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非住宅抵押贷款)是什么意思

2015年最新二手房交易税费及过户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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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二手房交易税费及过户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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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购房的时候除了交购房款,还需要交哪些税费呢?小编就为购房者们梳理了一个有关购房税费的明细,以及各种各样买房税费的计算方式,以供西安购房者参考。
买房子要交哪些税?又会产生哪些费用?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西安买房,动辄上百万,税费的缴纳在购买房产时占有相当的比重,在购房前适当了解购房税费常识,不仅利于合理规划财产、做好购房预算,还可避免还因税费问题和开发商产生摩擦。购房的时候除了交购房款,还需要交哪些税费呢?小编就为购房者们梳理了一个有关购房税费的明细,以及各种各样买房税费的计算方式,以供西安购房者参考。1、契税(买方支付)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自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一般情况下,一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4平米1.5%,144平米以上3%;二次购房都是3%,不分面积。2、营业税(买方支付)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6%。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3、个税(买方支付)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产为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买卖双方各0.05%)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所收的一类税费。对于购房者而言,印花税的税率是0.05%,即购房者应纳税额为计税价格×0.05%的数值,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5、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登记中心代征,其他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6、登记费其收费标准分为住房与非住房。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和《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房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其他情况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8、佣金成交价*3%,交易双方各付一半。9、贴花:5元/套如果购房时需要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10、评估费评估价格100万以下部分收取评估结果的0.5%,以上部分0.25%。11、抵押登记费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12、委托公证费如果购房需要办理公证,那么则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公证费,公证费的标准一般为300元/二本公证书,另外每加一本收20元。如果需要赎楼,还会产生如下费用:13、赎楼担保费费用计算——业主欠款×1%。期限为3个月,最低收费2000元,龙岗区、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坪山新区及大鹏新区设手续费300元。14、赎楼罚息不同银行的收取方式不一样,一般按欠款金额的0.5%收取15、赎楼短期借款利息一般1个月赎楼短期借款利息≈欠款金额×1如若买卖方涉外,还会产生如下费用:16、买卖合同公证费由公证机关向涉外方收取,征收标准:过户价×0.003%(过户价<50万)过户价×0.万<过户价≤500万)过户价×0.002+万<过户价≤1000万)17、抵押合同公证费买方涉外并需要贷款时,由公证处向涉外方收取的服务费。一.住宅产证面积【144平米以下】房屋的过户税费: 营业税 产证发证日期未满五年 成交价*5.6%产证发证日期满五年 无 个人所得税 成交价*1%&土地收益金 单位房改房 成交价*1%安居房 成交价*2%可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成交价*15%商品房 无 &契税 产证面积90平米以下成交价*1%(首套房) 90平米(含)—144平米之间 成交价*1.5%(首套房) 二套房不计上述面积区分 成交价*3%交易服付费 产证面积*6元 产权登记费 80元\件 抵押登记费 80元\件(贷款购房缴纳) 受赠房、继承房的交易过户税费非上述计税方式。 二.产证面积【144平米(含)以上】房屋的过户税费: 营业税 产证发证日期未满五年 成交价*5.6%产证发证日期满五年 (成交价—上次成交价)*5.6%个人所得税 成交价*1%&土地收益金 单位房改房 成交价*1%安居房 成交价*2%可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成交价*15%商品房 无 契税 成交价*3%&交易服付费 产证面积*10元 产权登记费 80元\件 抵押登记费 80元\件(贷款购房缴纳) 受赠房、继承房的交易过户税费非上述计税方式。 三.非住宅房屋,如车位、写字楼、商铺、商住等产权性质过户的税种税目税率与上述住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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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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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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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政务运行及办事依据
   http://fj.cq.gov.cn   来源:县国土房管局   责任编辑:纠风办   
奉节县国土房管局政务运行
(含办事程序、标准、服务承诺事项)
(共37项)
农村村民房屋转移登记
县国土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资料齐全,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明确,申请登记内容与提交资料证明的内容及土地房屋实际状况一致,权属无争议,无司法限制等记载。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原件1份);5.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注:集体经济组织转移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村民会议同意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受理(大厅)→审查(房管所)→审批(分管领导)→发件(大厅)
3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费1、非住宅550元/件2、住宅80元/套 3.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0元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 渝价[号
办法证件名称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县国土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资料齐全,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明确,申请登记内容与提交资料证明的内容及土地房屋实际状况一致,权属无争议,无司法限制等记载。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5.房屋测绘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1份);6.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7.转让的房产已设立了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受让人已知晓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1份)。
受理(大厅)→审查(房管所)→审批(分管领导)→发件(大厅)
3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费1、非住宅550元/件2、住宅80元/套 3.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0元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 渝价[号
办法证件名称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性质的房屋
县国土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资料齐全,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明确,申请登记内容与提交资料证明的内容及土地房屋实际状况一致,权属无争议,无司法限制等记载。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3.属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有权机关批文和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4.属房改性质房屋的,提交房改部门的批文及售房清单、购房合同、房屋测绘报告及测绘平面图(原件1份);5.转让的房产已设立了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受理(大厅)→审查(房管所)→审批(分管领导)→发件(大厅)
3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费1、非住宅550元/件2、住宅80元/套 3.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0元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 渝价[号
办法证件名称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因婚姻关系变更导致权利人增加或减少
县国土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资料齐全,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明确,申请登记内容与提交资料证明的内容及土地房屋实际状况一致,权属无争议,无司法限制等记载。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3.结婚证或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4.离异的应提交财产分割协议或生效判决(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受理(大厅)→审查(房管所)→审批(分管领导)→发件(大厅)
