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小区道路车祸人伤保险赔偿流程保险能赔偿吗

借车给朋友,出了车祸:你有保险我就不赔吧
借车,是许多有车的朋友都会遇到的一个难题。借,可能会引发许多问题,轻则发生刮蹭,重则发生伤亡。而不借的后果也是很尴尬的,严重的也要撕破脸皮。而一旦真的借出去了,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也是难逃连带责任,这样的事例不在少数。2015年2月,在石家庄一辆宝马越野X6突然高速冲上河堤,在河面腾空飞起,在空中翻转180°后,车顶朝下车底朝上,硬生生地摔在了河对岸,车体被巨大的冲击压扁,四人当场丧命!更悲催的是,驾驶车辆的并不是原车主,而是原车主把车借给了朋友,该车主的朋友已经死亡。原车主需承担车辆报废以及车内人员伤亡的索赔费用,这一借借走了4条人命,几百万的官司!除了这种特别悲剧的情况,或许我们还会碰到一些坑爹的所谓朋友。如果你的车被他刮出了几道疤痕,甚至撞变形了,对他可能还对赔偿的事情无动于衷,可能会对你说一声:你不是有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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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新手司机不知道,车险除了在发生事故、人伤时用的着以外,还保护了一些特别的“车主服务”,而且这些服务都是不要钱。尽管每家保险公司在细节上不一样,一些大致的服务都一样的。缸哥这次就讲讲这些免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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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ervice#zhev.com.cn(请将#替换为@)某友近来开车不幸意外撞倒一位老人,导致其股骨颈骨折,单是换骨手术一项就花去2.8万,加上其他医疗费已近5万元,现受伤者还在医院治疗康复。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又裁定车主负全责。留下许多伤脑筋问题:1,医疗费。2,护理费。3,误工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4,交通费。5,营养费。6,
某友近来开车不幸意外撞倒一位老人,导致其股骨颈骨折,单是换骨手术一项就花去2.8万,加上其他医疗费已近5万元,现受伤者还在医院治疗康复。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又裁定车主负全责。留下许多伤脑筋问题:1,医疗费。2,护理费。3,误工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4,交通费。5,营养费。6,住宿费。7。精神损害赔偿,等等。烦恼之极!
好在他参加了“安邦保险”,据说保了20万。但事到临头,却不知道“安邦”具体的理赔细则,将会对以上诸多费用给予什么样的支付?
敬请专业人士帮助解释,感激不尽!
献上100分。
楼主朋友遇到这种交通事故,焦头烂额的心情我非常能够理解.
伤人的案子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非常伤脑筋,每个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大致相同,1楼吴大师说得对,除开住宿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报销以外,其他的几项费用都能报销,但其中会有一些免赔额,比如说医疗费中的自费药和自费比例药之类国家社保都不能报销的药,商业保险公司也是报不了的,检查费用(CT、B超之类)也会有个免赔额,各家公司不尽相同。护理费用根据当地护理费标准*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其他费用事项应该不会有大的争议。
据我的经验,一般这种交通事故事故车主的精神压力都是非常大的,还好你朋友买了20万的商业三责险,估计损失不会太大,但你朋友还是得做好心理准备,这类案子通常都是不可能100%报销的。伤者家属一般会提出精神赔偿之类,漫天要价不在少数,要是协调不好,交警那边你就过不了,不过僧有僧经,道有道法,对付这种人的办法我就不在这里说了,要是楼主想知道可以发EMAIL给我 feihua163@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和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
第三者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和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精神损害赔偿。保险约定不予赔付。但你友有义务向受害者支付。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一般股骨颈骨折,多见老年人,因老年人骨质疏松,股骨颈脆弱,轻微跌倒即可发生骨折。治疗费用不是很高,从你的叙述看,撞的是蛮厉害的。
首先,当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保护好第一现场,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协助保险理赔...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护理费赔偿标准
  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1、痊愈出院时不需要双方签订协议或字据;
2、痊愈出院后双方再到交警处协商;
3、不用管他,他自然会到法院起诉你朋友,你朋友再找律师代理即可。
希望能给你帮助。
1、这种情况不构成伤残。
2、赔偿的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可以查阅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如果对方的三者险能全部赔偿医疗费用,则受伤司机个人的商业医疗保险不给予赔偿了(社会保险不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对方三者只赔偿部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个人上的商业...
