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团队合作很重要产权明晰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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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产权
产权property&right&&&法定主体对构成生产或经营要素的资产享有的最终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的总称。又称财产所有权。产权反映的是不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一定财产的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形式,它属于经济运行机构层次。&&&&内容&&产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明确化和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内容主要有:①自然人所有权关系。这是与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不发达商品经济阶段相适应的。在不发达商品经济阶段,形成了以自然人所有权关系为基础的两种类型的财产关系和企业形式,即小商品生产者的手工作坊企业和早期资本主义业主企业。小商品生产者的手工作坊企业的特点是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合为一体;生产目的是通过市场交换取得满足自身需要的使用价值;企业规模狭小,财产关系明晰简单。早期资本主义业主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它的特点是所有者与生产者发生分离,经营者也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职能分化出来;资本家的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合为一体;生产目的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自然人所有权关系的特征就是私人财产与企业资产合为一体。②法人所有权关系。这是与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发达商品经济阶段相适应的。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是这一阶段的重要标志,企业由私人控制转变为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法人所有权关系的特征就是商品生产者主体由法人承担。&&&&特征&&主要有:①多元性。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财产的价值形态运动与使用价值形态由于信用制度的发展而分离,不同的经济主体以财产不同形态的运动为控制对象,使财产权分离出多种的权利。②可分性。由于各个不同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而具有不同形式的产权。③派生性。产权可以派生为多种形式的产权,如控股公司的产权为派生产权;它向被控股公司的投资在被控股公司中形成再派生产权;被控股公司再向其他公司投资,可继续派生出新的产权。④实体性。商品经济活动中的产权主体,必须是经济实体,它能直接参与商品生产总过程的某一过程,并能按商品经济的规律运用产权。&&&&与所有制的关系&产权与所有制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所有制是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它是本质的生产关系;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产权可以从法律上反映和保护所有制,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但产权不可以创造新的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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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
  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讨论中,我国理论界的一小部分人声称:公有制的产权模糊不清,而他们所主张的私有制或变相私有制却是产权明晰的。在产权明晰化的招牌下,他们企图把私有制或变相私有制暗中塞进体制改革之中,从而在根本上取消以公有制为主的改革目标。
  一、为什么公有制的产权是明晰的主张私有化的人们断言:公有制的产权是不明晰的。至于为什么如此,他们始终未能加以说明。窥测其用意不外乎是:在公有制下,就整个国家全部财产和全部公民而言,每一个公民所分摊到的产权为数低微;就一家具体企业和该企业的一般被认为是产权代表的全部职工而言,每一个职工所分摊到的企业产权为数也非常有限。据说不论就整个国家或一家具体的企业而论,由于个人分摊到的产权数量微小,所以公有制下的公民和职工对国有财产的经营漠不关心,从而,国有企业的效率低微。下面两点即将说明,这种说法违反事实,从而是错误的。
  第一,在公有制下,整个国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其产权是明确无误的。即使每个公民能分到的产权为数有限,但总比私有制的西方国家中大多数人民丝毫没有产权要好一些。例如,在1960年的美国,全国86%的消费单位没有任何股票(伦德伯格:《富豪和超级富豪》,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4页》)。如此看来,姑且把大多数公民所持有的产权比例的大小当作为判别产权是否明晰的标准,那末,公有制产权的明晰程度仍占上风。
