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人时光加盟费多少兼职能够轻松赚钱又没风险是不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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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人时光专业祛斑祛痘是传销吗?会不会骗人?
有些女人似乎就是天生丽质,看起来特别赏心悦目。女人的魅力展现在各个 方面,或是风韵十足、或是温柔贤淑、或是清新脱俗、或是性感尤物&&只 不过,女性都有个共同的烦恼:黄褐斑这让小清新、贤淑姑娘都感到忧伤:与 一些可以展示身材的衣服无缘,更可恶的是,还会有&黄褐斑妹&、&斑长& 、&黄脸婆&等各种外号,令女性朋友烦恼不已!下面这篇文章就由小编为你 介绍脸上长黄褐斑怎么治,希望可以帮到您。
脸上有斑的存在,会让一个女人失去自己的自信,而且在生活或者工作方面都要忍受别人一样的眼光,出门的时候不得不带着一个大口罩来遮挡自己,让很多爱美的女性很是困扰。
江西省赣州地区瑞金市象湖镇伊人时光分店
店长:杨丽萍 &联系电话:
斑点的烦恼:
恋爱无望:丑陋的雀斑让你没办法鼓足勇气在喜欢的男神面前表白,最终沦为剩斗士。
婚姻危机:生完孩子的妊娠斑让恩爱的夫妻面临婚姻上的危机。
精神崩溃:脸上的黄褐斑总是让好事之人指指点点,让你出门的时候不得不带着口罩来武装自己。
遭受歧视:丑陋的色斑让你在求职时期屡受挫折。
远离魅力:脸上的半点让你无限期的原理漂亮的衣服,华丽的首饰。
还有很多是在文章里面无法表达出来的。
那么如何能够有效安全的祛斑呢?
伊人时光院子香港药妆,有着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成立于1914年,是香港宝茗化妆品有限公司旗下品牌。这么多年以来,一直专注于祛斑研发与生产的过程,有着祛斑王药妆的称号。
近年所获的特殊荣誉有:2006年中国产品放心质量
&&&&&&&&&&&&&&&&&&&&&&2007年中国新技术新品交易博览会金奖
&&&&&&&&&&&&&&&&&&&&&&2008年拿荣获用户满意产品奖
&&&&&&&&&&&&&&&&&&&&&&2010年荣获中国名优产品
&&&&&&&&&&&&&&&&&&&&&&2010年荣获中国韩桂创新产品奖
&&&&&&&&&&&&&&&&&&&&&&2014年荣获香港祛斑美容十佳技术品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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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总部位于浙江,旗下有一所祛斑商学院,专门负责输出祛斑美容方面的人才,伊人时光商学院还在全国各种拥有上千家的加盟店,技术领域覆盖祛斑祛痘,治疗汗管瘤,治疗扁平疣、治疗各种手术疤痕、治疗胎记、祛妊娠纹等。
治疗范围包括:雀斑、黄褐斑、真皮斑、铅汞中毒斑、激素斑、激光色素印、痘、痘斑、痘印、痘坑等各类色沉等,专做别人做不好的、做不了的、做坏的斑,7-15天掉斑,签约10年不反弹。
伊人时光祛斑原理:
伊人时光一次性祛斑是以医学为原理,以根除治疗为主,内外调治为手段,利用靶向提取技术和代、排、修复的步骤彻底清除自由基和病变黑色素细胞以及利用自体细胞重建功能激发细胞活力从而达到根除色斑、恢复皮肤健康状态,所以我们不仅能祛斑祛痘还能使皮肤年轻态(延缓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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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分为两个大步骤
第一步:纳米技术的色素提取,打开皮肤通道,7-15天掉斑。
第二步:修复过程(代谢-排毒-修复重建)
代谢:代谢病变细胞、黑色素细胞
排毒:排除毒素(重金属粒子、激素)
修复重建:修复受损细胞,重建健康的皮肤代谢系统。
市面上的祛斑方法琳琅满目、良莠不齐、有好的也有坏的,但是伊人时光不仅有用自己的研发团队会拥有全国第一所问题皮肤治疗商学院,专门用于培养专业人士,而且全国各地还拥有上千家实体加盟店。
现在很多女性一旦发现自己的脸上有用斑点的存在,立马就急昏头了,不管三七二十一,别人说这款产品对祛斑祛痘什么的挺有用的,就立马买了。
如果是因为自己的皮肤性质会过敏这已经是万幸了,最不幸的是听别人说这款产品可以几天之内就解决斑点的问题了,买了之后,确实是在几天的时间就把斑点消掉了,但是一段时间以后,脸上就会出现溃烂,红肿等问题。为什么呢?
