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勤金融下载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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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富勤金融》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 精选一平台名称:富勤平台网址:https://www.fuqinjinrong.com/上线时间:客服电话:客服QQ:
公司名称:富勤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中海广场南楼七层注册资金:万ICP备案号:京ICP备号-1域名备案时间:日:富勤金融(www.fuqinjinrong.com)是中国领先的在线汽车服务平台,为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通过技术创新改变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富勤金融能够高效地匹配出借人和借款人,并协助其完成借款交易,为中国巨大的和个人借款需求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专注于服务有汽车抵押的借款人,即拥有汽车和想购买汽车的人群。这一目标群体拥有较好的信用资质,同时对解决方案的接受程度较高。富勤金融采用创新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线下资保团队,凭借独有的汽车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信用审核和反欺诈,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的信用资质评估和,从而为出借人提供高质量的财富升值机会。富勤金融在线平台为借款人提供快速便捷、高效的汽车抵押借款服务,为出借人提供简单快速、回报可观的可投。办公环境管理团队介绍李星亮联合创始人兼总监从事风险工作8年,风险交易员出身,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及分析能力,曾供职于江海证券、西部控股集团、BIG MKAER,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管理、风险管理等工作,对交易风险及金融环境有着一定的分析及预判能力。于立新法务总监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律师,。主要从事公司、金融、证券、银行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具有多年的信用管理、资产管理等资本市场运营管理工作经验。现负责富勤财富、法律风险防范等工作。王鹏笼运营总监13年互联网运营管理经验,多项成功案例,擅长B2B/B2C/P2P业务、架构和模式,精通运营懂技术的管理者。先后就职于慧聪、易观国际、某互联网金融公司等。现全面负责公司线上平台运营管理工作。《富勤金融》 精选二平台名称:平台网址:http://www.touli**ang.cn/上线时间:客服电话:客服QQ: 无公司名称:中仁伟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2B066室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ICP备案号:京ICP备号-1域名备案时间: 日公司简介:公司介绍投理想是中仁伟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推出的互联网平台,专注于做“押”的个人和服务平台。我们秉承“安全、透明、开放、共享”的经营理念,为有需求的小微企业及有出借需求的个人提供安全、便捷、高收益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投理想始终坚持以移动金融战略为核心,户均几百到几万元,小额多单,风险分散,符合国家要求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自上线至今,投理想不断创新产品结构,让中小通过互联网优质借款项目。未来,投理想将继续以更开放的态度,高效的服务理念,积极的技术创新为客户带来更安全、更轻松愉悦的互联网金融体验。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2B066室。河南运营中心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四环与科学大道交汇处企业公园8号楼整栋。管理团队介绍o张坤鹏/董事长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BA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职于金融行业多年;具有多年的投资和风险管理经验,并一直关注和洞察;6年的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和超过3年的VC/PE,对消费品、金融服务及健康产业有深刻理解;对担保行业、小贷行业、有深入的了解,是金融行业内。2013年加入某,任高级,先后主导或参与了多个消费 品、金融、医疗项目的投资、管理以及资本市场对接等工作。o李付军/ 联合创始人兼风控管理中心负责人1993年7月毕业于郑州大学经济法系,法学学士学位;河南钧挚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2000年5月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先进法律工作者”称号;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曾独家构建“三令五审”,希望通过这一创新模式规避、分散、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为用户提供更安全的和更高效的金融服务。专业方向: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系。从事法律工作30余年,谙熟民商法系、公司企业法系和诉讼程序法系,能够独立承办相关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擅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等业务。o刘新霞/ 联合创始人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曾服务于国内大型公司的财务,在财务管理领域工作多年。拥有10多年在资本市场、中国本土公司的财务管理经验。熟悉各及相关监管法规,负责财务预决算、账务处理、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资金运营计划、监督资金管理;参与公司重要事项的分析和决策,在金融领域有着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办公环境《富勤金融》 精选三原标题::致力于打造国内领先的网络信息中介平台金瑞龙互联网金融:致力于搭建一个公平、透明、稳定、高效、诚信、合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目前,随着网络的发达和人们观念的转变,手中有一些“闲钱”的朋友们更愿意通过较为便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进行出借。