  第二,如果按照上述说法,把一家国有企业的全体职工当作为该企业的财产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表,那末,该具体企业归职工所有,或归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职工所有,其产权也是异常明确的。和上述第一点相类似,如果把每个作为所有者的职工所能分摊到的企业产权比例作为衡量明晰程度的依据,那末,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工所持有的产权比例决不会低于西方私有制国家,甚至很可能要超过它。因为,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西方私有大中型企业具有越来越庞大的股东数量。例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股东数量在1983年达到300万人(萨缪尔森:《经济学》,1985年纽约出版,第443页)。如此庞大数量的股东人数使得每一股东所能分摊到的该公司的产权比例为数低微。这一产权比例远远小于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所能分摊到的企业产权比例,因为,职工人数在数万人以上的我国国有企业已不多见。可以看到,如果把所有者所能分摊到的企业产权比例作为产权明晰化的判别标准,那末,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明晰程度高于西方私有制企业。
  以上两点的分析表明:公有制的产权非常明晰,其明晰程度高于私有制。
  二、私有制使得产权模糊化主张私有化的人们声称:在私有化的制度下,产权关系是明晰的,即可以明确界定企业的产权归谁所有。明晰产权使企业的主人关心它的经营,从而提高它的效率。他们往往举出夫妻店的高度积极性和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作为例证,借以证明私有制产权明晰的优越之处。
  在类似夫妻店或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小规模经营中,私有产权确实是明确的。但是,主张私有化的人们把小规模经营的这一特点任意扩大到大中型企业的范畴,并据此而断言大中型私有企业的产权必然明晰。这一断言显然不符合当前私有企业的现实。当前私有企业的现实情况是: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日益扩大,私有制的产权也随之而越来越模糊化。模糊化的原因在于下列两个方面:
  第一,规模日益扩大的私有企业内部的组织越来越复杂,达到回环曲折、盘根错节的程度。例如,一家控股公司可以持有多家母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权,而每一家母公司又可以有多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权;子公司和分公司又能通过股票市场的购买,反过来取得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不同比例的股权。这样,每一张任何公司的股票究竟表示哪些公司的多大比例的产权是很难搞清楚的,只有经过公司会计专家们的周密计算才能加以明确。私有制产权模糊化的原因之一即在于此。这里可以拿在我国比较熟知的生产万宝路牌香烟的菲利浦·摩利斯公司作为例子。它的生产香烟和各种烟草制品的企业和销售单位当然为数众多并且遍及全世界,然而,除了香烟和烟草制品以外,该公司还以不同的股权份额经营松子糖浆、午餐肉、乳制品、早餐制品、肉类加工、禽蛋制品、啤酒、金融业、房地产业等等(马泰拉:《世界规模的企业》,1992年纽约出版,第530-539页)。这就是说,该公司以不同的比例持有不同产品的子公司股权,而每一子公司又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具有自己的产权系统。例如,其中的子公司之一,卡夫通用食品公司,目前就在我国经营卡夫牌酸奶。在如此的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每一张菲利浦·摩利斯公司的股票究竟代表那一个子公司的哪一家企业的多少产权很难被精确地计算出来,从而,产权也就模糊起来。
  第二,西方金融企业的扩大与发展也促进了私有制产权的模糊化,根据西方数字,金融企业的股票交易额占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量的80%(拉克曼·默生、包凡和西尔合着:《现代商业》,1990年纽约出版,第509页),占全世界股票交易额的75%(奈尔和利德合编:《过渡时期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对市场机制的评价》,1992年英国出版,第148页)。这里的金融企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银行的信托部门和互惠投资基金这4种类型。其中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的业务是很相似的。它们收取顾客的投保费用并在规定的情况下以赔偿费和养老金的名称向顾客发放一定数额的款项。银行的信托部门和互惠投资基金的业务也很相似,二者都是代顾客从事投资经营以便为顾客赚取利润的代理机构;差别在于:前者的最低投资量较高,目前约为10万美元,后者的最低投资量较小,数百美元即可。可以看到,这4种金融企业都不过是顾客的投资代理人。它们以不同形式(保险费、养老费或投资额)取得顾客的资金,用取得的资金从金融资产的经营活动中赚取利润,然后以不同的形式把资金和利润归还给顾客。它们经营股票,目的是想得到股息并从股票价格涨落中牟取资本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它们必须经常在股市上大量买进或卖出,正如上面的80%和75%的数字所表示的那样。由于它们仅仅是投资代理人,它们所持有的股票归根结蒂应为它们的数以千百万计的投资者和股东们所有。由于这4种金融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品种和数量经常处于剧烈的变动之中,这些作为最终产权所有者的大量的投资者和股东们根本不可能知道他们的产权究竟代表哪些企业的多大部分。这就是私有制导致产权模糊化的另一个原因。
  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使生产社会化,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带来了企业规模的扩大和金融企业的发展。上面的两个原因表明:后二者又是导致私有制产权模糊化的因素。因此,产权模糊化是私有制的必然后果。
  综上所述,本文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说明:事实与主张私有制的人民所生成的相反,不但公有制的产权明确,而且所有制的产权模糊。由此可见,他们所提出的产权明晰化不过是一块招牌,在这块招牌的掩盖下,他们企图在我国体制改革中用私有制在暗中来代替公有制。在这里,西方经济学的科斯定理有助于做到这一点。为了进一步明辨是非,有必要对科斯定理加以剖析。
