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定额4000,每月交1200,请问一下地税是按国税的定额吗交多少合理,谢谢。 个体户零售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5月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汇总(5.1-5.4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地税)
问:1、本单位无关联方企业,是否仍要填写和申报关联方业务往来表?
2、本单位2016年有申报及缴纳季度企业所得税款,但下载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里无法填写“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数据。请问应该怎么办?
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应取本年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和业务招待费金额的60%两个数中的较小的数,而在填入相关数据后却显示是取了这两个数中的较大的数。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广东国税惠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企业所得税税种由地税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操作方面遇到的问题,建议请咨询地税部门。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摩托车维修部开维修发票
问:摩托车维修个体户,可否领取通用机打发票?具体需要什么资料什么流程?
答:广东国税12366梅州市呼叫中心回复: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应报送资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税务登记证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的咨询!
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问: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对购买理财产品等银行业务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例如存款送洗洁精)。是否要做视同销售?
答:广东国税12366梅州市呼叫中心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的咨询!
请问,装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3年摊销会被纳税调整吗?
问:普通的装修费用,不属于大修理支出,也不是添加固定资产,就是装修天花板,地板,窗帘,门什么的。
今天听一个会计说,计入长期待摊不合理,但是我找不到相关的税法说不允许,所以咨询一下,谢谢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因此,如您司费用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否则,不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取得财产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商业企业取得财产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佛山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若贵企业购进的财产保险服务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产保险的进项税额。由于您的问题未能详述,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广州的单位去东莞做建筑工程外出经营的流程是怎么样?
问:广州的单位去东莞做建筑工程外出经营的流程是怎么样?要开外经证然后报验、预交、缴销、核销是吗?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span&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的规定,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一)《外管证》的开具。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二)《外管证》的报验登记。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三)《外管证》的核销。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如您司发生跨地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事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林地转让和公司注销问题咨询
问:我公司04年与村小组承包了一块林地,由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批准开发种植,所以一直没有开发成功。现准备转让,但承包合同和林权证是母公司的,林权证所有权是村小组的,母公司只有林地使用权,而成本费用一直在公司名下列支,转让后公司是空的,需要注销。问:
1、国税要交什么税?税率多少?
2、适不适应[2016]附件三第三十五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原在公司名下列支的成本费用应该在母公司名下还是在本公司名下?
4、注销需不需要出税审报告?
答:广东国税惠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税率为6%,征收率3%。该承包合同和林权证是母公司的,应当由母公司履行相关手续。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感谢您对本网站工作的支持!
代开促销服务费税率多少
问:我想代开促销服务费,想知道这项内容,所要征收的税率是多少,附加税税率多少
广东国税12366潮州市呼叫中心: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取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请具体咨询地税部门或致电12366-2.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及交税的时间
问:我司是房地产租赁企业,举个例子,如租客租了我司的房子,租期为一年,起租日为2017年4月01日至2018年3月31日,租客在4月01日将一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因租客一直没确定开票名称,我司在4月份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份要不要确认这笔收入,还是按开票的时间来确认收入吗?如果当月确认收入,当月要不要申报这笔收入的销项税?麻烦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因此,如您司已收取租客租金,应按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汇算清缴的问题
问:1、想问一下填从业人数是以购社保人数还是以发工资人数。
2、中山市捷利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那个经济性质是选什么性质。
答:广东国税12366中山市呼叫中心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分局咨询。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后丢失,怎么办?
问: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后丢失,怎么办?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民办学校(小学-初中)如何缴税?
问:请问民办学校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是不是零申报?适用那些表格?
广东国税12366潮州市呼叫中心:您好!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规定,民办学校需要按照上述文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贵单位需要按期据实申报,不是零申报。
第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中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贵单位可以查看上述文件具体内容,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申报适用表格,增值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1、适用查账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2、适用核定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如需了解其他事项,可就贵单位具体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联系或致电12366-1。
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营汽车销售,请问公司购进汽车不纳入固定资产,做库存商品之后再卖掉,后期是否要补交固定资产清理的税?还有就是购进汽车再出租的话,税率是按有形动产租赁还是交通运输业计算,几个点?
