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否也有房屋份额是同实际出资份额建

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 否 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土地公文库
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 否 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 否 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割房产一案。婚前肖家户口四人,肖父、肖母、肖男、肖妹,房屋面积110平方米,后肖母去世,肖妹出嫁,沈某入户并添一子,婚后增加房屋40平方米。后沈某与肖男离婚并抚养儿子。依政策沈女一人就享有4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对40平方米房屋,沈母子享有20平方米(子的份额由父母共同支付对价补偿)。现分割房屋,沈某有权依享有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在对价补偿超出部份房屋价值后取得起码40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但沈某不愿补偿超出部份的价值并自愿放弃一部份权利,只请求法院分割给她母子20平方米的房屋。法院尊重其处分权,判决支持了沈某的诉请。根据房地不可分原则,也意味着沈母子只享有该房屋范围下同面积的宅基地使用面积。该面积远远不够政策的40平方米。沈女如果要求政府增拨宅基地使用面积,政府是否应支持?笔者认为,虽然房地不可分,但两种权利是分离的,沈女有权增加宅基地面积。同时政府应当收回肖父、肖男因沈女放弃现时获得的超出应有标准的宅基地面积。该范围上的建筑应视为无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建筑。注释:[1]参见《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梁慧星主编,第65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农村房宅纠纷(法官的求教一)发表时间: 13:33:00阅读次数:731一对老夫妇,一个有农业户口,一个非农业户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此前他们生育有几个子女,子女又各自成家生育了小孩,现已是三代同堂,在这个大家庭中有的是农村户口,有的不是农村户口,但他们在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共同出资建房。两老人在前几年离婚了,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即对在该宅基地所建的房屋进行分割。问题:1.是不是只要是有共同出资建房,均有权对该房进行分割?2.是否还需考虑当年分得宅基地时是以几个人的名义申请获得的?没有在申请范围内的就没有权利进行分割吗?如果有权,那是否也就意味着其也享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什么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区别了?请同学们思考,写出处理意见!第10 / 12页
全文分12页阅读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能分吗?
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为了规避可能要开征的遗产税或者是防止离婚后房产被分割,一些夫妻往往会选择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房产证上只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一旦双方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司法案例,2010年10月,小明与小美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恋爱交往一年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结婚后第二年,两人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避免将来开征的遗产税,两人决定将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婚后随着夫妻生活逐渐归于平淡,两人在生活琐事、尤其是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各执己见、互不让步。2015年6月,小美发现了小明的婚外情行为,为此,双方大吵一场。小美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居住。2016年8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儿子归小美抚养;但是在房子的分割上,两人发生争执。小明认为,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只是为了规避遗产税才在房产证上只写了儿子的名字,要求对房产依法分割;小美认为,房子是双方赠与儿子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无权要求分割。对于两人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仙人球提示,根据目前大部分的司法判例,法院会支持小明的主张;双方争议的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的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未成年子女的名字,要看在产权登记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只根据产权登记情况,简单地认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产就归谁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确实是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房子应当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双方无权分割,并且房子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代为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是赠与房产,离婚时房子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本案例中,小美主张,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属于赠与行为,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赠与协议予以证明;同时,小明对赠与行为予以否认,因此,双方的真实意思无法判断是否是赠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认定赠与行为成立。由于两人的儿子,对于争议的房产,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因此,不能只根据房产证上的署名,简单地认定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在房产具体分割时,法院会考虑未成年子女没有实际出资这一因素,适当调整产权比例,一般夫妻双方各占35%-40%,未成年子女占20%-30%;未成年子女的份额,通常保留在房产中,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代为管理。
小仙建议,如果夫妻双方的真实目的,是为子女将来的利益考虑,确实要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最好签署一份赠与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小常识:房产证上写子女名字应当注意的问题
1.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房产。房产证上如果写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就意味着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是房产的共有人,如果父母处置房产,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是为了子女利益时,才能出售该房产。
2.房产证上写有成年子女的名字,虽然可以规避遗产税,但是如果只写子女名字,则子女就可以随意处置该房产,有权将房子卖掉或者自己决定将房产的产权赠与他人。因此,父母应当尽量避免在房产证上只写子女的名字,可以在房产证中约定父母与子女的产权比例,比如父母只占5%的产权,子女占95%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与子女属于房产的共有人,如果子女未经父母同意无法随意处置房产;同时未来计算遗产税只按照5%的份额计算,可以最大限度的少交可能要开征的遗产税。
法条检索:
1.《婚姻法》(日修正)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
12.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问题六巳有答复。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
问题六: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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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村里拆迀,嫁出去的女儿有没有资格享有赔偿款?这家人把亲情搬上了法庭,你怎么看.....