  三、什么是科斯定理罗纳尔德·H·科斯(Ronald H·Coase,1910年生于英国,毕业于伦敦经济学院。在英、美两国几个大学担任教学工作之后,他最终成为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和《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目前已退休,现任该校荣誉经济学教授和高级法学与经济学研究员)于1960年发表了题为《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该文原载于《法学与经济学杂志》1960年10月号。由于该文极端流行,又被编入许多论文集中,例如波赖依特和霍齐曼编的《微观经济学论文集》,静尔特公司1968年),自此以后,在西方经济学界逐渐形成了“科斯定理”的名词。由于科斯本人拒绝说明该定理的准确含义,所以关于科斯定理,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虽然这些表达方式大体上是相同的,但仍存在着细微差别。本文采用了与所有制关系较大的一种有权威性的表达方式:
  “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的分配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
  (引自《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麦克米伦出版社,伦敦,1987年版第1卷第475页。该辞典在西方经济学界中最具有权威性。)为说明上述引用的科斯定理的内容,我们举一个数字例子(在西方,有关科斯定理的论述,包括科斯本人的文章在内,往往实用简单的数字例子。这里的例子取自波林斯基《法律学和经济学引论》,利特尔和勃朗出版社,波士顿,1983年版,第11-14页):假设有一工厂,它的烟囱冒出的烟尘使得5户居住于工厂附近的居民所洗晒的衣服受到损失,每户的损失为75元,从而5户损失的总额为375元。要想矫正这一受污染之害的状态,又假设只存在两种治理的办法:第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除尘器,其费用为150元;第二是给每户提供一个烘干机,使它们不需要去晒衣服,烘干机的费用假设为每户50元,因此第二种办法的成本总和是250元。显然,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中,第一种是比较节约的,它的成本较低,代表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这种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在西方经济学中被成为帕累托最优状态。关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下面还将加以解释。
  按照科斯定理的含义,上述例子中,不论给予工厂以烟囱冒烟的权利,还是给予5户居民晒衣服不受烟囱污染的权利(即上述的财产所有权的分配),只要工厂与5户居民协商时其协商费用为零(即上述的交易费用为零),那末,私有制的市场机制(即私人之间自由进行交易)总是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结果(即采用安装除尘器的办法)。
  为什么如此?按照科斯等西方学者的解释,如果把排放烟尘的财产所有权给予工厂,即工厂有权排放烟尘,那末,5户居民便会联合起来,共同给工厂义务安装一架除尘器,因为,除尘器的费用低于5架烘干机,更低于晒衣所受到的烟尘之害(375元)。如果把晒衣服不受烟尘污染的产权给予5户居民,那末,工厂便会自动地给自己安装除尘器,因为,在居民具有不受污染之害的产权的条件下,工厂有责任解决污染问题,而在两种解决办法中,安装除尘器的费用较低。因此,科斯定理宣称,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产权归谁,私有制的市场机制总会找到最有效率的办法,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当然,科斯定理的结论只有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才能得到。如果不是如此,结果便会不同。例如,假设在工厂具有排放烟尘产权的条件下,如果5户居民联合在一起共同行动的费用很大,例如为125元,那末,为了共同行动给工厂安装除尘器,总支出是275元(125+150=275)。在这样的情况下,5户居民便会各自去购买一架烘干机,因为,这样做只费250元。显然,这不是一个最有效率的结果。关于科斯定理,大致的意思便是如此。科斯本人并没有对该定理加以精确的证明,仅仅使用了类似上述的数字例子加以说明。
  四、西方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否定关于科斯定理所宣称的产权明晰化可以导致最有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化状态的说法,甚至在西方学者中,也还存在着争论。但总的说来,他们趋于否定这一说法。一位对科斯定理颇有研究的西方学者写道:科斯定理的三种表达方式(包括本文所引用的方式)“很可能都是错误的或者不过是同义反复”(库特《科斯定理》载《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麦克米伦出版社,伦敦1987年版第458页)。西方学者认为,错误的理由在于下列三点:
  第一,科斯定理假设交易费用为零,而事实并不如此。交易费用指交易者为了缔结契约和达成协议而导致的费用。这种交易费用不可能等于零。即使在上述所引用的简单化的例子中也是如此。把5户居民串联在一起和炼钢厂达成协议需要消耗时间,因而必然引起通信、交通、法律等方面的费用。在现实中,所牵涉到的工厂和居民会多得多,交易费用更不可能为零。既然现实中交易费用不符合科斯定理的假设条件,科斯定理预期的最有效率的后果当然也不会在现实中出现。
  第二,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存在着“策略性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使社会达不到最有效率的状态(见贾雪:《资源和环境经济学》,剑桥大学出版社,伦敦,1985年版,第182-183页)。所谓“策略性行为”是交易者利用现实存在的条件来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所采取的姿态。例如,在我们的例子中,假设工厂具有排放烟尘的产权,那么,正如上面已经说过的那样,最有效率的状态便是5户居民联合在一起为工厂装置150元的除尘器,每户分摊30元的费用。这时,如果1户采用“策略性行为”,他会设想,即使一毛不拔,其他4户为避免衣服受污染的损失而会代他支付除尘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其他4户可能拒绝代他支付,从而达不成与炼钢厂的协议。或者4户居民宁可多花钱而各自购买一个烘干机,使事情的终结违反帕累托最优状态。此外,炼钢厂的主人也可能要利用除尘器的费用(150元)和烘干机的费用(250元)之间的差额向5户居民提出要求,要求居民在为他安装一架除尘器以外还要给他一笔津贴,其数额在0与100元(250-150=100)之间。5户居民可能与厂主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以致无法达成协议。总之,即使交易费用为零“策略性行为”也会使科斯定理所预期的最优状态不能实现。
