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亿信托信托基金产品为什么违法

【经济ABC】高小琴的两亿信托基金将被如何处置?_国内新闻_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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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高育良,这位省政法委书记、法学教授机关算尽,却偏偏因为高小琴以孩子名义办理的两亿信托基金而锒铛入狱。据专业人士介绍,高小琴办理的信托基金应该属于家族信托基金,也是海外最常见的信托基金模式。,【经济ABC】高小琴的两亿信托基金将被如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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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燕 | 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19期)  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高育良,这位省政法委书记、法学教授机关算尽,却偏偏因为高小琴以孩子名义办理的两亿信托基金而锒铛入狱。也许高小琴早就预料到自己有难逃法网的一天,才会特意去香港以孩子的名义办理了这份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真的这样值得“信托”吗?高小琴伏法后,这笔信托基金能追得回来吗?  经常出现在富豪圈的信托基金是什么?  “信托基金”这个词近年来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到,信托基金在国内一般指的是信托投资基金,也叫投资信托,即集合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并委托专家代为投资。和在银行购买的大部分基金类似,信托基金本质上也是一种理财产品。  高小琴绕了这么大一个圈,专程跑去香港以两个孩子的名义存下一笔信托基金,难道就为买个理财?  当然不是这样。据专业人士介绍,高小琴办理的信托基金应该属于家族信托基金,也是海外最常见的信托基金模式。  “家族信托是一种把所有权和支配权分离的财产管理方式,主要被用来当作一种遗产规划和财富传承的工具而非简单的理财产品。”香港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麦经理告诉记者,相比遗嘱而言,信托基金可以决定资产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来分配给单个或几个受益人,而且执行时间是可以自行规定的。即便托付人仍然在世,如果符合当初设定的分配条件,比如受益人成年后,就可以通过这笔基金获得收益。  “在香港,很多富豪会选择这种方式来进行资产分隔、财富传承和分配。”麦经理坦言,在香港富豪家族因为财产分配不均而出现争执的情况时有发生,信托基金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点。除此之外,也有富豪担心自己的后辈成为“二世祖”,也会通过成立信托基金来有效控制潜在的挥霍行为。“即使他是几十亿信托基金的继承人,如果成立时规定了每个月他只能获得10万港币,那么就算信托基金里再有钱,他也很难大手笔花销。”麦经理说。  2015年,香港首富李嘉诚将一笔私人财产转移至名下的家族信托基金,这一举动曾被外界解读为“分家”的前兆。事实上,这种行为在香港甚至欧美都很常见。IBM掌门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他们年满35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传媒大亨默多克设立了多个家族信托,使得不同妻子的孩子拥有不同的权益,比如,默多克与前妻邓文迪所生的两个女儿仅拥有3亿美元信托基金,而且没有企业投票权。  与高小琴选择在香港设立信托不同,据麦经理介绍,香港大部分富豪甚至有一些内地人士在设立信托基金时,更多倾向于海外离岸信托。比如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地,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合理避税。此外,富豪们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离岸投资公司,以其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防止控股权分配给众多家族成员被稀释之后,遭遇其他财团的狙击。最终的目的还是保护家族利益,让其能够更好地传承。比如,香港的长江实业(李嘉诚家族)、新鸿基地产(郭氏家族)和英皇国际(杨受成)等集团,均在多年前已成立并通过各自的家族信托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高小琴的信托基金能被追回么?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内地人士也开始选择成立相似的信托基金。据专业人士介绍,家族信托基金具有非常特别的独立性。因为其将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后,就意味着这笔钱独立存在,不会因为离婚、债务追偿尤其是意外死亡而受到影响。因此也有不少人出于财产隔离的目的选择成立信托基金。  2015年,龙湖地产掌门人吴亚军宣告与丈夫蔡奎解除婚姻关系。吴亚军曾在胡润女富豪排行榜中名列首位,旗下的龙湖地产时值764亿港币,夫妻二人共同持有71.97%的公司股权,这意味着500多亿港币的身家分割。如此巨大的一笔财富分割并没有引起任何纷争。原来早在2008年6月龙湖地产公司上市之前,吴亚军与丈夫蔡奎便已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自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将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分别转移其中。离婚后,吴亚军和蔡奎分别通过信托公司持有龙湖地产23.4亿股及15.7亿股股份,龙湖地产的股票几乎没有遭受任何波及。  也就是说,在高小琴的案例中,即便这笔信托基金是由高小琴名下的山水集团出资成立,但是由于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的特性,根据相关条约,当企业、个人破产时,信托资金并不会像股票、存款、债券一样被冻结,也不能要求受益人以信托资金来偿还债务。