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里有个养殖户无息贷款以前用土地贷款去养殖,结果搞亏了无力偿还,法院拍卖他的集体土地算不算国有土地?

1997年土地承包后.无分到土地者.现在村里的土地卖了很多,等下轮分地可能已经无一亩土 地了--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1997年土地承包后.无分到土地者.现在村里的土地卖了很多,等下轮分地可能已经无一亩土 地了
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承包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商: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他们进行生产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为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按照他们的承包方式不同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又称为乙方。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河北 保定|解答问题:3306条
这是目前不能解决的这是政策不是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咨询
请问律师,我第二轮承包土地没有得到,因为村里没有通知,但我有第一轮的承包土地证,现在我想索要我的土地承包权,到乡上反映没有要回,我应该到哪里寻求帮助?
乡里有书面的处理决定书吗?如果有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吕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个关于我的一个案子,我从99年村里分了一块土地,是新增人口的土地,有村里的承包合同,和确权证,并且2014年又一次新发了土地承包合同和确权证,但是从分地的那年被我村里的村霸占着栽树,一直没给,2005年我起诉了他,但是他本事很大,被他找关系化解,最后何解告终,村霸伪造(手写)2分合同和证明,说我的合同和确权证无效,2014年,又重新发了土地合同和确权证后,我去要地,村霸却把我告让法庭,说国家给我的正当手续无效,一审驳回他的上诉,他不服又让诉到潍坊中院,从6月1日到现在近6个月了,一直拖着没有信息,法院为什么能拖着,请问吕律师,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才好,我能把村霸的树苗清理了吗?
司法解决需要一定时间,现在没解决不一定和您想象的那样。案件比较复杂建议您来我们办公室当面咨询。相信法律会还您公正。
个人与集体土地纠纷,我是农民,在2013年我有8亩土地被村里征收回去开挖成鱼塘然后又承包给个人,现在我向村里要土地费,村里一直说没有,还说在处理呢?请问我起诉村里要回我的土地钱吗?
你好,村里是不能征收的,如果集体决定将土地整合后对外转让使用权的,可以要求依照约定的标准发放占有使用费用。并且对外转让集体的手续要求严格的。可以直接到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级政府反映
关注此问题的人还看了
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律师回复
许善明律师 最近回复:
王来贵律师 最近回复:
隋新律师 最近回复: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906律师在线
1895今日解答红网 - 百姓呼声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无法无天
| 市州直达(-------------) |
&即时滚动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无法无天
老李头1953 发表于 &10:09:04『标签:&->&』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无法无天  -----我请人民当法官  今天我向全国人民提交我的控诉状。岳阳市盛业新型建材厂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拍卖。请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和律师界的仁人组成“人民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公平审理,看看谁在无法无天!请全国人民口诛笔伐,声讨司法腐败,找出其总后台,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受到法律保护。让施暴者真正受到法律惩处。  下面就是我血和泪的控诉。  控诉人:岳阳市盛业新型建材厂,住所:岳阳市冷水铺花果畈村。  法定代表人:李武雄,电话:(以下简称盛业)  被控诉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阳中院)  被控诉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付胜芳  今天我向庄严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控诉状,我以字字血、声声泪,控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年前知法违法、违法执法、违法拍卖带给我的苦难:  2009年,我同案外人岳阳市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金波(以下简称张金波)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三年(日—日),且约定合同期满继续优先租赁,本合同约定甲方张金波向乙方提供一栋办公楼给乙方作生活办公使用,提供3-4亩土地供乙方作生产场地。签订合同时,甲方张金波向乙方提了岳阳市国用(号国土证,权证合法有效,乙方的《厂房租赁合同》理当合法有效,乙方依据有效合同在合同标的物,即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进行巨额投资的合法权益,理当受到法律保护,我先后投资290多万元,自建厂房900多平方米,平整硬化场地20多亩,于2009年底投入生产,到2010年5月,我厂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在我市同行业居领先地位,是湖南省认证企业。日产量达到10万块免烧环保砖的生产规模,产品十分畅销,每月生产利润达到30万元。如果正常生产秩序不被违法拍卖打乱,完全可以回收投资和盈利,当时我可以说是事业有成,春风得意。可是,就在这时,祸从天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将张金波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拍卖给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使我厂被迫停产至今,已有五年多的时间。