  第三,科斯定理忽略了收入分配效应。科斯定理所企图论证的是:不同的产权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即:只要产权明晰化,任何产权分配方式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即使科斯定理的论证是正确的,不同的产权分配方式仍可以造成不同的收入分配,而这种在收入分配上所导致的后果却为科斯定理所忽视。一位西方学者写道:“科斯定理的假设条件是:收入上的影响很小而交易费用又可以忽略不计,这两个假设条件在实践上不大可能是正确的”(曼德拉和米勒:《微观经济学--理论和政策》,麦格鲁-希尔公司,纽约,1989年版,第537页)。用我们的例子来说,如果工厂具有排放烟尘的产权,那末,安装除尘器的150元费用会由5户居民所支付。如果居民有不受烟尘污染的产权,那末,除尘器的费用便要由工厂主所偿付。两种情况虽然都代表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在前一种情况,居民的收入减少了150元(因为要支付安装费用),而在后一种情况,工厂主的收入则降低150元。即使科斯定理是对的,它也只能保证两种情况都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不能避免产权的分配所带来的收入分配的改变。换言之,科斯定理所追求的只是最低的成本和最大的产值,至于说谁来支付最低的成本或享用最大的产值则不在该定理涉及的范围之内。
  收入分配的差异是不同的产权分配所造成的重要后果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后果。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可以导致生产下降、社会动乱、朝代的更替,甚至社会制度的改变。谈论产权的改变而忽视它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就是抽象掉了这一问题的最主要的内容。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考虑,相当多的西方学者认为科斯定理是错误的,或者是一种同义反复,从而实践意义很小,至少可以说,有关该定理的正确性和应用价值的问题仍处于争论之中。
  五、科斯定理对我国体制改革可能带来有害作用科斯定理这样在西方仍处于争论之中的理论可以被我国主张私有化的人加以利用,以便在我国体制改革中暗中实现他们用私有制来代替公有制的企图;其原因可以从上面有关科斯定理的论述中看出来。原因在于下列三点:
  第一,科斯定理把产权明晰化和帕累托最优状态联系起来,使前者成为实现后者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只要产权明晰化,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理想状态便会实现。
  第二,按照科斯定理,理想状态必须通过私人产权之间的交易才能实现。换言之,科斯定理所隐含的前提条件是产权私有制度。
  第三,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明晰,不论把产权归之于何种私人所有,理想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必然实现。换言之,只要把国有财产转移到私人手中,不论转移到资本家、地主,还是外国人的手中,都不影响理想状态的实现。
  上述三点加在一起便能使主张私有制的人在不提私有制的情况下来宣传私有制的主张;他们所要做的仅仅是提出产权明晰化的要求。按照他们的说法,既然公有制产权模糊而私有制又产权明晰,而科斯定理证明:只要产权明晰,不论产权归于资本家、地主、甚至外国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便能自动地使整个社会达到作为人类理想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科斯定理给我国体制改革可能带来的有害作用即在于此。
  在本文行将结束之际,应该说明:本文不反对产权明晰化,不反对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共存,也不反对在我国体制改革中正确地应用西方经济学说;本文所反对的是:那些利用西方学说作为蒙蔽手段以便使我国体制改革脱离正确道路的不正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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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清晰(clearly-established ownership)
  产权清晰是指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的出资者与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责任要清晰,即企业在产权关系方面的资产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的归属明确、清晰。它是在产权关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明晰的表现是,如果企业的是由国家单独出资形成的,其企业的,即对资产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属于国家;如果企业的资产是由包括国家在内的多个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包括国家在内的多个出资者按投资数额分别所有;而企业则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即由企业资产所有者委托或给对企业全部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关系明晰后,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所有权和。
  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只有当稀缺资源的被清晰地加以界定的时候,才会是有的。那么如何理解产权清晰的内涵呢?产权是在法律和社会认可基础上的“一束”。所谓产权清晰,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清晰;二是指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清晰。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清晰了,才能体现产权的全部清晰。