3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费1、非住宅550元/件2、住宅80元/套 3.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0元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 渝价[号
办法证件名称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企业改制或企业合并、兼并、作价入股、破产、房屋调拨等导致房屋转移
县国土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资料齐全,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明确,申请登记内容与提交资料证明的内容及土地房屋实际状况一致,权属无争议,无司法限制等记载。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调拨或改制的提交有权机关批文(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5.兼并或作价入股成立新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机关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兼并或作价入股协议、新旧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6.企业合并或分设的,提交企业合并或分设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7.“三改企业”的提交有权机关有关‘三改'(改制、改造、改组)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8.破产的提交生效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9.土地出让方式处置的,提交出让合同、综合价金及契税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10.土地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处置的,提交财政部门的资本金注入证明(原件1份)。
受理(大厅)→审查(房管所)→审批(分管领导)→发件(大厅)
3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费1、非住宅550元/件2、住宅80元/套 3.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0元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 渝价[号
办法证件名称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集体土地征用后的土地房屋注销登记
县国土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资料齐全,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明确,申请登记内容与提交资料证明的内容及土地房屋实际状况一致,权属无争议,无司法限制等记载。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3.已生效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受理(大厅)→审查(房管所)→审批(分管领导)→发件(大厅)
30个工作日
办法证件名称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
奉节县房地产管理所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
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2、抵押合同 3、借款合同4、房屋价值证明文件5、申请人身份证6、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受理(大厅)→审查(房管所)→审批(分管领导)→发件(大厅)
住宅 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渝价发【号; 抵押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办法证件名称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抵押专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县级初审市审批类)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即建设部125号令及与国土房管发(号
见质资申报表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验原件)3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需验原件)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5、公司章程6、营业执照7验资证明8企业材料9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市或县两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规范性合同)10办公地点证明文件(办公用房)
受理(房管所)→审查(房管所)→审批(分管领导)→上报市审批(房管所)
20个工作日
办法证件名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县级审批类)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即建设部125号令及与国土房管发(号
见质资申报表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验原件)3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需验原件)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5、公司章程6、营业执照7验资证明8企业材料9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市或县两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规范性合同)10办公地点证明文件(办公用房)
受理(房管所)→审查(房管所)→审批(分管领导)→发件(房管所)
20个工作日
办法证件名称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交法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3、房产证明 4、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5、有改建、扩建的要提供规划手续(两证一书)
受理(中心窗口)→审查(房管所)→审核(权籍科)→审批(分管领导)→发件(中心窗口)
30个工作日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1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13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350元)2、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5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3、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每宗地500平方米及以下2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80元)4、城镇居民住房占地每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7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3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号
办法证件名称
农村居民用地审批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
1、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因灾搬迁户,符合一户一宅原则。2、年满18岁,本村集体村民。3、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4、其它符合条件者,规定不得审批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住房的,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实行集转国的)除外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申请人申请一份所在村委会意见一份(要求说明本户详细人口数、是否无宅基地等有关情况);本户户口本及户主、申请人身份证和其它资料。
受理(耕保科)→现场勘查(耕保科)→审批(耕保科)→发件(耕保科)
20个工作日
办法证件名称
房屋拆迁管理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3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项存储资金证明或其他拆迁安置资信证明。
受理(房管所)→审核(房管科)→审批(分管领导)→发件(房管所)
10个工作日
渝府发[2002]92号
办法证件名称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等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2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3注册会计师事务会出具的验资证明4规定数量的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受理(房管所)→审核(房管科)→审批(分管领导)→发件(房管所)
20个工作日
办法证件名称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审批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工商营业执照(3)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申请(4)系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5)系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6)拟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7)土地出让金(租赁金)缴款发票(8)大中型项目还需提供建设用地预审并案意见书(含地质灾害危性评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等其他材料
受理(中心窗口)→审查(权籍科)→审批(分管领导)→签发(主要领导)→发件(中心窗口)
10个工作日
办法证件名称
前期物业合同备案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条38条