因为这些产品里面还有荧光增白剂或者很严重的铅汞超标。
请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注意产品的相关资质,千万不要只因为别任说了几句就去购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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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人时光在对每位患者进行治疗时,都会详细询问患者的病史,工作情况,家庭情况等等,从多方面确定患者是因为什么引起的斑点,从而对症下药。并且严格遵循细胞的生理周期,以最安全的技术帮助用户来改善斑点问题,最后再从根源面入手,达到彻底根除斑点的存在,并且保证不会复发。
快速祛斑美白本身就不安全,再加上使用了还有荧光增白剂或者铅汞超标的美白产品,已经严重违背了自然定律,二违反了自然定律,则会带来毁灭性的伤害。而一些无良厂家就是看准了病急乱投医的情况,大肆宣称这些假冒伪劣产品来快速敛财。
皮肤的生理周期是28天,而细胞的更新周期是120天只200天不等。想要彻底根除祛斑,除了内部调理之外,在外部治疗方面还要遵循细胞的生理周期,因为斑是皮肤细胞的病变反应,所以彻底根除需要120-200天左右的时间。
伊人时光一次性祛斑技术就是严格遵循细胞的生理周期,利用靶向提取技术和细胞修复原理相结合的治疗从而达到根除色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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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重建了皮肤系统,恢复了细胞的活性,排除了残留毒素,让皮肤有了正常的抵御和免疫能力,在平时做好防晒的补水的工作之后,至少十年时间不反弹。
好评高,专业素质、技术过硬,想不火都难。都说酒香不怕巷子深,伊人时光就像一坛原浆老酒,有时间的沉淀,有足够的火候,开坛的瞬间就让你沉醉其中。伊人时光在技术领域攻克的同时也在不断的让加盟店在全国各地生根发芽,依旧处于火爆招商之中,眼光长远的你怎么能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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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宝茗化妆品有限公司从1914年创业至今,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过去的岁月既见证了今天的业绩来之不易,同时也见证了企业发展的不凡经历,无论是精彩或是曲折,都是香港宝茗公司一笔可贵财富。香港宝茗的企业文化是发展经过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香港宝茗企业管理的精华所在,也是香港宝茗人应对未来发展的行动纲领。伊人时光顶级祛斑系列产品入驻中国大陆市场以来,陆续受到很多爱美人士的信赖!2006年,荣获《中国产品质量放心产品》奖2007年,荣获《中国新技术产品交易博览公》金奖2008年,荣获《用户满意产品》奖2010年,荣获《中国名优产品荣誉证书》2010年,荣获《行业创新产品》奖我们只想说,获奖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只赚良心钱,让您赢得客人的尊重,让顾客放心消费,决不花冤枉钱!调内养外,安全祛斑&&伊人时光祛斑原理解密一、色斑形成的真实原因色斑到底是怎样形成的?这是外界的原因?还是我们体内的疾病在报警?就让我们一起揭开色斑的真实面纱吧。1、色斑的种类色斑主要分以下几类:黄褐斑(又称肝斑、妊娠斑、蝴蝶斑)、雀斑、老年斑、皮肤色素沉着、黑斑、日晒斑、暗斑、深层斑、激素斑、毒素斑。2、色斑的形成过程及原因:皮肤分为表皮层、真皮层和基底层,最底层基底层内有黑色素母细胞,可分泌无色透明的黑色素,汇集到一起,成为黑色素的小体,同样是无色透明的。人体内有络氨酸和络氨酸酶、氧气、铜、多巴互变酶等物质,在正常的情况下体内的络氨酸和络氨酸酶处于平衡状态,但当遇到紫外线照射、内分泌失调、食用激素类等的情况下,络氨酸酶将大量增加,在体内产生剩余,余下的部分络氨酸酶反过来作用于络氨酸酶,使其发生变质形成多巴醌。在多巴互变酶的作用下,黑色素小体与多巴醌相互转变形成不正常的黑色素在面部沉积而成为色斑。目前世界医学美容专家对色斑的形成做出了精辟的论述:从人体生理学的角度来说,无论是雀斑还是黄褐斑的生成都是由于人体在种种诱发因素下(如:内分泌紊乱、紫外线、劣质化妆品等)导致了人体的黑色素基因变异或受损,从而产生大量的异常黑色素沉积在皮肤基底层而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1. 内在因素:压力、神经紧张等因素刺激黑色素的生成和聚集。2. 紫外线照射可透过玻璃,即使是在室内,也不能幸免。3. 风吹日晒,长期在环境比较恶劣的地方工作。4. 天生遗传,皮肤有色斑,粗糙,暗黄等。5. 平时皮肤不注意保养或长时间不保养。6. 经常睡眠不好。7. 皮肤受到刺激后,修复不及时或修复不当,导致皮肤严重缺少营养。二、祛斑产品遵从的祛斑原理从皮肤生理和美容角度而言祛斑都是很重要的问题,祛斑原理主要是利用一些干扰剂干扰黑色素的形成和转移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原理:1、选择性破坏黑色素细胞;2、抑制黑色素的颗粒的形成和改变其结构;3、抑制酪氨酸的生物合成;4、抑制黑色素的生成;5、干扰黑色素颗粒的转移;6、对黑色素的化学作用和增加角蛋白中细胞中黑色素颗粒的降解。[产品名称]:伊人时光焕颜修护精华霜[规格]:20mL[产品功效]:细腻莹润肌肤,提升肌肤紧致度,让肌肤无暇剔透。