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法 重大误解解签订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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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限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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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C.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D.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E.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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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政府实施最低保护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有(  )。A.保护价格总是低于均衡价格B.保护价格总是高于均衡价格C.实施保护价格有可能导致市场过剩D.实施保护价格有可能导致配给制E.保护价格的顺利实施需要政府建立收购和储备系统2下列数据搜集方法中,属于搜集第二手统计数据的有(  )。A.在控制条件下进行试验并在试验过程中搜集数据B.通过电话询问被调查者C.要求当事人到相关机构进行登记D.购买公开出版的统计年鉴E.与原调查单位合作获取未公开的内部调查资料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自双方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B.任何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C.实用性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D.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权利E.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专利年费4在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的经济过热时期,政府可以采取的财政政策有(  )。A.缩小政府预算支出规模B.减少税收优惠政策C.降低政府投资水平D.减少财政补贴支出E.鼓励企业和个人扩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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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
时间:&&|&&作者:孙德申&&|&&浏览:3140
日,张某与尚某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尚某将一辆桑塔纳轿车以352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协议。
案情简介:日,张某与尚某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尚某将一辆桑塔纳轿车以352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协议。张某满心欢喜买了一辆便宜轿车,按他的想法,一般轿车报废时间为15年,该车还可以跑近10年。可是同年4月张某进行车辆年检时发现该车原为出租车,2004年6月即报废。该车出厂日期为1996年6月,并且原来就是一辆出租车。张某得知这个消息后要求将车辆退还尚某,尚某认为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某于2003年10月向法院起诉,认为尚某故意隐瞒车辆已经接近报废年限这一重大事实,导致对他所购车辆的质量和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属重大误解。要求法院判决变更车辆价款,判令尚某返还多付的车价款,并承担所有的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尚某毫不示弱,当即向法院辩称,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对该车状况是了解的,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并要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张某申请对该车价格进行评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日的价格鉴定值为19343元。评析:本案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1、什么是重大误解?2、张某将出租车误认为是普通车是否属于重大误解?3、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首先,我国《》第五十九条条及《》第五十四条对重大误解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上述法律规定中重大误解的含义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其次,本案中将出租车误认为是普通车属于重大误解。对于张某而言,其以35200元的价格要购买的是还可以跑近10年的桑塔那轿车而不是即将报废的桑塔那轿车。该车是否为出租车对其使用年限是有重大影响的。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因而将出租车误认为是普通车属于重大误解的。第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注意的是法律赋予了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那么在合同被变更或者撤销之前,它仍然是有效的,只有在被变更或者撤销之后才发生原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的法律效果。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使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应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就会丧失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法院裁判:法院在对这起“重大误解”的汽车官司中审理认为,张某跟尚某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法院认定有效,根据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出租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而非营运轿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尚某称,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该车原为出租车,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且车辆行驶证上也未载明该车为营运车辆,导致张某在订立合同时误认为该车为非营运车辆,还能再使用8年多时间,所以,张某和尚某之间的合同属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张某要求变更协议价格条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为,变更于日订立的汽车转让协议中的车辆价格条款,车价款由35200元变更为19343元。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车款15857元。日注:孙德申律师,京港合同业务团队首席律师。
作者: [河南-商丘]专长: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律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994积分 | 帮助642人 | 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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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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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07年2月,张某与刘某再次签订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某反悔,不同意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 &&&&分歧: &&&&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刘某在订立合同时,因受胁迫,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某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刘某没有义务给付张某5000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第二个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虽然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请求撤销合同。刘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张某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本案第二个合同属于内容违法,自然不可能成为可撤销合同。 &&&&二、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如同抢劫者与被抢劫者签订合同要求对方给付金钱,则抢劫者不抢劫对方,又如同盗贼与受害人签订合同,给付我多少财物,则不****你的其他财产,如果认定这类合同是受胁迫的可撤销合同,假设受害人均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些抢劫、盗窃合同就因此合法化了?显然这是非常荒谬的。 &&&&综上,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文章来源:
[辽宁-沈阳]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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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后,需要赔偿对方损失吗
在实践中,有些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才发现当初订立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想申请法院撤销合同。可是这个时候,合同已经履行一部分,撤销重大误解合同后,会造成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后,需要赔偿对方损失吗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然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现其符合法定重大误解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撤销后就无效。而没有申请撤销的合同,是仍然有效的。法定重大误解的情形大致包括: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损失,可构成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4、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也可构成重大误解。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处理。重大误解合同撤销后,需要赔偿对方损失1、合同被撤销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2、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需要注意的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实际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合同存在法定重大误解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在撤销后,容易产生譬如赔偿损失的。遇到这种纠纷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申请起诉,主张赔偿的具体金额。在起诉的过程中,要注意取证,如果有不懂的,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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