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提取小额公积金提取不核减贷款额”的政策吗

半岛全媒体记者王洪智通讯员付余超李翔 1月26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于日印发执行。在城市管理领域引入信用监管制度,青岛市走在了全国全省前列。《实施意见》出台实施将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效率,在全社会营造“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诚信氛围。 青岛人注意!这些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档案、影响贷款 《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活动。《实施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将城市管理中多发、疑难、久拖不决、难以根治、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将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划分为2个等级(一般、严重),对失信程度的界定清晰准确,有利于执法实践。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分11类,28项,主要包括;对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露天烧烤经营,私搭乱建、乱贴乱涂、毁绿种地,私设地桩地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侵占物业公用部位,欠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运输撒漏,违法挖路占路等11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分10类,14项,主要包括: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破坏古树名木等10大项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同时,《实施意见》规定:失信行为对外公布前应当在失信认定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书面陈述、申辩,查证属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青岛”网站公布,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青岛人注意!这些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档案、影响贷款 联合惩戒部门具有广泛性。《实施意见》涉及26个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借助网上执法平台和金宏办公系统,制定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流程,开展多部门的联动,实现对城市管理领域各类失信行为的常态化的监管。 联合惩戒措施具有针对性。《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相关部门将按照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进一步警示处理,最高可以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变更登记相关资质认证年审,并进一步纳入纳税和金融诚信管理。其中,针对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共16类,21项;针对自然人的惩戒措施共6类,6项。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各区(市)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发函、约谈等方式予以提醒。对信用提醒、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予以联合惩戒。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比如,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措施。第二类是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比如,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措施。第三类是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比如,按照规定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严重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等措施。第四类是其他惩戒措施等。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等措施。 青岛人注意!这些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档案、影响贷款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这样认定 本市范围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2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 1.下列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或者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 (1)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 (2)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者露天烧烤经营的; (3)违法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的; (4)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5)在特定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 (6)不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处置生活垃圾的; (7)违法饲养家禽、家畜、犬只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9)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10)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处置,或者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11)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未分类投放,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收运的; (12)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未及时维护、整修或者拆除的; (13)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14)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5)其他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 2.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3.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等的;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经责令拆除而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 5.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 6.排水设施损坏、堵塞未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的; 7.损坏、圈埋、占压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的,限期未整改的; 8.违法改变用水、用气、用热性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的,限期未整改的; 9.城市管理及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10.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污水处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11.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谎报、瞒报、迟报事故; (3)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4)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的。 (二)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被强制执行的; 2.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被强制执行的; 3.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 4.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的; 5.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核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 7.违反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的; 8.破坏古树名木的; 9.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行为的: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3)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5)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被强制执行的。 (三)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信息的归集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失信认定部门)负责汇总确认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失信内容。各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每月5日前将城市管理领域相关信用信息报送至失信认定部门认定处理,并附有关书面材料。积极推进电子平台系统应用,逐步实现失信信息自动推送。 (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信息的公示 失信行为对外公布前应当在失信认定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书面陈述、申辩,查证属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青岛”网站公布,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失信记录自认定失信等级之日生效。失信记录有效期、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信息共享 联合惩戒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政府招标采购、评先评优、金融信贷、资质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或“信用青岛”网站,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本实施意见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告知相关主体责任部门,对失信主体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二)一般失信行为信用提醒 各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发函、约谈等方式对一般失信行为予以提醒。对信用提醒、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社会法人及自然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予以联合惩戒。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一般失信行为有其他联合惩戒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三)对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1.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4)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办理,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5)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或者限制扩大经营范围; (6)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3.