防止氧化及变样,使肌肤变得粉嫩,焕发肌肤焕颜及平衡,令肌肤雪亮光泽迅速增强色素母细胞的活力,使色素母细胞迅速分泌黑色素,同时在细胞上形成一层保护伞,有效抵抗紫外线因子,在肌肤表层形成锁水屏障,筑造起防止斑点再生的围墙,使淡斑效果更持久,斑点不再来。。[产品成分];水,熊果甘,雪松醇,透明质酸,抗坏血酸(维生素C),植物氨基酸类,蚕丝胶蛋白,六肽-5,甲氧基PEG-114/聚-已内脂。[使用方法]:直接涂抹于脸部,请在专业人员指导使用。[温馨提示]:如有不适,暂停使用。[存放条件]:存放阴凉干燥通风处,勿让儿童随意接触。[产品名称]:伊人时光水嫩倍现保湿特润霜[规格]:30mL[产品功效]:蕴含芦荟活性水,迅速提升肌肤的含水量,重拾水嫩平衡。有效补充肌肤因环境及季节转换而流失的水分,独有快速输送系统,将滋润和保湿成分输送到肌肤深层,保持肌肤湿润长达12小时。[产品成分]:鲸蜡硬脂醇、鲸蜡硬脂基葡糖苷、C14-22 醇、C12-20 烷基葡糖苷、聚二甲基硅氧烷、环聚二甲基硅氧烷、肉豆蔻酸异丙酯、角鲨烷、生育酚(维生素E)、矿油、羟苯甲酯、羟苯丙酯、水、透明质酸钠、聚甘油-10、甜菜碱、尿囊素、卡波姆、EDTA 二钠、丙烯酸钠/丙烯酰二甲基牛磺酸钠共聚物、异十六烷,聚山梨醇酯-80、三乙醇胺、甘草酸二钾、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咪唑烷基脲。 &[使用方法]:早晚洁面后,取适量涂于面部,充分按摩至吸收,建议您白天护理,湿和保湿洁面乳+玫瑰香花滋润液+高保湿精华乳+高保湿补水日霜。夜间护理,湿和保湿洁面乳+补水嫩肤精华素+H20高渗透晚霜效果会更好。[适合肤质]:干燥、缺水、粗糙、脱屑、干裂、暗哑、无光泽的中干性、混合性及衰老性肌肤。[温馨提示]:如有不适,暂停使用。[存放条件]: 存放阴凉干燥通风处,勿让儿童随意接触。[产品名称]:伊人时光蚕丝蛋白修护面膜[规格]:10mL[产品功效]:全新水质配方、性质温和,能快速补充皮肤水分,修护受损肌肤,长期使用可使皮肤健康透亮。[产品成分]:水、卡波姆、甘油聚甲基丙烯酸酯、燕麦(AVENA SATIVA)肽、丙二醇、脱乙酰壳多糖乳酸盐、吡咯烷酮羧酸、酵母氨基酸类、芦荟提取物、薰衣草(LAVANDULA ANGUSTIFOLIA)提取物、硬脂基二甲基铵羟丙基水解蚕丝蛋白、透明质酸钠、六肽-11、聚乙烯基己内酰胺。[使用方法]:洁肤后,取一张贴膜紧贴脸部,可用手轻轻拍打面部使其贴敷更紧,10-20分钟后,揭去即可。[温馨提示]: 由于每个人的肌肤特性各异,所以针对不同护肤品的适应性也不同,在使用任何一种新的产品前,建议您先在其后皮肤试用,如有不适感或皮肤异常反应,建议您暂停使用。[产品名称]:伊人时光逆龄回春抗衰抗皱冻干粉[规格]:10g[产品功效]:激发表皮快速更新,加速表皮肌肤焕新,使皮脂快速的吸收和填充皮脂,从而起到焕新和抚平表皮的各种皱纹,同时令肌肤快速补充营养和水分,使肌肤健康富有光泽。[产品成分]:水、甘露糖醇、血清蛋白、寡肽-1。溶媒液:水。[使用方法]:1、打开外包装盒盖,分别取出一瓶溶媒和一瓶冻干粉;2、按照塑质外盖箭头标示轻轻揭开,并缓慢向上提拉,除去铝皮包装;3、将溶媒倒入冻干粉瓶内使冻干粉完全溶解;4、套上专用喇叭嘴,充分摇匀,捏住喇叭嘴颈部的橡胶皮管挤出。[保存方法]: 未开瓶的常温下保质期为3年,一经启封混合后,请置于冰箱4-8度的环境下保存,活性保质时间为5-7天,请重务必在7天内用完。[产品名称]:伊人时光补水嫩肤液[规格]:60mL[产品功效]:保湿因子滋润成分,有效预防肌肤粗糙及干燥,能牢牢锁住水分,防止水分流失,另有焕新肌肤色的功效,使肌肤自身焕发透明质感。[产品成分]:水、酵母菌多肽类,神香草(HYSSOPUS OFFICINALIS)油、尿囊素、EDTA 二钠、羟乙基纤维素、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咪唑烷基脲。 &[使用方法]:每日晚晚洁净肌肤后,用化妆棉轻拍于脸部及颈部,轻拍打圈至吸收。[温馨提示]:由于每个人的肌肤特性各异,所以针对不同护肤品的适应性也不同,在使用任何一种新的产品前,建议您先在其后皮肤试用,如有不适感或皮肤异常反应,建议您暂停使用。[存放条件]: 存放阴凉干燥通风处,勿让儿童随意接触。&&伊人时光修复雪肌精华素产品功效伊人时光雪肌精华素——肤质护理,实现肌肤净、白、透、亮伊人时光雪肌精华素,全面护理肌肤,迅速修复皮肤内部细胞,促进细胞组织的再生功能,调理肌肤的新陈代谢功能,能够使肌肤自身有效的代谢出皮肤内的黑色素,实现皮肤的水嫩、透白、健康肌肤,使皮肤光彩照人,散发年轻光彩!使用方法洁肤后将本品适量涂于面部,轻拍至吸收即可。以上内容摘自伊人时光丽水加盟店网站和其它网络,浙ICP备号-2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查询到:1、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洗发护发、护肤类、洁肤类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工业区顺景路3号
GDFDA(2010)卫妆准字29-XK-3279&2、广州市卡曼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洗发护发、护肤类(不含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洁肤类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马路56号南国工业园自编43栋二楼
