同负责伤者后续治疗和误工费。他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仲裁不服可到法院起诉。
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312.8亿件,同比增长51.4%。截至2016年初,全国一线快递员约118.3万人。春节后,个别快递末端网点运营异常、快件积压无人派送等情况,再次引发公众对基层快递员生存环境、劳动保障等问题的讨论。
零下3摄氏度、刮着4级寒风的北京街头,中通小哥张南正忙着将快递按手机尾号分类,平铺在地上,方便顾客领龋&这都不算多,我最多的时候一天派过280单,爬几百层楼更是常事。&张南搓着冻红的手说。
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312.8亿件,同比增长51.4%。截至2016年初,全国一线快递员约118.3万人。春节后,个别快递末端网点运营异常、快件积压无人派送等情况,再次引发公众对基层快递员生存环境、劳动保障等问题的讨论。他们的劳保现状如何?怎么看待自己的劳保权益?
多数快递员没有社保
&我身边的快递员都没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缴社保,行情这样,没有就没有呗。&在江西宜春工作的&通达系&快递员宋师傅说道。记者采访发现,除了顺丰、EMS等直营公司,大部分快递公司的网点都采取加盟模式,而在加盟网点工作的快递员,劳动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在快递业务量全国排名第一的广州,打开招聘网站查询当地快递员招聘信息,抽取的50条中仅有11条承诺提供社保,岗位主要来自顺丰、德邦、世纪卓越等,其他公司一般仅提供吃祝
相信绝大多数打工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工资,过日子不能不考虑这事。在一家海鲜自助店里打工的盛先生,最近,就为没足额准时的拿到工钱犯愁。因为夫妻俩都在这上班,全指工资生活,不只他们难,店里二十几名员工,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22号上午,在卫星路上的金海润海鲜自助楼下,十几名曾经在这里工作的员工,都在等待店方发工资。盛先生说,他们都是五月中下旬陆续来到金海润海鲜自助餐厅打工的,当时所有人都没签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金额和发放日期。盛先生说,6月10号开工资,后来因为他们没钱,结果推迟到15号,15号也没有开,然后我们就一直在等,6月18号,开过一次。钟先生说,6月份开支的时候,10天工资,开了300,押了500多没开,6月份的时候放了10天假,7月15号开支的时候,是2300块钱,给我开了1300,押了1000,八月份开工资的时候,一分钱没开。大家都表示,6月份的工资没全发。而7月份和8月1号到15号的工资,干脆一分没发。他们多次与店里负责人潘军沟通,得到的答复是:饭店生意不好,没盈利。不过,会尽快给大伙发工资。盛先生说,我和我爱人一起来的,我俩现在的工资还有15000左右没有开出来,老板就说没有钱,大股东也答应了说给(百分之)四十三点多的工资,结果现在也没有看到钱。钟先生说,饭店就是三个股东,大股东占了百分之四十三点多的股份,他俩具体占多少股我不知道,大股东说就把他百分之四十三点七的股份给我们开了,剩下的管他们两个股东要。
楚天金报讯(记者方历娇)三名女职工在公司工作了15年,不仅没签劳动合同,且公司也没给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合同期内,还无故被辞退。记者昨日获悉,庆幸的是,女职工十多年前的视频中原公司领导的证婚词等“帮了忙”,证明了入职时间,三女工成功获赔18万元补偿金。
2001年至2011年,邹女士(化名)在内的三名女工在湖北某汽车运输总公司工作了11年。2011年8月,三人听从公司安排,和另一关联企业续签了5年的合同。2015年10月,该公司单方宣布:公司经营面临严峻的困难,决定和邹女士三人终止合同。
邹女士认为,在公司干了15年会计,不仅没有赔偿,连一句解释也没有,太让人寒心。三人一起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发现,邹女士三人和该公司虽然法律关系明晰,却没有劳动合同和其他书面资料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援助律师搜集了三人的旅游合影、职称登记表等其他和工作相关的证据材料,三名女职工于今年3月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2001年至2011年三女工与原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仅认定最后四年的工龄。
援助律师不放弃,在三人结婚的视频中找到了入职时间证明DD十多年前的视频中有原公司领导的证婚词。
