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红筹企业业回A股通道打开,哪些企业能上,怎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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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编号:黑B2- 百家财富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证监会正对红筹企业回归A股影响进行深入分析|a股市场|资产|投资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证网讯对于“将暂缓红筹企业回到国内上市”的新闻,新闻发言人张晓军6日表示,近3年,已经有5家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回到A股上市,这类企业回归A股市场有较大的特殊性,估值价差和壳资源炒作等情况受到关注。证监会目前正对这类企业并购重组、回归A股等方面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证监会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和“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概念?
  答:是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9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2、问:中国证监会是否认可QFII、RQFII名义持有账户下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益?
  答:证券权益拥有人(客户)与QFII、RQFII名义持有人(资产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客户资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的安排,应当由客户与资产管理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来界定,受合同签署地监管规则的约束。中国证监会尊重这些依法订立的合同及其明确的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
  3、问:A股市场账户体系是否支持QFII、RQFII专户理财(separate account)证券权益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答:是的。相关法规允许QFII、RQFII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A股账户体系设置上也能够支持上述客户资产的权属关系。《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第七条中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 ‘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 ‘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在实践中,专户理财类型的QFII、RQFII可以选择“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等形式开立证券账户,从而可进一步表明账户资产属于证券权益拥有人,且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以“合格投资者+客户资金”形式开户的QFII、RQFII比例分别约为23%和20%。
  4、问:有传言说证监会将暂缓在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回到国内上市,请问是否属实,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会已注意到相关舆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近3年已有5家在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实现退市后,通过并购重组回到A股市场上市。市场对此提出了一些质疑,认为这类企业回归A股市场有较大的特殊性,境内外市场的明显价差、壳资源炒作等现象应当予以高度关注。证监会注意到市场的这些反映,正对这类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可能引起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责任编辑:赵文伟 SF182没有账号?
红筹企业回A通道打开 将采用CDR、IPO双轨制
摘要: 根据记者梳理,目前符合标准的红筹企业并不多。有券商人士认为,试点也不会一下子容纳太多的企业,以免给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目前来看BATJ四家或能尝鲜。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
  根据记者梳理,目前符合标准的红筹企业并不多。有券商人士认为,试点也不会一下子容纳太多的企业,以免给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目前来看BATJ 四家或能尝鲜。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对红筹企业回归境内提出了框架性的安排,包括筛选试点企业的初步标准、CDR制度的基础安排以及监管执法等问题。但仍有部分市场关心的具体问题需要等待证监会进一步制订细则。  “没想到有关CDR制度推进的速度能够这么快,两会期间才有舆论在讨论,现在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已经出来了。”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行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与此同时,《通知》的发布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新时代,红筹企业将正式开启回归A股的大潮。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从大的方向来看,《通知》发布后,新经济板块将来肯定会成为资本市场重要一极,而一些独角兽企业回国内上市,势必会改变A股现有的市值结构,新经济板块的占比会大大提升,至少要提升到和GDP中一样的占比,甚至会更高。”  回归采用双轨制  《通知》中最被市场关注的内容莫过于试点企业的标准。  首先是行业范围,《通知》中表示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次是财务标准。具体来讲,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而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这个标准符合市场预期,和此前监管层传递出来的信息高度一致,但试点企业标准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经过层层筛选能够符合标准的企业并不多。”一位硅谷天堂的投资经理认为。  事实上,《通知》的标准仅是框架性安排,真正的试点企业还有待证监会出台细则并通过证监会设立委员会的层层挑选。  但根据记者梳理,目前符合标准的红筹企业并不多。前述北京地区券商人士认为,“试点也不会一下子容纳太多的企业,不能给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目前来看BATJ四家或能尝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  《通知》中另一项关键信息则是红筹企业的回归方式。市场此前在讨论红筹企业回归的问题时将IPO和 CDR分开讨论,并没有预料到监管层最终做出的决定是采用IPO和CDR 双轨制。  “IPO方面,因为今年证监会一直在提要修订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市场都认为有关红筹企业的安排会包含在内,不会和CDR一起推出,但从这次文件的内容来看,双轨制意味着高层希望一蹴而就,不要再分散精力解决红筹企业回归的问题。”一位中金公司投行部的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到。  具体而言,监管层将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也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投保安排不低于境内要求  诚然,优质红筹企业的回归对于 A股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如果采用CDR的方式回归,跨境监管是否能够跟上一直是市场所担忧的问题。  “由于CDR是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仍在境外,这就造成CDR机制下被监管主体在境外而相关上市企业的业务在内地的分割局面。对于CDR这种金融衍生工具,我们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经验。这对我国CDR的监管提出了挑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一位从事境外上市的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通知》也对这一部分内容给出了解答。无论是采用IPO还是CDR 方式回归的企业,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一些细节也能看出,监管层持续在强调对境内投资者的保护。如《通知》中规定,尚未盈利采用IPO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而发行CDR的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但仍有一些问题,《通知》未有涉及,需要证监会指定的细则进一步明确。如CDR制度中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采用何种方式便没有在《通知》中规定。  上述律师接受采访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海外证券市场和沪深证券市场是相互分割的,同种股票在境内外有可能形成同股不同价的混乱局面。这种局面很容易使得中国存托凭证成为投机炒作的工具。”  一些市场人士则认为转换或采用折中的方式,前述中金公司的人士便表示:“具体安排仍需要证监会出台细则才能知道,但现阶段下,实现 CDR 自由的双向转换有很大的难度,大概率会采用部分转换的形式。”  (编辑: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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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企业回归A股政策没有变化
