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直管公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安置进行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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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明确 前30天搬迁分时段给予奖励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5月15日从市公房管理处了解到,2016年赣州中心城区姚衙前等地块直管公房(住宅)征收补偿政策日前已经明确,除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外,凡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前30天完成搬迁的,还可获得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奖励金。
  据了解,赣州市对现房安置的直管公房承租户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对期房安置的据实给予临时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标准按原承租房屋面积每月不超过8元/O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另外,凡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前30天完成搬迁的,分时段给予奖励,分别是:第1天至第10天完成搬迁的,给予6000元/户的奖励金;第11天至第20天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金;第21天至第30天完成搬迁的,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金;超过30天的,一律不予奖励。搬迁补偿标准按原承租房屋面积5元/O计算,搬迁补偿费不足750元的,按750元计算。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承租户,赣州市实行现房安置或租赁补贴的安置政策。对现租住直管公房但自愿放弃安置的,作终止租赁合同处理,一次性给予6000元/户的经济补偿。(赣州晚报 曾慧金、记者赖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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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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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3月21日17时前反馈给我们。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华侨路28号409室  邮编:210029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下列征收补助及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1、搬迁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系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3、设备拆移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内相关专项使用设施的拆移费用,包括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  4、重大疾病补助费: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5、困难家庭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6、提前搬家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除此奖项外,各区可另行制定其他关于鼓励搬家、签约的奖励项目,方式和标准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  7、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上述1-5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制定;第6项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下列征收补助及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1、设备拆移补助费:征收生产用房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补偿。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另行补偿。  特殊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2、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5%的奖励。  3、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且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10%的奖励。  三、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分配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确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关于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于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权属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计算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协商确定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被征收房屋搬迁情况复杂确需协商确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认定。协商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六、关于落实政策房屋改变用途的补偿  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七、关于征收代管房的处理  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  八、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购房免交契税  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九、关于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在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内,确定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十、关于征收范围内户籍信息的应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十一、关于征收项目的实施时间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尽快组织实施。征收项目超过六个月仍未启动实施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十二、关于不动产及住房保障信息的查询  征收范围公告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查询申请,提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的名下不动产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  十三、关于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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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标题】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长住建发[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angsha.gov.cn/xxgk/gfxwj/szfgzbm/sjw1/90.html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此文章仅供VIP会员浏览,请登陆浏览全文在线数据库收录50万篇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可提供全文检索等多种组合检索方式,同时有会员收藏、自定义首页等个性功能。VIP会员服务费:960元/年,98元/月,5元/天。现在注册,网上付款,实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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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28号中心城区直管公房征收工作有序推进 开始签订搬迁协议
来源:赣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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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直管公房征收工作有序推进
签订搬迁协议等工作昨启动
  2016年赣州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姚衙前等地块直管公房征收工作有序推进,5月15日,腾房验收、办理退租手续、签订搬迁协议、发放《选房序号单》等工作正式启动。截至当天下午4时,已有308户直管公房承租户签订搬迁协议,并领取安置房源《选房序号单》。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市公房管理处设置了3个动迁小组和1个选房序号发放组,分别位于章贡区大公路15号、攀高铺8号(攀高铺管养站)、解放路16号以及南京路26号。15日上午,在直管公房动迁现场办公点内,许多承租户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赣州晚报记者了解到,承租户需办理房屋腾退验收、退租、签订搬迁协议等手续,再到市公房管理处(南京路26号)领取安置房源《选房序号单》。
  市公房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办理房屋腾退验收手续时,承租户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到房屋所辖动迁小组办理,在房屋经验收封门后领取《搬迁交房验收单》,交回直管公房租赁合同。随后,承租户返回房屋所辖动迁小组办理退租手续,领取《退租凭证》,并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及《退租凭证》与动迁小组签订搬迁协议。最后,承租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搬迁交房验收单》及《退租凭证》,到市公房管理处选房序号发放组,领取《选房序号单》。
  接下来,市公房管理处将本着公开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公开安置房源,组织动迁户按照已发放的《选房序号单》依次选房。对自愿放弃安置的承租户,原则上在5月18日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今年4月,2016年赣州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姚衙前等地块直管公房征收工作正式启动,涉及总户数1919户,总建筑面积约10.7万平方米。 (李春兰 曾慧金 记者赖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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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明确 前30天搬迁分时段给予奖励
  赣州晚报记者5月15日从市公房管理处了解到,2016年赣州中心城区姚衙前等地块直管公房(住宅)征收补偿政策日前已经明确,除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外,凡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前30天完成搬迁的,还可获得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奖励金。
  据了解,我市对现房安置的直管公房承租户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对期房安置的据实给予临时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标准按原承租房屋面积每月不超过8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另外,凡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前30天完成搬迁的,分时段给予奖励,分别是:第1天至第10天完成搬迁的,给予6000元/户的奖励金;第11天至第20天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金;第21天至第30天完成搬迁的,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金;超过30天的,一律不予奖励。搬迁补偿标准按原承租房屋面积5元/㎡计算,搬迁补偿费不足750元的,按750元计算。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承租户,我市实行现房安置或租赁补贴的安置政策。对现租住直管公房但自愿放弃安置的,作终止租赁合同处理,一次性给予6000元/户的经济补偿。(曾慧金 记者赖天然)
编辑: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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