今年6月,3名女工向法院提起诉讼。援助律师认为,三女工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的用工单位的,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应当连续计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损失由公司承担;该公司无故辞退三人,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52岁的农民老杨在修路时不幸遭遇塌方,丢了左腿。为了维权,他通过亲戚委托了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的周贤斌&律师&帮助自己。官司是赢了,可赔偿款却迟迟没能到位,过了许久,老杨才发现,为自己维权的&律师&周贤斌领走了部分赔偿款,将49万元揣进了自己腰包。
老杨更惊讶地从法官处获知,&律师&周贤斌根本就没有律师证。
没有律师证,周贤斌又是如何执业的?成都商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歪&律师将补助金揣自己腰包
8月3日,52岁的老杨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他是甘肃省武都区枫相乡崖湾村的农民。2010年,他在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修路。当年10月31日,工地土石方垮塌,老杨失去左腿。经人介绍,老杨将索赔事宜托付给周贤斌来办。双方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老杨只在两份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老杨陆续给周贤斌转了2万元代理费。
老杨说,2014年5月,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中交公司应支付老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93.5万余元。但钱迟迟没到账。老杨向周贤斌借钱,周贤斌&借&给他10万元。
2015年9月,老杨得知周贤斌根本不是律师,周还私下与中交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免除了该公司部分赔付款。&公司一年前就给了49万,他却自己揣了腰包。&老杨终止了周贤斌的代理资格,另行聘请律师,向周贤斌索赔,同时与中交公司交涉。
52岁的农民老杨在修路时不幸遭遇塌方,丢了左腿。为了维权,他通过亲戚委托了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的周贤斌“律师”帮助自己。官司是赢了,可赔偿款却迟迟没能到位,过了许久,老杨才发现,为自己维权的“律师”周贤斌领走了部分赔偿款,将49万元揣进了自己腰包。
老杨更惊讶地从法官处获知,“律师”周贤斌根本就没有律师证。
没有律师证,周贤斌又是如何执业的?成都商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歪”律师将补助金揣自己腰包
8月3日,52岁的老杨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他是甘肃省武都区枫相乡崖湾村的农民。2010年,他在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承建的工程中修路。当年10月31日,工地土石方垮塌,老杨失去左腿。经人介绍,老杨将索赔事宜托付给周贤斌来办。双方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老杨只在两份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老杨陆续给周贤斌转了2万元代理费。
老杨说,2014年5月,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中交公司应支付老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93.5万余元。但钱迟迟没到账。老杨向周贤斌借钱,周贤斌“借”给他10万元。
2015年9月,老杨得知周贤斌根本不是律师,周还私下与中交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免除了该公司部分赔付款。“公司一年前就给了49万,他却自己揣了腰包。”老杨终止了周贤斌的代理资格,另行聘请律师,向周贤斌索赔,同时与中交公司交涉。
主要靠所函、授权委托书“执业”
老杨手上的裁决书明确写着,“杨仲先、周贤斌,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丛所)律师,特别代理”。但成都商报记者在四川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查询栏里输入“周贤斌”,结果显示“未查询到数据。”
建材商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钢材,等到要钱时却发现,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没变,可“任职”的建筑公司却已更换三次。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的建筑公司,与开发商没签承包合同,而接手施工的建筑公司用了钢材却不给钱。无奈之下,建材商一纸诉状,将三家施工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会怎样处理这笔“烂账”呢?
