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举例已经到期,别的公司可以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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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外观设计可以申请专利?
在中国涉及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在授权之前都要经过实质性审查所以发明专利的稳定性最好,不容易在授权后被其他人无效宣告成功,而实用新型在授权时没有经过任何技术层面上的审查,因而稳定性相对较差,如果技术方案本身存在缺陷的话,容易在授权后被其他人无效掉。发明相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费更高,而且授权所需的时间更长,与此相对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的保护期限为十年。 1、发明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 &&& 所谓技术方案是指发明人利用自然规律为了解决某一个技术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因此,仅仅是提出课题或解决课题的方向性设想是不够的,必须提出解决课题的完整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技术方案,并非等同于技术,尽管两者都是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和采用必要的物质条件作出的成果,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技术更为具体,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产业的成果,而技术方案则达不到这种程度、&技术&当然可以作为发明得到专利保护,但从专利法的要求来说,&技术方案&就已经可以做为发明得到专利保护,就是说,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一定要求它是已经成熟的,已经达到了实践程度的&技术&,但一定要求它已构成&技术方案&,已具备成为&技术&的可能,一旦付诸实施,必能解决技术领域中的某个特定问题。 (2)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 所谓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该技术方案是前所未有的,富有首创性的,并且这个前所未有的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的,就是说,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世界上被人们所公知,在国内被人们所公用。 (3)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发明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和用具等)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对于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等都不授予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则要视其是否属于单纯的计算机软件或能够与硬件相结合的专用软件,并加以区别对待,后者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涉及微生物的发明也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要按期提交微生物保藏证明。 &&& 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上的产品,可以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个设备或仪器中的零部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制造品,如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用品材料,如化学物质、组合物等具有新用途的产品。完全在自然状态下的天然物,未经人工加工制造,就不是专利法规定的产品发明。 &&& 所谓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方法可以是由一系列步骤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也可以是一个步骤,它主要包括:制造方法,即制造特定产品的方法;以及其他方法,如测量方法、分析方法、通信方法等;产品的新用途。改进发明是指对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经过改进改善了已知产品的性能或已知方法的效果,使其获得新的特性或特征。 2、实用新型 &&&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这个定义可以看出: (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而产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第一,它是个物品;第二,它的产生必须经过一定的生产制造过程。 (2)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必须是具有确定的形状、构造,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产品的微观结构特征。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产品形状特征、或者生物的或自然形成的形状特征,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构造和形状的特征。 (3)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必须适于实用,即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实用新型必须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所谓&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没有被公知公用,既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被公开披露,也没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公布在中国专利公报上,该产品没有在国内被公开出售、公开使用。 3、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技术。按照这个定义,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也就是说,它必须应用于具体产品之上。 (2)必须是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设计。形状是指具有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形,也就是产品或者部件外表的装饰性形状;图案是指通过各种手段设计出的线条的各种排列或者组合;色彩是指用于图案上的颜色或其组合,并且该色彩应理解为制造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以外的装饰性颜色。 (3)富有美感。 凡是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肉眼可以直接看到的,因为,肉眼看不到的设计,无法使人产生美感,是否富有美感,应按照消费者的眼光看,认为是美观的,就可以认为富有美感。 (4)适合工业上应用。 适合工业上应用是对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方面的要求。即,使用一项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在工业上大量复制生产,也包括通过手工业大量地复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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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有效期是多少时间