现在我是一无所有,倾家荡产。自2011年起,我一直都在向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申诉上访,成了100%的申诉上访专业户,每一次申诉上访得到的都是从骨子里浸出来的漠视和欺骗。我恨机关的官僚作风,恨司法机关的腐败,恨执法者的胡作非为、巧取豪夺。  五年来,我过着地狱一般的生活,现在的我,已是白发苍苍、疾病缠身,风烛残年,我对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完全失去了信任,我已经看不到任何希望,就在我完全绝望的时候,是党的十八大一系列强化依法治国的有力措施,是立案登记制,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意见》,使我又看到了一线希望。  今天我再一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控诉如下:控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拍卖在以下四个方面违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和其他物权,应当在十五日前公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公告,只过了八天,日将张金波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拍卖给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其拍卖程序违法已是铁的事实,付胜芳法官违反法律程序违法拍卖,就是为了徇私枉法,因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就是为了对政府的权力以程序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特权胡作非为、巧取豪夺、危害一方,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窃珠者诛,窃国者候,防统治者随心所欲和逍遥法外的虚伪法治。官府恶政和官僚腐败对人民的危害远甚于刑事犯罪。  在本案拍卖程序违法铁的事实面前,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民法官,必须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拍卖开始前,案外人对被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撤回拍卖委托书。  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付胜芳和曹明法官来我厂张贴拍卖公告时,我厂正在生产,叉车、装载车穿梭般来回奔跑,占地20多亩的货场上堆放着100多万块多孔砖,4辆大卡车排在货场上装多孔砖发往“岳阳帝苑”房地产开发工地。当时我向他们提出:我建了这么多厂房要求补偿,在签字的时候,我发现问话笔录上没有写上我的诉求,于是我在签字的时候就补上我的诉求,我的签字是:我投资巨大,请考虑我的搬迁困难和补偿。退一万步讲,即使由于我们不懂物权法,没有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付胜芳作为执行局副局长,是专业的执行法官,看到张金波抵押的土地上新增了这么大的一个企业,新增了这么多建筑物,也应该主动依照物权法第二百条将新增的建筑物一并纳入拍卖。在拍卖前,我多次到法院执行局分别向付胜芳和曹明法官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将我在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纳入拍卖,他们分别答复我:我只能向张金波主张我的权利。在我明明是新增建筑物实际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主体完全适格的情形下,付胜芳和曹明法官以我提出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为由,多次驳回我的执行异议。于日将张金波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拍卖给了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通过评估机构,将我在该建设用地上新增建筑物评估作价,一并纳入拍卖,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单独拍卖张金波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使我在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失去了土地使用权,成了空中楼阁,造成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主体的局面,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条。  四、合同具有相对性,法院拍卖时不能主动引用我同张金波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第四条要求我无偿搬迁,即便拍卖,法院也只能通过向张金波交涉,要求其主动启动法定程序,先解决合同纠纷后再行拍卖。  本人与张金波存在合同纠纷如下:  本人与张金波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是作为甲方的张金波提供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时,我作为乙方向甲方提出两个问题:  1、我投资200多万元只租三年,我的投资收不回来。  2、只租3-4亩地,面积太小了,我办不了厂。  当时甲方的答复是:这个地方太偏僻了,土地卖不出去,我们自己又不搞开发,合同期满你可以继续租赁,不加你的租金,如果真的有人要买这块土地,对你我都是求之不得的好事,到时候你拿了搬迁费,又可以继续办厂,你亏不了。同时还明确答复我,我这里的土地你需要多少用多少 ,也不加你的租金,当时我觉得老板很好说话,也不好意思再提出来修改合同条款就在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了字。作为乙方完全有理由相信:可以长时间地续租下去,即使搬迁,也能获得搬迁补偿。  还有11户租赁了张金波的厂房,都是使用甲方提供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除了租金和租赁日期不同外,其余合同条款与我签订的合同条款一字不差,都有本合同第四条“无条件搬迁具实结算”这一条款。以上11户只租赁了甲方的厂房作仓库和小作坊,搬迁都很容易,规模小的得到了3万元以上的搬迁补偿,规模大点的得到了30万元以上的搬迁补偿,11户总共得到了160万元的搬迁补偿,都是在搬迁补偿款到位具实结算,并且签订了搬迁协议后才搬迁的。  事实证明,本合同第四条无条件搬迁不是无偿搬迁,而是要在搬迁补偿款到位、具实结算后才能搬迁。