答: 百度知道 > 医疗/疾病 > 外科相关问题
一,股骨粉碎性骨折多久可以走路
提问时间 17:
股骨粉碎性骨折恢复的时间比较慢,建议服用专业的接...
答: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产品侧重于投资理财,被保险人也可获取传统寿险所具有的功能。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在保险公司扣除死亡风险保险费后,剩余部分直接划转客户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根据客户事先选择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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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道路交通事故,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 中站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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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作者:中站区人民法院 赵 民&&&&&&(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字号:(2008)站民初字第25号&&&&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3、诉讼双方&&&&原告孙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本区新采煤街102号。&&&&委托代理人田军,本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芦某某,女,车主。&&&&被告樊某某,芦某某的丈夫。&&&&4、审级:一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人员:赵民&&&&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1、原告诉称&&&&原告孙某某诉称,日,樊某某驾驶豫HD1621号农用三轮车(车主为芦某某)由北向南经下白作村道路行至工农2号院门前向后倒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豫HC2127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焦作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6天,并根据门诊医嘱休息2个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7922.14元、误工费233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营养费260元、护理费698.8元,合计11479.29元的80%,即9183.43元。并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被告辩称&&&&被告樊某某辩称:交警部门认定责任不合理,我的责任过重;原告医疗费在用药方面有虚假,误工费计算时间过长,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营养费不合理,我已赔偿过200元。我与原告于日达成和解协议,应按协议履行。我不是车主,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事实和证据&&&&日,樊某某驾驶的芦某某的豫HD1621号农用三轮车自北向南经下白作村道路行至工农2号院门前向后倒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孙某某驾驶的豫HC2127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次要责任,樊某某负主要责任。当天孙某某入住焦作市中医院,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日出院,共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7683.34元。孙某某分别于同年7月23日、8月21日到该院复查,医嘱均建议休息一个月,孙某某支付复查费用238.8元。孙某某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毋如意陪护,事故发生后,樊某某已支付孙某某200元。另查明,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10.26元/全年,芦某某与樊某某系夫妻关系。豫HD1621号农用三轮车系家庭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一份;&&&&2、焦作市中医院入院证一份、病历16张,出院证一份,诊断证明3张,医疗费票据7张(金额7922.14元)、户口登记卡二张。&& (四)一审判案理由&&&&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樊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主为芦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该三轮车系家庭共同财产,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二被告应共同对该三轮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樊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二被告应对原告损失共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7922.14元、误工费为2338.34元(9810.26元/年÷365×(26+61)天)、陪护费698.8元(9810.26/年÷365天×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10元/天×2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伤情较轻,对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80%承担责任的比例过高,应按70%计算,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款项,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被告辩称事故认定不合理,原告医疗费过高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五)一审定案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芦某某、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7922.14元、误工费233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陪护费698.8元,共计11219.28元的70%,计7853.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元,应支付7653.5元;&&&&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芦某某、樊某某共同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六)解说&&&&一、原告起诉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又撤诉的,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法院是否受理?笔者认为应当受理。起诉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且未经法院实体处理的均可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又明确了原告撤诉的不得按申诉处理,赋予当事人以起诉权。至于原告是否能胜诉,则是实体审理的任务,不是受理审查的问题。产生这种误解是因为将诉权和胜诉权,立案环节的形式审查和审理环节的实体审理相混淆,这样堵塞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无疑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二、上述情形下,如被告答辩要求按和解协议履行,是否应采纳被告意见,在该协议范围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超出该范围的请求?笔者认为在和解协议内容明确、权利义务清晰、具备可执行性的情况下,应采纳被告意见,在该协议范围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因为被告的答辩实际上提出了新的事实,而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达成合意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如不采信该协议,将导致社会诚信危机,扼杀公民自发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本上违背了民事法律原则。在和解协议仅达成一定意向、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下,则不应采纳被告的抗辩主张,全面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和解协议因内容不明,并未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的和解协议仅约定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款项由原告领取等内容,并无赔偿数额实质性内容,对该协议不予采信,从而保证了原告权利的全面实现。