高小琴的这一部署,可谓深思熟虑,未雨绸缪。  那么,高小琴的这场“斗智”是否一定十拿九稳?那可未必。北京诚毅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玮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此外,《信托法》中同样规定,有效设立信托的前提是财产合法、目的合法。  张玮表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行为,以及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是无效的,因此也不产生信托财产隔离和转移的法律效果。在剧中,山水庄园的财产属于不当获利,因此这笔信托基金不应该具有独立性的法律效力。  那么,高小琴特意选择到香港设立这笔信托基金,是否也会给追查造成一定的难度?香港的相关法律人士给记者解释道,香港的信托法非常健全,一般情况下设立的信托基金都会受到保密保护。但是剧中的信托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高小琴的身份仍然是内地居民;其次,这笔信托基金设立在香港而非离岸信托。2017年1月,香港启动了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工作的相关程序,并且发布了《金融机构进一步操作指南》,专门对信托作出穿透申报的决定。也就是说,包括高小琴在内的内地高净值人士在港金融资产将完全透明。如果查清信托资金来源属于非法所得,那么这笔基金有极大可能被相关部门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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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琴给高小凤的两亿信托基金,没想到政府无法没收,真心无语!
侯亮平侯亮平痛批高育良的时候,说高小琴给他和高小凤的孩子还有高小琴自己和祁同伟的孩子,共同成立了一个两亿的信托基金,恰恰是这笔款项,也是高育良犯罪贪污的铁证啊。小编很好奇,这两亿信托基本到时候是不是也直接没收财产,没想到这两亿港币信托基金,政府竟然无法没收,真心是无语了。高小凤为什么信托基本无法被政府没收?下面一起来看看原因吧。因为信托是最安全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当企业、个人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等都会被冻结,但信托财产不被冻结;债权人无权要求信托资产的受益人以信托资产来偿还债务。侯亮平对高育良吼道,真以为法律就拿你没办法了吗?不是说话大声就有道理哦,侯亮平同志赶紧把这两亿港币的赃款追回来啊,有本事的话,侯亮平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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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eweekly.cn《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燕 | 北京报道责编:赵泽(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19期)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高育良,这位省政法委书记、法学教授机关算尽,却偏偏坐高小琴以子女名义办理的两亿信托基金而入狱。也许高小琴已预料到好有难逃法网的一天,才会专门去香港以子女的名义办理了这份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确实如此值得“信托”吗?高小琴伏法后,这笔信托资产能追得回吗?>> 经常出现在富豪圈的托本是什么?“信托资产”这个词近年来频出现在万众视野中。《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问询到,信托资产在境内一般指的是寄投资基金,也叫投资信托,即集合不特定投资者的财力,并委托专家代为投资。和在银行购买的大部基金类似,信托资产本质上也是一种理财产品。高小琴绕了这么大一个圈,专程跑去香港以两个儿女的名义存下一笔信托资产,难道就为买个理财?当然不是这样。据业内人介绍,高小琴做的托本应当属于家族信托资产,也是海外最常见的托本模式。“家族信托是一种把所有权和支配权分离的财产管理办法,主要被用来当一种遗产规划和财物传承的家伙而非简单的理财产品。”香港大成基金管理企业的麦经理告诉记者,相比遗嘱而言,信托资产可以决定资金何时、何地、以什么的道来分配给单个或几个受益人,而且实行日是可活动规定的。即便托付人仍旧在,如果符合当下设定的分红标准,比如受益人成年后,就可以通过这笔资金获取收入。“在香港,很多富豪会选这种艺术来进行财力分隔、财富传承和分红。”麦经理坦言,在香港富豪家族以财产分配不均而起争议的景有,信托资金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点。除此之外,也有富人担心好的晚辈成为“二世祖”,也会通过建立信托资金来有效控制潜在的糟蹋行为。“即使他是几十亿信托资金的继承人,如果成立时规定了每个月他只能取得10万港币,那么尽管信托资金里还有钱,他也很难大手笔花销。”麦经理说。2015年,香港首富李嘉诚将一笔私人财产转移至属的宗信托资金,这一口气动曾被外边解读为“分家”的征兆。事实上,这种行为在香港甚至欧美都很广泛。IBM掌门人沃森曾以友好的孙辈为受益人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委托基金,他们年满35岁就可以控制资金中分头的份额。传媒大亨默多克举办了多个宗信托,使得不同妻子的男女拥有不同的灵活,比如,默多克与原配邓文迪所生的两个女儿仅具有3亿美元信托基金,而且尚未企业投票权。与高小琴选择在香港举办信托不同,据麦经理介绍,香港大部分富豪还是有一些内地人在设立信托基金时,更多支持于海外离岸信托。比如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地,这样做要紧是以成立避税。此外,富豪们将分流的房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离岸投资企业,以其当作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防控股权分配给众多房成员被稀释后,遭遇任何财团的阻击。最终的目的还是保护家族利益,让其会更好地传承。比如,香港的长江实业(李嘉诚家族)、新鸿基地产(郭氏房)和英皇国际(杨受成)等集团,均在连年前已成立并经过各自的房信托基金有所上市企业股票。>> 高小琴的嘱托基金能被追回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打探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腹地人士也初步选择成立相似的嘱托基金。据业内人介绍,家族信托基金有所好专门的独立性。因为其将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后,就表示这笔钱独立存在,不会为离婚、债务追偿尤其是竟然死而惨遭影响。因此也有很多人由于资产隔离的目的选择成立信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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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两亿元信托是否受法律保护?_金融业务_业务领域_京都律师事务所