劳动者维权时往往因为不会举证,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陷入被动局面。孟先生巧妙地使用了两份证明接连打赢了两场官司。28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日,孟先生来到沈河区一家搬家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日,孟先生在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随后,孟先生将肇事车辆车主、保险公司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日,搬家公司出具了孟先生收入证明:“孟先生系单位员工,在单位担任装卸工职务,月平均收入3500元。8月11日,孟先生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停发工资至今。”
日,搬家公司又出具了一份孟先生误工证明:“孟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治疗,于日至今未再上班工作,依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误工期间工资。”
沈河区人民法院根据搬家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审理支持了孟先生关于误工费诉讼请求。孟先生顺利拿到1万余元的误工费。
孟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遭遇的车祸,单位应为其申报工伤。单位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拒不给其申报工伤。就此,孟先生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搬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庭审期间,孟先生拿出了此前搬家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两份材料。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搬家公司与孟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搬家公司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搬家公司给付孟先生工伤赔偿6.7万元。至此,孟先生依靠这两张证明又打赢了工伤赔偿官司。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本报讯(记者耿珊珊 实习生杨俞宣 通讯员李明照)上了快一年班,不仅没签合同,没交社保,还莫名其妙被辞退。近日,在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帮助下,80后女会计小李获赔4.8万元。事后,小李还请公益律师朱宏伟做自己的家庭律师,以保护自己。
去年5月,35岁的农民工小李在汉口三阳路某物流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4000余元。今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她被辞退,却未说出实在理由。 工作了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每周无偿加班4小时。小李说,上有老下有小,老公工作不稳定,生活支出全靠自己的工资,被单位无故辞退后,全家生活陷入困境。
她关注长江公益律师团微信号,就向律师团求助。律师团成员、市民之家法援工作站负责人朱宏伟律师接手此案。
考虑小李生活困难,朱律师连夜分析案情,理清思路、搜集证据、写诉状。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无故辞退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3月28日,小李将用人单位告上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费约6万元。庭审中,该公司坚称,小李是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物流公司每周只休息一天是行业惯例,已支付加班工资。
5月中旬,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支持小李提出的大部分仲裁请求,依法责令该公司向小李支付各项赔偿4.8万元。
人事专员的本职工作就是管全体员工签合同,可是自己的合同却一年多都没签,事后还获得双倍赔偿,这是怎么一回事?记者昨悉,双方经过长达数月的争论和仲裁后,最终握手言和。
一封快递“炒”掉公司
2014年10月,林女士通过网站求职,找到光谷一家企业工作,任人事专员,从事员工招聘和员工培训工作。林女士正式上班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待遇方面,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和全勤奖组成,公司也未给她买社保。直到2015年5月,公司开始为她购买社保。
2015年12月,林女士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过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天,林女士便来到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后,离开该公司。
双倍补偿获得仲裁支持
离开公司的同时,林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她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作为补偿,并赔偿少发的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
但是,公司方当庭表示不同意,他们认为,林女士本来就是公司的人事专员,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是“内行”,故意不签合同以获得赔偿。而林女士对此并不认同,她表示,自己曾多次表示要与公司签合同,是公司对此不予重视。
最后,仲裁部门认为,林女士用快递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你好!我在公司工作有3年多了,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交社保,还有公司给我们算的加班工资,也不是以国家_百度知道
你好!我在公司工作有3年多了,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交社保,还有公司给我们算的加班工资,也不是以国家
规定来算的,我想离职可以投诉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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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投诉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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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6)苏0104民初6698号原告李玉琴,女,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李凯,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磊,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2009。法定代表人王艳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女,公司职员。