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由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合同第四条无条件搬迁和具实结算,应当解释为无条件搬迁不是无偿搬迁,并且必须在搬迁补偿款到位和具实结算以后才能终止合同。  以上11户都得到了搬迁补偿,唯独我厂是租用土地自己建房办厂,而且是投资和生产规模最大的企业,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具实结算。  以上事实证明,是由于甲方张金波违约,导致乙方与甲方至今没解决合同纠纷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作为乙方在合同签订以后,用一年多的时间,耗资290多万元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办厂,作为甲方对此不可能不知情,而甲方一直未告知乙方此土地和房产已被法院查封进入司法执行程序,随时都有被法院拍卖的重要事实,正是甲方故意隐瞒了妨害乙方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事实,使乙方回收投资和盈利的目的完全落空,造成了乙方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事实证明,乙方与甲方存在合同纠纷,而且至今都没有解决合同纠纷和解除合同。  在张金波没有依法与我解决合同纠纷和终止合同,没有将我在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评估作价一并纳入拍卖的情形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没有依法撤回拍卖委托书,反而在公告八天后就将其拍卖,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五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条,违反了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典型的知法违法、有法不依、违法执法,是明目张胆的违法拍卖和巧取豪夺,其违法性质和违法情节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强烈要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付胜芳法官的法律责任。付胜芳在办案的过程中,如此欺上瞒下的违法拍卖,如此显失公平的在合同纠纷上袒护张金波,如此胆大妄为,公然知法违法、违法拍卖,这里面有不可告人的钱权交易,这是一起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侵吞国有资产7866万元的假拍卖,具体事实如下:  1、五年前花果畈村远离城区,不通交通车,这里的土地没有房地产开发价值,当时在张金波被拍卖的土地同一地段的花果畈村有大量的土地可以征收,最高价也只有3万元/亩,而且90%都是净地没有房产,2010年以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将张金波位于花果畈村二宗2319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拍卖,均因没有房地产开发价值,没有开发商参与拍卖而流拍。仅仅过了10个月,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以纳税人的钱买地,看都不到现场去看一眼,就拍出了8600万元的天价。  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实际付拍卖款8600万元,佣金150万元,11户补偿款160万元,共计付款8910万元。而当时在张金波被拍卖的土地同一地段,以最高价3万元/亩征收花果畈村与张金波同等面积的土地231920平方米土地只需付款1044万元,多付给张金波的7866万元国有资金,分别进入了个人的腰包。  2、经过五年的发展,岳阳市城区建设已靠近花果畈村,花果畈村的土地在不断升值,2016年2月,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张金波被拍卖的土地同一地段征收花果畈村89亩土地,也只有56000元/亩,即使按现在的价格征收张金波同等面积的土地,也只需要付款1948万元(国土证红线内为征收89亩土地的国土资料),俗话说:三个铜钱买烧饼,也要看厚薄,如果是私人买东西,在同等质和量的情况下,肯定是买最便宜的。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失职造成国家7866万元的损失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刘副庭长,接访我的时候也承认了张金波的土地在2010年以前两次流拍的情况。省高院的法官只要认真看一下我提供的国土资料,打电话核实张金波土地两次流拍和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2月征收89亩土地是不是56000元/亩,然后将此线索移交省检察院,我相信一定能够查出惊天大案。  3、岳阳的开发商靠的是从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买地开发房地产,借给他们十个胆,也不敢同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真正举牌竞价,而且把一个10个月前他们都不参与拍卖的毫无开发价值而两次流拍了的土地竞拍到8600万元的天价,可以肯定,这是一起官商勾结、共同围标的假拍卖。  4、付胜芳法官如果依法办案,必须依法请评估机构将我在张金波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900多平方米的厂房和20多亩平整硬化的场地等不动产评估作价一并纳拍卖。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院判决,依法解决合同纠纷和解除合同关系以后再行拍卖,如果不能迅速解决合同纠纷和搬迁补偿问题,导致拍卖不能如期进行,这样其整个假拍卖,侵吞国有资产7866万元的计划就会全部落空,在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张金波唯一的办法就是不惜一切代价打通付胜芳法官这个关节,付胜芳法官如果坚持依法办案,张金波是无论如何都越不过付胜芳法官这一关的,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张金波竟然轻而易举地越过了付胜芳法官这一关,于公告八天后,将其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违法拍给了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这就是付胜芳法官欺上瞒下、知法违法、违法执法、违法拍卖的真正原因。  5、违法拍卖以后,付胜芳法官为了推卸其违法拍卖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百般的狡辩,付胜芳法官与张金波串通一气,坚持《厂房租赁合同》第四条无条件搬迁就是无偿搬迁,在我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款的情形下,法院再次勒令我日前无偿搬迁,否则就要强制拆除,至于无条件搬是不是无偿搬迁,我在本控诉书第四条已写得很清楚了,谁是谁非,是谁在违法,请省高院法官依法裁决。  