我公司要生产一个产品,期间有一个用到了人家2003年通过的专利,那现在我们公司是不是可以使用,还有只有申请号没有专利号的是不是说明专利没申请下来,不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如果具有保护效力,那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有多长的保护时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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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你要看一下对方的专利是哪一种 发明 外观 实用 如果是发明就还在保护阶段而如果是外观和实用就已经过了保护阶段,可以使用了。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专利10年 外观设计也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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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要生产一个产品,期间有一个用到了人家2003年通过的专利,那现在我们公司是不是可以使用===虽然是2003年申请的,如果授权的且有缴纳年费的,那还在保护期限内,如果没有缴纳年费,则另说,你最好给具体的号码,这样才有针对性的分析!2、还有只有申请号没有专利号的是不是说明专利没申请下来,不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目前我们的专利,除发明的有公开与授权公开,像外观与新型专利,如果公开了就授权了【因为我们的申请号码与专利号码的数字一样】;3、如果具有保护效力,那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有多长的保护时间=====外观和实用有10年有效期,发明有20年有效期;均是从申请日期开始计算年限的,期限届满均不得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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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授权的专利,外观和实用有10年有效期,发明有20年有效期,此期限自申请日开始计算,可以在国知局作一个专利登记簿副本,看看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即可。
用到了别人的专利可查询状态。小公司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不管的。大公司由于考虑到持续发展,最好还是买个授权。发明专利是20年,外观和实用是10年。当然,无效也是一个办法~
成功授权的专利,外观和实用有10年有效期,发明有20年有效期。对方的专利申请未必就拿到证了,有申请号的话可以检索验证一下。而且即使对方拿到证了,如果能提供比其申请日更早的相同技术方案已经公开的证据,可以申请宣告其无效,无效后对方就不能对你构成限制了。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期限届满均不得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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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到期,别的公司可以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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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实审有权避重放弃驳回主动放弃视为放弃视为撤回撤回未缴年费届满终止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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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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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外观专利的作用和意义:  专利申请策略的研究已经成为企业专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是最多的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来保护新产品的外形显得尤其重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加强,外观设计专利总量不断增长的今天,外观合计专利侵权的风险也就会随之增大。产品有了外观设计专利权才能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人的侵权企业化为泡影、使其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外观设计专利获政府支持,眼下不少企业家花重金申报专利,虽然企业成本增加了但是产品、技术的无形价值却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对抗市场竞争中的专利侵权专利申请无疑是最好的法宝,一旦企业的专利权到手对存在的专利侵权举报政府就会一查到底。  2、外观设计专利获消费者认同,企业的新产品外形如果及时申报专利那么其外观设计就享有独占权消费者在购买其产品时往往是挑选带有新潮、美观外形的产品如果消费者花重金购买一个牌子的产品之后发现其他公司的产品里居然还有外观设计一模一样而质地却不同的产品时心里不会感觉舒服的。  3、外观设计专利使产品品牌升值.产品在市场中销售时企业家们可以自豪地说“这种产品是申请了专利的”这样的一席话比大量的广告传单更加有宣传的效果。
给你打个比方 外观设计专利获消费者认同.家具行业的新产品如果及时申报专利,那么其外观设计就享有独占权,消费者在购买其家具时往往是挑选带有新潮、美观外形的产品,如果消费者花重金购买一个牌子的家具之后,发现其他公司的产品里居然还有外观设计一模一样而质地却不同的产品时,心里不会感觉舒服的. 合法垄断,禁止别人生产跟你一样的产品销售,否则就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成就了别人的利益。如果反被别人先申请外观,别人禁止你生产销售,那就悲剧了,所以产品设计出来准备销售或者展览前,就应该申请专利,否则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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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私权,如财产权一般,受法律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不得使用。
外观专利 给你举个例子 :很多年前 电视机外壳 就是外观专利。他具备一定的人体工程学,美观,适用技术。也是垄断这种外观 一面被别人模仿的情况出现,
保护产品外观,做合法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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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大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外观设计的优势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机制是对当前制度的优化,为申请人带来了诸多益处。为了充分利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下面将讨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到底具有哪些显著的优点。
   外观专利 &相似设计 &专利维护
   外观专利非常重要。在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争中,苹果公司的外观专利成了引人注目的中心,可见,外观专利已经在知识产权布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那么,企业如何在中国构建出强大的外观专利布局呢?