(一) 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有效;(二) 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符合具备管理资格;(三)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包括:房屋、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装修及内部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是否健全,服务内容及标准是否明确,其中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 是否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申请所需材料目录
1、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申请书,物业管理专属区域备案。2、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3、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规划详图5、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7、《业主临时公约》8、普通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和中标价格标准。
受理(房管所)→审查(房管所)→审批(分管领导)→发件(房管所)
办法证件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
1、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2、提交报告的单位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并在市局通过资质备案和市局审批的乙、丙级资质;3、提交的报告通过市国土房管局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4、《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应由组织审查机构提供格式、字体统一的表格,除专家签字部分要求手写外,其余部分必须打印;
1、《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3、审查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单位认定意见;4、《重庆市地质资料汇交表》;5、《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1、《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3、审查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单位认定意见;4、《重庆市地质资料汇交表》;5、《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受理(地质环境监测站)→审查(地质环境监测站)→→审批(地质环境监测站)→发件(地质环境监测站)
颁发证件名称
划拨地转为出让地审批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45条
"已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或经市政府批准原国有和集体企业就地改制为民营企业的。
1、申请报告;2、身份证(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3、营业执照(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4、转让的提供转让协议书,改制的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5、土地、房产的权源证明材料。
受理(中心窗口)→审查(权籍科)→审批(分管领导)→签发(主要领导)→发件(中心窗口)
20个工作日
颁发证件名称
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人民政府61号令和奉节府发(2008)20号文件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1、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表》一式二份;2、拟建项目(初设阶段)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场地位置坐标、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平面图一张;3、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设阶段)复印件各一份;4、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复印件一份;5、《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市地震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发件
颁发证件名称
单位或城镇居民改建用地审批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32条、33条
符合规定人均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和城市规划
1、用地本人书面申请,填报国有土地使用表,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3、房屋所有权证、4、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受理-现场勘查-审核-审批-发件
30个工作日
2元/m2(用地面积)
颁发证件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
奉节县国土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1、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2、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3、提供预算的商品房计复工,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危害到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拟预售的房屋属多层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属高层的,已房屋面积应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1、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 原件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建筑总平面图、规划红线图& 原件/复印件各1份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筑施工图& 原件/复印件各1份4、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复印件各1份5、公司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各1份6、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原件/复印件各1份7、《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 原件/复印件各1份8、预售方案& 原件1份9、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已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开户证明及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原件1份10、登记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受理(国土房管局窗口)――承办(房地产科)―批准(分管领导)―办结(国土房管局窗口上报)
颁发证件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新更)
奉节县国土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1、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2、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3、提供预算的商品房计复工,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危害到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拟预售的房屋属多层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属高层的,已房屋面积应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1、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 原件1份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3、变更后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面积变更的)& 原件/复印件各1份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 原件/复印件各1份5、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调整或设计变更)& 原件/复印件各1份6、市建委或县建委出具的工期展移证明(申请预售期延期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的,应提交重新签定的监管协议和原监管协议已经解除的书面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1份
受理(国土房管局窗口)――承办(房地产科)―批准(分管领导)―办结(国土房管局窗口上报)
颁发证件名称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注销)
奉节县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
取得合法采矿权资格的采矿权人或企业法人
1、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2、企业提出注销申请采矿权或县主管部门报请注销采矿权的文件;3、县级人民政府关闭矿山企业的文件;(原件) 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5、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6、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7、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受理(国土局窗口)→承办(地矿所)→审核(地矿科)→批准(主要领导)→办结(国土局窗口)
10个工作日
