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税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我要交多少?三个股占比分别为33.33% 33.33% 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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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①&&注释:①此条修改,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京财税[号)&&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②&&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③&&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④&&五、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时,也不再进行汇总,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⑤&&注释:②③④⑤此条废止,详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单位:万元&&
经营(销售)收入
经营(销售)收入
经营(销售)收入
饮食服务业
工业、交通运输业
40-120(含)
建筑安筑业
60-200(含)
修理修配企业
30-120(含)
60-200(含)
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
 经营(销售)收入不再分档,适用征收率统一为5%
&&六、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⑥&&注释:⑥此条废止,详见&&七、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汇总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凡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汇总的企业中有亏损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视为0),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再按各企业所得的所占比例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投资者在本企业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投资者在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预缴的税额&&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其中既有实行查帐征收的,又有核定征收的,只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进行汇总。⑦&&注释:⑦此款废止,详见&&八、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2)。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九、投资者应向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将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各投资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十、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征收方式,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3),具体鉴定办法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附件4)执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⑧&&注释:⑧此条废止,详见&&十一、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未申报或申报纳税不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申报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后,应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送交投资者。&&十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现年度经营所得用于本企业上年度弥补亏损的审批事宜按照《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附件5)执行。&&十三、此办法于日实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附:《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附件4)&&《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附件5)&&附件1: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⑨&&注释:⑨此件废止,详见&&纳税人编码:           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企业经济类型(√)
独资() 合伙()
计算机代码
企业银行账号
本期累计数
企业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适用征收率
应纳税额(1×4)
投资者应纳税额(5×6)
期末应补(退)税额(7-8)
企业申报日期:
办税人员(签名):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申报日期: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季度申报纳税。&&(二)表中项目填报说明&&1.“行业”按征收率表列出的行业填写;&&2.“行业代码”按征收率表编制的代码填写;&&3.“企业经济类型”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列经济性质填写;&&4.“企业地址”按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地址填写。&&(三)本表一式两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附件2:&&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企业类型(√)
独资() 合伙()
计算机代码
企业银行账号
一、收入总额
年平均职工人数
       人
         元
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1)(分配比例 %)
(2)(分配比例 %)
(3)(分配比例 %)
(4)(分配比例 %)
费用、税金
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利润总额
三、纳税调整增加额
1.超过规定比例扣除的项目
(1)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2)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
(4)工会经费
(5)利息支出
(6)广告费
(7)业务招待费
(8)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9)提取折旧费
(10)无形资产摊销
(11)其他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填表人签字:
纳税人签字: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6)非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9)投资者的工资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3.应税收益项目
(本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审核日期: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1)少计应税收益
(2)未计应税收益
四、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亏损
2.国库券利息收入
3.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五、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六、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 %)
七、适用税率
八、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十、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注:投资者在季度申报时仅就其中的一、二、六、七、八、九、十项填列即可;在年度申报时,需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季度申报纳税。本着实事求是、简便的原则,在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的一、二、六、七、八、九、十项填写,在年度申报时,需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1.表头项目&&(1)纳税人编码:暂不填写。待税务机关设置后,再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单位。&&(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5)企业地址:按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地址填写。&&(6)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经济类型填写。&&(7)行业代码:可不填写。&&(8)计算机代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2.表中项目&&(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5)表中第35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免于纳税、但已计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6)表中第36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按1000元/月扣除。&&(7)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申报时,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ד分配比例”;在年度申报时,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ד分配比例”+“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8)表中第43栏“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在季度申报时,等于表中第41栏“应纳税所得税额”-42栏“减、免所得税额”;年度申报时,等于表中第41栏“应纳税所得额” ×{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分配比例”÷39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42栏“减、免所得税额”。&&(9)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1.5=1-2-3-4&&2.6=7+19+30&&3.33=34+35+36+37&&4.38=5+6-33&&5.41=39×40&&6.46=43+44+45&&(三)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附件3: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⑩&&注释:⑩此件废止,详见&&
