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延期支付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工资吗

劳动法有没有关于用工单位最多押员工多少工资的规定_百度知道
劳动法有没有关于用工单位最多押员工多少工资的规定
  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扣押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除下列情形之外,其他情形不得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工资。但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以及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人力资源总监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单位的行为符合拖欠工资的行为,您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该情况,也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
我们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合同,请问我需要有其他的什么证据吗
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之类的、以及能证明单位押工资的行为的证据
我来到这里之后从来没有发过工资,好几个月了,公司连合同都不签怎么会有工资条~请问,还有其他的吗
您好,可以问下您的同事,之前是如何发工资;另外,您公司有无工作服、厂牌之类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呢?您可以联合您的同事一起向劳动部门举报,或者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前提是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您和单位有劳动关系
公司指纹机里有我的指纹,这个算不算
可以算,但是这个证据提供就比较困难了,您可以试一下:上班考勤、下班考勤时均手机录像,与公司人事商谈发工资事宜时进行录像或录音
好的,谢谢您!律政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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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nbsp,一般企业都是先做后拿,即本月工资下次发放,也就是你所谓的押工资; & & & & & & & &nbsp?如果是; & &nbsp,看你是月工资还是年薪制; & & & & & &nbsp,工资是由支付周期的; & & & & & &nbsp,如果是年薪制的一般按照比例发放。& &nbsp,然后年底发清。如果是月工资制的?而是押你的工资推迟发放的意思吗你所说的押工资不是收押金吧
我说的就是“先做后拿”得那种,合法吗
劳动法规定单位不能扣押员工任何费用。只要押钱就是违法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没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单位不得扣押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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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迟发补贴可以要求利息么
如题,单位发补贴时把某位职工漏了,等发现已经过了好几年,可以要求利息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可以的,只要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就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战争等原因。不包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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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除员工工资求解答
  劳动者(员工)在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   在务实操作中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扣除员工的工资。主要由以下情况:  一、依法代扣工资。(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工资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代员工向税务部门缴纳。(2)代扣代缴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处以纪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以及企业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降低其工资待遇。但是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实得工资20%,且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百度法律行家
(4)法律、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处以纪律处分的,代员工向税务部门缴纳。(2)代扣代缴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由以下情况。但是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赡养费: 一、依法代扣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且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降低其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以及企业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工资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以及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外、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扣除员工的工资员工在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实得工资20%。(3)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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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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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到如东县政务中心,向司法首席代表刘勇明律师咨询: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等就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都有规定,具体如下:一、2009年《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二、2013年《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1995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18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1995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六、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第4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七、2010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力支付或者合伙人逃匿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40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4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欠薪情况,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可以向社会公布。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政府欠薪预警制度的规定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时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第42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限制已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投标。前款所列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询有关投标人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意见。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第44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必要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第45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46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48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会的建议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第49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停工、怠工事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五)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六)其他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第5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不及时支付工资可能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第5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赔偿。第60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如实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有关情况的;(二)未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三)未为举报人保密的;(四)未依法及时处理劳动者举报或者工会组织处理建议的。第6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外,延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最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构成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2013 年 1 月16日)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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