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宝好医保后 还可以向商保索赔吗

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 还能再向侵权人索赔吗?
4月19日,市民段晓宇步行外出时,被驾车抢行的王某带倒致右手腕骨骨折,交通事故处理认定王某负全责。段晓宇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3万元,其中医保已报销1.6万余元。出院后段晓宇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4万元,但王某只同意给2.4万元,理由是段晓宇医保已经报销的费用不该再向他索赔,应当扣除。段晓宇咨询: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还能再向侵权人索赔吗?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答复:段晓宇不能同时获得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首先,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分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其次,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并不是受害人自费产生的实际损失,而财产损失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认定,故应将医保报销部分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受害人无权追偿。否则,受害人就会同时得到双份医疗费,这有悖于损失填平原则,属于不当得利。再次,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同时得到医保和侵害方的赔偿,还容易诱发故意受伤和骗保等恶性事件,从而破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但侵权人王某也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持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以看出社会医疗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并不是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段晓宇医保已报销的1.6万余元虽不能再向王某主张赔偿,但不代表王某因此就可以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依法不属于医保承担的范畴,医保部门在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可向王某追偿1.6万余元的医疗费。(张艳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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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保与社保同时保,对以后的赔付是怎么样的?是社保报消后的剩余部分由商业保险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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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个回答
您好:没有冲突的,他们是相互的,社保报销的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报销。您现在已经有了最基本的保险(社保)建议您拿商业保险再补充下.
祝您平安健康!!!
不冲突的。如果是补偿型的医疗险,医保和商业保险互补,报销总额不超过医疗费;如果是定额给付型的,跟医保没有关系;如果是提前给付型的大病保险,比如像我们公司的康宁终生(2012版)一旦确诊,即赔付合同规定的保额,病人治疗完成后可以还拿着单据去医保部门报销的
&&&&& 让您补充商业保险是好事,但是我们一定要明确思路,一定要尽量把所担心的问题都涵盖,同时要清楚所买的保险,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理赔?能赔,可以赔多少?什么情况下不赔?所得到的理赔是否真正帮助我们解决了问题?
&&&&& 保险按照理赔的条件,目前市场上有报销型和给付型的。
&&&&& 报销型的主要是根据具体发票金额予以报销,不管买多少家的保险,最终以发票金额为限。常见的产品如意外医疗、住院补偿医疗,社会医疗,城镇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
&&&&&& 给付型的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一旦符合要求,就给付,不管办多少家的(前提是通过保险公司核保,已经承保的)。常见的如:寿险,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重大疾病,津贴性的住院、手术等。
&&&&& 希望以上建议能够帮助到您!!参考:
您好,没有冲突。商业保险可以为更多没有社保的人提供帮助,社保的额度偏低,商业保险赔付情况是与客户的购买情况直接相关的
商业保险在社保之外,单独赔付。
你好:你说的这个赔付不会有冲突。社保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最基本的保障保险,商业保险是医保的补充。医保住院报销有封顶,超出的部分,商业保险里的住院医疗.住院补贴就能在报销。商业保险里的大病保险一般都是给付型的,也就是买多少赔付(必须符合保险合同里所指的大病)多少,这个和住院花多少钱没有关系。
您好!没有冲突,是社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商保按要求赔付。
您好~您说的情况是大病保险,这类产品一般是一次性给付的,给付和报销是不同的概念,如是报销的,那社保报完后您自费的部分是符合社保范围内的,商业保险再按比例给您报。给付的话,就像大病保险,不用报销,不冲突,一旦确诊,立即给付,您用这笔钱可以解决社保不能报销的进口药,营养费,包括养病期间后期的护理费,生活费。这些都是对您将来生活的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 你好,社保和商保是不充突的,社保是基础,商业险是补充。
&&& 社保是电风扇,商业保险就是空调;社保是九年义务教育,商业保险就是高中,大学,甚至硕士、博士;社保是内衣,商业保险就是外套。除了遮羞,还能取暧......朱总理曾经说过:“社保是个好东西,可中国的现状决定了我们只能保不能包!”