原告李玉琴与被告(以下简称多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萍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成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李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凯、罗磊,被告多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阳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李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凯,被告多企的委托代理人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原告李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日至日节假日加班费8296元;被告支付日至日延时加班费4473.6元(含盘点);被告支付日至日双休加班费26145.83元;2、被告返还原告2013年7月到2016年7月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元;3、被告支付高温费1600元;4、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薪资726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日与被告多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将其安排至苏果超市张府园店上班,工作岗位为促销员,工作内容为滴露消毒产品的促销。工作时间为早班:上午8:15到下午3:00,晚班:下午2:45到晚上10:00,每周工作六天,周一休息。法定节假日上班,另每三个月盘点一次,每次盘点加班4个小时。2010年至2011年是有加班费的,2012年自从换了督导后没有发过加班费。高温费6年从没有发过,原告带薪年休假6年共30天,只休了10天,还剩20天没有休。原告为内退人员,社会保险应当由原单位缴纳,并且原告工作地点为南京,被告不应为原告交纳深圳社会保险,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故被告应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而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的个人负担部分应当返还。双方于日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终止。后原告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裁定,故向法院起诉。被告多企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日至日的节假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双休加班费;返还日至日扣除的社会保险费用元;高温费1600元;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均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请求法院予以驳回。2、原告不存在加班事实。原告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其于日入职后被委派至利洁时项目担任销售、导购工作,同时约定原告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被告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销售岗位工作人员获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工作日、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无需支付加班费。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但被告单位的《促销员手册》(第8页)关于加班的规定,确需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表并提交部门经理和人事行政部审批,审批后方可加班。本案中被告未安排原告加班,原告也未提出加班申请。原告需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同时还需证明加班行为符合规章制度。原告不能举证证实存在加班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且带薪年休假亦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4、关于高温费。该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亦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高温费也不是法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项目,原告工作岗位也不符合领取高温费的条件。同时该诉请也超出了诉讼时效。5、关于原告要求返还日至日扣除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请。原告系下岗人员,其社保由交纳,在日至日期间,被告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也未扣除其社会保险费用,原告主张返还扣除的社会保险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于日至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合同主要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日起至甲方服务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甲方服务结束,以公司的实际通知时间为准”;“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促销员;乙方工作应达到《促销员手册》之促销员工作要求标准”;“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资960元……”。原告实际工作地点为南京市苏果超市张府园店滴露专柜,工作岗位为促销员,实行轮班制,做六休一,早班为上午8点到下午3点(含就餐时间),晚班为下午2点45分到晚上10点(含就餐时间)。原告的工作时间均由苏果超市安排,并服从苏果超市的管理。因原告达退休年龄,原、被告于日终止了劳动合同。另查明,原、被告均同意日至日的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月平均工资2693元/月的标准进行计算;同意日至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月平均工资2567元/月的标准计算。审理中,原告申请证人陈某,武某,4到庭作证。证人陈某,4陈述:原告是在滴露家做促销员,每年原告都没有假期也没有加班工资,如果有假期的话是要单位给假条给员工,然后员工拿着假条单到苏果审批。早班是早上8点到下午3点,晚班是下午2点45到晚上10点,上一天早班上一天晚班,每天吃饭时间都是半个小时。陈某,4也是上一天早班一天晚班,平时一个星期休息一天,陈某,4是星期六休息,所有的促销员都是每个星期上六天休一天,但是休息的一天时间是不一样的,有可能别人是星期一或者星期二。平时加班是根据厂家要求,如果厂家要求加班就会加班,但是加班没有审批手续。陈某,4工作的厂家要求加班就是打电话沟通,没有书面手续。所有促销员的考勤是由苏果超市进行考勤,厂家不考勤,只会巡店。每天考勤由苏果的主管卢静到点点名,上午7点45分,下午2点45分,一天点一次名。加班的话跟卢静讲一声就行了,不考核也不考勤。促销员除了做本职工作外,苏果还会派促销员出去送货,送的货也有别家的货。早班一般送货一两次,晚班送货一次或者不送。法定节假日如果需要休息都要由促销员所在的厂家开休假单给促销员,由促销员再将休假单交至陈某,4处,再由陈某,4统一交给苏果的主管或者班长。原告李玉琴是从来没有交过法定节假日休假单,所以其应当是没有休过假。关于盘点其陈述三个月盘点一次,一年四次盘点,时间不定,一般都是晚上8点以后,有时候长有时候短,盘点厂家会给盘点费,有的厂家给有的厂家不给,盘点是根据苏果的要求来的,也可能盘点的是其他人家的物品。证人武某,4陈述:其是9年前到苏果张府园社区店做促销的,之前在相宜本草及水密码做促销的,现在是做伊贝诗的促销员。促销员上班是分早班和晚班,早班是8点正常营业,一直到下午3点结束,晚班是2点45点名到10点下班。每个星期休息一天,一周上六天班。