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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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整年度,关于公积金的报道不绝于耳。从部分城市公积金资金紧张、停贷;部分城市将公积金转投保障房建设。从《华夏时报》日前独家曝光烟草公司高管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最低1.4万元、最高1.8万元;到一些城市更是提及大病提取公积金;央视新闻报道《住房公积金“取”你不容易》;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钟茂初教授发文表示,住房分配制度已经改变,购买住房的贷款制度也基本完善,公积金制度已经完成历史使命,该讨论存废去留的问题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住房公积金无疑是最火名词,然而为何如此多的人关注它呢?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6/view-6500873.htm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1991年,是效仿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先是在上海试点,继而在全国推行。其核心内容是:在职工工资之外,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同时也按一定比例扣减一部分职工个人工资。其性质是为职工解决住房的货币化补贴,是福利分房向住房市场化的过渡性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城市职工住房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问题,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应缴未缴。据统计,某地应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与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有较大差额,目前,能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是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城镇、集体和民营企业很少缴存或基本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问题严重。   2、违规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有的降低缴存基数;有的降低缴存比例,导致少缴住房公积金。   3、逾期缴存、拖欠住房公积金。有些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因各种原因,逾期拖欠或欠缴公积金。   4、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及时分解到个人账户。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作“其他应付款-待分摊公积金”挂账,未及时分配到个人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认识不够,造成扩面工作难度大。据某地反映,因该地财政一直比较困难,到2013年6月全额预算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才达到应缴职工工资总额的8%,差额预单位按差额工资的8%补贴,自收自支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补贴。因少数单位(比如乡镇卫生院)在单位性质上一直没有理顺,造成少数事业单位应缴未缴或者拖欠住房公积金。私营企业认为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没有强制措施,可缴可不缴,造成至2013年6月止,某地仅有5家私营企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归集与贷款成本过高。由于银行既收取归集手续费,又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两次收取手续费,虽有规定,但不尽合理,增加了公积金的使用成本。据统计,2012年元月-2013年6 月,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188.6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73.02万元,两项合计261.71万元,占当期业务支出的5.1 %,银行按当期归集额的5‰收取归集手续费,一方面增加了归集成本,同时另一方面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就相应减少。   3、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收贷收息率,没有考核的约束机制。这也是造成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现象的原因之一。   4、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络系统与房产局的网络系统未联网,公积金经办机构难以准确核实贷款对象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导致部分贷款对象,用虚假购房合同或虚假证明,取得公积金贷款。   三、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几点建议   如何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导下更好的开展公积金管理工作,是我们应孜孜不倦研究下去的课题。我认为管理中心必须坚持做好以下几点,这既是公积金管理、社会发展、维护《条例》严肃性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客观需要。   1、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要在机关、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基础上,重点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公积金归集率。在缴存对象方面,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城镇低收入者应有更多的倾斜政策,如:在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民政部门审核后,对那些暂时无单位的困难职工,对其单位缴存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对其个人缴存部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其收入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使下岗职工也能够充分享受到党在该项政策上给予的优惠。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拓宽下岗职工再就业门路,提高城镇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从根本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及征缴额。在企业方面,管理中心应该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宣传;要加大面对面的宣传,增加实地宣传的次数。实地考察,面对面解答群众的疑惑是任何媒介都不能替代的。   2、 拓展公积金增值保值投资渠道,提高运营效益。①在国家政策允许和自身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以不断向住房建设方向投资,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发放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贷款,也可以在二手市场上购买专项用于建设经济适住房的国家专项债券。这样既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又能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出。