颁发证件名称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新立)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十三条、十六条、二十二条;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三十三条;4、《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
1、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4、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及审查意见;5、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明材料;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评估登记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8、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9、占用储量报告及占用储量登记表;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以地形地质图或以地形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圈定的矿区范围蓝图或电脑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并用不同颜色的线条标明相邻矿山边界或原矿区范围与扩大矿区范围边界(加盖申请单位及编制单位印章)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报告及认定意见书;12、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林业用地备案登记或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受理―审查―复核―审核―签发―发证
10个工作日
1、采矿权评估价款;2、采矿权使用费:矿区面积≥1平方公里,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的,每年800元;矿区面积<0.5平方公里的,每年500元。
渝财预外[2000]43号
颁发证件名称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变更)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二十二条;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四条;5、《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二年以上无违法开采行为);2、取得合法采矿权资格的采矿权人或企业法人。
1、本人提出变更内容及理由的申请;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及审查意见;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环评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6、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7、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9、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10、占用储量报告及占用储量登记表(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11、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以地形地质图或以地形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圈定的矿区范围蓝图或电脑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并用不同颜色的线条标明原矿区范围和变更的矿区范围,加盖申请人和编制单位印章;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报告及认定意见书;13、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14、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核名文件;15、转让审批文件(采矿权转让变更的);1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林业用地备案登记或证明、法人身份证证明)。
受理―审查―复核―审核―签发―发证
10个工作日
1、采矿权评估价款;2、采矿权使用费:矿区面积≥1平方公里,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的,每年800元;矿区面积<0.5平方公里的,每年500元
渝财预外[2000]43号
颁发证件名称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延续)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十五条、二十九、三十五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十三、十四、十六、二十七条;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二十三、二十七、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二年以上无违法开采行为);2、取得合法采矿权资格的采矿权人或企业法人。
1、本人提出延续登记申请;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环评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5、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6、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7、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报告及认定意见书;9、保有储量核查说明书及审查意见书;10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及审查意见;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林业用地备案登记或证明)。
受理―审查―复核―审核―签发―发证
10个工作日
采矿权使用费:矿区面积≥1平方公里,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的,每年800元;矿区面积<0.5平方公里的,每年500元。
渝财预外[2000]43号
颁发证件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土地管理法第59条、60条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
用地单位申请、建设用地预审、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属移民迁建的要移民迁建通知书。
受理(耕保科)→现场勘查(耕保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上报县政府审批。
20个工作日
耕地开垦费(一)占用非基本农田永安镇辖区20元农村集镇 15元其余乡(镇)10元(二)占用基本农田按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标准上浮50-100%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 渝价[号
颁发证件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权属合法,无争议;依法用地;
临时用地审批表p选址意见书p缴费凭据p地灾评估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受理(耕保科)→现场勘查(耕保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发件(耕保科)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号
颁发证件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预审管理办法》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用地预审申请表p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p地灾评估报告p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等材料
受理(耕保科)→现场勘查(耕保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按预审管理办法分级上报市或国土资源部
20个工作日
颁发证件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3)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申请(4)系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5)拟作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6)拟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 (7)大中型项目还需提供建设用地预审并案意见书(含地质灾害危性评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等其他材料
受理(中心窗口)→审查(权籍科)→审核(主要领导)→报县政府审批→发件(中心窗口)
20个工作日
颁发证件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土地管理法》第43条、54条 2、《房地产管理法》第7-21条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
1、拟供应宗地若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经依法实施征收,且拆迁安置已完毕;若系存量土地,地上建筑物应当拆迁安置完毕。 2、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标准。
1、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3、工商营业执照 4、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5p土地勘测及权属调查报告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规划公示函及其附图8p其他依出让方式而需要的材料
受理(中心窗口)→审查(权籍科)→审批(分管领导)→签发(主要领导)→发件(中心窗口)
20个工作日
颁发证件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原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使用者申请改办出让、租赁
1转让方房屋所有权证p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或权属来源合法证明2申请表3转让方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4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5拟转让宗地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6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批文以及用地红线图7土地出转金(收益金)缴款发票8转让方出租方工商营业执照9转让方出租方协议等相关资料
