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的权益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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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8-75013.15旅游维权特辑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斗门区旅游局特推出3.15旅游维权特辑,通过系列典型案例解析,让广大游客全面了解旅游过程产生的常见纠纷及责任认定问题,提高维权意识,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15理性消费 提防陷阱
文明旅游 依法维权
——旅游消费维权提示
一、报名参团:认清资质,签订规范合同
促销式样多,仔细辨广告。规范的旅游广告,须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业务经营范围、地址等详实内容。不规范的广告往往缺少上述内容,仅冠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某某旅游咨询公司”的名称。
价廉物美是所有消费者的共同追求,但任何商品和服务价格都是由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面对部分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某些旅行社通过压低直观报价,用质次价高的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活动来弥补接待费用不足并获取利润。因此游客出游前一定要尽可能详细了解旅游价格所包含的项目及其标准,并根据常识或事先了解、掌握的信息分析其真实性、合理性,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合适的旅游线路及行程安排。
旅行社是许可经营的行业,出境游更是特许经营的业务。因此在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注意查看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许可证及登记证明上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和许可证及登记证明的有效期等内容。
合同是根本,发票不可少。要根据选择的出行目的地,确定所签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种类。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明确旅游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一定要索要和妥善保存发票。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二、随团旅行:文明旅游、理性消费
消费要理智,守法最重要。在外出旅游时,要注意理性消费,不能有从众的心理,以防止上当受骗。购买贵重物品时一定要慎重,即使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也会远远高于市场价。在旅游购物时,一定要记得索要购物发票。
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游客在外出旅游时,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关注自己的人身及财物安全。参加团队旅游的游客,请听从导游或领队人员的安全提醒,选择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项目;自助游的游客请避免前往未开放景区;出境游的游客,请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前往偏僻、敏感等地区,请尽量使用银行卡,不要携带大量现金,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或存放在房间、酒店前台的保险柜内,切实做好自我防护。
三、自由旅行:事先了解行程、做好相关安排
随着社会的发展,自助游、自由行已成为一种大众化的生活需求,自由行中游客对酒店、预定机票等问题的投诉也越来越多。
交通环节方面,旅游者委托旅行社购买交通票,当旅游者核对无误后交付交通票款项,旅行社收取票款时,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都已实现和履行。后续一旦发生飞机晚点或者取消等其他情况,旅游者要维权、赔偿,只能向交通提供者主张权利。
住宿环节方面,旅游者特别需要留心的,就是问清楚酒店住宿价格里是否含有早餐、机场接送等其他服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帮助旅游者在目的地预定客房,一旦发生退房、换房等旅游纠纷时,双方需严格按照代办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后续维权。
四、出行后:维权要理性
在旅游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事后维权更要理性,旅游者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维权:
?一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二是对协商不成的,可在完成行程后,在投诉的时效期内(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到报名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或是拨打全国统一的旅游咨询公益服务专用号码12301进行咨询、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四是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在理性维权的同时要注意的是,如游客违约也需赔偿违约金。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应听从安排,如因旅游者的原因,造成旅行社及其他旅游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游者不支付、少支付或迟延支付有关费用,则旅游者构成违约,由此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应负责赔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对待,避免言行过激,否则由此扩大损失,旅游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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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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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旅游经营单位为了自身盈利的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增加自身的经济效益,使旅游业呈现出一种非理性的发展趋势。旅游业这种非理性地发展过程中,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不断地受到侵犯,严重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脚步。因此,国家应对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进行完善,确保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进而有力地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有许多潜在的弊端,以至于难以有效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安全利益,也严重影响到旅游业的发展。以下归纳了几点关系旅游消费者自身安全利益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保障旅游业要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必须要在开展旅游活动时,确保旅游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现阶段,旅游消费者只得到权益民法的部分权利保护,仍旧在多方面安全权受到侵犯,集中体现在饮食、住行、娱乐等方面,使得旅游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很大隐患。
(二)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消费者往往会发现自己所了解的旅游信息与实际的情况不一致。在开展旅游活动前,旅游经营人员对旅游活动的相关信息了解的比较全面,但是透露给旅游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只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视线,从而达到旅游经营人员的商业目的[1]。因此,旅游经营单位的商业推销手段,导致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很大的侵犯。
(三)旅游消费者的自主权受到侵犯在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中,旅游消费者拥有选择自己需要的旅游服务的权利,不过,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消费者难以行驶其享有的自主选择权,主要表现在:旅游消费者不能选择自身所需的活动方式和活动内容,而且没有得知与此次旅游活动的相关具体信息,使得消费者的自主寻责权没有得到有效的行使。
(四)旅游消费者的尊重权受到侵犯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应受到侵犯。一般情况下,旅游活动的地点都不是在旅游消费者自身的居住地,因此,旅游消费者难以避免地会受到各个旅游地区的不同风俗习惯所带来的人格伤害,甚至会受到来自旅游活动的导游的人身攻击。基于以上几点原因,旅游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权,已经纳入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确保旅游消费者的精神需求得到满足。
三、旅游消费者民法保护的问题解决措施
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权益被侵犯的问题,为了减少与解决这些问题,以下归纳了几点建议与对策。
(一)加大实施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旅游活动,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产品,旅游消费者购买这种产品主要是为了精神享受,所以,对于损害与破坏这种交易公正性的行为需要以惩罚为主。实施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与遏制这种侵权行为,从而使旅游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得到保障。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制度,而加大实施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旅游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完善合同法当前,要使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旅游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有关部门在规范旅游格式合同时,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要确认旅游经营者的提示任务,二是要明确规范旅游格式合同的相关解释原则。通过规范旅游格式合同,可以使旅游消费者与经营者拥有同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还可以加强两者间的交流,从而增强两者间的联系,进而促进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完善旅行社相关制度随着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人员的数目越来越多,旅行社获取的利益也越来越多,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旅行社的实际盈利来收取质量保证金。因为质量保证金关系着旅行社自身的利益,旅行社方面会积极地监督管理内部员工对旅游消费者的侵权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在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严重地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而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监管旅行社发展状态,促使旅行社负责人更积极地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使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
作者:肖恩泽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责任编辑:杨雪&&&&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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