②将住房公积金纳入金融证券保险三个金融行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商业运营方式,积极稳健地开发和投资优质金融工具和品种,使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实现效益最大化,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来规避风险,达到住房公积金增值的目的。   3、 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途以及个人公积金贷款使用的监督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全面履行职责,每年要对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情况进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目标,同时财政、审计、纪检部门也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实施再监督,从而确保该项资金能够真正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上。除了外部监督外还需要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监督,应该立足实践、立足实际,建立具体实施、执行与内部监督权力分离和制约机制。①成立执法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统一调度,保证执法活动的连续性和系统性,更好的开展执法工作。②公积金中心应该设立职能不同的两个部门:一个执法机构,如执法管理处,直接负责执法工作的开展,负责归集执法的具体操作;一个执法监督机构,如法规监督处,就为执法提供法律制裁,监督执法的开展,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把关,监督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保证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同时要加大宣传,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和益处,鼓励贷款购房,使住房公积金能得到有效运用。   4、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组织人员,对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或个人不完整信息数据进行清理。同时加强与房管部门的沟通,拓宽共享信息渠道,避免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发生。   5、加强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的管理,应按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不得违规多开设银行账户。按规定采取购买国债和集中帐户存放等形式,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效益和保值增值水平,最大限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城镇居民住房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   6、建立服务激励机制,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服务质量的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委托手续费挂钩,对贷款逾期率高的委托银行限期整改或取消委托。(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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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公积金的多少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答: 受工资高低和缴存比例的影响。缴存比例各地区可能会有差异,比如北京的是个人和企业各12%,上海是7%,而广州则是5%到12%选择任意一个比例缴纳。现在国家要给企业减负,所以北京新开的户也可以按照5%的比例缴纳。
2、国管公积金和市管公积金有啥区别?对贷款额度有影响么?
答:国管公积金也就是公务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为国管公积金,通常我们企业所给我们缴纳的公积金都是市管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总额度都是最高120万,但不建议全额使用,因为还款年限较短,还款年限短贷款人还款的压力就会比较大。
3、公积金只能工作单位给缴纳吗?如果断缴后,自己能去补吗?
答:公积金只能是以单位名义缴纳,断缴后可以补缴,前提是在下一个工作单位进行补缴,但是断缴期间不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
4、公积金断缴后会有哪些后果?
答:公积金断缴中是不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的,如需贷款只能在重新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才能提交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手续。公积金也可以补缴,补缴的月不算连续。
5、公积金对我们来说主要作用是啥?提取公积金有哪些手续?
答:公积金对我们来说就是国家对在职职工的企业对员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会比商贷优惠幅度比较多,提取公积金有很多情况:(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大小城市的公积金缴纳权重有啥不同?
答:各个城市的公积金缴纳都是有不同的,具体根据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官网进行查询。
7、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多少?银行如何评估贷款额度?不同的城市是否一样?
答:以北京为例,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是120万,上海个人最高限额是60万,夫妻是120万,广州个人也是60万,夫妻是100万。银行如何评估贷款额度跟个人的工作单位和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具体多少大家其实也可以在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的便民工具里进行简单的计算。不同的城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的上限也是不同的。
8、公积金买房和商业贷款买房的利弊有啥?
答:公积金贷款买房可以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但是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放款的时间长、还款的压力也可能比较大。商业贷款放款的时间短、手续相对简单,但是商业贷款的贷款利率较高。
9、如果房贷还完后,公积金还能继续取吗?手续一样吗?
答:可以的。房贷还完后,如果还需要购买二套房还可以进行提取,手续和一套房购买是一样的。
10、用公积金贷款买了房,后续公积金断缴了,会影响房贷吗?
答:不会影响房贷,你之前缴纳的公积金在还未提取完毕为前提还是可以正常提取的,你在原单位户里属于封存状态。这些钱都是还在你的名下继续正常到账。
11、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起什么作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不同的额度,银行对还款的日期有影响吗?
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肯定是帮咱们省下一比不小的金额,商业贷款的利率比公积金贷款高的不是一星半点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限额是120万,银行还款的时限一般是家庭承受范围内的30年期限。
12、公积金能代取吗?国企和私营公司,取用公积金有啥区别?
答:公积金不能代领取,国企一般都是国管公积金,企业都是市管公积金。两者的取用没有什么区别。
13、没有用完的公积金可以继承吗?