退一万步讲,无条件搬迁是不是无偿搬迁,是我与张金波的合同纠纷,未经法院判决,付胜芳身为法官,不能一屁股和张金波坐在一起,一口咬定无条件搬迁就是无偿搬迁,在这里我要提醒付胜芳法官以下三点:  ① 你坐错了地方,与你的法官身份不符。  ② 我与张金波的合同纠纷没有进入法律程序,你没有当上本案审判长前,你没有资格说这个话,也不应该有法律效力。  ③ 你没有这个权力直接把《厂房租赁合同》第四条无条件搬迁就是无偿搬迁作为你违法拍卖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日,付胜芳和石峰法官把我叫到执行局会议室,石峰搬来厚厚的几本法律书,说我自建的厂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是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作价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拍卖。我与他们据理力争,你们手里没有规划部门的违章建筑认定书和处罚通知书,即使是法院也没有权力直接认定我厂是违章建筑。从上午九点一直争到中午十二点下班,他们手里有强权,争论的结果是可想而知,其实这是怎么回事,付胜芳和石峰作为法官,其心里应该是非常清楚的。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是法律的生命。  作为人民的法官,只有公正了,才能明明白白的断案,清清白白的做人。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法官也向我提出过这个问题,你自建的厂房有房产证吗?我说:我是租赁的土地,没有国土证,不可能有房产证,她见我非常着急的继续申辩,她非常和气地说:你不要着急,我明白了,中小型企业,绝大部分都是租赁土地办厂,厂房都没有房产证,这不是一个问题,在这里我要感谢王法官,感谢她的公正与明白。  只要一拨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语音回答是:这里是全国文明单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知法违法、违法执法、违法拍卖、胡作非为、巧取豪夺,有错不纠、知错不改、百般狡辩,让老百姓状告无门,无处伸冤的人民法院,竟然是全国文明法院,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谁不想遵纪守法办自己的企业?  谁不想把问题解决在岳阳?  谁愿意背井离乡上访?  谁愿意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谁愿意当申诉上访专业户?  五年来,我到岳阳市委、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检察院上访过无数次,寄过无数的申诉上访的材料,都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也没有作用,后来我干脆不去了,我一不会闹访,二又不会缠访,象我这样上访,我感到要在岳阳解决问题比登天还难。  申诉上访五年,所有的申诉上访接待,除了漠视和欺骗外,什么结果也没有,到信访局,你这个涉诉涉法,我们不受理,在我厂断水断电停产以前,付胜芳和曹明法官,每天都逼我无偿搬迁,每月都要把我叫到执行局会议室开会批斗几次,停产以后,我就再也见不到他们了,进了立案庭,还要接待员打电话,要他们同意才能进去,不同意就不能进去,他们大部时间是在外面办案,要不就是案子执行完毕,我不是当事人,不肯见我。  我多次在法院信访接待日上访。  张岳军副院长的答复是,你的材料写得很清楚、很到位,你放心,我回去后决不允许他们乱来,后来再找他就很难了,但是我记住了他,也感谢他,我感觉到他有正义感,但是在违法办案是正常,不违法办案是不正常的司法环境下,他能做到的也只有这些了。  袁副院长的答复是:你的材料写得再好,你就是喊破天,不是你说有冤就有冤,面对这位党外的副院长,我说得再多又有什么作用呢?  日杨丰庭长的答复是:法院当时没把你厂房和资产一并作价拍卖是对立,你的厂子还在,以后谁拆你的房子,谁要你搬迁,你找谁要钱,可惜的是口说无凭啊!  日,岳阳市检察院的领导收了我的信访材料,说要研究后决定是否进行司法监督,我问他我怎么跟你联系,他给了我一个永远没有人接的电话号码,全国人民可以在工作日内每天拨打四次这个电话,连续打三个月,只要有人接了一次电话,就可以说我是在撒谎。  我找张金波的答复是:日以后土地就不是我的了,你找我有什么用?  我找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他们拿出拍卖法律文书对我说:“我们没有错,要错也是中级法院错了,你去找中级法院。”他们把我这个皮球踢来踢去,一踢就是五年。  基于以上事实,控诉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交控诉状,请求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支持控诉人的控诉与请求,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保障控诉人的合法权益,输要让我心服口服,死要让我死得明明白白。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诉人:李武雄  日
网友33:回复网友第1楼哪位律师朋友们来给他断断案&15:46:33时刻网友9:回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无法无天第2楼政府黑,&19:49:15岳阳中院办公室:关于对岳阳市盛业新型建材厂负责人李武雄发帖的回复第3楼  关于对岳阳市盛业新型建材厂负责人李武雄发帖的回复  一、关于本院依法拍卖岳阳市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土地、房产的过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桥头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阳市汇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美公司)、张金波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汇美公司所属的位于岳阳市冷水铺花果畈村的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面房产和附属设施时,本院司法技术室委托岳阳正阳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岳阳方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汇美公司的182000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为6319.41万元;委托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经典评估公司对总建筑面积为41926.47平方米的11栋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367.52万元;委托岳阳三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附属设施水泥道路、水泥地坪、挡土墙、围墙、下水道、生活及工业用水管道、供电线路及设施、烟囱、伞形水塔、绿化等进行评估,评估价为675.2103万元。