企业类型(√)
独资() 合伙()
计算机代码
企业上年销售(营业)收入额:                    (单位:万元)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会计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主管税务所意见:
(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核定你单位 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
区县地税局机关(章)
年 月 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填表说明&&1.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2.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3.表中“所属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4.若投资者多于5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5.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所得税科和纳税人各一份。&&附件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⑪&&注释:⑪此件废止,详见&&一、鉴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有无限责任及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各区县局(分局)应对辖区内上述有关企业或机构的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确定征收方式以促进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法规经营管理企业,同时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二、鉴定方法:&&(一)鉴定内容&&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除上述项目外,主管税务所机关需对企业审核的其他内容。&&(二)鉴定方法及程序&&1.鉴定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逐项进行审核的同时,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要填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3)。&&根据填表结果,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关内容,可将企业鉴定为核定征收。鉴定表中“审核项目”有一项不合格者为核定征收企业,即按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办企业也需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2.鉴定程序&&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及部门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报税各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并加盖公章,存税务所一份;报区县局所得税科一份备案;退被鉴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一份,做为对其核定征收正式下发的《通知书》。&&(三)鉴定时间&& 各区县局、各分局对企业进行重新鉴定的时间为每年1-3月底⑫,新办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10日内鉴定完毕。&&注释:⑫此款修改,详见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为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在我市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企业在亏损年度未向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的,以后年度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二、对亏损数额的审核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数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对企业申报税前弥补亏损的数额,必须经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精神,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要经过地税局或地税局认定有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确定的亏损额。在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确认的亏损额尚未审核前,纳税人年终申报数据与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结论一致的情况下,可按审核报告的亏损数额予以弥补,但税务部门保留进一步检查、核实的权利,未经上述方式审核确认而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额,不允许税前扣除。&&三、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1.企业在以后盈利年度要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在当年度纳税申报时要同时填报《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附后),并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书及对《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纳税申报表》相应调整项目的数据情况。&&2.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等资料,经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并返给企业一份,作为补亏的依据。&&3.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企业弥补亏损的情况等资料设置台账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台账的内容包括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中介机构审核数、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弥补亏损等情况。&&4.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对亏损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工作。&&5.对审核亏损企业的中介机构资格由市局个人所得税处进行确认。&&四、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工作&&为做好亏损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要求各区、县局(分局)做好以下工作:&&1.对亏损企业要同盈利企业一样加强征管工作。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应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纳税申报表》、盈利和亏损年度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对经中介机构审核财务决算的企业,要报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书。&&2.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或亏损较大的企业,税务机关要做为重点进行管理,并加大检查和监督的力度。中介机构对其审计时要对其亏损原因做出分析,并随审计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经检查存在亏损不实、问题性质较严重的企业,税务部门应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五、法律责任&&1.税务部门对亏损企业和税前弥补亏损工作要加强审核、检查力度。每年要按申请弥补亏损企业和亏损企业的一定比例列入检查工作范围内,对查出有问题的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2.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年度亏损情况及审核报告保留检查权。税务机关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独立审计准则》出具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将取消事务所的亏损审核资格,并由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务所不履行职责或超越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法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事务所还要依照双方的审核协议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本办法自日起执行。&&&&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及填表说明&&附:
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
                    编号:
     年度                        金额:元&&
计算机代码
中介机构名称
审计报告文号
税务检查单位
税务检查文号
亏损审核确认书
累计已补亏损数额
企业申请补亏额
6=4[3]-5
声明:我们对申报和审核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经检查发现问题,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单位(章)      中介机构(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县局(分局)意见:
       (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所、所得税科各一份,返还企业份,以此做为补亏的依据。&&2.对中介机构审核的数据,税务部门在未审核前不签署意见。企业可依据中介机构审核的数据自行弥补。&&3.该表中的表头部分和第1、2、3、5、6、7、8栏数字由企业或中介机构填写,第4栏由所得税科填写。&&4.报送本表时要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审核、税务检查的有关资料。&&填表说明&&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是企业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弥补亏损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亏损弥补情况的重要依据。企业必须按照本表的填报要求,如实填写、正确申报。&&一、《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适用范围&&即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二、《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填报时间&&企业在盈利年度要求补亏时,应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报送《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按企业有盈利、申请补亏的年度逐年进行申报。&&三、《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填报要求&&1.纳税人在填报《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之前,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要经过税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本企业亏损额的确认、审核。&&2.纳税人在亏损年度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的,未按规定的几种方式对亏损数额进行审核的,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3.经税务机关检查,中介机构审核数、企业申请补亏额发生变化的,以税务机关认定数额为准,重新填报此表。&&四、《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填报口径&&1.年度:填写纳税人有盈利,申请补亏的年度。&&2.企业名称:按企业的公章填写全称。&&3.计算机代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4.中介机构名称:填写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全称。&&5.审计报告文号:填写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编号。&&6.税务检查单位:填写对企业亏损数额进行确认的税务所或检查部门。&&7.亏损年度(1):分别填写亏损额发生的各个年度。&&8.企业申报亏损(2):分别填写企业自行申报的发生亏损各个年度的亏损数额。该行亏损数额应等于中介机构审核亏损数额或税务审核亏损数额。&&9.中介审核的亏损额(3):按亏损年度分别填写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亏损数额。&&10.税务审核的亏损额(4):按亏损年度填写经税务部门以各种方式审核确认的亏损数额。&&11.累计已补亏数额(5):填写按税法规定在补亏期限内已由税前进行亏损弥补的累计数额。&&12.未弥补亏损数(6):填写在补亏期限内尚未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即:(6)=(4)-(5)或(6)=(3)-(5)&&13.企业申请补亏额(7):填写纳税人在本盈利年度申请补亏的数额。该行数额应等于或小于纳税人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14.弥补后的亏损余额(8):填写本年度补亏的余额。即(8)=(6)-(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日前继续执行。从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饮食服务业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日起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企 业 名 称
企业税务登记证号
企 业 地 址
企业银行账号
项    目
补 充 资 料
一、收入总额
1.年平均职工人数
________人
2.工资总额
________元
3.从其他企业取得
  的生产经营所得
(1)(分配比例 %)
(2)(分配比例 %)
(3)(分配比例 %)
(4)(分配比例 %)
填表人签字:
    __________
纳税人签字:
    __________
 减:成本
   费用、税金
   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利润总额
三、纳税调整增加额
1.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
(1)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2)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
(4)工会经费
(5)利息支出
(6)广告费
(7)业务招待费
(8)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9)提取折旧费
(10)无形资产摊销
(11)其他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6)非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9)投资者的工资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本栏目由税务机关
收到日期:
接 受 人:
审核日期: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3.应税收益项目
(1)少计应税收益
(2)未计应税收益
四、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亏损
2.国库券利息收入
3.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五、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六、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 %)
七、适用税率
八、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十、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投资者经常居住地地址
投资者电话
补 充 资 料
一、应汇总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表人签字:___________
纳税人签字:___________
(本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审核日期: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二、适用税率
三、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五、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六、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附件4: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要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5.企业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二)表中项目 &&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5.表中第35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于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8.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1)5=1-2-3-4&&(2)6=7+19+30&&(3)33=34+35+36+37 &&(4)38=5+6-33 &&(5)41=39×40 &&(6)43=41-42&&(7)46=43+44-45&&附件5: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 &&本表只适用于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年度汇总申报纳税。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投资者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二)表中项目 &&1.第2~7栏分别填写纳税人从各个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栏填写企业名称。&&2.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1=2+3+4+5+6+7;9=1×8-速算扣除数;11=9-10;14=11+12-13。&&注: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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