GDFDA(2014)卫妆准字29-XK-390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到: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除了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9类特殊功效的化妆品之外的化妆品,也就是普通化妆品。不管伊人时光效果如何,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伊人时光有虚假宣传的嫌疑,小编提醒大家加盟时一定要看清对方相关合法手续,否则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追究时可能就会牵连到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 例》的贯彻实施。第二章 审查批准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 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王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 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 《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有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台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按照国家财政部、物价局有关规定收费。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部门规章与《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抵触的,以《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08号)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8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日发布。为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规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其中,仅涉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等相关要求发生改变的,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二、此前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根据《规范》要求需要对配方进行调整的,应当于日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变更产品配方时,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说明变更理由,并重新提交变更后的产品配方及市售包装,其他资料按照现行的备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配方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变更申请表以及更改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设计包装、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等。经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重新核发许可批件并保留原产品批准文号;需要补充提交安全相关资料的,将通知企业补充完善;不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的,撤销原产品批准文号。  三、此前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日前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调整,使其设定的各项质量控制指标不低于《规范》要求。调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由企业存档备查,涉及产品许可批件变更的,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时一并提交。  四、此前已经获得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仅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等不符合《规范》新规定的,可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时一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标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更换产品销售包装之前,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及时提交修改后的产品销售包装。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规范》相关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化妆品行政许可及备案检验机构应按照《规范》要求,抓紧完成相关检测项目的扩项认证工作,按照《规范》所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合理调整化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了解更多敬请关注本公众平台或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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