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4.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 5.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7.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8.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信用青岛”网站公示; 9.在“守重”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创建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10.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1.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2.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3.按照规定限制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法人不良行为在记录期内办理准入、备案、承接新业务、资质延期、年检或升级、增项、扩项,有关人员办理变更、转注、延期等手续时,将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 15.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 16.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四)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1.按照规定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 2.严重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 3.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4.限制公积金贷款使用; 5.按照规定限制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编辑: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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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起,我市公积金新政实施 首付由6成降为4成
要买房的市民注意了,我市公积金将迎来众多利好新政。记者昨天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3月10日起,我市将对公积金的部分提取与贷款政策作出调整,目的是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改善自住住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首次动用公积金贷款,多套房也可算&首贷&
根据新规,3月10日起,我市仅以公积金贷款次数执行差别化贷款政策,也就是说,即使借款人拥有多套住房,或者曾经多次使用商业银行贷款买房,只要借款人家庭是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即可享受首套房的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为总房价的30%。不过,如果借款人仍有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可能影响贷款额度。
特殊照顾政策,则和此前保持一致,如果是无房家庭购买套内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最低首付款仍为总房价的20%,审查标准仍与以前相同(即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缴存地及购房地房产部门管理系统内均无住房记录(含失效);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内无贷款记录。无购建房、大修、还贷提取记录)。
旧规:此前我市规定,借款人使用过一次商业银行贷款买房,第二次购房时,即使是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也只能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降为4成
根据新规,今后借款人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婚前、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最低首付款为总房价的40%,贷款利率为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上浮10%)。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婚前),不予受理。新规同时取消了提取公积金后申请贷款需间隔1年的限制。
旧规:此前,借款人在我市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为总房款的60%。
贷款前提取公积金,不再核减可贷额度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规定比例且自筹)、同套住房提取额、贷款额之和不超过总房价。从3月10日起,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后,可不核减可贷额度。
旧规:按照以前的老政策,如果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取了公积金账号中余额,将被核减可贷额度。
&举个例子,如果一套总价5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15万元,如果借款人账户中已经有5万元公积金,但综合可贷额度只有25万元,按照老政策,提取余额并核减后,借款人只能贷款20万元。还需要自筹10万元才能买房。&上述负责人介绍,按照可提取且不核减可贷额度的新政策,借款人付清首付后,再自筹5万元即可买房了。
省外购房,可在株洲提取公积金
新规规定,3月10日起,异地购房提取,取消必须有异地户口或异地工作单位的限制,不管市民在国内哪座城市买房,都可以按规定提取在株洲缴存的公积金。
还清房贷一年内,可提取房贷等额公积金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贷款结清12个月内可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此前是不能提取的。
无房户支付房租(限社会房源)
提取公积金,无需租房协议
我市去年曾出台规定,无房户凭产权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和有效租赁合同,每户每年可提取7200元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新规规定,如果无房户租住社会房源,可以不提供租房协议和房租收据凭证提取公积金。如果是租住公租房,提取仍需租房合同、房租票据等证件才可办理。
新规或进一步促进楼市改善型需求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此次制定的新规,依据是2014年10月份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目的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
&公积金首套贷款认定标准放宽,降低二贷首付比例,都会明显刺激市场的改善型需求。&一位房产业内人士昨天了解政策后表示,我市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家里有了一套小户型,买二套改善居住环境又差点钱,这两项政策都明显减轻了他们购房时的首付负担,或刺激这类人群入市。
市房产局网签系统显示,刚刚过去的2月份,我市城区共成交新建商品房2610套,同比上涨117%,创下四年来同期新高。&加上降息等利好政策影响,上半年的楼市有望迎来小阳春。&上述受访者认为。
(记者&周蒿&通讯员&黄山&王莹&姜馨)
责任编辑:丁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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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新闻网常年法律顾问: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 石爱莲 电话:8我国推行外援贴息贷款的好处_百度知道
我国推行外援贴息贷款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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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推动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资助。一、支持范围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和列入国家给予资金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取得项目用地、环评。二;(6)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材料或节能服务公司已签署的典型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规划等批准文件;(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投资估算及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4;(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资助方式和金额资助方式、项目应配备安装能源计量器具、新产品: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助金额、申报条件本资助由节能服务公司申报。(一)节能服务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实现在线监测; 3。4。 9、研究结论与建议10、申请资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企业具有节能服务质量保证体系;3、近2年来。(二)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予以承担示范项目的本市节能服务企业不超过三年的银行贷款贴息、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11、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同时承担多项示范项目的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用能单位应是被改造建筑或者能源系统的所有者、项目示范特色及典型性分析6、原材料供应、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需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四、申请材料(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包括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4)贷款合同或承诺函、在行业内的地位。三: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二、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或长期使用者(使用期限应覆盖与节能服务公司签定的合同期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进行编写,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在节能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项目实施后可实现年节能量在150吨标煤(含)以上; 2、运营等,企业注册成立时间2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五、项目实施与管理一、发展规划及战略、安全生产、卫生防疫;2、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设备安装、调试。贷款贴息资助的贴息率为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银行贷款总额,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项目应采用节能新技术、筹资、建设。