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两亿元信托是否受法律保护?
作者:韩良
[摘要]: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的热播使得高小琴设立的信托基金成了网络热门词汇。本文在分析高小琴设立的两亿元资金信托存在合法可能性的基础上,介绍了在香港设立信托基金的程序。在假设该信托不合法的条件下,研究了如何通过司法程序对在香港设立的信托进行挑战和追索的问题。另外,本文对设立家族信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人民的名义》电视剧热播带火了“信托基金”,成为继“达康书记”又一个在百度搜索的热门词汇。以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两亿元港币信托基金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文章在网上也铺天盖地,夺人眼目。笔者对数以百篇的相关文章进行了浏览,发现大部分文章仅仅依据电视剧中简单的剧情,根据中国大陆刑法及信托法得出高小琴用非法信托财产建立信托无效、不予保护的观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香港的信托法律环境非常完善,在香港设立信托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将一个已经设立六年之久的信托撤销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小琴在香港设立信托的可行性、操作程序、不同法域的法律保护、已设信托的挑战与撤销等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探讨。
高小琴在香港设立信托的两亿元资金合不合法?
笔者查阅的文章大部分认为:高小琴是通过贿赂外逃贪官丁义珍拿下山水庄园的地,先将原价值60万元一亩的地以4万元一亩的工业用地价格拿下,再把土地性质转为商业用地,抵押给银行,套取了8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具有“空手套白狼”的性质,因此,山水庄园的项目属于非法获利,高小琴用山水集团香港公司的两亿港币资金设立信托也是不合法的,应该予以追缴。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此外,大部分文章在分析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信托无效时,法律依据为我国大陆地区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七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信托无效。”作为一般的电视观众,出于对贪官和不法奸商的痛恨,得出这样轻率的结论可以理解,但对于私人财富管理的专业人士以至于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则过于轻率和武断。实际上,上述的观点是长期以来对民营经济进行“有罪推定”和“刑事执法优于民事执法”观念的反映。
高小琴和有些民营企业家一样,具有在聚集巨额财富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违反政策、违法或背德的行为,存在“原罪”。甚至在“原罪”的恶性与比例上,高小琴攀附权力,巧取豪夺,比这些民营企业家要严重得多,其“山水集团”的全部财富很容易被“有罪推定”为非法财产。但高小琴同时又是一个老谋深算、极具商人眼光甚至国际视野的企业家,山水庄园只是山水集团的一部分,山水庄园非法获利的属性并不代表整个山水集团的所有项目都是非法的。电视剧结局中高小琴被判刑15年,罚没收个人财产7亿元,另罚12亿元,但对于山水集团近百亿的资产来讲,只占到了五分之一,说明山水集团并不总是在做违法生意,其财产中合法生意还是占了绝大部分。山水集团香港公司的成立和转款均在山水庄园项目之后,正常的程序是不可能从山水庄园项目直接向香港转款,而是从山水集团进行转款。而香港公司的设立恐怕也不完全是出于设立信托基金的目的,如果香港公司进行了正当的经营,用正当的经营获利去设立信托也是可能的,因此,认为高小琴在香港设立信托的两亿元资金都不合法的结论是非常武断的。
虽然高小琴触犯了刑律,等待她的是法律的严惩,但绝不能因为她犯了罪,高小琴及她孩子合法的民事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以往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是普遍做法,也就是一旦企业家触犯刑律,首先由刑事侦查机关及刑事法官就企业家是否够构成犯罪进行侦查及定罪量刑,“先刑后民”实际形成的后果是“以刑代民”,刑事侦查和审判的结果,当事人一旦被定罪,往往是所有财产被查封、拍卖,企业家所有的民事权益都失去了翻身的机会。吴英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不能说吴英所有的财产都是“赃产”,但司法机关对吴英全部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的结果,使得吴英出狱后将变得一贫如洗。高小琴正是看到了“先刑后民”的可怕后果,提前在海外设立了信托基金。令人振奋的是,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规定:严格区分犯罪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犯罪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事实上,电视剧最后对高小琴定罪量刑的结果也贯彻了《产权保护意见》,严格区分了犯罪所得和合法财产,反映了我国法制的进步。
高小琴遵从何种法律程序才能在香港设立信托?