&&&&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人是被保险人(事故的侵害方)还是受侵害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有支付急救费用的义务,但并未明确包括急救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由谁向保险公司索赔,即谁是索赔权利人。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受侵害方得到及时的救治,保护其生命健康权。但有人指出,当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为社会强制保险,两者有明显区别,在国家为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规定之前,保险公司无支付非强制保险的抢救费用的义务。这也导致现实中,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仅有部分保险人在收到伤员抢救费用通知后支付急救费用。不仅如此,该条款还影响了人们对谁是索赔权利人的理解。正如在本案的情形中,原告在垫付了治疗费用后,向被告侵害方索赔,被告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原告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为由拒付,而保险公司又以被保险人先期支付赔偿款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为理赔申请为前提。这样反而使被侵害人无所适从,增加讼累,也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保护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初衷。笔者建议应制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配套规定,补充被侵害人均可向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索赔的规定,切实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
2018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住宅小区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私了交强险会赔付吗_百度知道
住宅小区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私了交强险会赔付吗
在小区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一位77岁的老太太医治无效死亡,车方现已予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死者家属也不追究驾驶员的责任,驾驶员今天和死者家属到交警队去做了笔录。交警给了我们两种处理方法
一: 就是交警队处理(驾驶员负全责,可能马上面临刑拘和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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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赔付死者家属:刑事部分。小区因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所以本案不属于交通肇事罪,而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按3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理、不起诉或缓刑处理;第二。由于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认罪、悔罪:民事赔偿部分。尽管小区非道路交通安全意义上的道路,但依据《交强险条例》,故而最终可不按犯罪处理。民事与刑事两者性质不一样,所以本身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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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车祸发生在小区或市场法官提醒儿童寒假注意安全
  随着寒假的到来,中小学生在假期中的交通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关注。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目前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农贸市场周边已经成为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多发地,目前这类案件已经占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四成左右。
  四成幼童系在熟悉环境被撞
  去年在海淀区一家农贸市场内,5岁的萍萍(化名)玩耍时忽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交通队认定司机负全责。萍萍的父母将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近1万元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司机石某辩称,事发时他是正常行驶,孩子猛地跑了过来,撞到他车的左前轱辘。而他已经上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石某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应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000多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民六庭的法官姚琳介绍,涉及学龄前儿童及12岁以下儿童的交通事故,多发于居住地点附近,如自家小区内或小区附近的游乐场、菜市场等连接道路。此类案件约占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四成左右,其中发生在小区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全部此类案件的近三成,而在农贸批发市场等市场周边发生的案件约占总量的一成多。
  法官分析,这类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因对环境相对熟悉,往往胆子较大,在没有家长带领或者家长即在附近的情况下,即可自行前往日常游戏的地点,而孩子的监护人也认为这些地方相对熟悉、环境比较安全。但实际上,由于这些道路不禁止机动车通行,很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易受伤害
  根据法官的调研,在北京的外来务工子女是未成年人交通事故高发群体,约占事故受伤人群的一半多。
  去年冬季在海淀区某屯,李某驾驶的农用车由北向南行驶,恰巧3岁小男孩小小(化名)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道路,农用车的前保险杠左端与小小接触,造成小小死亡。交通队认定小小的母亲胡某和司机李某承担同等责任,小小无责任。
  小小的父母将司机李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
  法院经查明,李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经认定李某与胡某负同等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该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应承担超出该保险限额部分6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1万余元,李某赔偿原告12万余元。
  姚琳法官介绍,来京打工人员子女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较高,主要是因为他们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那里的道路环境相对复杂,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备,不能保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绝对分道行驶,行人与机动车无隔离带,导致一些儿童在家长看护不利的情况下,误入机动车道。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因忙于做生意等原因,通常无法精心照看子女,也成为导致儿童易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原因。
  法官建议家长要履行监护职责
  法官建议,在寒假到来之际,孩子的监护人首先应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在自身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教育孩子不要在道路上玩耍、游戏和打闹,不乱穿马路。同时,家长应在假期中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看护好未成年人,尽量不让孩子搭乘电动自行车等缺乏防护的交通工具出行。
  针对未成年人在小区或市场内易发交通事故的特点,法官建议,小区或市场的物业管理部门可在车流集中的道路上进行人车分流管理,增设减速带和限速标志,有条件的小区或市场也可以实行道路单向行驶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等弱势人群的交通安全。本报记者王蔷通讯员赵安康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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