但是,作为新兴行业的通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往往鱼龙混杂,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伴随诸多危机。因此,对于出借者来说,睁大双眼,选择一个专业优良高效的平台就是尤为重要的事情。金瑞龙互联网金融,全称深圳前海金瑞龙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9月在深圳注册成立,是一家依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为有闲散资金的出借者和有资金需求且良好的个人主体或资质优良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信息撮合等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亿元,已实缴资本人民币一亿元。公司高管及平台高管均来金融行业,且有着丰富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经验,风险防范意识强。自2014年11月上线以来,金瑞龙坚持“小而美”的发展目标,借款项目,平台管理谨慎细微,到目前已经稳定运营了3年。3年来,金瑞龙互联网金融深耕于专业、合规运营,致力于与信息技术创新,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水准、专业的分析能力、严格的审核程序和完善的风险管控系统为基础,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优质服务,为有资金需求和出借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搭建一个公平、透明、稳定、高效、诚信、合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实现便捷高效的借贷撮合。坚持“小而美”理念 平台项目以抵押贷、信用贷、一对多、为主金瑞龙致力于打造“小而美”的,目前平台项目以抵押贷、信用贷、一对多、散标为主,主要有金、信龙贷、、龙宝宝四大类平台项目,其中金龙贷项目一般涉及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信用贷是纯信用消费类的小额项目;新手宝是 1—3 个月的短期项目,是企业补充经营资金,以作为质押并提供担保的借款项目;龙宝宝是体验标,是平台推出的以虚拟资金体验平台出借的一项活动,龙宝宝与借款项目无关,目的是为了平台注册用户熟悉平台的出借流程等各个环节如何操作。风控措施:诚信借贷 严谨管理为了降低出借风险,金瑞龙建立了对借款人进行严格考察、对贷后进行专业审查、管理的风控措施。公司借款人的来源由第三方合作机构推荐获取,信息都是经过风控审核的;借款人都是资信良好的工薪族、私营业主或者企业。具体风控措施如下:公司采取合作机构风控与平台自身风控相结合的模式,实地考察借款人、借款项目,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详细信息,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查验借款人的征信报告并通过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复核,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评审;对接第三方大数据服务公司以防范借款人进行借款欺诈、;对接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贷中、、,督促借款人还款;在平台明显位置做出风险提示,不对借款人、借款项目进行夸大宣传。作为一家创新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金瑞龙互联网金融始终本着“”的理念,通过专业的个性化、顾问式服务,为有闲散资金的出借者和有资金需求且征信良好的个人主体或资质优良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信息撮合等服务,为解决个人及中小微贵、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如果您需要选择一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进行出借,或许金瑞龙会是一个正确的选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富勤金融》 精选四一、简介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设址于北京。乐百贷平台管理团队在业内均从业多年,有着丰富的财富咨询,,借贷服务,技术创新和风险防控经验。通过对目行业的深度分析,平台稳步前行,结合自身的高速发展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不断推广金融改革创新,助力实现普惠金融的国家战略。2015年4月,“乐百贷”正式宣布上线。同年6月15日,PC投资端上线。平台自运营之初,即与联动支付合作,实现联动优势。乐百贷致力于为高净值投资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体验,为符合条件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搭建安全透明、高效便捷、诚信规范的投资与借贷信息撮合服务平台。创立之初,公司即秉承打造安全透明、高效便捷、诚信规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这一承诺。在过去的时间里不断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为广大高净值投资人群提供投资信息。继往开来,乐百贷将不忘初心,通过全体员工的不断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紧跟互联网技术变革,通过业务创新,为乐百贷的每一位用户实现财务自由。使命提供互联网+时代的,创建安全稳健的网络借贷信息撮合平台。愿景乐享收益,百年理财二、乐百贷基本情况平台背景:民营系收益范围:8.00-12.00%综合指数:0ICP备案号:京ICP备号限:1月-12月:不支持:不支持所在地区:东城区:无保障方式:无保障:无担保机构:无ICP经营许可证:京B2-是否是会员:否是否是避风港成员:否三、乐百贷费用管理费:无VIP费:无费:无转让费:无:无支付方式:无四、乐百贷高管李成才,董事总经理男,41岁,本科学历, 05.11工作单位:美国北京分公司 职务:大区经理 09.3工作单位:美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职务:光华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011.04工作单位:中航三星 职务:业务部负责人 14.10 工作单位:阳光人寿 职务:综部总监 2014.