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业的宗旨侵权行为

作者简介:赵占领,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网络诚信联盟法...
作者简介:赵占领,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和研究互联网法律、知识产权与投融资法律。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乐动卓越公司诉阿里云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阿里云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这是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被判侵权案。原告索赔金额和法院判决金额都不算高,但此案却引起整个云服务行业和法律界广泛关注,针对判决结果的争论也非常激烈。案件的来龙去脉2015年8月,乐动卓越公司接到玩家投诉称,网址为www.callmt.com的网站提供《我叫MT畅爽版》的下载及游戏充值服务。乐动卓越公司经比对发现,该款游戏涉嫌非法复制其游戏的数据包,而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该款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之后,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函阿里云公司,要求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但没有得到阿里云公司的配合。乐动卓越公司认为,阿里云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因而诉至法院。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云公司作为服务器提供商,虽然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时,其作为服务器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关义务,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因此,判定阿里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能否适用?乐动卓越起诉阿里云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避风港规则。主要内容就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则是从美国引进的,初衷是为了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版权人之间建立寻求利益平衡,既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鼓励其积极创作,又不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赋予过重的责任,以免阻碍互联网行业的正常发展。但是,避风港规则只适用于特定主体,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规则只适用于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服务的提供者。什么是信息存储空间?百度文库为用户提供发布文件的平台,优酷支持用户自行上传视频,百度文库和优酷提供的就是典型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云服务器厂商与传统的IDC厂商为客户提供的是服务器租赁业务。举个例子,如果某家企业使用阿里云公司的云服务器,建立一个网站供普通用户公开访问,同时允许用户上传视频,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是这家企业,而绝不是阿里云公司。同时,阿里云公司也不是搜索、链接服务的提供者。所以,这个案件根本无法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俗称“网络侵权专条”)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为:“阿里云公司对于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公司第一次发出通知起,阿里云公司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其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阿里云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没有看到判决书全文,不清楚法院是否明确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媒体公开报道所引用的判决书的内容来看,判定阿里云公司侵权的理由是,权利人发出了侵权通知,阿里云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没有采取删除等措施。这个逻辑跟《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非常一致。云服务器提供商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需要明确一点,适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的前提是,被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目前国内所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界定,唯一可参考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虽然也没有明确界定,但是具体条文提及了五种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可能适用避风港规则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之外,还有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者(ISP)、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和缓存服务提供者。云服务器提供商属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吗?网络接入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用电话线路连接网络;二是通过电缆专线等固定线路连接网络;三是宽带传输。云服务器提供商显然不属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而且,根据侵权责任法方面的知名学者张新宝教授的观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一般也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侵权。云服务器提供商显然也不属于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或缓存服务提供者。具体理由不再赘述。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能否把云服务器提供商直接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显然,这么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实际上,云服务器提供商提供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服务,而是存储、在线备份、托管等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具体业务以主机租用与虚拟专用服务器为主,部分是托管服务。租用云服务器与租用物理服务器本质上是相同的。如果本案被告提供的是物理服务器的租赁服务,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相信法院也不会根据《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进行判决,只是因为被告提供的是云服务器租赁业务,就理所当然的默认为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云服务器提供商领取的是IDC牌照实际上,一家云服务器提供商需要什么资质呢?根据工信部颁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包括了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这个版本在IDC业务中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简而言之,云服务器业务属于“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也属于“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因此,云服务器提供商领取的是IDC牌照。传统的IDC服务商提供的主要就是资源(包括空间、主机、带宽)出租服务。云服务器与传统IDC在技术上有一定区别,相对而言,云服务器更有技术优势,成本也更低,但在法律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领取的牌照都是IDC牌照,也都不应该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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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见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保姆有侵权行为,该告保姆还是家政公司?保姆有侵权行为,该告保姆还是家政公司?不要孙悟空百家号6·22保姆纵火案的发生,使得如何寻得一个好保姆这一话题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尤其是在当今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大背景下,子女忙于工作生计,无法在身边照顾老人,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再一次步入人们讨论视野。子女寄希望于通过寻得一个靠谱的保姆对老人进行照顾以弥补自己无法在身边贴心照顾老人的遗憾,故一般而言都求助于家政公司。但是,因保姆的不称职导致受照顾老人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家政公司在其中该承担何种责任,广受社会关注。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赵老太系某大学退休老师,年近80岁,腿脚不方便,生活自理方面存在困难。其子便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请保姆许某对赵老太进行照顾。赵老太儿子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许某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由许某担任全日住家型保姆,由赵老太给付劳动报酬。许某住家后,对赵老太进行了照顾。某天,赵老太儿子回家突然见保姆将赵老太压倒在床上、用手掐住赵老太的脖子,赵老太喘气困难。后赵老太儿子赶紧报警,警察到后将保姆控制住并带往派出所进行讯问。事发后,老人前往医院进行了治疗。赵老太家属多次与家政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但多次被拒绝。无奈,赵老太以侵权为由将家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实际侵权人系保姆许某,且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保姆的行为亦并非履职行为,所以告知赵老太另行起诉许某,要求赔偿。最后,赵老太撤回了起诉。【法官提醒】通过家政公司找保姆,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看清家政公司招用保姆的用工形式,用工形式直接决定了保姆侵权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保姆还是家政公司。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家政公司招用保姆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家政公司采取何种形式招用保姆直接决定了家政公司的责任承担形式。采用员工式的家政公司其应作为合同主体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其法律地位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实行员工式的家政公司的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由家政公司给保姆发放工资,保姆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均受家政公司安排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系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姆系家政公司雇员,其提供家政服务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一旦保姆的履职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采用中介式的家政公司,即本案例中体现的形式,消费者、保姆、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员合同》。此种情形下,家政公司的法律地位系居间方,即中介方。保姆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一旦保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此时,消费者应向保姆主张侵权责任。而家政公司作为居间方,并非实际侵权人,无需就保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提出的是,在本案情形中,家政公司也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应当建立并落实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制度,为保姆提供岗前配需,并且还需要对保姆的身份、学历、健康等证明进行审查。如果是由于家政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保姆致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据其与家政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向家政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配图来源于网络)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不要孙悟空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关注出租车行业,司机的激情记录!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公司公告称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侵权【】【字体:
】【】稿件来源: 正义网发布时间: 10:29:50  编辑同志:
  我原来是某公司的业务员,主要负责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货款。一个月前,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和我续订。我离职后,公司通过报刊、电视台、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我已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后我的一切行为均与公司无关的公告,甚至还向我原来联系过的单位或个人寄送了内容相似的告知书。请问:公司之举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读者 赵晓倩
  赵晓倩读者:
  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自己获得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一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判断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你的名誉权,必须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来考量。第一,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并没有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禁止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的强制性规定。第二,你也没有因此遭受损害。尽管你自己感觉不自在,但这并不是财产损失,也还没有达到受到精神损害的程度,至少不在法定的、必须承担相关责任的范围之列。第三,既然不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也就没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一说。第四,公司向社会发布你的“一切行为均与公司无关”的公告,乃至向你原来联系过的单位或个人寄送内容相似的告知书,是基于你曾具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货款等职责的特殊身份,其目的在于告知、告诫有关人员,你不再代表公司行使原有职责,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往来或误会,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损害你的名誉,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的过失。因此,公司行为并无不妥,不构成侵权。
  本报法律组(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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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这是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被判侵权案。原告索赔金额和法院判决金额都不算高,但此案却引起整个云服务行业和法律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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