   中国专利制度包括三种不同的保护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技术性成果,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装饰性改进,所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的保护范围。事实上,虽然法律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提供的是独立的保护,但是产品的技术性和装饰性通常难以简单地被割裂开,因此在诸多情况下,发明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
   2009年新修订的专利法引入了针对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例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其拓展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特别是,在原有的合案申请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同一产品的十项以内的相似外观设计在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进行保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机制是对当前制度的优化,为申请人带来了诸多益处。为了充分利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下面将讨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到底具有哪些显著的优点。
优化申请资源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申请人通常会在需求、市场和成本等因素中寻求平衡,由此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通常,在产品外观上获得设计理念存在周期相对较短、实施比较容易、进入市场较为迅速、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更为直接的特征,而且在同一设计理念下可以衍生出多种设计形式;与此同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文件准备比发明或实用新型简单,一旦通过初步审查就能够获得授权,而无需实质性审查。目前,根据官方数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大约在3.7个月。
   外观设计相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总体上具有创作和申请周期短且授权快的优点,但是却具有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同等的司法保护。因此,申请人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时应给予外观设计足够的重视来平衡申请资源。
   由于申请人仅通过递交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即可实现多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进而实质上扩大保护范围,因此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加强了所有可申请资源的整合,并使得申请人能以较低的成本、更多的选择来优化申请策略。
规避“重复授权”的法律风险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1节“判断原则”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以表示在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审查指南(参见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1.2节)规定,“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而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1.2节“相似外观设计”又规定,“初步审查时,对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应当审查其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不难发现,对于某些相似的外观设计而言,适当的做法是将其放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予以保护,倘若分别以独立的申请提交,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相同”而面临重复授权的问题。
协调不同国家、区域之间的申请需求
   不同国家和区域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各有不同。从实务操作上看,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缩小了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与其它国家和区域的司法管辖的差异性。
   例如,在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基于海牙协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其外观设计保护均适用“部分外观设计”,即通过实线绘示出产品要求保护的部分并且用虚线绘示出该产品不要求保护的部分来实现产品局部部位的保护,这与中国的仅保护能够分割或者能够单独出售且能够单独使用的部件或产品整体的“整体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不同。
   在中国专利实践中,如果一件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具有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外国优先权,通常需要将相关设计中的虚线全部转换为实线,以符合中国“整体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要求,并且根据需要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设计要点。但是,这种转换本质上并不能达成该国外优先权中“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宗旨。
   为此,需要合理利用相似外观合案申请制度,在保留请求保护的设计要部的基础上,分别通过删除部分虚线和/或将部分虚线转换为实线的方式形成多个实施例,并尝试在同一件外观专利申请中以多项相似设计的方式保护这些实施例,从而向该优先权文件中的“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靠拢。由此,缩小不同外观设计保护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
   反过来,如果以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向海外申请外观设计保护,则应该充分考虑目标国家和地区外观设计的保护实践,提前拟定相应的申请策略。例如,可以通过在一件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多项外观设计,或者甚至可以考虑包含局部外观设计以及参考设计等方式,来确保中国优先权中具有足够的设计信息,进而在不同的目标国家和地区请求优先权的权益并获得法律保护,以不变应万变。
   可以说,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已经成为连接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
增加专利权的稳定性
   在判断同一申请中的多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需要对该申请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判断。为此,需要将每项外观设计分别与对比设计进行对比。因此,在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过程中,不具备专利性的外观设计将被无效,而具备专利性的外观设计将维持有效。即在针对一件具有多项相似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决定可以是全部有效、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此外,在确权过程中,专利权人也可以声明放弃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多项外观设计中的部分项。
专利维权更具可行性
   在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中,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来进行。但是,以谁的视角来判断某项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却没有明确清晰的定义。根据审查指南规定的“一般消费者”(一种“假想”的人)仅仅用以判断某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而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基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相同或相似性,但是却没有对在购买者和使用者属于不同人群时如何进行相同或相似性判断给出指导性意见。
   基于这种不确定因素,在以外观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推荐采用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策略。以变化状态产品为例,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2.5.2节“变化状态产品”规定,“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可见,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专利保护在抵御侵权方面的能力是较为薄弱的。为此,可以采用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策略,将同一产品的具有固定状态,具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变化状态的不同设计合案申请,从而具备更多有效的专利设计来防止侵权,加强防御性。
   总之,中国专利保护体系提供了容易且快速的外观设计保护。毫无疑问,外观设计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已经因更常用和更易维权的优势而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中国,巧用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将会带来事半功倍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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