根据电视剧和小说提供的信息,高小琴设立两亿元港币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信托的委托人为独立的香港法人山水集团香港公司,受托人为境外某信托公司(也可为境外某居民,居民担任受托人一般适用于事务性管理及简单的财富管理情形,从本案受托金额巨大、管理事务复杂推断,应该为持牌的信托公司更为适合,为分析方便,我们假设受托人为金融机构之一的香港某持牌信托公司),受益人为高小琴和祁同伟的非婚生子女与高小凤和高育良的婚生子女,信托财产在香港,为2亿元港币,设立时间约为2012年。关于所设信托是否约定了适用哪国法律、信托设立地为香港或是BVI等其他离岸地等问题,电视剧和小说并没有详细交代。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假设信托设立地在香港,以此为基础展开关于该信托设立合法性的分析。
我国大陆地区《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高小琴设立的信托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为香港居民或法人,不适用于大陆地区《信托法》。并且大陆地区《信托法》对信托制度的规定相对笼统和原则,很少会有信托协议约定适用大陆《信托法》。除信托协议可以通过约定适用香港信托法以外,在港设立的信托,依据香港法例第76章《信托承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如未有选择适用的法律,信托须受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所管限。确定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须特别考虑以下事项——(a)财产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b)信托资产所在地;(c)受托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地;(d)该信托的目的及实现该等目的的地方”。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高小琴设立的信托应当适用香港信托法。
香港信托规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中存在的信托判例;(2)香港最高法院创制的信托判例及规则;(3)香港立法局颁布的关于信托的制定法,包括《受托人条例》、《财产恒继及收益累计条例》等。关于高小琴设立的信托有效性,主要聚焦于信托财产问题上,特别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香港的制定法没有针对信托效力、信托财产等问题的直接规定。高小琴的非法收入是其所犯的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所得,如果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比如从大陆地区汇往香港、设立信托,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则构成“洗钱”行为。 香港于1989年开始颁布实施反洗钱相关法律,目前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打击防范跨境金融犯罪法律法规,建立了监管、情报、执法协作的跨境金融活动监管体系,形成了较完备的防范打击跨境洗钱的反洗钱整体监管体系。
香港特区立法会于2011年6月制定了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以下简称“《打击洗钱条例》”)并于2012年4月起生效,设置了以“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为重要内容的严厉的反洗钱规则。2011年香港金管局根据《打击洗钱条例》还发出《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指引(认可机构适用)》。山水集团香港公司利用部分或全部大陆转款在港设立2亿元港币信托基金并运作了六年,整个过程符合《打击洗钱条例》所打击的“洗钱”[《打击洗钱条例》第1部1:“洗钱(money laundering)指出于达致下述效果的意图的行为︰使——(a)属于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或作出假使在香港发生即属犯香港法律所订可公诉罪行的作为而获取的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并非该等收益;或(b)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该等收益的任何财产,看似不如此代表该等收益。”]这一犯罪行为的监管范围。第一,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关于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的时间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在怀疑该客户或客户的户口涉及洗钱等情况下,在建立业务关系前因法定特别情况金融机构未执行尽职审查措施的,须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后尽快完成有关核实。按照以上规定,高小琴的两亿元港币信托应在设立时就接受了金融机构的尽职审查;第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的对象是客户以及实益拥有人[《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部1.释义:“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c)就信托而言,指——(i)有权享有信托财产的资本的既得权益的不少于10%的任何个人,而不论该人是享有该权益的管有权、剩余权或复归权,亦不论该权益是否可予废除;(ii)该信托的财产授予人;(iii)该信托的保护人或执行人;或(iv)对该、信托拥有最终的控制权的个人。”]、客户代理人,对其身份进行识别并核实。特别地,附表2第6(1)条列明了《打击洗钱条例》生效日期先前的客户,在交易性质可疑、资金来源认知不明等情况下,也需要适用新的尽职审查措施。