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投保人因病去世有什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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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果突然死亡,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随着意外和突发疾病呈逐年上升趋势,商业保险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产品。随着新型保险产品的上市,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如年金保险的形式作为的方式之一。
一旦投保人去世,保险合同该何去何从呢?
案 例 分 享 一
随着老公生意越来越忙,张女士离开自己喜欢的工作岗位,回到家里相夫教子。身为职业女性的张女士,深知“坐吃山空”的道理,为了做个“存钱的匣子”,张女士开始把手里可支配的现金做了各种形式的理财。其中就有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年缴50万、缴十年的年金保险产品,该保险合同以张女士的老公作为投保人,张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子女作为受益人。
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个先来到,张女士的老公突发疾病离开人世,张女士措手不及,等处理完老公的后事、安顿好家里的大小事宜,已是多半年以后了。保险公司提醒该缴纳下一年保险费,绑定的银行卡余额不足,张女士才意识到自己不知道老公有多少张银行卡,也不知道银行卡的密码,没有办法往绑定的银行卡中汇款。于是找到保险公司,协商将投保人变更成自己,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律 师 说 法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未经解除或终止,即仍为有效合同。
关于保险合同,我们都知道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但貌似从未关注过万一投保人去世保险合同该何去何从。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比下法条和本案事实,我们可以发现:保险合同不存在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保险合同仍然有效,那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如果履行由谁来履行呢?
《继承法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我国法律关于合同一方为自然人去世后如何履行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继承法意见》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践中一般认定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属于投保人的遗产,应由投保人的全部继承人继承,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
理论上讲,投保人的继承人有权决定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现实往往令人遗憾:被保险人一般是投保人的继承人之一,基于利益或其他原因,投保人的继承人之间往往难以达成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意见,最后只能以退保终止保险合同。这个结果绝对与投保人的初衷不符,如何确保即使自己出现意外,保险合同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履行呢?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某个继承人享有投保人及保险合同项下权利,即可有效规避本案类似风险。
你,考虑到了吗?
案 例 分 享 二
& & & & &王先生与太太育有一女,今年9岁。夫妻二人对女儿百般呵护。为了更好的保障女儿的生活,王先生在为其太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时,在受益人一栏写上了女儿的名字。本是和谐美满的一家,不料前几日王先生出差,途中遇上暴雨,王先生不幸去世,一家人悲痛欲绝。王太太在整理丈夫遗物之时,找出了保单,此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已经高达一百三十余万元,但是作为投保人的王先生,已经去世。与此同时,王太太的公公婆婆也听说了儿子生前曾经投保的事实,向王太太表示希望可以不再续保,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平分。但是王太太考虑到家庭已经失去了支柱,如果退保之后,万一自己出点事儿,女儿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因此不同意退保。王太太与王先生父母因此闹得不可开交、
律 师 说 法
& & & & 现如今,保险已经成为每个家庭必不可少的保障工具。无论是利用保险来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还是用来投资,保险都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致时,投保人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只需将赔偿金赔付给受益人即可;但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且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单应该何去何从?是更换投保人还是退保?更换投保人以后,又如何能够保证投保人能够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不会退保,以便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权利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在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的前提下,一旦投保人发生意外,其继承人有可能退保,也有可能在不同继承人之间对新投保人的人选问题产生争议。同时,即使继承人之间对更换新的投保人达成一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投保人进行退保来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的风险,导致其余继承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在这种情况下,其余继承人有权要求新的投保人对其进行补偿。因此,若没有合理的预见性的安排,保单带给继承人的,极有可能是纷争而不是利益。