谢卫东,首席风控官男,46岁,本科学历,现任公司首席风控官。 1989.05— 2015.07 工作单位:农业银行,职务:高级风险合规经理 2015.08月加入乐百贷,现任职:首席风控官职务。 26年金融从业经验,一直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历任副科长、专职审议人、分行贷审会专家委员、高级风险合规经理等职务,具备高超的风险管理水平。五、乐百贷监管合规情况资金存管机构:无:京B2-六、乐百贷第三方评价1、第三方第三方机构评级得分综合指数02、是否是避风港平台乐百贷不是避风港平台七、乐百贷发展历程无十四、乐百贷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A座912室客服电话:010-公司电话:010-服务邮箱:《富勤金融》 精选五日,国资互联网金融平台累计成交额突破20亿元,累计交易总数达469,327笔,共计为资金出借人带来收益145,461,065元,为10,756个小微企业及个人解决了资金问题。紫金所总经理周洋表示:“作为江苏省为数不多的纯正国资背景互联网金融平台,紫金所从创立之初,就把守护资金出借人和小微企业的资金和数据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宗旨。自2014年成立以来,平台交易额从日突破5亿,日突破10亿,日突破15亿,到今天突破20亿,一步一个脚印的稳健发展,是紫金所团队在合规经营、风险管控、技术创新等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平台安全:落实监管规定,坚持合规经营互联网金融行业诞生之初,因其门槛低、出借收益高等特点,吸引了大批有资金增值需求的出借人,整个市场需求旺盛,一大批也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但巨大的市场潜力也同时吸引了一些不法分子借平台之名行之实,在市场上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对于合规经营和风险管控,周洋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基因,但金融是其根本属性。互联网技术降低了金融的门槛,让更多人享受到了创新带来的福利和便利,但金融行业先天的风险因素在互联网的快速推动下,也被迅速扩大化了。在针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还不够深入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依靠自身的风险管控体系和制度,为消费者把好关、看好门。”据悉,紫金所拥有一支有着丰富金融和互联网行业经验的管理团队,在**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凭借紫金投资集团多年来开展综合金融的行业经验,打造了一套多重防范的风险管控体系,从制度、流程、系统等方面全面保护资金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对于监管的力度加强,周洋表示:“自2016年下半年国务院公布了《》以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乱象得到了有效整治,市场秩序趋向正常化,对于紫金所这样的合规经营的平台,有效监管是好事,让我们看到市场上良币驱逐劣币的整体趋势。”据了解,紫金所已根据监管要求,有条不紊地落实资金、和风险教育等工作要求,预计在6月底紫金所的资金银行存管系统将正式上线。服务安全:创新金融服务、打造稳健收益紫金所产品团队创新开发了“五谷丰登”服务项目,该项目是根据真实借款项目制定的智能资金出借工具。资金出借人加入“五谷丰登”后,紫金所根据出借人的委托,对合作机构推荐的真实借款项目进行分散筛选,协助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客户、到期自动转让,为利随本清,到期还款。“五谷丰登”服务项目将资金出借人的资金自动分配到多个资产中去,在保证所有标的信息公开透明的同时,用技术手段帮助出借人实现出借资金的自动分散。真正做到“将鸡蛋放到不同的篮子里”,大幅度降低资金出借人的风险。同时,紫金所在资金安全、数据和信息安全、隐私保密等安全保障方面也采取了多管齐下的管理措施和严格的技术加密手段,全面保障资金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交易安全。对于紫金所未来的发展,周洋表示:“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受损严重、经营模式单一的行业现状,紫金所要稳中求新,不仅要为广大的资金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平台,更要建设一个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的金融生活生态圈,用创新的技术手段和良好的服务体验,让人们不再谈互联网金融“色变”,让互联网金融真正的普惠于民。”关于紫金所:紫金所,是由南京紫金凡太发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属于南京市金控平台—紫金投资集团旗下企业,日正式上线运营。紫金投资集团凭借其完善的金融产业链、雄厚的国有资本和**背景优势,为紫金所的业务开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持。紫金所一方面致力于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另一方面,为大众提供安全、收益稳定的金融服务。紫金所全部借款项目均真实可追溯。在成立初创期,紫金所就聘请了知名的德勤咨询公司,就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流程、风控体系、财务测算等,提供了国际标准的咨询建议;并组建了国内一流的互联网金融团队,团队成员来自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有摩根士丹利、花旗银行、平安集团、中信银行、南京银行、富登担保等,以及来自百度、腾讯等互联网领军企业。这样一个高起点的资本、人才组合,组成了国资互联网金融—紫金所。《富勤金融》 精选六点击上方“”可以订阅哦宜昌市九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章九九金融(www.99jinrong.com)全称宜昌市九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由宜昌市人民**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宜昌港务集团、中船重工集团第七一零研究所全资子公司---湖北纵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联合发起设立。九九金融致力于为有富余资金理财需求的投资人和具有融资需求的实体经济单位提供信息登记、信用调查、撮合交易、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九九金融结合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创新,联合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及金融领域众多优质的专业机构,将**基础建设项目融资、、、、小贷、委贷等业务,通过交易架构规划和标的设计,形成以“互联网+金融”为核心的、、三大模式投---、直融贷、转融贷,为投融资用户及广大机构搭建起安全高效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并依托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及强大的信息技术力量,优化金融、提升交易效率,有效增加居民的财产收入、实现财富稳健增值,,促进经济发展。