答:广东国税12366中山市呼叫中心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符合条件的请带齐资料到分局备案。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附件2:一、(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具体请咨询分局。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一般纳税人出租机械(含操作员),应开具哪种税率发票?
问:一般是纳税人出租机械(含操作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1%?这样的说法有吗?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房租租赁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司有房租对外出租,营改增之前,当期收取的租赁保证金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现营改增后,有人说租赁保证金是价外费用,收取的当期应开具增值税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有人说收取保证金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没收保证金或者保证金抵租金时才需要开票缴纳增值税。请问哪种做法才比较合规?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应作为租赁收入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关于代扣代缴税费手续费返还的问题
问:代扣代缴税费手续费返还需要交增值税吗?如果奖励给个人的话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建议您直接拨打12366-2或通过地税网站向地税部门进行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个人出租办公用房
问:老师:您好!请教三个问题。请问企业租赁个人房屋(房产证用途为办公),月租金40000元,租赁合同约定由企业承担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切税费,请问这种合同约定合法吗?租赁房屋必须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依据税法的哪个条款?缴纳的税法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如果不能,依据税法的哪个条文?敬请赐教,不胜感激!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一、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为个人出租房屋给企业使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您个人出租房屋为销售服务方,应由您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因此,如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三、如指的是您个人出租房屋缴纳的税费,承租方企业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个体工商户药店应该交纳什么税
问:个体工商户药店应该交纳什么税种,交纳这些税种需要什么材料?
广东国税12366潮州市呼叫中心: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9号)对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相关事项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以上为必报资料,报表填写说明可在附件中查阅,同时纳税人需按要求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国税机关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涉及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内容请具体咨询地税部门或致电12366-2.
种养专业合作减免税政策
问:合作社机耕服务财政补贴开具何种发票,如何申请免税
答: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8〕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另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请对照是否符合条例规定,如在免税范围内,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备案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即可享受优惠。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的咨询,如有问题,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江门市慈善会、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慈善会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问:江门市慈善会、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慈善会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 粤财法〔2017〕2号
《关于公布2016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确认了2016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江门市慈善会、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慈善会均不在其列。在市县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含2015年度以前由省认定公布资格但在市县登记的团体)由市级财税、民政部门确认公布。市i相关部门网站尚未能查询到市县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文件公布。
答:广东国税12366江门市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市县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文件暂未公布,请留意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公布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关于如何理解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理解
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请问:接受客户定单式委托,为客户定向研发高新技术设备,预计研发时间需要2年,研发成功后交付该客户销售,请问研发第一年领用的原材料是否可以加计扣?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因此,如您司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规定的,可按上述范围计算研发费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如何定性
问:企业取得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处取证时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属于故意取得或是善意取得,是否能按定性为取得不合法凭证并加收滞纳金进行处理呢?
答:广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揭阳市回复:
您好!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税务部门认定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其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纳税人已抵扣的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必须依法追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税务部门认定纳税人属于故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依法追缴纳税人已抵扣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对纳税人按照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情形:例如购货方与销货方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购货方实际收到了自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来的货物,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所有内容(含销货方名称)与实际交易相符,购货方全额款项也支付给销货方。对于此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款,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感谢您的咨询,如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销售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可以入抵扣项吗
问:我单位是蛋禽批发商是一般纳税人,因需要从鸡场购进鸡蛋销售给食品厂,鸡场提供的增值税免税可以计提13%作为进项吗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自产自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免税发票能不能作本单位的进项?
问:我单位是蛋禽批发有限公司,需要从蛋鸡养殖场购入鸡蛋,鸡场提供的是自产自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免税发票能不能作本单位的进项?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预缴季度所得税能否抵减季度亏损和往年亏损?
问:我司是房地产企业,正预售项目未完工产品,根据【2009】321号文第九条,需按15%毛利率(珠海)计算出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如果计算出来毛利额能否扣除当季度的期间费用?如果扣除了当季度期间费用仍有所得税能否抵扣往年的亏损?举例:往年亏损1000万,2017年1季度预售收入5000万,期间费用500万,我企业认为2017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15%-500万期间费用-1000万往年亏损=-750万,因此2017年1季度无所得税缴纳,是否正确?谢谢解答!