&&& 社会医保保险责任有限,有很多不可保责任,如某些药品(新药,进口药,贵药等)以及一些诊疗项目不在报销范围之内,再如交通意外伤害、食物中毒造成的伤害、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造成的伤害、重要器官移植等都不在可保范围内,而商业保险可以100%保额报销,并且还有津贴型保险,弥补生病请假带来的收入损失和部分医疗费!
&&&& 社会医保为事后报销(即出院结算后才能报销),下有门槛费(即免赔额,对免赔额以下部分不予报销),上有封顶线(对超过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而商业保险只要确诊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可凭医院的诊断证明获得赔付,且不管交了几次费用,都赔付保额,为被保人选择更好的医疗设备/药品/服务赢得更佳的医疗结果,甚至是为存活的几率提供了可贵的经济基础!
您说的社保是自己先掏钱再报销,但商业保险(大病保险)是确诊直接给付保险金额,拿钱看病。
您好!其实您对保险还是有点了解的,一般的住院医疗是社保报过之后,剩下部分我们商业保险来报,但重大疾病不是这样的,无需发票单凭医生诊断书不可发一次给付了的,保额多少就给多少(比如:20万),还有意外伤残、意外身故和自然故的给付都是社里所没有的。祝您和家人幸福快乐!
你好,商业保险与社保报销不冲突的。如果大病保险是提前给付,只要是凭医院诊断书,就可以提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的,一般的住院医疗是社保报过之后,剩下部分到我们商业保险来报,还有意外伤残、意外身故和自然身故社宝里是没有的,所以,买商业保险来做补充是很正确的。祝您和家人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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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统筹支付部分是否属于商业保险的理赔范围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人身保险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重复保险
【案情简介】
原告:朱荣生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日,原告向中国人寿吉安市营业部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2003年4月,原告又投保了该主保险合同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并按约交纳了保险费。该附加险保险条款第五条载明: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住院费按85%给付,治疗费按80%给付,检查费按75%给付,材料费按75%给付。
日至10月25日期间,原告因病在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2846.6元,其中药品费(西药费、中药费)2053元,住院费(床位费)72元,治疗费(治疗费、处置费、注射费)590元,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131.6元。该医疗费用原告个人支付996.3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了1850.3元。此后,被告分二次支付给原告医疗保险金996.3元,对剩余医疗费被告以并非原告实际支出为由拒绝给付。
原告遂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173.65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合同,依据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的补偿不能超出其实际受损的范围,即不能通过保险来获得额外的利益,否则,就是不当得利。本案中,原告住院医疗费虽有2800余元,但其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只有996.3元,被告已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对该部分医疗费用进行了足额给付,其余费用原告已从医保和吉安一中获得补偿,而并非原告的实际支出医疗费,故被告不能给付,原告诉请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原告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了相应保费,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因病住院后,依合同约定,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保险金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社会医疗统筹支付的部分是否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原告实际支出,该部分医疗费用被告是否应予理赔。
首先,原告参加的医保是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保险,医保的保险费构成包括个人工资、单位、财政三部分支出,原告在社会保险中同样支出了保险费。其次,原告投保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属商业保险范畴。人身保险在法律上不禁止重复保险,当事人亦未约定不得重复保险。原告因病住院后就所发生的医疗费有权依据医保和商业保险各自的保险条款规定,分别获得相应的给付。被告辩称原告发生的医疗费中社会统筹支付部分不属原告的实际支出,不同意给付,但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约定被保险人通过其它方式获得给付的医疗费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属约定不明,而对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实际支出的药品(或其它)费用&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因该保险条款属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保险条款一方(即被告)的解释。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应当理解为原告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被告对原告社会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仍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支付原告朱荣生医疗保险金2171.65元(其中药品费1539.75元、住院费61.2元、检查费98.7元、治疗费472元),品除已支付的996.3元,还应支付1175.3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争议焦点】
原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社会医疗统筹支付的部分是否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原告实际支出,该部分医疗费用被告是否应予理赔?