公司秉承严谨的管理制度,注重员工个人能力,并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完善的知识培训和晋升发展空间。现公司面向全社会招贤纳士,热烈欢迎志同道合的有识之士加盟,共谋发展。拟招聘以下岗位:一、运营总监:(1名)(一)工作职责:1、负责平台整体运营工作,制定运营策略并组织执行;2、制定、完善网站平台的运营管理流程,对网站运营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3、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开发设计适合平台的相关产品、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和营销方案;4、组织及落实方案策划、网站优化及各类媒介合作方案制定等;5、统计、分析平台各类运营数据,提出改进方案,带领团队进行平台日常的维护、运营支撑工作;6、推动各项业务发展,提升运营效益,确保运营目标的实现;7、通过对用户体验和业务的分析,从而改进网络平台的产品和市场规划,实现公司既定目标;8、根据公司方针和部门需要,合理设置部门组织结构和岗位,优化工作流程,开发和培养员工能力;9、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及工作流程;10、对员工绩效进行管理,提升部门工作效率,提高员工满意度。运营管理培训、团队管理及人才梯队建设;11、公司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二)任职资格:1、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类似岗位丰富经验者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具备3年以上互联网金融公司运营管理工作经验,精通平台运营操作,良好的创新意识和互联网金融人脉资源;3、熟悉网站架构和执行流程,熟悉网站运营管理结构和流程,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及趋势;4、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团队管理能力,能够独立组建团队,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5、有丰富的网站运营策划和市场推广经验;熟悉网站运营及业务规则,项目规划经验,具备良好的执行能力;6、有互联网金融业务筹备创始的从业经历者优先;7、良好的团队合作力,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三)薪酬:25万/年,随业绩考核上下浮动。二、风险总监:(1名)(一)工作职责:1、负责公司体系研究和设计,风险管理制度办法、流程的制定及组织实施;2、负责协助总经理识别、评估、分析、报告、监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包括产品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项目风险等);3、对投融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开展全面风险评价,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结果负责;4、实施对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国家政策、行业状况和关联公司的跟踪研究,收集、整理、分析相关行业信息,出具专项风险研究报告,为业务开发方向、范围提供数据与策略支持,供公司领导经营决策;5、监督各业务部门对风控制度及流程的执行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风险化解,必要时向公司领导提交经营风险监测报告;6、负责建立企业风险数据库和跟踪档案;7、负责风控部门的日常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及审批流程,建设和发展优秀的风控团队;8、公司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二)任职资格:1、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类似岗位丰富经验者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金融、法律、审计、财会等相关专业优先;2、3年以上银行、信贷或P2P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经验,担任商业银行、信贷或P2P公司风险管理高层职务两年以上,亲自主持风险管理专业领域工作;3、熟悉国家信贷政策和法律法规,精通公司运营风险组合分析判断和评估,熟悉信贷过程和资产管理活动;4、善于沟通、沉着、冷静、头脑灵活、性格开朗、原则性强。(三)薪酬:25万/年,随风险考核上下浮动。三、投融资部主任:(1名)(一)工作职责:1、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投融资规划;2、调查、搜集、整理和筛选有关信息,储备投融资项目,建立公司项目信息库,为公司的投融资业务提供信息支持;3、负责组织对拟企业或项目进行调研、论证、评估企业或项目的市场价值;4、负责组织对或项目的设计,包括、投融资金规模、投融资结构及相关成本和风险预测等;5、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积极探索融资有效途径,办理借贷相关资料收集、材料编写及报批等工作;6、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与联系,确保融资的顺利进行;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宜。(二)任职资格:1、本科以上学历,有相类似岗位丰富经验者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经济管理、金融工程、财务等相关专业优先;2、有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或2年以上同行业类似管理岗位工作经历;3、熟悉金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国家行业、产业政策,具有丰富的信贷业务知识及实践经验;4、热爱金融事业,对事业有激情,有挑战高薪的愿景;5、具备较强的信贷分析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6、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带领团队克服困难完成经营目标的工作激情;7、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备一定客户资源及广泛人脉关系者优先考虑。