答:珠海市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问:我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取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公司一直不知道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可以享受,所以也不知道要建立辅助账及按项目归集管理。其中2015年的研发投入达500多万,2016年达540多万,公司于2016年上了新三板。请问2015年与2016年的加计扣除还可以享受吗?
答: 广东国税12366潮州市呼叫中心: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公司按文件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规范核算,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后,2016年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的研发费用无法适用该政策。
关于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开票的问题
问:我司是物业业主单位(下面简称:甲方),委托下属二级公司负责物业租赁(下面简称:乙方)的相关工作,甲方和乙方共同与客户(下面简称: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明确丙方的租金和保证金需交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一直以来,是指定由甲方收取丙方的租金和保证金(合同没有明确,是以通知形式告知客户执行),并由甲方开具发票。2017年,公司经营方针发生变化,主要变化是2017年物业产生的租金和新增的保证金由乙方收取(同样是以通知形式告知客户执行),并由乙方开具发票,原来已上交的保证金不变,仍由甲方保管。三方原先签订的合同不变,继续执行。
问题一:合同并没有变化,但租金收取的主体发生了变化(由甲方变为乙方),原来已上交至甲方的保证金,是否需要转至乙方?如果要转,如何处理?
问题二:在合同不变也不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经营模式改为乙方收取租金并开发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物流公司开的普通发票不能开给个人吗?
问:您好,物流公司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说抬头必须开给公司,不能开给个人,有这种说法吗?
答:答:佛山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故个人可以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提供服务方、收取款项方与开具发票方三者应一致,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另外,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违反以上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代理销售粤港澳航线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如何开票及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代理销售粤港澳航线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如何开票及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您司的代收充值款符合上述规定中“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可不计入销售额。如不符合,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二、根据上述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关于平销返利问题的处理
问:单位与供应商约定平销返利,要怎么处理?能否告知一些规定,需要去税局备案吗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供货方可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假如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上盖有销货单位盖章,是否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假如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上盖有销货单位盖章,是否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因此,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上盖有销货单位盖章属于未按上述规定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有效凭证使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向商家索要发票被告知需要发票则不能享受支付优惠
问:到汕头八合里海记牛肉店餐馆吃饭结算时索要发票却被告知如果要开发票则不能享受支付宝的满减优惠,请问这行为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如发现广州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4-2或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首页的“公众参与-&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进行举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关于平销返利
问:单位与供应商,客户约定采用平销返利政策,具体要怎么操作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麻烦告知一下,要去税局备案吗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供货方可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转租的个人房东如何提供水电费发票?
问:一手物业公司与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个人再将该物业转租给我司,这种情况,水电费发票要怎么开给我们公司呢?
答: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参照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可直接联系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关于装修服务业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营装饰服务,兼营建筑材料。请问总包(包工包料)的装修业务,是全部工程款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购进该装修工程的建筑材料专用发票(17%),可以抵扣吗?参考什么文件?
答: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第一,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建筑业包工包料属于“建筑服务”的范畴,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第二,如您司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关于建筑装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问:我公司是—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装修业务,兼营销售建筑材料。两个税率,11%
17%。我公司在提供装修服务(总包,包工包料)时,是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是,购进该装饰工程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
答: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第一,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建筑业包工包料属于“建筑服务”的范畴,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第二,如您司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关于营改增后开具发票事宜
问: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开工日是2014年3月份,预计骏工日期2017年5月31日,现在我司对该项目对出租,请问开具租赁业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是11%还是5%,该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按老项目5%税率开具租赁业发票?
答: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因此,您司可按上述规定确定您司的工程项目是否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涉及需具体判断的事项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营改增预缴增值税
问:你好!营改增后,外地企业到东莞接项目,要预缴增值税。由于营改增的试行,导致前期信息的不一致,将东莞项目工程,按简易增收的3%已预缴增值税,公司实际为一般纳税人,外地税局不接受按简易增收核算。该项目属于新项目,原则上应按2%预缴增值税,后在税局又按2%税率预缴了增值税。之前错缴3%的增值税,公司申请税局退回,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手续办齐了,税款需要多长时间能退回企业。盼回复,谢谢!