  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是产权清晰的首要条件。它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在宏观上产权有比较完整的法律地位,在微观上产权有比较健全的法律程序;另一层含义是产权能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最高占有权和实际支配权的“”或“全能”都会得到法律保障。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来看我国的产权实践有两个问题:一是是清晰的,因为它在法律上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同时法律又真正地保护它;而中的财产权(产权)清晰问题却不断完善。如《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没有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不能有效防范民有企业产权,特别是其中的收益权来自公或私两个方面的侵害。这种对保护的不力可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贪污国有企业财产的人与贪污私有企业财产的人的适用法律就不一样。二是的产权清晰问题已为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理论与实际工作者所关注,而的产权清晰,说是人力资本的资本属性及其产权界定、权益保障等问题却还没有引起权力部门、法律与经济领域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高度关注。
  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是指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是清晰的,是“一束”或“一组”权利。只有这组权利的权、责、利相统一的问题,在企业运营的实践中得到完全、彻底的界定和保障,才说明产权在上是清晰的。在企业的经营实践中,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清晰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产权的最高所有权要得到充分体现,这主要是表现在财产的终极所有者对产权有极强的约束力上;二是产权的实际支配权应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内在统一。根据这种要求,研究现实中的产权状况可以看出:和私有企业若从严格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来看,均不同程度上存在产权不清晰的问题。另外,物质资本所有者对物质资本的产权要求,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比较明确的,但对人力资本的产权要求尽管在理论上已经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但从实践层面上却远未付诸行动。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本的相对作用不断加强,人力资本的不断提高。人力资本固有的特性不同于物质资本,界定,保障,需要变革传统的,以充分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能动性和。这对家族企业来说意义尤为深远。
  所谓“产权清晰”,主要有明确的产权主体,对相关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有清晰的产权边界;理清产权关系;权责相等。
  (1)产权主体
  所谓产权清晰更多是针对国有企业而言,对于、等来说,并不存在这种问题。私营企业的不论其组织经营形式是什么,投资者是明确的,投资者的目的就是实现的保值增值,为其带来更大的。自然人投资者关心自己所有权产生的收益,资本追逐利润的本能在自然人身上得到最充分体现。自然人具有产权利益维护及对所有关捍卫的强烈;中动,因此其经营积极性、动力或者是对经营者的监督、监管和约束都是出于利益的追逐和资产的安全性。
  因此产权主体问题更多的体现在国有企业中。国有企业中产权主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就是资本所有者缺位,另一个就是经营者缺位。首先从法律上来说,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为全体人民,是全民所有,但是却不能体现在当中。体现在经济运行当中,虽然法律上有明确的所有者,但是没有可操作性。在缺乏任何化的资本所有者代表,不能直接享有或分享;无论企业收益多少,所有者无权享有,试问谁能有利益的追逐,谁能有捍卫资本安全性的本能?这种体制注定是缺乏活力,又没有有效的约束,难以防止资产流失,最终导致无法实现增值保值。所以法律上的产权清晰不代表经济实质上的产权清晰,企业经营运转不仅仅需要体现在法律上也体现在经济实质上。另一方面经营者缺位不是指缺少厂长、,而是缺能遵守、有经营者、能独立的。所谓经营者素质是具有风险意识、有效的防止、承担市场风险的。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多数是上级任命的行政规则,多数是技术方面的专家但却是方面的白痴,因此对于市场的风险意识、企业的经营运行、资本的保值增值都无力保证。即使某些经营者受与的驱使、在中成长起来、在失败中吸取教训,已经具备了职业经理的素质,但在目前产权制度下,他们并不能发挥职业经理的作用,也不能创造出本应创造的,因为行政力量还左右着他们的和。
  从上述分析中来说,产权主体模糊从表面看来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甚至亏损,但本质上就是对股东利益的损害、对股东主权的掠夺。国家所有、人民所有这个主体太笼统太庞大。目前国有企业的利益主体是全体人民,但直接控制企业的往往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有时维护的不是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首先把主体明确了,产权高度清晰才是建立的基础,是解决国有企业各问题的根源。只有维护自己的利益、经营者维护股东利益才是正确的方向。
  (2)产权边界
  所有者为有效使用其财产,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而明确经营和使用其财产的权力、责任和利益,明确产权边界也是前提之一。只有在产权制度建立以后,明确了人们可交易权利的边界、类型及归属问题,而且能够被有关交易者以至社会识别与承认,交易才能顺利进行。