答: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继承的。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首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一半享有所有权,剩下的一半如果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平均等额分配。
14、子女买房子,能借用父母的公积金吗?
答:子女买房是不能借用父母的公积金的,谁买房就用谁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的,房子的归属是谁就要用谁的公积金进行贷款。
15、公积金的联名卡,如果丢失了,还能补办吗?补办需要哪些手续?
答:公积金联名卡丢失,去国有的任意一家银行再次申领,也可以到原办理银行进行挂失手续,每个人允许有多家银行的公积金联名卡,只是你最终提取提交哪家联名卡,给你打到哪家联名卡户里。
16、现在有政策说,租房和装修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这两种情况下,需要那些手续?
答:租房提取需要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公积金联名卡、员工的手机号码和租房地址。
这个提取只能是单位经办人办理,办理是需要提供提取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就以北京为例北京现在从8月份开始对海淀区和西城区进行试点,现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可以下载相应提取方式的固定版本(以上都是由公司的经办人填写并签字盖章,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审核通过才可以批准办理的)。
17、离职后,公积金该怎么处理?
答:离职后,公积金就变成了封存的状态,哪个单位离职的,酒疯存在哪个单位的户下。可做提取、也可以办理异地转移,也可以从重新入职的单位继续缴存公积金。个人账户原有的公积金金额不变。继续累积只要中间不断月就算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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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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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超市][口袋超市][口袋超市][口袋超市]住房公积金问题
在深圳工作,非惠州户籍,深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惠州购买首套房使用吗?谢谢
提问者:李朋 | 分类:楼盘 | 
您好!来信收悉。根据惠市公积金(2017)1号文规定,异地缴存职工在惠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住住房指的是,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购买的住房。目前惠州仅受理异地缴存职工在惠州购买预售商品房、确权房(现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理异地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自建房以及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感谢您对我们网站的信任与支持!
回答者: | 分类:楼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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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四个具体问题
王可玮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蔡小丽 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 ………………………………………………………………导读:对于能否执行、如何执行住房公积金,一直为债权人和法院执行机构高度关注,也存在不小争议,迫切需要更多探讨和解决方案。下文主要分析四个相关问题:住房公积金能否冻结扣划?公积金管理部门是否为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扣划住房公积金需要何种前提?实际操作中程序和范围如何把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在取消了福利实物分房以后,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等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其属于国家通过行政法规建立的职工住房保障制度构成要素,是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即便公司破产也应当属于第一顺序受偿。一住房公积金能否冻结扣划司法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专用性,不能被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畴,不具强制执行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收入,可以被强制执行。理由主要包括:1 . 最高院于日对安徽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作出(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观点是“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从法律效力而言,该批复属于司法解释应当优先适用。2 .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中不得冻结住房公积金,其目的在于保障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存放在银行的金额,该金额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因此不得冻结。但是法院目前操作公积金冻结手续均在住房公积金保障中心处办理,此时,在住房公积金保障中心处的是明确的具体个人名下的财产,因此可以冻结以及扣划。3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部2001年第12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可见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范畴,可以冻结扣划。笔者亦认同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除上述所列三点理由之外,补充如下:1 . 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收入,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并不影响住房公积金本质上属性。2 .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豁免范畴,根据现有的执行豁免财产的范围,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而住房公积金并不包含在上述规定的豁免财产范围之内,此外也无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住房公积金豁免执行。因此,住房公积金理应属于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3 . 讨论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时的一大前提,在于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生活保障性质。有观点的核心理由是,住房公积金不能执行是因为其个人生活保障属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具备上述生活保障属性的唯一住房、养老退休金等均可执行,遑论是留存于公积金管理机构处“无作为”的住房公积金。4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也赋予了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予以救济的权利和途径。二公积金管理部门是否为协助义务单位有部分地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其只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而非实际金额存放部门,因此没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并以此为由拒绝法院的扣划要求。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此可见,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而具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也自然包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因此,在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公积金管理部门属于当然的协助义务单位。还需注意的一点是,公积金管理部门并非金融机构也不是收入发放单位,其本身公积金专项资金也保管于其他银行账户,因此实践中操作中也有所不同。