(三)薪酬:20万/年,随业绩考核上下浮动。四、运营部主任:(1名)(一)工作职责:1、制定、计划运营部门的工作;2、运营部组织架构的搭建及管理制度的规划、拟定,包括营销推广、产品制定、日常运营等职能;3、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对在线投融资项目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4、了解贷端市场,根据贷端市场制定、完善、执行业务策略,梳理产品流程;5、理财端运营中心前后台操作管理、放款端运营中心前后台操作管理;6、公司的合作沟通,开发需求沟通,数据处理统计7、负责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情况的运行分析,并提交运营报告;8、规划和设计完善的客户服务业务模型,建立可以用于持续改善的客服业务流程和制度;9、客服模块管理工作:呼叫中心体系搭建、呼入呼出业务管理办法及流程设计;咨询、投诉服务管理体系及业务流程搭建;客服培训教案的编写及授课;呼叫业务数据统计汇报;业务工单处理统计管理;客户维护工作计划及落实;客户服务活动的策划及业务推动;10、构建公司产品结构体系,产品创新、维护、产品模型和盈利性分析,完成对产品制定、发布、结算的全过程;11、推动各项业务发展,提升运营效益,确保实现运营目标;12、公司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二)任职资格:1、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类似岗位丰富经验者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金融、营销、管理等专业优先;2、2年以上担保、小贷、银行、网贷类公司工作经验,2年以上网贷P2P平台运营管理经验;3、具有优秀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能力,善于沟通和演讲,有广泛的社会关系;4、对P2P模式有深入了解,可独立牵头设计业务运营模式,配合其他部门相关项目开展,对后续业务运营管理有较好的把握;5、 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该业务模式合规运行。(三)薪酬:15万/年,随业绩考核上下浮动。五、技术部主任:(1名)(一)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公司p2p网络平台的搭建、开发、维护、运营。具体为:1、管理公司技术部门的相关工作;2、负责公司平台的搭建、开发、日常维护及运营管理;3、从产品、UI设计、前端、后端、各种语言、架构师,对整个网络平台有进行全面维护与后期开发;4、公司的技术团队的梯队化建设及管理,包括他们的培养、业绩评估和激励等;5、负责协调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在技术上帮助实现市场调研、数据挖掘、数据整合等相关业务;6、把握公司的技术发展方向,对公司的发展在技术上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7、承担从业务向技术转换的桥梁作用,监督团队代码统一、书写规范,并对各业务模块开发、代码管理、项目上线等环节负责;8、负责项目技术文档编写及审核,制订项目开发计划;9、负责项目的架构设计及核心代码的编写,为项目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10、负责为工程师解决项目开发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升工程师的技术水平;11、负责管理技术团队,负责项目需求制定和项目工作分配与监督;12、公司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二)任职资格:1、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类似岗位丰富经验者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开发等相关专业优先;2、3年以上软件开发工作经验,有商业银行、信贷或P2P公司后台系统管理经验者优先,有专业软件开发公司从业经历者优先;3、善于沟通,能协调管理团队,原则性强;4、上班时间相对有大的弹性空间。(三)薪酬:12万/年,随风险考核上下浮动。六、财务部主任:(1名)(一)工作职责:1、管理公司资金运作及相关事宜,管理财务部门,协调相关关系;2、利用财务核算与会计管理原理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战略,并主持公司财务战略规划的制定;3、建立和完善财务部门,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监控体系,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4、制定公司资金运营计划,监督资金管理报告和预、决算;5、对所需要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成本计算,并提供最为经济的酬资方式;6、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审批公司重大资金流向;7、主持对重和经营活动的、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8、协调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二)任职资格: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审计、经济类专业,有相类似岗位丰富经验者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有会计中级以上职称,从事财务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融资及资本运作经验3、熟悉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财务制度和流程;4、熟悉税法政策、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5、具有较强的判断和决策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6、具有较强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三)薪酬:8万/年,随业绩考核上下浮动。