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单结欠总计结欠金额是什么意思思

结单结欠和户口结欠有什么分别?_百度知道
结单结欠和户口结欠有什么分别?
分别的意思是什么?最主要是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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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单结欠:帐单结算后共欠,结帐后所欠的款项。
一般是在信用卡欠单收到时,向持卡人说明须在结欠日期内还清所欠款项的术语。2、户口结欠:一般 户口 和 结欠 不放在一起说,指的是户主的欠款行为。
因此,户口结欠与结单结欠范畴同属于金融类,但所指是不同的。
采纳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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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中国银行信用卡5月账单结欠309.00元人民币,最小还款额31.00元人民币,最后还款日6月8
您的中国银行信用卡5月账单结欠309.00元人民币,最小还款额31.00元人民币,最后还款日6月8日,是什么意思?我还是搞不懂??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没有中国银行信用卡
最后还款是这笔资金的期限,最小还款31是最低还款31元。
你搞不懂什么 还款日 还是别的?
一共欠款309元,6月8日或是之前最少还给银行31元,也可以一次还清。
在6月8号之前你最少要还31元给中国银行,你信用卡透支了!或者可以去银行问一下或者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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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账单里的结欠金额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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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的账单负数代表溢缴款,也就是多存的,没有负号的代表欠款。
回答者:g***3 |
你好.你的信用卡额度为零,就是需要先存钱进去才能消费的.跟借记基本没区别,就是你那多个淘宝网上支付功能而已.
回答者:g***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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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明子德**有限公司与常*市鑫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常商终字第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明子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永镇大洋开发区福安工业城一期九栋。
法定代表人陈*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志忠,广*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鑫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益斌**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伯华,江*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明子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市鑫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明**公司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0)武前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志忠;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益斌、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公司与明**公司间曾长期发生业务往来,在往来中,双*间订立了多份名为购货合同实为承揽性质的合同,由**公司为明**公司加工生产各种规格的布料,业务往来中,明**公司的经办人一**公司业务员贺爱湘。日,**公司经与明**公司业务员贺爱湘对账,确认尚结欠**公司加工费元。该款后虽经**公司多次催收,明**公司未能支付。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供的其与明**公司订立的多份&购货合同&、对账单及原审法院对明**公司业务员贺爱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明**公司间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明**公司尚欠**公司加工费元,有**公司与明**公司负责该业务的业务员贺爱湘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为证,因而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款明**公司应予支付。至于**公司主张的利息,**公司与明**公司在订立的&购货合同&中均约定款项于货物验收合格后月结,因明**公司未能及时与**公司清结款项,现**公司向明**公司主张从对账之日起的逾期付款的利息,该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明**公司辩称已向**公司付清了所有的款项,此与事实不符,对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
由被告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公司加工费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82元,由被告明**有限公司负担。
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公司之间是买卖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因双方签订的是《购货合同》,而不是委托**公司加工货物、完成工作。上诉人支*的是货款而不是报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自2007年到2009年共向**公司支付货款元,已付清全部货款。**公司主张上诉人欠其货款,应*提供交货凭证。而在原审中**公司未提供任何送货凭证。上诉人与**公司从未对过帐。**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对帐单是其私自与贺爱湘签订的。并没有与上诉人公*核对过帐目。贺爱湘只是一个业务员,没有对帐的权利,且其对上诉人付款的情况不清楚。**公司故意绕开上诉人的财务人员,其取得的对帐单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上诉对帐单也自相矛盾。对帐单称,截止2008年11月,&贵司欠货款为:元___&,&贵司累计欠我司元&,扣除贵司四月付款30万元,贵司还欠款元&。事实上,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上诉人还分四次支付了元,而这四笔付款在对帐单上没有任何体现,同时,该对帐单未能体现日**公司承诺的赔款30000元。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对帐单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贺爱湘是明**公司**公司整个业务的经办人,他对双方的所有往来和欠款都是清楚的。上诉人明**公司所称的2008年11月之后的三笔付款,贺*湘均明确是2008年11月以前双方业务的应付款。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公司与明**公司长期发生业务往来,其间双方签订了多份供货合同,由**公司按照明**公司的要求供应各种规格的布料。明**公司的业务经办人一直为贺爱湘。日,**公司经与明**公司业务员贺爱湘对账,并由**公司制作了&对帐单&。该&对帐单&载明:截止2008年11月,贵司欠货款为元。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发货数量及金额(共计10笔---)总计货款元。2009年3月至2009年5月发货数量及金额(共计14笔---)总计货款元。以上贵司累计欠我司货款为元,扣除贵司四月付款30万元,贵司还欠款元。贺爱湘在该&对帐单&上签署了&经核对,做货数量及金额准确,明*德贺爱湘&的字样。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明**公司自2007年7月至2009年4月,共向**公司支付了款项元(包括2008年3月的**公司赔款3万元)。其中2008年11月后,于日支付了279759元,日支付了元,日支付了39万元,2009年4月分两次支付了30万元。
日,原审法院向贺爱湘调查本案的相关事实。贺爱湘陈述:其本人系明**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原材料的采购。与**公司之间的所有业务均由其经办。其经办的业务均由其负责对帐。日的对帐单上,欠**公司是截止至对帐时的欠款。而12月3日支付的279759元,日支付的元,日支付的39万元这三笔款项是支付的、10三个月的货款**公司内部的&付款申请书&可以表明这一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明**公司结欠**公司的货款金额是多少?
本院认为,**公司系按照明**公司的要求为其承揽布料,双*之间合同关系属于承揽合同性质。从双方发生业务的过程来看,贺*湘一直作为明**公司的业务经办人与**公司联系工作。贺爱湘向**公司采购布料、支*货款、以及双方对帐的行为均属于代理**公司的职务行为。理应由明**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从日对帐单的内容来看,反映了2008年11月前的欠款情况以及此后的供货欠款情况两个部分。双方有争议的三笔付款虽系2008年11月后支付,但贺爱湘证明了所付系2008年11月前业务上的欠款。故对帐单上确定的欠款金额成立。明**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该对帐单数据有误的情况下,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2元,由上诉人明**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磊
审& 判& 员&&&&& 沈 秋 云
代理审判员&&&&& 郑&&& 仪
书& 记& 员&&&&& 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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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星期二 00: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0)常商终字第49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标&&&&&&的: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擅长:案例:0个 代理方:被告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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