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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中重要的法律文件,采购合同不仅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体现,更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见证,也是政府采购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追加补充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分,对于如何做好此项工作,《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下面就如何正确理解并把握法律规定的追加补充合同的要件谈几点看法。
  追加期限:须在合同履行期间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定的,是合同双方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重要必备条款,应严格遵守。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履行完合同,即意味着政府采购活动终止;如果超过这个规定的期限还未履行完合同,意味着必定有一方违约,双方应按规定协商违约赔偿事宜。因此,上述两种情况下都不应该有追加合同的情形发生。
  但在实践中,有些对合同的履行不严肃,虽然规定的合同履约期限早已过去,还是要进行合同追加,这是错误的做法。须知,此时追加,一是项目采购活动已经结束,二是由于市场的变化,原有合同条件很可能对双方都不再是公平的,更重要的是,这样做规避了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追加产品:须是项目本身的需要
  对于一个项目,采购人在最初采购时提出的方案一定要考虑周全,尽最大可能囊括项目本身所需要的产品和数量,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发现不追加或不采购其他产品,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则应由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按论证结论,以追加合同或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如不经专家论证,会出现以下的漏洞,一是有些采购人认为采购预算是本单位自己的钱,对通过政府采购结余下的资金,不花掉就会吃亏,所以就以追加合同的名义购买项目本身并不需要的产品,而用在它处,造成资金浪费;二是可能采购人的领导或承办人员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某种见不得人的利益而进行合同追加。
  追加标的物:须为原合同标的物
  原合同是按照政府采购活动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竞争得来的,尤其是产品和产品的价格在招标(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中已客观存在,非原合同标的(产品)及其价格,没有经过竞争和专家确认,不具法律效力,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法律效力的无效合同。在实践中,采购人要求签订项目补充合同,虽金额在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以内,但采购的是另一批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如果是项目本身确实需要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物不同的产品,且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话,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之规定,用单一来源方式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绝不能用追加合同替代正常的采购程序。
  追加金额:不超原合同金额10%
  追加合同的比例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是基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对大额合同的追加,笔者认为与小额合同的追加应区别对待,如合同额为上千万元,百分之十的比例就是上百万元,直接按某产品中标成交额单项价格签订合同进行采购,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应经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才能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在实践中,有些采购人要求追加的金额是原整个项目成交总额的百分之十,由于项目分成若干包来实施,实际追加的产品是其中个别分包合同中的产品,此时其采购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已远远超出了原合同的百分之十。这种做法把追加合同变换为追加项目,偷换了法律概念,实质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规避了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预算:属原项目且不能突破
  采购预算是根据各级财政整体实力,经过相应程序审批统筹安排的,超出预算,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均无法正常支付,因此原合同金额和追加合同金额之和不能超出项目的总预算金额。在实践中,有采购人用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来追加另一项目的合同,虽能够做到资金支付,但等于突破了项目的原有预算,成为超预算采购,与法律规定不合,同时也未能实现财政对预算结余资金的统筹管理与使用。
  追加流程:须经部门审批
  追加合同的资金必定是项目采购的结余资金,该结余资金已不属采购人单位,应回归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所以追加合同作为项目采购活动的组成部分,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供应商签订的补充合同,财政应拒绝支付资金。
  上述几个要件,在政府采购追加补充合同的采购活动中,必须同时具备,重点是项目本身确实需要并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只要是项目需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该追加的一定要追加,但不能一味迁就,把不该追加的给予认可。追加合同的问题应引起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关注,把握好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采购资金的不必要浪费。
  (本文作者为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处长)
政府报日第1225期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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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经三路25号 邮编:450008 邮箱: 备案序号:豫ICP备号【颁布单位】
【文  号】
【颁布日期】
【条法类别】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
【二 维 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改革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措施不细化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依法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二)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三)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四)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十)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十一)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结果导向的改革要求,积极研究制定通用产品需求标准和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推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十二)细化相关制度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 财政部&
  &&&&&&&&&&&&&&&&&&&&&&&&&&&&&&&&&&&&&&&&&&&&&&&&&&&&&&&&&&&&&&&&&&&&&&&&&&&&&&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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