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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专访北京创易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吴伟_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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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吴伟娜与上海威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韦雪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568号原告吴伟娜。委托代理人徐斌,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成新东。委托代理人张子元,律师。被告韦雪艳。被告曹龙伟。原告吴伟娜诉被告、韦雪艳、曹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伟娜的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雪艳、被告曹龙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伟娜诉称,2013年3月,原告接到自称是“淘宝”的电话,邀请原告参加在温州举办的“淘宝村扶持计划”活动,并向原告发送了电子邀请函。3月9日,原告如约至会场地点,在主办方杭州出乎意料公司不正当方式的诱导、煽动下,签署了《V5电商操盘手皇冠版服务协议》,并当场支付了人民币136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软件款项。根据协议规定,原告与是软件买卖合同关系;是的授权经销商,负责该软件的销售、推广、服务及收款退款等。签约后,原告致电淘宝网咨询,被告知淘宝网根本没有授权他们举办过任何所谓“淘宝村扶持计划”。为此,原告向提出退款,虽表示同意,但一直推诿拖延。原告认为,杭州出乎意料公司、未经淘宝授权,却假借淘宝名义进行宣传,使原告误以为签约对象系淘宝或与淘宝关联,被告行为属于欺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欺诈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后于2013年4月24日注销登记,韦雪艳、曹龙伟作为的股东,承诺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韦雪艳、曹龙伟与共同承担相应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杭州出乎意料公司、于2013年3月9日签订的《V5电商操盘手皇冠版服务协议》;2、判令与韦雪艳、曹龙伟共同返还原告13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首先,原告诉称收到的邀请函及与出乎意料公司的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与我司无关。其次,杭州出乎意料公司是恶意注销,股东明确表明要求停止一切营业,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告知我司。两个股东应该承担保结责任。往来结算表、汇款记录、聊天记录都证明出乎意料公司收到原告的款项,但是该款项并没有支付给。如果原告愿意调解,公司愿意在20%责任中承担。另外,与杭州出乎意料公司为经销合同关系,不是代理关系。经销商应当为其在经销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两股东应该独立承担违约责任。且原告承认合同的有效性,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的责任,不承担的部分,系由两股东承担。本案中,两股东是恶意经销商在外欺诈消费者,也造成了名誉权损失。本案中可以证明杭州出乎意料公司主观恶意,责任应该由两股东全权承担。被告韦雪艳未予答辩,但其在(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490号原告袁韦明诉被告、韦雪艳、曹龙伟买卖合同纠纷中对本案发表了一并意见,称杭州出乎意料公司、与原告合同已经实际完成,杭州出乎意料公司与系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软件系统是威博公司提供,杭州出乎意料公司代理行为在产品发出后已经终止。被告曹龙伟未予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杭州出乎意料公司签订《V5电商操盘手皇冠版服务协议》,约定明确由原告(甲方)向(乙方)购买V5电商操盘手皇冠版产品,由(丙方)提供后端用户实施及服务。并于该《协议》中第一条第7款、第三条第2、3款确定了乙方的免责范围。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场通过支付宝转账购买了一年的服务,后原告发现合同签约方不是淘宝或与淘宝相关的单位,故要求退款,双方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另查,2012年7月18日,被告与签订了《区域经销合作协议》,约定由作为中国境内电子商务软件服务提供商,提供V5电商操盘手产品,由作为其产品的杭州地区经销商,向客户提供甲方指定的系列产品与服务。乙方在客户服务过程中碰到的相关问题,甲方有义务提供支持。再查,2013年4月24日,在工商局登记注销。出乎意料公司在给工商局出示的《清算报告》中载明该公司清算后没有债权债务。同时,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中又明确载明:“报告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杭州出乎意料公司签订的《V5电商操盘手皇冠版服务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杭州出乎意料公司未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原告履行退款义务,并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可予支持。合同解除后,终止履行合同,原告已支付的货款,被告应当返还。因威博网络公司在与出乎意料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以及与原告三方签订的《V5电商操盘手皇冠版服务协议》中均明确了威博网络公司作为软件出卖方的相关义务,故被告应与杭州出乎意料公司共同返还原告13600元。杭州出乎意料商务有限公司负债由股东韦雪艳、曹龙伟依法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吴伟娜与被告、杭州出乎意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9日签订的《V5电商操盘手皇冠版服务协议》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韦雪艳、曹龙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敏货款人民币13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元,由被告、韦雪艳、曹龙伟负担。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被告韦雪艳、被告曹龙伟负担(该公告费包括(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565号、(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566号、(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567号、(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568号、(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569号、(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570号六案,由被告先行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卫   文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根人民陪审员 杜   祖   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金秀书记员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246402186****0023?666303132****6936?123004182****1831?92705188****4341?774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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