不可否认,在很多老一辈人心中,有个传统观念,那便是嫁出去的女儿是不能再来拿娘家的财产的,特别是房产,一般都是归儿子所有的,俗称“嫁出去的女儿等于泼出去的水”。
“嫁出去的女儿等于泼出去的水,她怎么还有资格来分房产?更何况当初建房的时候,她还是个小孩,没出过一分钱!”最近,家住杭州萧山的老陈被分割家产的案子搞得甚是心烦。
事情是这样的,老陈和李梅花(化名)原本是夫妻,家里经济条件不错,婚后有了一儿一女,令人羡慕。1994年,老陈为户主,李梅花和儿子、女儿作为共同建房申请人,在农村建了一幢三间三楼的房屋。前些年老陈家还办了两桩喜事儿,儿女陆续成了家。
本应是迎接幸福的晚年生活,然而近几年来,老陈和李梅花常因琐事而争执不断,还闹到离婚的地步。2016年,经调解不成,法院最终判决了双方离婚,之后李梅花便回娘家居住生活,女儿站在母亲李梅花这边。老陈则跟儿子小陈、儿媳妇生活在农村房里。
年初,老陈家的房子被纳入征迁范围。让老陈没想到的是,他妻子向法院起诉分割自建房,提出女儿也应有相应的份额。就这样,原本幸福的一家四口成了案件的当事各方。
案件中,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建房时未成年、未出资且已经出嫁的女儿是否还有享有农村房屋的财产份额?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朱俊律师为你解答!
谁才是案涉农村房屋的权利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因此,若老陈家的房产已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则可根据证书的内容判断具体的权利人。
但若还未办理,又该如何确定房屋权利人呢?(实际上,萧山农村大部分自建房至今都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结合《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可拥有一处宅基地,并经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后予以建房。也就是说,农村建房是以“户”为单位的,此时确定权利人,就要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或《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申请审批文件中明确的建房主体。在本案中,虽然老陈是户主,但是家庭成员还包括李梅花和儿子、女儿,且当初也是以四个人名义共同申请建房。因此,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应为老陈、李梅花、儿子和女儿四人共同共有。
建房时尚未成年、且未出资情况下
是否还享有房屋产权的份额?
房屋建造时,老陈家的女儿仅有5岁,结合基本生活常理,是不可能参与出资建造该房屋的。但未出资,并不代表女儿对该房产便无产权份额。这是因为,农村建房以户为单位申报,在确定一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村民人数为主要参考依据。因此,建房用地审批表上载明的主体,不论是否成年,均对该房屋享有产权份额。当然,若涉及房产分割时,应考虑出资、出力等因素。
已经出嫁的女儿
是否还有权予以分割房产?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暂且不论老陈所述的观念是否属于此处“习惯”,但可以明确的是,要适用习惯的前提便在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该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结合上文所述,很明显,已经出嫁的女儿本身便是农村房屋的权利人,因此,除非其明示放弃,否则,便享有该房产的权属份额。
这些年,涉及拆迁等经济因素的影响,类似于老陈家这样的家事纠纷越来越多的呈现在法庭上,昔日的至亲,如今对簿公堂,场面令人唏嘘。
都是一家人,亲情比钱财更重要!戳个大拇指,希望一家人和和气气解决好这件事!
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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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房屋拆迁,户主不是我,我出钱盖房~财产怎么分?_百度知道
房屋拆迁,户主不是我,我出钱盖房~财产怎么分?
老家有块地皮,父亲不在以后,所有人应该是我母亲和四个兄弟一起的,但是后来因为要盖房子要不然就收回地皮,于是我出了70%的钱,母亲出了30%的钱来盖这个房子~然后母亲把户主过户给我了,而且老家的村委会也承认了~ 现在的问题是房子拆迁了,这个户主肯定是有...
我有更好的答案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包括对宅基地的和房屋的补偿两部分,本人认为对宅基地的补偿,宅基地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但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实际受损方,可以主张征收补偿。而你们内部如果存在按份共同关系,而要计算分额,地皮应该由你的母亲先分得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由5个人分,即你母亲分得60%,其他人10%,至于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是给予房子的产权人的,如果你是产权人就是支付给你,但你和母亲又存在共同共有关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可。
有没有房产证?
如果有的话,拿房产证是唯一证明,拆迁之后得到的赔偿也应是房产证上的人;
如果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盖的房屋,那么这涉及到关于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权利人的确认问题。(这块我国法律规定不健全,不过有零散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条文,总结如下:)?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自住房屋的集体土地之一部分。根据一名集体组织成员只能占有一定面积的宅基地,且宅基地系无偿提供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建造房屋必然要占有土地,因此,农村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在确定权利人时,不能仅以谁出资建造作为房屋权利归属的唯一标准,排除宅基地使用人的权利。特别是在我国农村,申请人允许他人在自己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往往含有一定的合理期待,即建好的房屋应有其份额。而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虽然不能进入市场流通,但是其价值远远大于建造房屋本身所付出建筑材料和人工等费用,究其原因,就在于其中包含了土地价值。因此,在确认该类房屋的权属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把握:一、应当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权利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所列、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及该表所列、同样具备前述条件的成年家庭成员为集体土地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二、上述人员的出资情况可以作为确定产权份额的考虑因素;三、不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资人,不应确认为该集体土地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其出资一般可认定为赠与房屋所有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四、不能狭义地理解建房出资,为建房而付出劳务、旧宅拆除的建筑材料用于新房建造的,都可视为是一种出资行为;五、建房时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的权利确定,仍然按沪高法民一(2004)3号《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附:《解答》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于房屋拆迁时尚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在申请建造房屋时已满十六周岁的家庭成员,建房时已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可认定为共同所有权人。
以登记为准,房产是特别商品,就那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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