  什么是产权的边界?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是说某样物品到底是属于你的还是我的,应该有一个区分的界限;其次就是产权中各种从属权利应该有较为明显的区分界线。从产权的排他性可以看出,两个人不能同时控制同一事物某种相同的权利,只能由惟一的人来。由于产权是可分的,所以人们不仅将产权作为整体来出让,也可以将其分割为部分甚至一个个单元来出让,所以其界线、计量对象对于实际操行来说是必要的前提。
  企业产权可以横向分解为、、和让渡权,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和管理权;从其存在方式上,还可分为价值形态的产权和实物形态的产权。如果说产权边界不清,则不能分清各种权利之间的界限,就不能分清各权利的责与利;可能会形成多头控制、不利于企业管理效率;也有可能形成利益分享不公,损害了主体利益,使得增加,,进而严重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产权的边界清晰是产权清晰的重要方面之一,只有明确了产权边界,明确各的权利界线,建立起财产的排他性,才能保护所有者合法权益。
  (3)产权关系
  理顺产权关系也是产权清晰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产权清晰的条件下,所有者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营者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在产权关系明晰的公司制下,是所有者的代表,出于维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的需要,将管理者的作为主要标准择优录用,并在实践中加以考评。通过这种强有力的产权约束机制,使管理岗位上永远立着优秀的。因此,优秀的管理者和良好的可以说是建立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一种派生效果。事实上,良好的产权关系本身寓含着遴选优秀管理者的。
  (4)权责相等
  各产权主体的权、责、利关系要界定清晰,即各产权主体既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也要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它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界定两个以上平等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二,明确界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这就是目前在中讨论得较多的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就所有者和经营者而言,关注双方的同等重要,当双方利益得到平衡时,经营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内生出来经营企业,使企业资产得到有效营运,从而达到资产的、增值及双方共赢的目的。我国国有企业的问题就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在实质上分开,两个权能均为政府兼任,所以从经营性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应该是政府的行政角色而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让国有退出,变为非国有,而是利用股权多元化的权力制衡机制和完善,使财产的终极所有者的利益尽可能得到最大化的。
  第三,明确界定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现代大公司的特征之一是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营领域或范围的扩大。扩大的方式或是或。正是由于跨行业、跨生产环节的急剧扩展导致的复杂化,公司内部权利结构才日趋庞大和分工精细。公司内部子公司与之间、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经济协作、交往关系,同时又存在着独立的利益关系,因此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产权的明确界定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产权清晰,指的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权权属关系的清晰。即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有清晰的产权界限存在,可以分清楚谁对某项财产拥有产权以及拥有何种形式的产权和拥有多大份额的产权。
  判断某一财产产权是否清晰,可以从产权的两个构成部分入手,一是看产权主体是否清晰,二是看产权客体是否清晰。如果两个部分都清晰,则整体的产权就是清晰的;反之,产权就是不清晰的。
  1、产权主体清晰及其判断标准
  产权主体清晰,是指财产产权最后归属的主体是清晰可辨的自然人主体,而不是模糊的虚拟主体。之所以要强调产权主体的自然人属性,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具有强烈的经济内涵,要求产权主体有独立的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只有自然人可能满足这些要求,虚拟主体则完全不符合要求。
  ①在人类社会里,最基本的单位是人,这里的人指的是自然人。人类的所有活动,包括全部的经济活动,比如与,其主体都是自然人。
  ②虚拟的主体,比如国家、、公社、社团等,只是一种,是自然人为了某种目的建立起来的。这些虚拟的主体,是依存自然人的存在而存在的,只是名义上的主体而已,其实际主体依然是自然人,是隐藏于虚拟主体后面的自然人。因此,虚拟主体本身不可能从事任何实际的,做出任何具体的行为,其所有的名义上的行为,都必须通过其内部的自然人代理行使。
  ③具体到产权上面,虚拟主体作为产权主体,只具有名义上的意义,任何产权权利的行使都是由虚拟主体内部的自然人代理的。而且,在承担责任方面,任何名义上由虚拟主体承当的责任,最后的实际承当者都无一例外的是自然人。此外,虚拟主体作为产权主体,会掩盖住实际主体,使实际主体变得模糊。通常的情况是,虚拟主体内部包括的自然人越多,掩盖效果就越高,隐藏在虚拟主体后面的实际主体就越模糊难辨。所以,就财产产权来说,其主体是否清晰,要看该产权的最后归属是否是清晰可辨的自然人。如果某一财产产权的主体可以最后追溯、归属到具体的自然人,则该产权的主体就是清晰的;如果不能最后追溯、归属到具体的自然人,该产权的主体就是不清晰的。
  2、产权客体清晰及其判断标准