七、综合部主任:(1名)(一)工作职责:1、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编制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2、传达总经办决议、决定、指示,必要的时候还要以纪要的形式传达下来,并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3、协助总经理掌握企业状况,定期的系统的向总经理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4、重要公文的审核、传递、督促与检查;5、负责保管公司的重要印章(行政章,董事/总经理印章等)和使用;6、职责范围内的程序文件的制定、执行、修改;7、统筹管理公司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监督后勤工作的执行,并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上传下达;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负责通讯、交通、招待、办公费用的审核和标准管理;负责各部门之间和领导之间的协调;负责公司总部的车辆调度;8、统筹负责档案文书管理;负责制定、完善档案文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做好保密工作;9、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以及会议决议的督办事项;负责会议场所的安排与布置;负责会议相关活动的安排;10、负责公司的接待工作及**关系、公共关系的建立、维护及保持;负责公司来访人员的接待;11、组织各部门定期进行绩效考核;12、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培训; 组织制订合理的人员招聘计划、培训制度、工资体系 ;1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稳定人心控制人员流动;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二)任职资格: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文秘、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优先,有相类似岗位丰富经验者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5年以上办公室工作经验或3年以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3、能够熟练运用操作各种办公设备;熟悉办公室相关流程,掌握各种公文处理流程以及各种常用公文的写作;4、有较强的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能力。(三)薪酬:8万/年,随业绩考核上下浮动。请各位应聘者将简历发送至*****具体面试时间另行通知。《富勤金融》 精选七《办法》中明确提出,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券商资管、、或;(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12月28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以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同时,《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防范平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方式及、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以下为暂行办法原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报送并登记;(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监督管理;(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规定的其他义务。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欺诈借款;(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线下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第十九条 [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 []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二十四条[业务暂停与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自行和解;(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第三十一条[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金额、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六)定期向省级人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第四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相关从业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批准设立的、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全国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第四十六条 [实施细则] 省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诚信 专业 透明携手招行 到期债权回购年化收益 11%—13%1—6个月 投资灵活《富勤金融》 精选八“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以及多种业态的中,如今监管政策偏紧,网贷向分散、小额的普惠金融发展的方向为主导。哪些因素才是发展的关键呢?其一:行业定位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定位,以此为中心展开及附属业务。根据国家监管政策,网贷行业作为金融信息平台中介,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金融信息撮合服务,并规定了多项硬性合规标准,成为衡量网贷平台合规度的标准之一。作为网贷行业知名企业的民信公司始终坚持发展普惠金融之路,于2016年完成了银行资金存管、ICP经营许可证等多项合规成果,自成立以来民信公司累计为50多万中小微企业和客户提供了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其二:风控团队打造一个高效、诚信、严谨、共赢的团队,对一个企业来说很重要,甚至关乎整个企业的生死命脉。对于网贷平台来说,有一个强悍的风控团队是平台长久发展的关键。民信公司拥有近百人规模的专业团队,中层以上员工80%均来自于银行体系,平均从事管理行业十余年,拥有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为投资人的资产保驾护航。其三:优质资产信息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决定因素还是的好坏,从中国网贷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初期网贷行业是以流量为核心的跑马圈地阶段,中后期则是以信息为核心的竞争阶段。