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即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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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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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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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予缴纳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缴该部分保险,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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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么?
用户:xbsc***
| 辽宁-沈阳 | 发布: 15:01:51
你好,请问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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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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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可以,否则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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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王某入职于上海某网络信息公司,从事程序设计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2017年3月,王某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想要跳槽。随后于3月29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内容为:&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批准。&公司收到王某辞职报告后,告知王某:&公司同意其辞职申请,为了有利于王某寻找新的工作,办理完交接手续后,3月31日即可离职&。王某提出他有权工作至日,公司不能在3月31日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并不理会王某的意见,于3月31日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即,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员工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立即离职吗?
  王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在日提出辞职后应当有权工作至4月28日。公司在3月31日就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方认为:王某自己在日提出书面辞职,公司不要求其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而且是出于方便他找新工作的目的,并无不当之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公司有权放弃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的权利。公司提前告知王某后,在日为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妥。故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唐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劳动者辞职引发的争议。案例中该公司的做法也是如今很多用人单位的通用做法。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辞职申请后一般会有两种做法。其一,如案例中一样,只要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可以立即离职。用人单位这样做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方面的确是为了方便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对于已找到新工作的员工也可以提前办理入职。另一方面也是出于自我保护,因为员工既然已经提出辞职,留在单位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如果在这30天内发生点什么意外,单位还需要承担责任。其二,用人单位坚持要求劳动者工作满30天才可以离职,严格要求劳动者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回到本案的争议焦点,劳动者提出辞职后是否有权要求工作满30天才离职?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立即离职呢?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如何理解。企业如何依法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自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资纠纷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大量的判例显示,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在劳资纠纷中胜少负多,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企业方常常困惑为何我发工资却不能自主行使用工权呢,甚至不能解雇不合格的员工呢?究其原因,用人单位缺乏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或是片面理解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企业要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明确了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要避免此类情形,企业就必须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客观情形,依法、合理地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作为用人单位,企业应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本律师结合所承办的大量案例为各位一一道来。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没有过失(即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同时企业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只能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双方不能协商解除,企业强行解除或终止的话,就会构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且要在协议中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即是双方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
协议中需要明确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企业提出的,则应当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员工提出的,则企业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另外,员工如主动提出辞职即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也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但企业应当保留员工主动辞职的证据。
如果协商解除仅仅是口头的话,员工一旦反悔,则企业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就会处于被动。
二、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三类情形即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有过错的员工)、特定情况下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在后两种情况下,对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员工,企业也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六类情形)
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上就是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形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提前通知员工,也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
(1)、在试用期内辞退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很多企业误解了该条规定,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让员工离职而不用承担相应责任,事实上,在试用期内,企业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也不是由企业任意决定的,必须用客观证据来证明。因此,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员工;
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考核,并在试用期内将辞退决定送达员工。
(2)、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
对于一般违纪的员工,企业并不能一概辞退,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纪的员工,企业才能辞退。因此,什么才是严重违纪以及员工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对企业就至关重要了。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当以合法、合理、完备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企业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并且上述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必须合理,否则会产生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规章制度制定完毕以后,要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如让员工参与讨论、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向员工公示等民主协商、公开、公示等程序。
2、企业应当有证明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来证明,即使员工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企业也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更不能将其辞退。因此,企业必须有较强的证据意识。
3、企业应将解除或开除通知事先通知工会,同时应将通知送达员工本人。
(3)、辞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
企业以该条的规定辞退员工,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的行为,二是因上述行为造成了企业实际的重大损失。同样,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怎样才构成重大损失,对企业是非常关键的,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相应行为和标准,否则处理起来就会缺乏依据。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企业也必须要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以及企业因此受到的重大损失,企业也必须要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否则不能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理。无依据、无证据进行处理,则属违法。
(4)、辞退违法兼职的员工;
对于员工的兼职行为,法律区分了两种情形,一种是企业不禁止员工兼职的,因员工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情形较难把握和证明;另一种是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禁止员工兼职,一旦发现员工有兼职行为,经企业提出而员工拒绝改正仍然兼职的,企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5)、辞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员工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使用假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资质证书、健康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的,一旦发现或证实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证明是假的仍与员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则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对无效合同进行解除,似乎是有些矛盾的(中国的法律就是那么有意思)。
(6)、辞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依据现行《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企业在此期间仅可以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员工如被劳动教养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最好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员工被劳动教养的,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特定情况下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三类情形)
前面提到员工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为3天),但作为企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还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有可能误解该规定,认为只要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除非员工同意,企业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对员工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几种情况是: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而不是员工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时间。医疗期一般为3~24个月,主要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条件确定。
&&&&&企业需要注意:1、员工在医疗期限满后,即使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另外给员工安排工作,如果另外安排的工作该员工还不能从事的话,企业才能解除劳动合同;2、只有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才存在医疗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时不适用上述情形;3、企业应准确理解医疗期的含义,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各地相关规定为患病的员工正确核算医疗期。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的,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企业需要注意:1、企业不能随意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在规章制度中应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和标准,否则很难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3、在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后,还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一旦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形,如企业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也可以是员工的资格证被吊销等等。在上述情况下,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需要注意,界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程度时,要注意固定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并且,做好与员工进行协商的记录、保留协商不成的证据。
经济性裁员(四类情形)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
为了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实体性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重整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其破产前,经申请,不对其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由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企业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业务。在重整期间中,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何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一些地方则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这里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就个别员工而言,变更劳动合同与员工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条规定为兜底条款。在发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时,企业首先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企业在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下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下的,可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上述人数的,企业必须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处理。
(二)、程序性条件
1、企业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2、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公司签订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4、重新招用人员,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5、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企业需要注意,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企业应依法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工作年限的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上述2、3类情形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六类情形)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上述1、2、3类情形)时,企业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企业在上述2、3类情形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了限制,规定在以下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职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指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的工伤员工。一至四级工伤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保留到员工退休,其间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五至六级工伤的,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工伤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依法支付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企业需要注意,这里的患病或者负伤,不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企业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期间员工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并不受法律限制。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企业需要注意,必须是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而不是累计,“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必须同时具备。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担任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看,一般情况下,员工担任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企业在任期内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3、正处于义务服兵役期间的。根据相关规定,义务服兵役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
对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应注意两点限制的例外:
在上述禁止企业当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并没有禁止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禁止企业当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出现即时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企业照样可以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业作了一些程序性规定,企业也必须遵守,否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点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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