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货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他老婆不知道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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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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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基本介绍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内容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六五普法实用版本)》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作者简介
刘凝,律师,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公益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律师在近30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过上千件重大疑难案件,出版了百余种普法书籍并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先后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普法模范、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律师行业先进典型和北京律师公益之星。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图书目录
第一章民间借贷的主体   第一节民间借贷的概念   1.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第二节出借人的认定   2.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借条持有人名字不一致,如何认定出借人?   3.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姓名的,如何认定出借人?   第三节借款人的认定   4.仅有银行汇款凭证而没有借条的,如何认定借款人?   5.借款人未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的,如何认定实际借款人?   6.在借条的非正常位置签名的,其身份如何认定?   7.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的债务主体如何认定?   8.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的,其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9.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还款承诺书上签名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10.合伙负责人在借条上签字的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合伙债务?   11.个人借款却加盖企业印鉴的,如何认定借款人?   12.村干部对外借款的,借款人是个人还是村委会?   13.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   14.间歇性精神病人对外借款,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15.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节保证人的认定   16.在借据上未明确以担保人名义签字的,如何认定其身份?   17.丈夫明知妻子代签担保协议的,如何认定保证人?   第二章法律关系的认定   18.合伙人之间的借贷所引发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纠纷?   19.如何认定借款还是合伙投资款?   20.因货款结欠而出具借条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   21.因房屋转让款结欠而签订借款协议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2.汇款人主张失误汇款,收款人主张借款的,应如何处理?   23.汇款人先以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后变更为要求收款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应如何处理?   24.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赠与?   第三章民间借贷的成立、生效和效力   第一节民间借贷的成立   25.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协议,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26.出借人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27.以汇款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   28.以收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   29.以欠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   第二节民间借贷的生效   30.实际交付是否是借贷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31.借款向担保人交付的,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   32.借款向第三人交付的,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   33.借贷协议对还款条款约定附有条件,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影响该条款的生效?   第三节民间借贷的效力   34.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效力如何认定?   35.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36.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是否有效?   37.如何认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款效力?   38.如何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   ……   第四章借贷事实   第五章借款利息   第六章民间借贷的担保   第七章刑民交叉借贷及其有关常见犯罪   第八章其他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民间借贷易生纠纷 两个担保人担保责任或不同-中新网
民间借贷易生纠纷 两个担保人担保责任或不同
  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出借人也越来越谨慎。立借条,摁手印,还不够,那就再找上一两个担保人吧。
  万一借款人还不上,还有担保人这个稳妥的后备。但是,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知识,我们以前倒确实说得不多。
  昨天,江干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两个有意思的问题: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是否一定会被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同样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的两个人,为何一人被判决承担保证责任,而另外一人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今天我们来详细说一说。
  简单的借款事实
  这是一个为期一个月的短期借款,范先生章先生把备案做得很足。
  日,范先生向章先生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30天,约定于日前还清,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有借条为据。
  同时,双方还找了吴、王二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不过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后,不想出现的局面还是出现了,范先生钱还不出来。
  章先生多次催讨,忍无可忍,过了2年,直到今年4月8日起诉至法院。第一要范先生还钱,付利息。第二,如果范还不出来,那么作为担保人的吴和王,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这个钱要他们来还。
  两个担保人不同担保责任
  范眼看着是真正还不上了。这时候,面临这笔可能降临到自己头上的债务,吴和王展开了辩论。
  王说,我当时做担保的时候,并没有和出借人章先生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保证期间为日至日;现在保证期间已过,我的担保责任就已经消灭,我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了。
  吴说,哎,悔当初啊,当初还是我介绍范向章借钱的,后来范还不出来,我觉得蛮对不起章的,就在日与章先生签订协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有关担保的一些法理
  担保法里面有几条主要规定,平时可能会碰到。
  首先,担保人可以与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书面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在此期间内,担保人都要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就像一开始王和吴没有在借条上注明担保期间,那么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正如王先生在庭上辩称的那样,他们的债务到期是日,那么他的担保期间就到日。也就是说,如果在这6个月里,出借人起诉的话,王先生也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可是,出借人今年才起诉,那么王先生早就过了保证期间,就没有责任了。
  而对于吴先生来说,他今年4月1日重新与出借人签订协议,如果还是没约定时间的话,那么也是6个月,而出借人在一周之后就起诉了。所以,吴就要承担担保责任了。