即便高小琴的信托于生效日期2012年4月前设立,如果存在洗钱行为,依然难逃监管。在实际操作中,香港以外的公司或私人客户,尤其是来自内地的客户,是香港金融机构的重点审查对象。具体而言,在香港成立信托之前,客户要填写一份长达20多页、内容非常详细的“认识你的客户”(Know Your Client,KYC)表格,须交代各种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是法人,例如山水集团香港公司,金融机构的尽职审查措施还针对该法人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结构。当客户或实益拥有人属于政治人物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子女的配偶或与该人关系密切的人时,例如,受益人涉及内地高官高育良之子,设立信托之时须取得受托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批准,并会被执行严格的财富来源和资金来源审查措施,信托运作过程中也会受到持续监察。此外,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条,金融机构还有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其中具体包括明确客户的资金来源、辨识并审查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交易等。总体而言,出于遵守监管规定、维护机构信誉、提升业务质量等目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打击洗钱条例》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否则将会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对违反相关要求的行为作出的处罚,目前已有汇丰银行等机构因未识别客户的政治人物身份等原因被处罚。
因此,如果高小琴设立的2亿元信托,如果资金来源不合法、设立程序不符合香港的金融监管规定,是很难经受受托金融机构与香港金融管理机构的层层审核和持续监察,成功设立并运行长达6年之久的。为了成功在香港设立信托,高小琴会最大限度地遵守香港设立信托的制度和程序,以公司财产设立信托,不属于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所规定的需要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只需要由公司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或在董事认为需要的情况下按照普通决议的方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高小琴2亿港币信托,只要不具有香港法律规定的洗钱嫌疑和其他犯罪,就很难依据香港法律通过认定信托财产的非法性被认定为无效,从而被撤销。
除香港外,具备设立良好家族信托法律环境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也是高小琴等“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首选之地。这些离岸地法律与香港法在法律适用、信托法法律渊源、完善的反洗钱规则体系等方面大多类似,如果高小琴的两亿元信托设立地选择在这些离岸法域,与香港为设立地的分析思路大致相同,也可以推断出该信托通过了该地的反洗钱司法审查和设立程序的合法审查。
如何通过司法程序对在香港设立的信托进行挑战和追索?
如果高小琴运用合法财产、通过合法程序在香港设立了信托,该信托是受香港法律体系保护的,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是不能依据大陆法院的判决直接进行挑战和追索的。必须要通过在香港启动民事或者刑事司法程序,取得香港法院的生效判决才可以对已经撤销信托的财产主张权利。
假设委托人山水集团香港公司故意利用信托逃避其债权人的债务,设立的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香港法例第6章《破产条例》第5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申请法院作出撤销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的命令,至多可追溯至破产申请的提出当日届满的5年期间内设立的信托。如果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已经无力偿债或者由于设立信托而造成无力偿债,则不受上述追溯时间限制。一旦该信托经裁判后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委托人重新取得有关财产的所有权,债权人就可以继续进行追索。山水集团香港公司的债权人可在山水集团香港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向香港法院申请作出撤销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的命令,但由于高小琴的2亿元信托基金已经设立了6年,超出了香港法院撤销命令最远可溯及的5年的时间范畴,债权人须证明信托设立时山水集团香港公司已经无力偿债或因设立信托而无力偿债的事实,法院才可作出撤销信托的命令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假设高小琴运用部分或者全部非法财产在香港设立了信托,须依法通过以下司法途径对已经在香港设立信托的赃产进行追索。第一,大陆法院可以依据已生效的大陆地区法院的刑事判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请求香港法院对信托财产中的犯罪所得进行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尚未与香港特区签订任何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或达成相关安排,一直以来两地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依个案方式,由中国大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与香港特区的警务处、律政司、高等法院作单项展开。