更何况,有的时候,投保人进行投保时并没有告知任何人,无论其同时是不是被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是否有保单,保单价值几何等对家人来说可能就是一个谜,家人难以继承投保人的全部财产,从而造成继承的缺位。
在本案例中,王先生在世时,没有对自己现有的财产进行合理的规划,缺乏意识,没有对预见到保单有可能产生的财富风险,因此使得他的法定继承人王太太与王先生的父母之间产生了分歧,造成家庭失和。
其实,一份遗嘱,就完全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假若王先生在生前就设立了一份遗嘱,提前将包括保单在内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安排,那么无论是交代王太太继续投保,还是要求在其去世后,进行退保,所得现金价值进行平均分配,王先生的家庭都不会面临如今的状况。
遗嘱,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立遗嘱人对家人、朋友的嘱托,更是立遗嘱人对自身财产在其死亡后可能遭受的风险的预防,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合理的运用好财富传承工具,定纷止争,预防风险。
案 例 分 享 三
& & & & 梁先生50多岁,拥有一家自己的公司,效益很好。一共有两次婚姻,与前妻生有两个女儿;目前与现任妻子及其共同的儿子生活。
近年来,大额保单在财富保护与传承中倍受欢迎,不但可以隔离企业经营风险,节费省税,保全婚姻财富,隔离子女债务等,更可以防止坐吃山空,并避免家族内讧等,非常契合像梁先生这类高净值人群在事业和家庭方面的需求,2010年,梁先生在保险公司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两份大额保单。
第一份保单(10年期50万元年金险)
投保人:梁先生
被保人:儿子
受益人:现任妻子
第二份保单
为现任妻子投保大额终身寿一份
(注:两份保单均没选择豁免保费条款)
然而,四年后,王先生不幸因病突然去世,随后,围绕梁先生留下的两份“保单”,争议在多年不相往来的前妻及两位,现任妻子及年幼的儿子之间展开。
问题纠纷:
第一,梁先生去世后,两个成年女儿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拿回并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现任妻子愿意为保单贷款作新的投保人,但是梁先生的两个女儿拒绝配合变更,现任妻子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律 师 说 法
针对问题一:
首先,投保人梁先生去世后,“保单权益(现金价值)”属于王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对该权益有权继承。因此,梁先生去世后,其所留保单的权利和义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
其次,在继承人享有保险合同权义的基础上,是否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呢?针对这个问题,根据之前的案例一共有两种。基于大多数多人对第二种观点,即“投保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投保人离世后,其继承人基于继承的法律事实,就概括承受了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成为新的投保人,其当然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王先生的继承人应有权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再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否可以干涉继承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呢?
根据2015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也就是说,梁先生去世后,其两个成年女儿,从法律的角度,是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拿回并分割他们应得的保单的现金价值。而现任妻子及其儿子,在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他们应得的现金价值的份额后,也是可以阻止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的。
针对问题二:
对于投保人的变更问题,法律能否支持作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主张呢?
首先,对于投保人的变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由当事方自行协商解决。根据上述继承人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的分析,合同的投保人的变更,预示着合同的继续存续,而合同的是否存续在未来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为平衡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而实务中的作法,投保人的变更也多依赖全体继承人协商解决。不过,这对于像梁先生这样的相对特殊复杂的家庭成员关系来说,取得继承人之间的一致,显得有些过于苛刻!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单一应用保险来传承财富是不安全的,一定要用整合传承的理念,注意遗嘱等工具的同步运用与锁定!
通常情况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一旦发生投保人意想不到的“意外”,对于没有保费豁免及约定降低保额合同继续有效的大额保单,结果主要有两种:
(1)继承人之间协商产生新的投保人,续缴保费或保单贷款续保等方式保持合同效力,完成投保人生前愿望,享受未来的收益及保障,这在和谐的家庭关系中最为常见;
(2)无人愿意或因变故而无力续缴保费或继承人不能就变更投保人达成一致的,则保险合同终止,现金价值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处理,这种情况在特殊及复杂的家庭关系中较为常见!
