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上海公积金上下限缴存上下限是多少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以下银行信息港小编DL为大家整理了太原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方案,供大家参考!
太原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方案
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即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3元的3倍,即15129元。
据悉,自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2016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43元,3倍为15129元。
据了解,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对于缴存比例,《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号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职工调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汇总表及汇缴变更清册;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1]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近日,合肥市召开市土委会2016年第五次主任(扩大)会议,会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一份《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呈审稿)》显示,合肥市拟在土地、银行贷款等多个方面调控楼市。记者从各方人士处了解到,该调控新政或在7月1日起实行。
信贷政策:合肥市或重拾限贷政策
根据该呈审稿,限贷政策浮出水面,合肥市或将重拾 认房又认贷 的限贷政策。呈审稿中显示,对合肥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从未购置过住房)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5%。停止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已经申请过住房贷款或者是有多套房的家庭,提高首付比例,利率或将相应上浮。
根据目前的银行政策,合肥市 认贷不认房 ,无论是几套房,只要贷款还清,都算首套房,首付最低25%,此外还可享受银行折扣;如果有一套房的房贷,则首付最低35%,利率上浮10%;对第三套房贷不发放贷款。
土地出让:20亿以内土地出让金须1个月内一次付清
根据该呈审稿,合肥市2016年下半年每月居住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亩,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在商品住房价格较高、波动较大的区域,增加居住用地供应。
提升居住用地(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至不低于参考总价的50%。缩短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出让金总额在20亿元(含20亿元)以下的,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出让金总额20亿元以上的,缴纳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其中,在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政务区、滨湖新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以及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取得居住用地价格超过当地历史最高成交单价(或楼面地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
保障性住房:建人才公寓加大公租房保障面
据了解,下一步,合肥市还将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加强人才公寓建设。
今年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不少于1万套公租房房源,进一步扩大保障面,加快分配入住。
优化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和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出售和出租。
同时,完善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备案管理,建立价格缓释机制,按照保护刚性需求、抑制投资性需求、严控投机性需求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土地成本、房屋类型、开工时间、销售时序、销售规模等因素,实行 宽严适度 的差别化价格指导措施。
根据呈审稿,合肥或将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从未购置过住房)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
1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下同)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
2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
3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
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60%:
1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
2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
3居民家庭有2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停止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随着6月毕业季的到来,又有一大批毕业生拥向住房租赁市场,这意味着一年中第二个租房旺季开始了。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税收减免、允许 商改住 等成为热议话题。
此次出台的《意见》,除了鼓励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允许改建商业用房用于租赁居住,还提出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给予出租房屋的企业和个人税收优惠等。
如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至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不过记者在走访中发现,我市目前多数房源出租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实际上,出租交易中的征税操作难度很大,出租双方如果不主动申报,根本无从查处。 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透露,在他们经手的业务中,出租双方包括中介本身都不曾缴纳任何税款,也未接到任何降低税收的通知。所以对于《意见》 的出台,锡城房地产业内人士均认为对当前租赁市场影响不大,要真正落到实处,还有一段时间,但不排除将来加强对这方面管理的可能性。
《意见》 还指出,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并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对商业地产去库存的一大利好趋势。
无锡纯住宅目前去库存成效明显,截至5月底,全市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已降至9个月。然而,商业地块的库存量依旧高企。 如今,&商& 改&住&的意见出台,意味着去量的路子在放开。 锡城一家房产策划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与商品住宅相比,无锡的商业楼盘销售情况并不是特别理想,仍然存在较长的库存去化周期。允许 商改住 ,将为盘活商业物业带来机会。但与此同时,在外来转移人口很有限的情况下,这个政策对市场暂时也很难掀起太大的波澜。因此,对于该《意见》 的出台,业内普遍予以肯定,但也希望有更多针对性的政策落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七)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八)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九)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十)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五、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十一)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十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十五)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六)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十七)落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八)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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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度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答:住房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则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9*7%=416+416=832元。
2、2016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
3、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中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处理。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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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问题当前问题
2016年北京住房公积金下限缴存数额是多少?
提问者:15*******86&
时间: 17:38:33 &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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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个回答
北京住房公积金下限缴存数额可以依据企业单位的困难情况,并且在征得公司职工同意的前提下,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下限,但不能低于8%的下限。
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 北京住房公积金下限缴存数额做了新的标准调整。
1.规定2016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20元(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204元(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
计算后发现,如果按照12%的缴存额计算,每月需要缴存的 北京住房公积金下限合计是412.8元,职工和单位各一半;下岗、内退等职工每月最少缴存公积金是288.96元,单位和个人各一半。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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