5、设计、融资;(7)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中,(1)-(7)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改造、施工,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5、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具有履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能力; 6、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7、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具有典型性和示范带动作用,能有效推动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投资使用方案和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8,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2、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以下是深圳的政策、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5)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2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平均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4、节能计量系统配置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节能量,市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年)的通知》(深府[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号)、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具有能源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经验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解释  200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这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政策解读以及下步如何实施等情况,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作出如下解释:  问:为什么要出台优惠政策,它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和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退役士兵安置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现行安置政策法规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安置办法与市场就业机制相冲突。  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不断调整安置政策,特别是近年来,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在加大安排工作力度的同时,适应用工制度的改革,积极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的路子。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全国已有1000多个县(市)推行了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每年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已达到25%。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的浙江、广东、江苏、福建等省已达到50%以上。实践证明,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也是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但由于一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筹措资金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难以落实,加之国家现有扶持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起点低、范围窄,致使多数地区推行自谋职业安置办法进展缓慢,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为此,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民政部会同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行、税务、工商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2003年,我部会同上述八个部门在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并联合上报了国务院。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已转发了这个《意见》。  国家制定出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多方面的优惠和保障,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引导和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主动走政府扶持、市场就业路子,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退役士兵的优惠,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参军报国,激励在役士兵安心服役,促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问:《意见》在哪些方面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了优惠?  答:《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7个方面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优惠。  问: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符合《兵役法》规定在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政府批准,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均可以享受《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从《意见》下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03年冬季以后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哪级部门制定,具体由哪个部门发放?  答:退役士兵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凭证是《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所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的制定、印制、发放和管理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因此,《意见》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问:政府在哪些方面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  答:《意见》在加强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培训、积极为他们就业提供服务等方面,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单位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所有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包括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机构),根据市场就业需要,制定具体措施、创造优惠条件,加强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为他们最终实现就业创造条件。二是要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并提供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同时,要减免一定的服务费用。三是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应聘社会工作岗位和报考公务员时,享有充分的优先权。  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培训费用如何报销?这些费用如何解决?  答:城镇退役士兵经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就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这笔经费,主要由当地政府解决,中央财政每年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一定的补助。  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的社会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意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本人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二是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问:国家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提供了哪些优待?  答:《意见》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至20分的优待。其中,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以上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此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多长时间内享受哪些免费政策?  答: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3年内免交5类行政事业性费用。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  问:《意见》中关于单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意见》规定,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问:享受税收减免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申请程序如何?可以减免哪些税种?  答:上述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只要当年新接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就有申请免税的资格。  免税程序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企业接收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和签订合同等情况进行认定,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就可以办理免税手续。  经审查,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可以在3年内免除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的,将如何免税?  答:企业资格条件和免税程序大体和接收30%以上的一样,但免税的比例有所区别。只能在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问:《意见》所指新办企业是指哪类企业?  答:是指《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同时,《意见》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问: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能否免税?可以免哪些税种?  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将如何免税?  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问: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其经营资金不足时,在贷款
方面能否给予支持?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其经营资金不足时,可以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问: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户籍迁移做了哪些规定,与以往的政策有何不同?  答:目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基本上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这次优惠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均可以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有关证明在当地办理落户。此外,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随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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