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怎样记录经济业务 C.如何开设股票账户和运用账户的目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
5月4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7年第4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九、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 44
十、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一、基金的业绩.......................................................................................................... 72
十二、基金的财产.......................................................................................................... 7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5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换 .................................................................................................. 8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九、风险揭示 ............................................................................................................. 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4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0
二十六、备查文件.........................................................................................................151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转换后更名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
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日起实施,并经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
28、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登记结算系统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6、《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份额转换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在
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58、基金份额转换日: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批准设立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股份有限公司
2.222亿元人民币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
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
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内
部审计部、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
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北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裁,兼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
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
业者,已从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
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
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
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
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
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
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2000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2004年10月起历任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现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
务总监,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鑫钢先生,硕士学位。2008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
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组长及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日起担任银
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日起兼任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10月14日起兼任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日起兼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日起兼任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日起兼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
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兴
华营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金元
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
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曾担任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任天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的业务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5)以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
中国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亿元,增幅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
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欧洲货币》“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
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业协会“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年“世界银行1000强
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位。
中国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已托管
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
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
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www.ccb.com
2)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www.boc.cn
3)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www.icbc.com.cn
4)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www.abchina.com
5)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www.bankcomm.com
6)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www.cmbc.com.cn
7) 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www.cib.com.cn
8)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www.spdb.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400-830-8003
www.gdb.com.cn
11)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http://bank.ecitic.com
12)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www.drcbank.com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021-962999、
www.srcb.com
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www.ewww.com.cn
1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400-88-35316
www.cfzq.com
1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http://www.dtsbc.com.cn/
18) 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www.nesc.cn
19)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400-818-8118
www.guodu.com
20) 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www.glsc.com.cn
2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www.cnht.com.cn
22) 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www.hlzqgs.com
2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www.hx818.com
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400-666-2288
www.jhzq.com.cn
25) 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400-860-8866
www.kysec.cn
26)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www.lxzq.com.cn
27)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www.zts.com.cn
2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www.stockren.com
29) 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400-666-1618;
www.i618.com.cn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www.jjm.com.cn
31) 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www.westsecu.com.cn
3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www.xsdzq.cn
3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www.cindasc.com
3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400-888-8888
www.chinastock.com.cn
3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400-910-1166
www.ciccs.com.cn
3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www.csc108.com
37)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www.citics.com
38)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
www.citicssd.com
3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www.ajzq.com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400-800-1001
www.essence.com.cn
41)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www.cgws.com
42) 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
www.95579.com
4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400-888-8128
www.tebon.com.cn
4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www.firstcapital.com.cn
45) 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http://www.longone.com.cn
46) 股份有限公司
园区星阳街5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
http://www.dwzq.com.cn
47)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www.dgzq.com.cn
www.dfzq.com.cn
48)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400-888-8788
www.ebscn.com
49)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95575或致电各地
http://www.gf.com.cn
50) 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www.gjzq.com.cn
5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www.gtja.com
52)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www.guosen.com.cn
53) 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www.ghzq.com.cn
54)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95553或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www.htsec.com
55) 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www.hazq.com
5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96326(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www.hfzq.com.cn
57) 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代为履行)
www.htsc.com.cn
58) 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
www.hx168.com.cn
5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
法定代表人
400-109-9918
www.cfsc.com.cn
6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www.hrsec.com.cn
6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400-888-8228
www.jyzq.cn
62)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stock.pingan.com
6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021-962518
www.962518.com
64) 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400-889-5523
www.swhysc.com
6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400-665-0999
http://www.tpyzq.com
6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www.wlzq.com.cn
6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
法定代表人
400-184-0028
www.wkzq.com.cn
68) 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400-809-6096
www.swsc.com.cn
69) 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www.xyzq.com.cn
70) 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
法定代表人
400-888-1551
www.xcsc.com
7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www.ydsc.com.cn
72)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www.newone.com.cn
73) 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www.stocke.com.cn
7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www.china-invs.cn
7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
http://www.zszq.com/
7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
www.sczq.com.cn
77) 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www.njzq.com.cn
7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法定代表人
400-990-8826
www.citicsf.com
7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8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400-820-2899
www.erichfund.com
8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国际大厦9楼
(200120)
400-700-9665
www.ehowbuy.com
82) 浙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www.ijijin.cn
8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www.1234567.com.cn
8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8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400-678-5095
www.niuji.net
8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400-021-8850
www.harvestwm.cn
8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400-786-8868-5
www.chtfund.com
8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1333号14楼
400-821-9031
www.lufunds.com
8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400-821-5399
www.noah-fund.com
9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www.fund123.cn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
许可【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日结束募集,募
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份1,622,371,621.44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17,920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
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基金合
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华
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基金份额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
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交
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则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所相关规
定暂停交易或上市。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内容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
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
情况暂停上市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
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场内
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6、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场外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
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
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场外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内和场外的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50万元≤M<100万元
100万元≤M<200万元
2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50万元≤M<100万元
100万元≤M<200万元
2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赎回费率(场外)
持有期限(Y)
365天≤T﹤730天
赎回费率(场内)
基金份额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
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
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九)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
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例3: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6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1.20%)=592,885.38元
申购费用=600,000-592,885.38=7,114.62元
申购份额=592,885.38/1.060=559,325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600,000元从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5份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6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1.20%)=592,885.38元
申购费用=600,000-592,885.38=7,114.62元
申购份额=592,885.38/1.060=559,325.83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600,000元从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5.83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例5: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基金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6:某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455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455天,并从场外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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