像梁先生这种采取“保单的方式”,给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未来以财富安排,及提前进行财富的传承安排的富裕人群,应注意以下细节:
首先,应进行保费的规划。对家财收入进行合理的预期的情况下,对缴费周期、年缴费额、总缴费额度等量入为出的设计,防止中途无力缴费、甚至退保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进行保单续期规划。特别是对投保人特殊意外的出现可能导致的缴费不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建议进行保费豁免条款、降低保额等保持合同效力的条款选择和约定。
再次,进行单一传富工具的法律风险分析与整合的风险体系构建。在本案中,在各继承人不能就续保、更换投保人达成一致,出现解除、终止合同,分割保单现有利益和价值的情况下,为使已受损失的保单退费继续用于现任妻子及儿子的未来的生活及安排,就需要在生前进行同步的或补救的公证遗嘱(遗嘱信托等)的安排和规划,将投保人离世后的保单现有利益及价值排他性的由其儿子单独承继和拥有。
&【案情】原告:李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日及1月28日,原告的儿子李小某在被告处投保了以李小某为被保险人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各2份,共4份,每份缴纳保险费1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每份3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份5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存在争议时,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呢?对于股权的身份内容——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由多人分别继承呢?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继承即是对遗产的分割,不仅是对财产份额...&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核心内容为:1.投保人承担给付保险费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一)保障性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赔款和...&案情简介甲公司为A空调在陕西的经销商,2012年4月,甲公司向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转账2000余元保险费,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投保人信息栏单位名称为陕西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单》载明投保人名称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姓名中有王某某。保险期限内一天,王某某安...&保律观点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而,法律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倘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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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前,家住洛龙区的王老先生到银行存钱,被人推荐买了5年期的红利型保险。两年前王老先生去世,他的家人没有退保。现在5年期满,保险公司退还了王老先生5年前交的保费,却拒绝支付红利。这让王老先生的儿子王先生很不解,投保人过世,保险分红为啥就不给了?日前,王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此事。
  投保人去世,保险公司不支付红利
  5年前,王老先生到银行存钱,业务员向他介绍了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交纳保金后,5年期内被保险人如果死亡,可获得赔偿金;如果期满后被保险人健在,就能获得退还的保金,并有一定数额的分红。
  王老先生有4个儿子,其中小儿子王先生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在业务员的推荐下,他为小儿子购买了5000元的此类保险。
  两年前,王老先生因病过世。在整理其遗物时,家人找到了这份保单,并到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可以终止合同,将保金退还,也可以等保险到期后,按照程序退还保金和红利。
  近日,王老先生购买的保险到期,王先生再次到保险公司却碰了钉子:保险公司只退还了5000元的保金,拒绝向他支付300多元的保险红利。
  &虽然这钱不多,但这事儿让我想不通,为啥我父亲去世了,红利就不发了?&王先生对保险公司的做法很不解。
  红利是投保人的遗产,领取需要相关证明
  日前,《洛阳晚报》记者和王先生一起来到位于纱厂南路上的这家保险公司。
  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在这种保险中,投保期满后,原本的5000元保金属于被保险人,但保险的红利仍属于投保人,因此他们只能把属于王先生的5000元保金退还,而不能把属于王老先生的红利支付给王先生。
  该工作人员说,既然王老先生已经去世,保险的红利应当算王老先生的遗产,按照公司规定,只有王先生提供王老先生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明王老先生已经过世,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证明王先生是王老先生的遗产继承人,才能把红利支付给王先生。
  &父亲去世两年了,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早就找不到了,而且需要开户籍关系证明,就这300多元,需要这么麻烦吗?&王先生很不解,&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我,这还不能证明关系吗?&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他们也只能按章办事,如果王先生不能提供上述材料,他们无法擅自给王先生发保险红利。同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将把王先生难以提供证明的情况向总公司反映,看看是否有其他解决途径。
(记者 郭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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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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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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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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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秀兰老人给记者展示张老先生为孙子买的保险单。
◎老人在孙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投保期未满就离世 ◎被保险人签名一直由投保人代签,律师称合同无效可退保  买一份保险,就多一份保障。但对于潍城区永安小区8号楼2单元102室84岁的陈秀兰老人来说,一张保险单却给全家带来了麻烦。陈秀兰的老伴张老先生在世时,给孙子入了一份保险,需一年交5000元,期限为5年。目前,她们已经交了4年共两万元的保险费。去年,张老先生突然去世,陈秀兰无力承担剩余的保险费,而陈秀兰的孙子小张对这份保险并不知情。老人为孙子办理保险并代其签名  12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陈秀兰老人家中,84岁的她说起给孙子入的那份保险显得非常激动。老人给记者拿出2009年7月她的老伴张老先生给孙子入的那份保险单,记者看到,该保险单上投保人的姓名是张老先生,被保险人的姓名是陈秀兰老人的孙子小张。  “这上面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名都是老伴一人签的,我孙子实际上并不知道我老伴给他入保险这回事。”在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虽然都分别签有张老先生和小张的姓名,但陈秀兰说,她孙子的签名实际上是老伴代签的。“虽然还有一年这份保险的保险费就交齐了,但我真的没能力再交剩下的钱了。”陈秀兰老人说。老人突离世,剩余保险费无力承担  陈秀兰告诉记者,她老伴在世时,每个月有3000多元的退休金,自己每月也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平时老俩口不舍得花,就攒了一些钱。2009年7月份,老伴原本说是到银行存款,没想到竟入了一份保险。