虽然据笔者了解扣划时多数操作是比照普通债权的执行程序进行,即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公积金查询函,在确定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存储余额后,作出划拨裁定,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划拨手续。有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作出扣划手续,有的办理完扣划手续后,交由法院执行人员到对应银行进行下一步扣划手续。就目前而言,公积金管理机构多数支持法院进行冻结手续而不会提出拒绝或执行异议,其拒绝的原因多半在于能否扣划而非协助义务单位的问题。三扣划住房公积金需要何种前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列举归纳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六种情形,包括:(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最高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也要求执行住房公积金应当附条件,即需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是,上述规定的内容属于职工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且种类较少。倘若让其成为法院划扣的前置条件,直接成为司法实践中制约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最主要障碍。也有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仅明确了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并未排除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提取,况且《民事诉讼法》系全国人大制定的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下位法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抵触)时,应当执行上位法。据此,只要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余额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不能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予以保障。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一规定是对住房公积金的一种保护措施,是防止公积金管理部门非法挪用公积金,而不应成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限制性条件。因此当义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是合法的,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被执行人也同意将自己的住房公积房用于偿还债务的,更加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来偿付债权人。显然,被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住房公积金,而处置住房公积金的过程本身也是在解决被执行人的面临的“失信”困难,具有必要性。事实上,将被执行人闲置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并不降低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也不影响被执行人的住房秩序。相反,更能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目前,已有不少省市出台会议纪要对此作出规定。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制定的《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日联合发文的《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均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生存保障的“生活必需品”性质,在执行上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并区别不同情形具体分析。统合上述几家高院、中院和当地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笔者归纳主要原则如下:1 . 穷尽执行原则只有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经过必要的“四查”程序并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其他财产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2 . 适度执行原则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3 . 区别对待原则即对于扣划公积金的前提做了划分,如符合提取政策要求的,诸如退休、离境定居、解除劳动合同等,甚至当执行标的为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的,可以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其他只能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能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生活困难人群或系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带有人身性质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但也有不少法院对此严格限定于仅符合提取政策要求的扣划,亦或必须要在获取被执行人同意时扣划。四扣划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与范围1 . 扣划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现有出台的各类会议文件中,均未明确需要当事人提出,但是江苏省《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曾明确:“要求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执行法官合议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最后正式稿中予以了删除,反而明确“人民法院应主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状况。”然而,由于法院对于扣划住房公积金的犹豫态度,最好还是当事人自己书面提请。2 . 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顺序根据现有的几个会签文件,均要求扣划住房公积金必须在法院“四查”结束无财产时方可启动,且符合相关的扣划条件。部分省市进行扣划还需要向上级法院汇报获准后方可扣划,诸如重庆市要求由高院同意扣划批复方可、沈阳市要求中院同意扣划批复方可、南京市要求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住建局协商。如果需冻结扣划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尚有公积金贷款需要还款的,法院暂不予冻结扣划。此外,对于扣划住房公积金的处置上,绝大多数法院都直接支付债权人,但江苏省新规定要求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人民法院在执行公积金时,应将扣划的公积金存入申请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而不能直接发放。3 . 扣划住房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目前针对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存在着比较激烈的争议,不排除以后会就扣划住房公积金发生同样的争议。关于能否执行配偶的公积金问题,仅有江苏省的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所承担的义务,在依法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后,可对其配偶的公积金进行执行。该规定符合执行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但对于配偶名下本应被执行人享有的作为共同财产的一半住房公积金是否必须追加方可执行,还值得更深入思考。应当看到,住房公积金有着明确区别其他财产的特性,导致法院无法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这并不代表不能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正如前文所述,住房公积金产生于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其定性也应有所变化,而不能仍然拘泥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质进而全盘否定住房公积金的可强制执行属性。实际上,由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仅更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能彰显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核对:璐蔓&责编:周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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