受理(中心窗口)→审查(权籍科)→审批(分管领导)→签发(主要领导)→发件(中心窗口)
土地抵押费收取抵押担保价值的1‰
颁发证件名称
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
一、公积金登记开户、汇缴流程
登记开户、汇缴办理
单位申请填写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1.确定缴存职工范围、工资基数、缴存额
2.填报相关表册
3.填写转账支票
分中心受理
(确定经办网点和个人账号)
公积金分中心复核确认
(确认到账后录入相关信息并记入职工个人明细账)
(确认汇缴信息)
二、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住房消费提取
个人向单位申请
公积金中心审核
非住房消费提取
三、公积金个贷办理流程
相关合同文本签订
贷款抵押手续办理
手续完善资料传递至中心
中心资金划拨
廉租住房业务办理程序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2、实物配租。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四、租赁补贴标准
6元/O.人.月
五、申请受理点
中心场镇人民政府、永安镇社区、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社区
六、申报时提交的材料
1、奉节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原件);
2、低保家庭提供《重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连续不少于6个月)(原件/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家庭成员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无房证明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原件);
6、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廉租住房申请时间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由户主在每季度第二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政府(社区)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
镇人民政府(社区)受理
&&&&&&&& ↓
初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初审公示(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公示7天)&&&&&&&&& →
住房审核(县廉租住房保障&&&&& 收入审核(县民政局自
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复审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15天)
&&&&& 无异议↓
→租赁补贴(县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将核定的租赁补贴资金直接存入获准家庭的银行帐户
→实物配租(已准予实物配的家庭,申请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设备、设施移交手续,入住)。实物配租无房源时轮候。
土地征用业务办理程序
一、征地补偿程序
l、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开展实地调查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作出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交付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
l、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分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个层次。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地类型及规模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内的
(2)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收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审批。
2、征收土地的程序(见下图)
市、县国土资源部根据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征收地块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拟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人口,土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拟征地村组进行征地预公告,告知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对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属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壹结果.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在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房地产业务办理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一)办理程序
(二)标准
1、一级企业:
(1)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是否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30人,其中,具体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管理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是否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6)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经营管理业绩是否优良;
(7)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2、二级企业:
(1)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是否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20人,其中,具体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管理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是否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6)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经营管理业绩是否良好;
(7)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3、三级物业企业:
(1)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是否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10人,其中,具体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6)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7)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二)、相关文件
《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二、房屋安全
(一)工作程序
1、房屋安全管理办理程序&& (1).受理: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房屋安全管理业务范围的相关内容时,进行详细登记,工作人员从接到举报12小时内赶到现场;(2).现场执法: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查勘,具体情况进行录制或登记;(3).下达《通知书》:对现场录制或登记情况进行初步分析,下达具体《通知书》,使当事人接受相应的处理;(4).检查执行情况:对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督促;(5).报告执法情况:对处理情况的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6).资料整理归档:将情况处理结果归纳存档。&&  (二)房屋安全鉴定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建设单位、损坏肇事人)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托管协议;房屋设计资料;地质勘察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等),缴纳相关的鉴定费用;(2).约定现场查勘、取证时间: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与申请人联系确定现场查勘的日期。特殊复杂工程,由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会同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3).现场查勘、检测、取证: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程序对房屋进行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4).复查取证、分析研究:组织鉴定人员整理分析各类技术资料,提出处理意见;(5).撰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处理意见,对符合房屋安全要求的制作《房屋安全鉴定书》,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6).告知:通知当事人领取《房屋安全鉴定书》;(7).资料整理归档:整理房屋安全鉴定原始记录以及有关文书,装订存档。
2、相关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程序1、年度计划;2、征收工作费用;3、项目立项;4、环境影响评价;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手续;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
(二)、相关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测量办事程序、收件指南及收费标准
一、房测收件&&&&&&&&&&&&&&&&&&&&&&&&&&&&&&&&
1、竣工平面图;
2、红线图;(原件)