所有人员的考勤是由苏果超市点名考勤。武某,4是跟厂家签订劳动合同的,平时没有活动不加班,有活动就要加班,做化妆品的一般九、十月份做活动就要加班。加班都是厂家电话通知,没有书面手续。原告李玉琴是做滴露专柜的促销的,武某,4与李玉琴是因为做促销员认识的,有活动的时候看过李玉琴加班,法定节假日也看到过李玉琴加班。法定节假日如果不加班的话,需要厂家出具假条给促销员,再由促销员交给苏果。关于盘点,其陈述盘点一个季度一次,每年四次,盘点时间一般是在晚上8点以后,时间不确定,有时长有时短,一般都会在12点多结束,其没有盘点费,厂家会给其半天休息时间,超市的所有促销员都要求盘点,不另作考勤,都是口头通知。经质证,原告对两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认为法定节假日之前都会将假条统一发放给员工,至于员工是否交给苏果,被告不清楚,被告也没有安排原告加班。李玉琴于日以多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日-日节假日加班费4634.48元;2、被申请人支付日-日平时加班费2880元;3、被申请人支付日-日双休加班工资11065.6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6月-2016年6月一年盘点四次费用384元;5、被申请人支付日-日未休年休假1800元。该仲裁委于日作出宁劳人仲不【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申请人李玉琴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工作是否属于不定时工时,是否应当享受延时加班费、双休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二、原告主张的高温费、返还社保未经仲裁前置是否应当支持,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应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而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员工,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不仅要进行审批,在审批之后还应按审批的内容予以实际履行才可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被告对不定时工作制亦进行了相应的审批,但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早班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到下午3点,晚班工作时间为下午2点45分到下午10点,一天早班一天晚班,该工作时间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及弹性工作特点,而符合标准工时制的工作特点,即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并未实际履行,故本院对被告抗辩原告因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本案被告的工作时间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审理中,被告还抗辩原告主张的日至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双休加班工资未经仲裁前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该期间的加班工资(含法定、延时、双休)虽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但该诉请与原告仲裁时提起的日至日的加班工资(含法定、延时、双休)具有不可分性,在本案中应予一并处理,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原告每周工作六天,一天早班一天晚班(早班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到下午3点,晚班工作时间为下午2点45分到下午10点),根据原告的工作时间,结合证人证言,本院酌定每天扣除半小时的就餐时间,即本院认定原告早班的实际工作时间为6.5小时,晚班的实际工作时间为6.75小时。据此,原告不涉及到盘点的正常工作状态下每天工作未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39.75小时)未超过40小时,且每周保证了一天的休息时间。故原告主张日至日期间平时的延时加班工资(不涉及盘点时)及双休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关于盘点时间,原告陈述原告每季度要盘点1次,每年盘点4次,每次盘点时间为晚班8点到晚上12点,4小时。虽被告对盘点时间不认可,但是其认可苏果超市有安排盘点的事实,被告也未能举证证实盘点的次数及时间。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酌定每季度盘点1次,每年4次,每次盘点4小时,从晚上8点至晚上12点。又因原告也无证据证实盘点时间系在其上晚班当日还是在上白班当日,故本院酌定每年4次盘点中2次为原告上白班当日,2次为上晚班当日,即白班盘点时当周的工作时间为43.75小时(39.75小时+4小时),超时加班3.75小时(43.75小时-40小时);晚班盘点当周的工作时间为41.75小时(盘点晚八点到12点,比晚班多2个小时,即39.75小时+2小时),超时加班1.75小时(41.75小时-40小时)。原告主张日至日的盘点加班工资按延时加班计算,本院对超出当周40小时的部分按延时加班计算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上述认定,支持原告遇盘点时延时加班工资为460.07元(日-日期间:2693元/月÷21.75天÷8小时×3.75小时×2次×1.5倍+2693元/月÷21.75天÷8小时×1.75小时×2次×1.5倍;日-日期间:2567元/月÷21.75天÷8小时×3.75小时×2次×1.5倍+2567元/月÷21.75天÷8小时×1.75小时×1.5倍)。关于日-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及证人陈述,结合超市的正常营业习惯,能够认定该期间原告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被告虽对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不予认可,但其亦陈述法定节假日期间由苏果排班,但苏果安排加班都会调休,调休确需要被告单位的审批表,审批表一般在法定节假日之前就发放给原告,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向原告发放了审批表,亦未能提供考勤表对原告的上班情况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法认定原告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的事实。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7980.69元(2693元/月÷21.75天×11天×3倍+2567元/月÷21.75天×11天×3倍)。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对原告主张的高温费及返还社会保险费,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与本案的其他诉请具有可分性,在本案中本院亦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玉琴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460.0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980.69元。二、驳回原告李玉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萍人民陪审员  王艳陵人民陪审员  蒋有建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姜正姗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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