  产权客体清晰是指产权内部的权属关系清晰,即各种产权权利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各主体间的产权份额有明确的划分。也就是说,产权客体清晰,包括权属界限清晰与份额分割清晰两方面。在单一产权(即单一主体的产权)的情况下,由于整体的产权只属于某一个产权主体,因此,不存在内部权属的界定与分割问题,产权客体自然是清晰的。但是,在共同产权(两个或多个主体共同拥有同一财产的产权)情况下,必然涉及到产权客体的清晰问题。如果各产权主体问有明确的内部权属界限和清楚的份额分割,该财产产权的内部权属关系就是清晰的;反之,如果未做内部权属的界限界定与份额分割,或者界定不明、分割不清,则该财产产权的内部权属关系就是不清晰的。这里的界限是指各主体间在内部权属上的界限,即谁拥有何种形式的产权,是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之间的界限;这里的份额则是指各产权主体所拥有的某种形式产权的数量比例。
  与产权内部权属关系相似但却不同的另一种产权关系是产权的外部关系,即不同产权主体拥有的不同产权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就是所谓的外部“相邻”关系。西方经济学家所关注、研究的“”问题(,1960;,1964。),即所谓的“越界”问题,就是基于外部“相邻”关系产生的不同产权主体间的不同财产产权冲突问题,是在产权界限清晰的情况下的产权侵犯问题,不属于产权不清晰的情形。国内有学者将产权的“越界”当成产权不清晰(汪异明,1998),是一种概念混淆与理解错误。
  产权清晰标准的重要,源于产权清晰的重要。如果产权清晰不重要,那么,其判断标准自然也就无关紧要。因此,产权清晰标准的重要性,是依存于产权清晰重要性之上的,从而只要能论证产权清晰的重要,就可以递推出产权清晰标准很重要这样一个结论。
  产权清晰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产权的清晰与否会对产权效率形成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主体处分产权,目的主要是为了使财产发挥更好的,获得更高的收益。也就是说,任何一项产权,都会有一个效率的问题。产权的效率,指的是将某项财产产权用于交易、经营或者其它目的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果。通常,清晰的产权会导致较高的效率,不清晰的产权则导致较低的效率。
  清晰的产权,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可以从多个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
  (一)减少产权争议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产权争议导致的各种。不清晰的产权,很容易引起产权主体间的产权争议,并导致各种各样的成本。常见的因产权争议引起的成本主要有:1、协商成本。即产权主体为解决争议进行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2、。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产权主体通过的方式解决争议所形成的时间和金钱成本;3、产权闲置成本。即由于产权争议引起的财产产权被闲置而引起的;4、隐性社会成本。产权争议还会导致很高的隐性社会成本,如亲情的湮灭、友情的丧失引起的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和社会结构的脆弱化,虽然其成本难以准确估计,但是,其影响却绝对不容忽视。
  (二)在产权内部容易形成有效的激励,从而直接提高产权效率。产权效率的高低,与其内部的激励机制关系密切。
  ①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产权主体是产权处分结果的确定的承担者,产权结果与产权主体的自身利益直接、紧密相关并且高度对应。由于产权主体都是趋利避害的“”,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失的最小化,因此,产权主体有强烈的追求良好结果的内在动力。这将有助于在产权内部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直接提高产权的效率。
  ②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产权主体对产权结果的承担则通常是不确定的、非高度对应的。因此,在产权内部,容易形成“”与“偷懒”行为,产权的会被弱化,从而导致产权效率的低下。
  (三)降低产权保护成本,提高产权内部监督的效率,从而间接提高产权效率。清晰的产权,还会产生另外两种积极作用。
  ①比较有利于产权的保护。一方面,由于产权清晰,“越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产权主体出于自身权益的考虑,有对自己的财产产权进行严格保护的动力,这种动力会转化为实际的保护行为。这种可以预期的产权主体的保护行为,会对“意图越界者”产生预先的警戒作用,减少“越界”行为的发生。
  ②提高产权内部监督的效率。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各产权主体间易于形成较有效率的内部互相监督关系,从而减少、防止内部“越界”行为及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无论是产权保护成本的降低,还是内部监督效率的提高,都会间接导致产权效率的提高。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清晰与否对产权效率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产权清晰对于产权效率的提高有比较直接、显著的积极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是通过减少产权争议、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与内部监督约束、降低产权保护的成本等途径实现。
  产权清晰标准,为判断某种形式的产权是否清晰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依据前述的产权清晰标准,可以对各种不同形式的产权进行分析,并就其清晰与否及清晰度如何做出判断。
  (一)不同形式产权的清晰度分析
  1、单一主体产权的清晰度分析
  单一主体产权是指某一产权的主体是单一的自然人或虚拟人。
  单一自然人主体产权,是指某一单个的自然人拥有某项财产(比如说汽车)或某个企业的全部的产权。在这种产权形式下,由于主体为单一的自然人,不存在与其他主体分割、界定产权的问题,因此,这是一种最简单的主体清晰、权属关系清晰的产权。
  单一虚拟主体的产权,情形则相对复杂。如果隐藏在虚拟主体后的是单一的自然人,则产权关系也很清晰,但在形式上不如第一种情形清晰;如果隐藏其后的是非单一的自然人,而是多个自然人,或者是另外多个虚拟主体,或者是自然人与虚拟主体的混合,则要根据涉及的主体数量以及产权的界定与归属程度才能判断其清晰度。通常的情形是,涉及的主体数量越多,产权的清晰度越低;与归属越粗略,产权的清晰度越低。