3、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4、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5、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施工图(原件)
8、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9、公安机关的座落证明
二、项目测量收件
1、规则红线图;(纸质原件、电子版)
2、立项批文;(原件)
三、办理程序
房屋测量:测量委托&&&&&& 提交资料&&&& 收件受理&&&& 房屋面积测算&&&&&& 公示&&&& 审批&&&& 备案&& 缴费&&& 领取测绘成果
控制测量:收集资料&&&& 实地踏勘&&&&& 图上设计&&&& 实地选点&&&& 造标埋石&&&& 观测&&&& 计算&&&& 审批&&&& 缴费&&& 领取测绘成果
四、收费标准:
&&&&&&&&&& 1房屋测量 :住宅500M2以内,1.50元/M2,500M2以上,0.40元M2。
非住宅500M2以内,1.50/元M2,500M2以上,0.50元/M2。
&&&&&&&& 2地籍测量:738.00元/幢,内业计算73.80元/户。
&&&&& 3征地测量:0.37元/m2。
4放线测量(拨地定桩):4个点以内按1910元收取,每增加1个点加收477元。
5堪界测量:0.192元/ m2。
相关文件网址:
http://www.cqdfkgy.com/bszl/index.asp?type_name=
奉节县房屋安全鉴定
一、工作职能与业务范围:
1.&&&&&& 负责受理全县危房鉴定
2.&&&&&& 负责受理全县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鉴定
3.&&&&&& 承担主管机关、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各类房屋安全鉴定
二、鉴定法规、规章依据:
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
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6.&&&《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7.&&&《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9.&& 市局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文件规定要求
三、鉴定办理条件:
1、申请危房鉴定,需提供材料:
l&&&&&&&&& l&&&&&& 鉴定委托书
l&&&&&&&&& l&&&&&& 申请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l&&&&&&&&& l&&&&&& 产权证(或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效的房产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l&&&&&&&&& l&&&&&& 提供房屋原设计施工图、房屋现状与危险点的彩照等
四、鉴定办理流程图:
审定签发(所长室)
↑修正报告
↓通知结算
安排任务(所长室)
↓通知联系
↑拟稿送审
↓整理材料
存档管理(档案室)
五、在办理条件符合的前提下,鉴定办理期限:
1.&&&&&& & 危房鉴定:受理鉴定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其它各类鉴定:受理鉴定申请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 确有明显险情或特殊任务的,可优先安排鉴定;
4.&&&&&& && 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可在受理鉴定申请登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六、鉴定收费依据与收费标准:
1、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元)
350平方米以内
350平方米以上
每超1O/1.00元
350平方米以内
350平方米以上
每超1O/1.30元
房屋按幢为单位计算,一幢不足350元的按350元计收
七、 房屋组成部分的划分:
&&& &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八、各组成部分按4个等级进行鉴定:a、b、c、d。
房屋的等级为4个等级:A、B、C、D。
1、A级完好房屋
2、B级危险点房
3、C级局部危房
4、D级整幢危房
相关文件:
《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规定申报资质等级。
第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是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
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辖区范围内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和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初审。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要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10万平方米以上(可按比例互相折算,下同)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10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3万平方米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6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和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或者高层楼宇小于3万平方米;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第七条 内资物业管理的资质等级向注册地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其中符合一、二级资质条件的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审批,符合三级资质条件的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向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申报,由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审批。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颁发相应等级的《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等级须提供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主管单位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5、验资报告;
6 、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7、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取得的物业管理上岗培训合格证;
8、受托或拟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资料;
9、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上述同类有关资料外,属合资、合作企业的,还须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须委托本市具有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私营企业除具备上述3至9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业主身份证明、简历和雇员名册。
第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3年后由原审批机关对企业等级进行复评,重新审核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一)资质证书每年3月份年审核准一次;
(二)早办年审,由持证单位填写《重庆市物业管理资质年审核准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审情况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
(三)年审合格的标准:
1、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本规定各级证书的等级条件;
2、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遵纪守法;
3、经市和区市县物业管理资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市、区管理标准对各单位所管理物业的检查或抽查合格。
(四)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年审一次,仍不合格的,终止持证期限,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处理;
(五)未经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等级的,应在年审时重新填报资质证书申报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申办变更资质等级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物业管理合同;
5、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开业两年内仍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年审时给予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发生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并交回原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等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向原申报资质等级的主管机关申办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对注销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另聘具有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原由市建委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主管部门重新申报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规定申办资质等级和办理年审手续的,由市和区市县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终止执行渝办发〔号文件。
  二○○七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国土房管局)