虽然当时她并不是很明白那份保险的内容,但听老伴说,这份保险是给孙子入的,一年要交5000元钱,并且得连续交满5年。想到这份保险以后能给孙子带来一份保障,也能负担得起,陈秀兰便接受了。“我以为我们交满5年的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会把所有保险费支付给我们,但现在才知道,得等到孙子75岁时,才能把这些钱提出来。”陈秀兰说。  让他们全家都没有想到的是,去年5月份,她的老伴突然因病去世,但她还是把今年的5000元保险费交上了。到现在,他们已交了整整两万元的保险费。陈秀兰说,老伴生病时,花了很多钱,现在老伴去世,自己退休金不高,她孙子的家境也不太好,孙媳妇又快生孩子了,无力承担剩下的保险费了。被保险人若代为签名,属无效合同  “我现在就是希望保险公司能把我们交的那两万元钱还给我们,用这些钱给我的孙媳妇生孩子用。”陈秀兰老人说,孙子作为被保险人也不知道此事,她不知道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给予退保。  记者联系到了当时给张老先生办理投保手续的李先生,他告诉记者,当时,张老先生实际上在他们保险公司入了5份保险,去年,张老先生突然去世,当时5份保险都没有到期。考虑到情况的特殊性,他们决定给予全额退保,但当时陈秀兰老人自己决定留下为她孙子入的那份保险,由她继续为孙子投保。“我们当时给她退了4份保险,我们还倒赔了两万多元钱!李先生说。  陈秀兰表示,保险公司当时确实退给她4份保险,之所以留着那一份,是因为她原本以为自己有能力承担剩余的保险费。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说,如果确定保险单上被保险人小张的签名并不是由本人亲笔签署的,该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应退还张老先生家已交的全额保险费。    文/图 本报记者 刘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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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裁判案例告诉你:投保人死亡,保单就该这么办 | 家法
小佳说: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死亡,保单应该如何处理?部分继承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缴费?还是需要所有继承人集体表态?如果附加了保费豁免,保费不用继续支付,但如果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都无力支付保费,保险合同又该怎么办?本文整理了多则真实案例,告诉你投保人死亡了就该这么办。真实裁判案例告诉你:投保人死亡,保单就该这么办 | 家法作者 | 桂芳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来源 | 佳和家事(lawyer6666)一、若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则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韩爽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14)柘民再字第1号【案件评析】投保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属于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理赔【案件概述】2007年9月9日董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保险并交纳了当年保险费。2008年元月26日董某某骑自行车摔倒后经治疗及抢救无效当天死亡。董某某死亡后,原告韩爽依据董某某的“委托授权书”以受益人的身份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不是保险人董某某的受益人为由,拒不理赔。原审认为董某某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意外死亡后,原告韩爽依据董某某的“委托授权书”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故应予支持。抗诉机关抗诉认为,本案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董某某,并没有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判决】保险合同订立中,韩爽是董某某的代理人又是特别授权人,所以韩爽有权代表董某某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007年10月25日的“委托授权书”应视为对两份保险合同的补充,属于指定了受益人,原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韩爽支付保险金并无不当,维持原审判决。2、田某、胡某甲与姚某甲、陆某继承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通中民终字第2093号【案件评析】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平均分割【案件概述】陆某与胡海潮生育一子胡某乙。后胡海潮去世,在胡某乙3岁时,姚某甲与陆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姚某乙,姚某甲与胡某乙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田某与胡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胡某甲。2013年8月29日下午3时许,胡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工地从事电梯安装过程中因触电身亡。胡某乙生前于2012年1月21日在邮政储蓄银行购买&“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1份,金额42520元,未指定受益人。该保单现由田某持有。【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保险指定了受益人,且保险公司理赔时将该款均分后分别汇入了本案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故应认定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即胡某乙的遗产,原审法院将该40万元在继承人间平均分割正确。3、投保人身故,找不到保单,家属查询难(1)投保人身故后,家属如果找不到保单的话,建议查找与该保单相关的资料,比如缴费通知书、缴费发票等,以此向保险公司查询。(2)如果无法找到相关线索,家属又不能确定其是否买过保险的,可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查询。(3)家属也可持死亡证明等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询,查询时最好要提供查询人与投保人的身份信息证明。(4)家属如果无法确定向哪家公司投保,只能逐一查询。二、投保人死亡,可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变更其投保人4、张玉华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2)济中民二终字第17号【案件评析】变更投保人涉及全部继承人利益,因此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继承人同意【案件概述】张玉华丈夫王来胜生前以张玉华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现张玉华以投保人王来胜已死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将其变更为投保人。但是王来胜的前妻及三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均不同意变更投保人。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属于更新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张玉华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变更合同当事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张玉华的起诉。张玉华上诉,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和退保事宜涉及王来胜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利益,如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法定继承人同意,王来胜死亡后,其前妻及三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均不同意变更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违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故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法院判决】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属于更新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5、潘丽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漳民终字第685号【案件评析】保险公司知悉投保人死亡后,在未通知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接受部分继承人缴纳的保费,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案件概述】2009年6月4日,投保人王郑钟与保险公司订立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保险期间37年,被保险人为潘丽,保费为10000元/年。