大陆地区法院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就高小琴利用犯罪所得在港设立信托基金展开司法协助,达成追缴犯罪所得的执行协议;第二,大陆司法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与香港警方的合作,取得香港法院对高小琴洗钱犯罪的判决追回赃产。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第25条规定“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即将洗钱列为香港刑法所打击的犯罪行为。大陆地区司法侦查机关可以将高小琴把犯罪所得转移至香港、设立信托基金的有关证据提交给香港警方,与香港警方联合调查高小琴的洗钱犯罪,由香港法院对高小琴在香港所犯洗钱罪进行宣判,罚没其犯罪所得并与我国达成协议,将赃款返还大陆;第三,大陆有关机关还可以山水集团香港公司、香港受托人为被告在香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赃产。英国法院已有通过此类民事诉讼追回赃款的相关判例,前巴西一市长和他的儿子,为隐藏其在重大道路建设合同中收受的巨额贿赂,精心设计出一套复杂的离岸公司结构与资金往来路径:非法资金先转入纽约一个通道账户,然后进入早已在BVI成立的两家公司D和K,而D和K的公司账户是在泽西岛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如此一来,赃款便和公司账户里的其他资金混合,难觅踪迹。政府发现受贿行为后,于泽西岛上诉法院起诉BVI成立的D和K两家公司的欺诈行为,试图追回其损失的资金。最终,即便公司账目无法核对,出于打击巴西洗钱犯罪行为和通过相互关联的交易来掩盖其真实目的犯罪行为,英国枢密院依据“溯及既往的追索”原则,在长达十余年的跨国诉讼后,为巴西政府追回1000万美元赃款。英国信托判例法作为香港信托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可以被香港法院援引以支持政府机关的诉讼请求。
如何规划出于保证家庭成员生活目的的家族信托?
《人民的名义》带给民营企业家的教训是,民营企业家要依法经营、进行自我更新和救赎,要建立新型的、健康的政商关系。《产权保护意见》也强调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但对于类似高小琴这样的民营企业家存在严重的“原罪”,企业财产将来大部分会被司法机关认为是“赃产”,是很难建立起实现整个家族企业的风险隔离、家族传承、家族治理、税收筹划、社会慈善等多重目的的家族信托,但还是可以规划出于保证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目的的家族信托的。
一是以合法的小额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前面已经对犯有“原罪”的企业家并非所有的财产都是“赃产”进行了论述,这些企业家可以自己的合法所得设立保证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目的的小额家族信托,因为设立的小额家族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企业家一旦被追究犯罪,其没有收入来源的直系亲属可以凭此信托收益维持基本生活。可是高小琴非常贪婪,如果她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设立几百万元的信托基金,相信大家不会有太大的异议,但以两亿元的巨款在香港设立信托基金大大超出了保证孩子基本生活费用的范围,其性质和动机就很让人怀疑,实际上,这笔以父母入狱甚至死亡为代价的巨额信托基金将会成为孩子背负一辈子的良心负担,对孩子并没有好处。
二是尽量以个人名义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一般是他益信托,不同于一般的具有自益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企业可以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因为信托的受益人仍然是企业,不会遇到股东的异议和财务上的麻烦。但家族信托是为了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虽然不禁止企业做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但面临一系列的诸如股东的异议和财务上的麻烦。
三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尽量不在同一司法属地。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最好不在同一司法属地。由于各个司法属地对于设立信托的有效要件规定不同,信托被撤销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也不同,对于本司法属地以外的生效的法律判决和裁定承认的条件也不一样,如离岸国家和地区一般规定,外国法院的裁判与当地法律不一致的则不予承认。即使最后信托被撤销,但旷日持有的诉讼终结后,受益人大部分已经成年或者离世,基本上达到了当初设立保护性信托的目的。
由于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2亿元港币信托具有跨司法属地的特性,适用的是香港法,给我们对其定性,跨境追索带来了困难。香港法属于普通法律体系,其关于公民私权的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其反洗钱、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完善。透过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2亿元港币信托的虚拟案例进行分析,运用合法财产、按照合法程序在香港设立的信托会受到香港司法体系的保护,而利用信托进行洗钱及非法交易的可能性较小且会受到香港法律的严惩。
韩良: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吕昕: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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