近年来,在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和危旧房改造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市尚有大量的危旧房屋,房屋住用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管房单位和房屋产权人的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日常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房屋住用安全实行属地管理、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负责的管理原则。&&& 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含直管公房)住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住用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提供必需的支持,多渠道依法落实房屋住用安全保障必需的资金。&&& 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是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本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 市国土房管局和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坚持群测群防、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房屋(含直管公房)使用情况档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将住用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而造成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要建立房屋住用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有关制度和管理机制。
严格检查鉴定,防范事故发生&& (一)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房屋安全检查,重点抓好学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人员集中的房屋及危旧房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登记归档。属于危房的,应限期进行处理,解除危险。&&& (二)每年汛期、暴雨前后及节假日期间,对处于洪水位、危岩、滑坡地带的房屋,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应指派专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加固维修或采取其他相应解危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房屋在交付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出现明显结构变形、位移,危及住用安全的;因施工、生产可能影响到周边房屋安全的;因灾害事故出现险情,但需继续投入使用的。&&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及时将鉴定报告送达房屋所有人、管房单位,并报送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其中涉及面大,不采取措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另行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责令限期解除危险。&&& (五)对检查、鉴定出的危房,要在其醒目位置挂出危房牌并落实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在发现危险程度加大并将对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危害时,应及时向房屋产权人报告,房屋产权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解危处理。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的要停止使用,及时疏散人员,并对危房进行拆除。&&& (六)被鉴定为局部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产权人凭鉴定文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优先办理规划、消防等审批手续,并按照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直管公房、部分出售的直管公房或全部出售的直管公房中的危旧房改造享受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住用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住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房屋住用安全抢险排危应急预案,建立抢险排危队伍;逐步建立房屋住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重要公共房屋建筑和高层房屋的安全运行实施监测监管。&&& 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并在年度安全检查中查验排危抢险的物资及资金落实情况。一旦出现重大的房屋住用安全险情和事故,所在地政府和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协调、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并为抢险排危工作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等必要的技术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本地区、本单位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林汉雄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鉴定人员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一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份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条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有本章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第590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奉节府办〔2011〕55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
(规划内)二三期搬迁避让项目补助标准
调整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奉节县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二三期搬迁避让项目(以下简称二三期搬迁避让项目)工作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7〕7号)精神,经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二三期避让搬迁项目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奉节县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二三期搬迁避让项目补助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调整后的二三期搬迁避让项目补助标准编制实施方案,并于日前送县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附件:奉节县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二三期搬迁避让项目补助标准调整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奉节县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
二三期搬迁避让项目补助标准调整方案
为切实做好二三期搬迁避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7〕7号)要求,结合日召开的全县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搬迁工作会议精神,在充分调研并借鉴周边区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助标准调整方案。
一、调整后补助标准
调整后二三期搬迁避让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一)基础设施及宅基地等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
(二)附属物及搬家补助标准,每人1500元;
(三)房屋补助标准按表一执行。
二、已启动实施搬迁避让项目补助结算
(一)对于已启动实施的二期搬迁人员的补助结算,根据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重庆市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搬迁避让项目已搬群众追加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奉节发改委[号)要求, 由于二期搬迁避让已实施对象的原建构筑物已拆除,难以开展实物补助工作。现按人均3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计算,依调整后砖混结构标准300元/平方米,每人增加9000元包干。
(二)对于已启动实施的三期搬迁人员的补助结算,搬迁避让人员基础设施及宅基地等补助标准不变,仍为每人3000元,房屋附属物及搬家补助标准不变,仍为每人1500元,搬迁避让房屋面积以原县政府审查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其具体补助标准按附表一进行结算。
三、未启动二三期搬迁避让项目结算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抓紧制定项目搬迁避让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具体操作办法按《奉节县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奉节府办[2007]62号)执行,搬迁避让补助标准按调整方案补助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市上尚未专项下达二期搬迁避让管理费,二期搬迁避让工作经费问题,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7〕7号)规定执行。
(二)对在日前已支付应急搬迁补助2800元的,按调整后标准计算后重新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三)如涉及175米蓄水影响的搬迁点土地损毁需异地搬迁的,由移民乡镇报移民局审查资格,移民局将资金统一拨付到国土局,由国土局一并实施。
(四)二三搬迁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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