2011年9月19日,王郑钟死亡。保险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知悉王郑钟病故。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3日的保费由潘丽代为缴纳。2012年6月19日,潘丽与保险公司签订《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声明”栏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愿授权保险公司从本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按期划付下属保险合同约定之各期保费”。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投保人王郑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应于返还潘丽保险费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红利人民币584.66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判决】上诉人明知被保险人潘丽并非投保人王郑钟的唯一继承人,却在王郑钟的继承人未依法变更投保人前,单方向被上诉人潘丽收取保险费,又要求王郑钟全部继承人应当持身份证原件亲自至保险公司,方可办理同意变更投保人等手续。保险公司提出的该要求,并非本案讼争保险合同约定内容,亦非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根据上诉人的行为认定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及在办理变更投保人过程中存在过错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潘丽在上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上诉人保险公司应返还全部保费及红利。三、投保时附加了保费豁免,则保险公司应豁免后续保费6、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王冉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保民三终字第498号【案件评析】投保人投保时附加了保费豁免,则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应豁免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均无需再缴纳保费【案件概述】王冉与张涛系夫妻关系,张天泽系王冉之子。2012年2月28日,投保人张涛为被保险人张天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富贵齐添两全保险,保险费每年4255元,同时投保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保险费每年31.91元)。保险合同签订后,王冉一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条款第2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五条第一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为主合同投保人。2014年6月26日,张涛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张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现王冉要求民生人寿按保险合同约定豁免保险费29785元。【法院判决】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被保险人为张涛。保险公司称本合同投保人系醉酒驾驶导致身故,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就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王冉作了明确说明,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张涛作为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被保险人现已身故,按照合同约定,应豁免主合同富贵齐添两全保险(分红型)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四、未附加保费豁免,无法缴纳后续保费则保险合同终止7、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南民三终字第00943号【案件评析】投保人死亡,其继承人如果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交费义务的,保险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案件概述】2010年3月8日,王某某养父王永峰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为王某某投保。2012年8月29日,王永峰因突发疾病死亡。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是:投保人王永峰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后,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二是被保险人王某某或投保人王永峰的近亲属如果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交费义务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法院判决】王永峰的法定继承人为王某某和王振范,但王某某年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振范已62岁,均无继续交纳保险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保险公司亦未请求其继承人继续履行该保险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应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终止该保险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认定。因该案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因投保人死亡,其继承人无能力继续履行引起的,投保人并无违约行为,故保险公司上诉称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投保人交纳保费的现金价值净额返还11653.6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关于投保人死亡后保单的处理问题,总结如下:一、是否引起理赔1、如果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则投保人死亡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2、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则属于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前投保人死亡,涉及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二、投保人变更问题依据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及保险行业的惯例,投保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成为新的投保人。三、保险合同后续履行问题1、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继承人同意,实践中保险公司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书面表态。2、如果附加了保费豁免,则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障更全面,不用考虑剩余保费的缴纳问题。3、如果无法豁免保费,余下保费还需继续缴纳。投保人的继承人皆无缴费能力的,保险合同只能终止或解除。编辑: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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