上述资产评估价共计为:万元。(上述评估资产不包括建材厂的添附设施)  日本院司法技术室依法委托湖南金格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晟扬拍卖有限公司、岳阳昌廉拍卖有限公司、岳阳鑫城拍卖有限公司共四家拍卖公司拍卖上述资产,四家拍卖公司于日、日分别在《岳阳晚报》《长江信息报》《三湘都市报》及相关网站发布了《拍卖公告》,因标的存在的一些显性瑕疵以及价格因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致使第一、二次拍卖流拍。日,四家拍卖公司在《长江信息报》及相关网站上发布第三次拍卖公告,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对上述标的依法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此次拍卖共有3位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最终该标的由竞买人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以拍卖保留价8600万元竞得。日,本院裁定上述土地及地面房产和附属设施财产权归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所有。  二、关于该拍卖土地上的租赁人岳阳市盛业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所提异议的审查情况。 日,汇美公司与建材厂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汇美公司的一栋两层房子和旁边的一排平房租给建材厂使用,年租金16000元,租期三年,自日至日;建材厂需要对厂房内部进行装修改造,须经汇美公司同意,今后撤走时,装修的不动产一概不能拆除;租赁期两年后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拆迁或银行要求处置时,需建材厂搬迁,汇美公司提前三个月通知建材厂,建材厂应无条件搬出,并按时结算,终止合同;结清费用后,建材厂按汇美公司的规定期限离场。 日,本院在现场张贴公告明确:“请各租赁户按合同约定自行终止租赁关系,并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搬迁完毕”。同日,本院与各租赁户作了调查笔录就此进行了告知,建材厂主要负责人李武雄在调查笔录上陈述,该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租的短期合同,不影响搬迁,只是暂时没有找到地方,并在该调查笔录上签名时签署意见:“以上情况我已知道,请尽量照顾一下我们的困难”。  日,岳阳市政府授权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将市土地储备中心竞得上述土地的一部分进行王家河综合治理工程安置房开发建设。日,建材厂李武雄向本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提出“恳请人民法院责令相关拆迁申请人对执行异议申请人进行合理拆迁安置补偿”的要求,理由是其为善意承租人,租赁权及新增建筑物的物权应受保护。本院于 日对其书面回函认为:第一,自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竞得汇美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冷水铺花果畈村的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面房产和附属设施后,建材厂与汇美公司、张金波续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汇美公司、张金波无权用岳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财产与建材厂续行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建材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具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主体条件。汇美公司、张金波与银行和信用社系列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建材厂及所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汇美公司、张金波与银行和信用社系列案件执行的问题。第三,本院没有权利和义务责令相关拆迁申请人对执行异议申请人进行合理拆迁安置补偿。  随后李武雄向岳阳市纪委和本院院长申请监督执行并要求本院纠正违法执法行为,并督促赔偿经济损失290万元。日,本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协调未果,同年8月3日本院执行裁判庭会同执行法官共同召集李武雄等有关当事人再次召监督听证会,在会上就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回复:一是本院的执行程序到位,不存在执行枉法行为;二是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在土地抵押查封之后,新增建筑并未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为了生产搭建的附属物是实行合同的需要,是违法建筑,不享用物权;三是租赁是用益物权,补偿的对象是财产的所有权人,租赁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四是2009年建材厂和汇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银行处置资产时建材厂应无条件搬迁。  建材厂负责人李武雄在网上发帖后,本院又于日再次接待李武雄,听取意见,对其提的问题再次进行释明,其异议本院已多次审查答复。  感谢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理解与支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12:00:47这是第1 - 3条评论,共有3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代表必填项目<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为了能在百姓呼声进行正常的投诉和互动,请先,没有注册的请先!扫一扫,关注红网《百姓呼声》官方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里修路占用土地协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