随着监管趋紧,行业回归理性,核心的资产开发能力也将取代粗暴的流量猎取能力、虚假的品牌包装能力,引领行业进入新的竞争时代。民信公司今年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服务,助农贷服务直接面对广大的6.7亿农业人口,针对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的人群,满足其短期资金信息需求;供链贷服务主要是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客户,在有核心服务企业担保情况下为上下游客户提供的经营性借款信息服务;房押贷服务为申请人提供快速融资借款信息业务,民信公司创新服务吸引了大量的优质资产信息加入平台。风控团队、优质资产信息是网贷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除此以外,信息安全也是重要环节之一,民信专家认为,鉴于行业是建立在互联网的开放性、即时性基础之上,使得平台所面对的技术、安全及风控等问题的复杂程度更高,要求平台拥有更强的技术实力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民信公司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体系的搭建与运营,2016年获得了公安部核准颁发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认证,这是非银行机构参与测评的最高等级认证。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上,民信公司荣获得互联网金融典范企业奖,在6月举办的2017中国信息经济+大会上,民信公司荣获得互联网金融优秀风控企业和年度优秀金融创新服务奖两项大奖,这些荣誉都印证了社会各界对民信公司的高度认可。民信公司致力于打造诚信、透明、公平、高效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为出借人提供更多、更高效出借方式。《富勤金融》 精选九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正式版细则”)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李均锋介绍正式版细则在结构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样,仍包含了八章47条内容,各章标题也与征求意见稿的一样。此前,在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部门发布了。 细则正式版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1监管目标根据正式版细则,监管部门明确了网贷的发展目标是“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网贷监管的目标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2监管机构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部门是“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24日发布的细则正式版的起草部门则明确了是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四部委。正式版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并强调各机构应“坚持协同监管”:一工信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贷涉及的金融犯罪;网信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正式版细则首次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和“双负责”的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3监管原则正式版细则提出了网贷行业监管的三条总体原则:一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4P2P定位正式版细则提出要引导P2P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24日新闻发布会上流出的资料(下称会议资料)表明,监管机构认为“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存在、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5借款人:划定借款限额会议资料表明,正式版细则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万元。6出借人:增加条款正式版细则明确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解读:这条说明细则落地可能要求P2P出借人在出借前填写风险偏好调查问卷。7P2P业务范围正式版细则较征求意见稿“12条禁令”增加了“不得开展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会议资料显示,P2P也“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等高风险领域”,“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此前的12条禁令是: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8过渡期:12个月会议资料显示,正式版细则“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会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9监管层下一步工作会议资料表明,“《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附暂行办法和答记者问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或实现以、证券化资产、、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自行和解;(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第三十四条 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批准设立的、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 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二、?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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