【法理分析】
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即原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社会医疗统筹支付的部分是否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原告实际支出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理解直接决定此部分费用是否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要想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认定,需要对原告投保的险种有所认识,也应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加以分析。
首先来分析原告投保的险种。原告共向中国人寿吉安市营业部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和该主保险合同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据调查,原告参加了医保,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而康宁终身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则是原告为自己投保的商业保险,由于本案中,原告已经住院,所以应适用附加的住院医疗保险。所谓附加的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在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因此,其主要针对住院的花费进行支付。在医保与康宁终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关系上,即如何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理论上一般认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分析完原告投保的险种,再来看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在分析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之前,首先得明确,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的价值为基础,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都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合付。因此,原告的医疗费用可以根据医保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同时获得给付,而且在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约定被保险人通过其它方式获得给付的医疗费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综合地看,即便医保已经给付原告的部分医疗费,被告仍应按照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给付计算所得的医疗费。被告所谓&其余费用原告已从医保和吉安一中获得补偿,而并非原告的实际支出医疗费&的理由并不能成立。根据原告投保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住院费按85%给付,治疗费按80%给付,检查费按75%给付,材料费按75%给付&的标准,可以计算出被告应支付原告2171.6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996.3元,还应支付1175.35元。因此本案的判决是很正确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投保人身保险的过程中,除约定不可重复保险的以外,投保人可以选择多家保险公司或险种进行投保,均可以视为重复保险,以便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也应注意索赔的时效。保险公司在和被保险人取得联系后,在必要的审查后,应及时进行给付。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版本)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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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的报销的比例是90% , 可不可以不通过社保,全部通过平安报销呢?平安的住院理培需要社保结算清单,如果我全部用现金支付。可不可以报销的时候不提供社保结算清单呢?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谢谢大家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的,但是不能超过花费总额1:社保报销必须是要原始单据的,也就是说,报销的时候,只能先去社保报销,然后拿着社保开具的分割单,再去商业保险报销。2:看您公司给您投保的是什么保险,您是因为什么原因去医院看的病,是否在商业保险的保障责任范围内。3:根据不可获利原则,社保和商业保险的报销总额,不能够高于您的医疗费用总花费。
买保险就上大家保!
有上限。应该也有个上限,秦皇岛这边最高医保报4.2W,而商业保险报的部分是指社保起付标准之内需要个人自付的还有超过医保报销上限的部分,商业保险再给按比例报一般的商业保险都是要求参保人有社会保险的住院费用社保给报 起伏线标准以上的按用药一般在80%左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1.可以的,你可以自由选择2.你都是自费了,自然是没有社保结算清单,只有用医保卡的,才有专门的社保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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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多份商业医疗保险,受伤后可以要求 保险公司重复赔付?收藏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会买多份不同或者相同种类的保险,如果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可以就同一保险事故,要求各保险公司赔付金额总和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先来看法官面对这种情形怎么判?
原告王军财于日向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100000元和太平附加意外医疗保险1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并向被告支付保险费。原告于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延安市东关小学门口遭到歹徒抢劫,被打伤,后送往延安市人民医院住院13天,经诊断为:左耳外伤,右耳慢性中耳炎,支付医疗费3711.1元。
原告除与被告签订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外,还与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签订含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合同。
原告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判决生效后,已收到平安支付的赔偿款3626元、泰康支付的赔偿款325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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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同时向原告提交了保险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条款,2009条款首页特别提示中注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保险产品适用补偿原则,并且在条款中对补偿原则的适用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原告因意外伤害将其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在其他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被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已获赔偿和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扣除后,对剩余部分给原告予以赔偿,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保险金3171.48元,理由不能成立。 评
司法实践中,我们倾向于认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区分该医疗保险是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还是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如果该医疗保险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损失,则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同一保险事故要求各保险人支付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应不予支持。反之,如果所投的保险为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小注解:
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原则上不在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之外重复给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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