  虚拟主体产权,通常都是不清晰的产权。但是,如果虚拟主体产权内部有清晰的产权界限,则等于将不清晰的产权进行了清晰化,虚拟主体产权也可以是清晰的产权。因此,是否清晰,取决于在集体内部是否有清晰的产权界限。国有产权则可以看作是一种集体化程度最高的集体产权,其是否清晰也取决于是否有清晰的内部产权界限。在目前我国的国有产权基本上都未作内部界定的情况下,按照国有等同于全民所有的理解,国有产权的清晰度无疑是最低的。
  2、多主体产权的清晰度分析
  多主体产权就是共同产权,也就是同一财产产权有不止一个产权主体。显然,与单一主体产权的清晰度取决于主体的清晰度不同的是,在共同产权下,产权的清晰度主要取决于主体间产权界限的清晰度,同时也受到主体清晰度的影响。
  此外,多主体产权还有一种形式,即自然人主体与虚拟主体相混合的产权。然而,不管何种形式的产权,只要依据产权清晰的判断标准,分析产权中的产权主体清晰状况与产权内部的权属关系清晰状况,就可以比较准确地判断出一项产权是否清晰以及清晰的程度如何。
  (二)不同清晰度的产权的效率分析
  基于产权清晰与产权效率的影响关系,就可以根据各种形式产权的清晰状况对其效率状况做出判断。具体到企业产权来说,不同产权构成的企业,通常具有不同的产权清晰度和不同的效率状况。其中,国有企业的普遍性低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产权主体不清晰这一制度性缺路导致的。企业产权及其清晰度与效率的关系可以概括列表如下:
企业产权构成状况与企业形式、产权清晰度、效率之间的对应关系
企业产权构成企业形式企业产权清晰度企业效率
单一自然人产权最高最高
无内部界定的单一集体产权、较低较低
有内部界定的单一集体产权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较高较高
单一国有产权国有企业最低最低
有内部界定的多个自然人产权家族企业、合伙企业、较高较高
无内部界定的多个自然人产权家族企业、合伙企业较低较低
有内部界定的多个虚拟主体产权不同法人出资的较高较高
无内部界定的多个虚拟主体产权较低较低
  产权不清晰就需要对产权给以重新界定。可以说产权界定是公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很重要的任务,很多公有企业如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甚至一些改革开放以后设立的企业,都遗留着产权不清的问题。这包括有些企业财产所有权不清,有的是各方利益主体的关系、权利、责任、利益不清,产权不清是多年来企业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公有资产不断流失的原因。产权的重新界定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从西方产权理论上说,产权界定有3种方式,即政府和法律界定、市场交易界定、企业自主界定。其中,政府和法律界定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市场交易界定主要表现为产权交易界定,如果初始的产权不清晰的话,这种方式的科学性就值得怀疑;企业自主界定主要是指通过地组建或企业间的和来重新界定产权,这也同样需要初始产权的基本清晰。因此,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政府和法律形式应是主要形式。
  重新界定产权要从4个方面人手。
  ①理顺。应建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持股、企业规范运营的体制。国家统一所有表现为,中央政府是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中央政府统一制定法规,直接拥有和掌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的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在必要时有权通过一定程序统一配置国有资源;政府分级持股表现为根据不同、不同规模、不同特性的国有企业在、、地方经济的地位、作用、功能的不同,各级政府对其所管辖的企业行使出资人,这样有利于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责任主体;企业规范运营是指企业在的制度框架内依法运营。企业的运营主体是法人治理结构,而不仅是企业经营者。
  ②明确财产所有权归属。这包括对老集体企业的财产产权的划分,一些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财产的划分,还包括对改革中新出现的一些财产不明确的企业的财产权的确定,如民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这一界定的目的是尽可能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财产权不清楚的问题,及时解决一些新企业可能出现的由所有权模糊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③理顺和规范产权关系。划分企业的3类行为主体,即所有者、经营者、支配或处置者。这3类行为主体都有相应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要使其责权利相对应。
  ④确定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如前所述,要确定企业法人财产权就需要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而体现了较成熟的法人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公司化改造来确定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陈志光.现代企业概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05月第1版.
吕洪霞著.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创新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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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良著.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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