  最后,法院判决,范要归还30万再加利息14.58万元。王先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而吴先生,范还不够的部分,统统由他来承担。
  所以,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找人担保时要注意担保期间,以防“过期”无效;二是不要给人轻易担保。(辛成 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
【编辑:朱峰】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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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及其配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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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年5月,陈某与胡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胡某向陈某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从2014年5月起至2016年5月止,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8%计付。前述合同签订后,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胡某交付借款3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胡某没有按期清偿债务,2016年8月,胡某、郭某向陈某出具《还款计划》,胡某承诺就300万元本金进行分期还款,每期还款20万元,共计15期,同时郭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名并确认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在该《还款计划》上签名认可分期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出具后,胡某没有依约向陈某还款,陈某一怒之下将胡某、郭某、郭某妻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胡某立即还清所有的本息,要求郭某、郭某妻子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讲法由于胡某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什么争议,在此我们不再详述,我们重点分析一下本案中的保证人郭某及其配偶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首先,我们知道保证人郭某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也没有另外与陈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主债权进行担保,仅仅是在《还款计划》上签名并确认承担保证责任,这情况下,保证人郭某是否需要保证责任呢?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呢?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哪些呢?律师分析后认为:保证人郭某在借款人胡某向出借人陈某出具的《还款计划》上写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名,表明其对胡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是清楚的,因此,尽管其没有另外签订担保合同对主债权提供保证担保责任,也已经构成对主债权的有效担保。由于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本案中,郭某并没有在《还款计划》中明确其提供的哪种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郭某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说,一般保证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在债权人已向债务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追收,并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不到财产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却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选择不追诉债务人而直接追诉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比一般保证人的更重。另外,我们可以看到,《借款合同》有约定利息,《还款计划》中却没有提到利息,因此,郭某只需要就本金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可,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利息。其次,我们了解到郭某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已经结婚,郭某所需承担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呢?其妻子是否需要与郭某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呢?律师分析后认为,郭某的妻子不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某的妻子并未在《还款计划》中以担保人名义签名,债权人陈某也未能举证证明郭某妻子对郭某为胡某进行担保一事同意或知情,应当认定郭某妻子并没有为本案借款保证担保的合意;且本案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为胡某,郭某以其信用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其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该保证是与其个人信誉密切相关的,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他人无关,借款也没有用于郭某与妻子的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妻子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尽管法院最终判决郭某妻子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判决郭某需要对胡某的本金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可见,在为他人做担保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自己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自己的签名将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千万不要稀里糊涂签名后才发现自己背上了巨额的债务。鸣谢:《无线清远》法律顾问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简介赖丽丹,女,中共党员,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是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曾执业于广州的大型律所,参与办理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业务主要包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特种设备协会、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规划局下属单位)、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肇庆新区投资发展公司、昆庆集团等多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事务,擅长办理银行不良资产清收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等民商事纠纷以及各类行政纠纷的案件,是清远电台FM88.7频道《议案释法》节目的嘉宾。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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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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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民间借贷纠纷日益突出,在借贷中为亲友担保司空见惯,能够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而这些提供担保的人对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拿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律师提醒大家,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不要为了顾全面子而随意替他人担保。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2.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限问题。4.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供稿)
作者: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供稿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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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货借货人担保人都跑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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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担保人都跑路了,就要1、处置抵押物;2、起诉两方;3、通过他们的亲戚朋友追索。
100起投,预计年化收益12%
主营:短期理财产品【3天、1个月、3个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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