&nbsp&nbsp&nbsp&nbsp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针对市场关心的中概股回归国内上市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日表示,证监会正在对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可能引起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在相关政策明确之前,对该类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没有任何变化。邓舸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红筹企业回归国内上市研究工作仍在推进。&nbsp&nbsp&nbsp&nbsp另据邓舸介绍,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前期监管实践中,证监会参照了有关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予以执行,对不在该名单内但具有融资平台公司特征的主体,证监会要求其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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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企业回归A股政策没有变化
日 19:24 来源:半岛都市报 
&nbsp&nbsp&nbsp&nbsp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针对市场关心的中概股回归国内上市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日表示,证监会正在对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可能引起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在相关政策明确之前,对该类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没有任何变化。邓舸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红筹企业回归国内上市研究工作仍在推进。&nbsp&nbsp&nbsp&nbsp另据邓舸介绍,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前期监管实践中,证监会参照了有关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予以执行,对不在该名单内但具有融资平台公司特征的主体,证监会要求其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红筹企业回A通道打开 将采用CDR、IPO双轨制
图片来源:CFP
根据记者梳理,目前符合标准的红筹企业并不多。有券商人士认为,试点也不会一下子容纳太多的企业,以免给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目前来看BATJ 四家或能尝鲜。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对红筹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提出了框架性的安排,包括筛选试点企业的初步标准、CDR制度的基础安排以及监管执法等问题。但仍有部分市场关心的具体问题需要等待证监会进一步制订细则。
“没想到有关CDR制度推进的速度能够这么快,两会期间才有舆论在讨论,现在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已经出来了。”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行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与此同时,《通知》的发布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新时代,红筹企业将正式开启回归A股的大潮。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从大的方向来看,《通知》发布后,新经济板块将来肯定会成为资本市场重要一极,而一些独角兽企业回国内上市,势必会改变A股现有的市值结构,新经济板块的占比会大大提升,至少要提升到和GDP中一样的占比,甚至会更高。”
回归采用双轨制
《通知》中最被市场关注的内容莫过于试点企业的标准。
首先是行业范围,《通知》中表示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次是财务标准。具体来讲,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而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这个标准符合市场预期,和此前监管层传递出来的信息高度一致,但试点企业标准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经过层层筛选能够符合标准的企业并不多。”一位硅谷天堂的投资经理认为。
事实上,《通知》的标准仅是框架性安排,真正的试点企业还有待证监会出台细则并通过证监会设立委员会的层层挑选。
但根据记者梳理,目前符合标准的红筹企业并不多。前述北京地区券商人士认为,“试点也不会一下子容纳太多的企业,不能给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目前来看BATJ四家或能尝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
《通知》中另一项关键信息则是红筹企业的回归方式。市场此前在讨论红筹企业回归的问题时将IPO和 CDR分开讨论,并没有预料到监管层最终做出的决定是采用IPO和CDR 双轨制。
“IPO方面,因为今年证监会一直在提要修订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市场都认为有关红筹企业的安排会包含在内,不会和CDR一起推出,但从这次文件的内容来看,双轨制意味着高层希望一蹴而就,不要再分散精力解决红筹企业回归的问题。”一位中金公司投行部的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到。
具体而言,监管层将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也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投保安排不低于境内要求
诚然,优质红筹企业的回归对于 A股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如果采用CDR的方式回归,跨境监管是否能够跟上一直是市场所担忧的问题。
“由于CDR是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仍在境外,这就造成CDR机制下被监管主体在境外而相关上市企业的业务在内地的分割局面。对于CDR这种金融衍生工具,我们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经验。这对我国CDR的监管提出了挑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一位从事境外上市的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通知》也对这一部分内容给出了解答。无论是采用IPO还是CDR 方式回归的企业,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一些细节也能看出,监管层持续在强调对境内投资者的保护。如《通知》中规定,尚未盈利采用IPO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而发行CDR的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但仍有一些问题,《通知》未有涉及,需要证监会指定的细则进一步明确。如CDR制度中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采用何种方式便没有在《通知》中规定。
上述律师接受采访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海外证券市场和沪深证券市场是相互分割的,同种股票在境内外有可能形成同股不同价的混乱局面。这种局面很容易使得中国存托凭证成为投机炒作的工具。”
一些市场人士则认为转换或采用折中的方式,前述中金公司的人士便表示:“具体安排仍需要证监会出台细则才能知道,但现阶段下,实现 CDR 自由的双向转换有很大的难度,大概率会采用部分转换的形式。”
作者:谷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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