答: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因此,您司可按上述规定确定您司的工程项目是否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涉及需具体判断的事项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网上如何办理异地工程预缴税款
问:办理了电子外经证,如何在网上预缴税款?
答:广东国税12366江门市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请按上诉文件文件执行。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对本网站的支持!
农业企业(种养业务)税收情况及农业合作社税收情况
问:1、农业企业(种养业务)税收情况如何?
2、农业合作社税收情况如何? 3、农业合作社是否要设置会计账册?
答:广东国税12366肇庆市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农业企业(种养业务)税收优惠: 增值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95〕52号)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农业合作社税收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三、暂无查询到与农业合作社设置会计账册相关的政策文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以个人名义去税局代开发票
问:我这边是公司,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摘要是购买材料/工程安装)。供应商的做法是,以他自己本人名义去税局代开发票,然后叫本公司对公账号打款去他私人账号。
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广东国税12366中山市呼叫中心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根据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租赁仓库后转租如何交税?
问:在宁波的企业或者个体户,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在广州租赁了仓库后转租给其他单位赚差价,那么在广州都要交什么税?需要提交什么资料?谢谢!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因此,如您司提供上述不动产租赁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详细建议您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收法规-&最新文件”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租赁赔偿金发票
问:我司作为承租方终止未到期合同需向合同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因出租方为个人,请问营改增后,出租方是向当地地税局,还是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有劳同时提供相关税法文件,非常感谢。
答:广东国税12366中山市呼叫中心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分局。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出差,拿到一张餐费的普通增值税,怎么抵扣?
问:我出差,拿到一张餐费的普通增值税,怎么抵扣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不可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小公司如何开具发票,开具哪种发票
问:对方公司要求开具发票才能给我们资金。我们要如何开发票呢?需要什么资料,走什么流程?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司已领取发票,提供服务收取对方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您司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有符合简易征收的政策吗?
问: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有符合简易征收的政策吗?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装修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问:尊敬的国税局,你好!本人想咨询一下,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比如房产),如果在营改增之后对其进行装修或改建等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珠海市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如贵司取得的进项税额用于上述项目,不得抵扣。否则,可凭取得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认证抵扣。
留学购车免税问题
本人09年曾购买了一辆免税车,最近第2次留学归国,按照海关总署的解释可以购买第2辆免税车,想请问广州国税的政策是否与此同步,即第2辆留学购车免税?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因此,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如符合上述规定可免征车辆购置税;否则不得免征。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问:公司购买的宣传品,做库存管理,发出的时候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要不要做进项税转出?要不要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答:广东国税12366中山市呼叫中心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关于向金融行业贷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问:我公司向财务公司(金融行业)贷款,利息支出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否可以据实扣除
答: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1、若该财务公司属于国家批准的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若该财务公司不属于国家批准的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则为非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号第一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根据该文的规定,你司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跨地级市设立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由总公司统一纳税申报?
问:我司总部目前在东莞市,在广州、佛山、惠州、河源、汕头等城市,都设立了分公司,我司计划将各市的分公司纳税由总公司统一申报纳税,是否可行?
答: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跨省市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广东省内跨地市企业参照执行。
2、因此,你司在广州等地的分公司若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凭总机构出具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进行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处于筹备期间,如何申报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问:企业处于筹备期间,如何申报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因为这阶段企业没有任何收入,只发放了一个进行筹备工作的人员个工资,还没有建账,此时如何上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答: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1、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司设立分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若你司设立分公司后经认定机构审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可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分公司凭总机构出具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进行就地分摊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因此,你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即可。
出口到物流园的货物能退税吗?
问:您好,如标题所示,我司打算先将货物出口到物流园,然后我们的客户再从物流园进口该货物,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司能办理出口退税吗?谢谢!
答: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所以此种情况适用于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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